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统一交易协议
暨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临时信息披露〔2022〕3 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2〕1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公司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的统一交易协议暨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2 年 8 月 12 日,人保资本与人保寿险签署《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由人保资本为人保寿险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 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四十八条规定:“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
和信息披露。”故本次协议签署属于统一交易协议,构成服务类关联交易,且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管理。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x次签署的协议,是根据监管机构最新政策要求,由人保资本作为受托人,为人保寿险作为委托人提供委托投资资产的资产管理服务。
本次签署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为统一交易协议,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签署。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xxxxxxxxxxxx 00 xxxxxx
xxx 00 x 0000 x
注册资本:2576110.4669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三)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7022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 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人保资本和人保寿险均为受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控制的子公司,因此人保寿险构成人保资本的关联法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
该统一交易协议项下的定价,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和资产管理模式等因素,由交易双方按照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并参照行业同类公司水平以及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或任何损害公司、股东、委托人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同时,人保资本将对包括人保寿险在内的所有委托人均按照一致费率收取,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根据人保资本与人保寿险签署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因无法确定协议有效期
x每年的委托资产管理规模和投资类型分布,故无法明确统一交易协议有效期内的全部关联交易金额。人保资本向人保寿险收取的管理费按照上述定价政策,以受托管理账户的全部投资成本为基数,按相关约定收取。根据人保寿险配置规划预估,三年累计管理费预计不超过 0.69 亿元。
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22〕1 号)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为服务类关联交易,不适用有关关联交易比例监管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2022 年 7 月 11 日,人保资本党委会 2022 年第 50 次会议,审议通过签署该统一交易协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因人保资本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取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后,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核准尚未完成,董事会及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暂时无法正常履职,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人保资本提请股东对本次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2022 年 7 月 27 日,人保集团出具书面股东决定,同意本次签署统一交易协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人保资本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取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后,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核准尚未完成,独立董事暂时无法发表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1 号)等规定,人保资本提请股东对该笔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获得通过。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
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