Contract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收购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贷款金融机构签订真实、合法、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棉花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
(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扣除投保人提供的风险保证金并在行使皮棉仓单及抵、质押资产担保权后仍存在损失的,保险人对剩余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台风、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等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贷款资金未用于棉花收购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借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抵(质)押权利无效或抵(质)押物损毁或灭失的;
(八)被保险人将风险保证金退还投保人;
(九)应由其他责任方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按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x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xxx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则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 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或其它出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前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借款合同抵押或质押相关证明文件;
(九)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业务的相关管理规 定、与保险人约定的操作规则,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审核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投保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如出现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或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因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检查及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2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的损失及损失扩大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及放款凭证、已还款部分凭证(如有);
(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情况记录;
(六)未按期还款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资信调查、审查记录;
(八)其他有效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和损失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书面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息-风险保证金-皮棉仓单及质押物
价值-抵押物价值)×(1-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五条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二十六条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发放了其他未向本保险人投保的贷款,并且在索赔请求涉及的投保贷款发生逾期之后,投保人偿还了未投保贷款的,保险人按已投保贷款金额占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若投保人在未投保贷款约定还款日前提前偿还未投保贷款的,则该偿还金额将从保险人应付赔偿额中进行扣除。
保险赔款=按第二十四条计算的赔款金额×(已投保贷款金额/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贷款的总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对接受被保险人索赔、参与借款合同所涉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单载明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申请且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本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贷款本息未还清的,投保人不得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退保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退保申请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或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同意退保的证明材料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退还保费:
退还保费=(1-保险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费。保险生效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第三十四条 释义:
1.仓单:指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2.皮棉:指从棉株上采摘的籽棉进行轧花加工后脱离了棉籽的棉纤维。
3.风险保证金:指借款人存入银行用于担保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一定
金额。
4.担保人是指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质押的自然人、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