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心理學組臨床心理兼/全職實習合約書
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組(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學號 為甲方研究生
實習機構(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為甲方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心理組學生,於臨床心理學實務課程實習事宜,在不違反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心理學組課程實習辦法等法規之原則下,協議訂定本合作契約,條款如下:一、乙方同意為甲方之臨床心理兼/全職實習課程之實習機構,並協助甲方辦理
下列事項:
(一) 提供臨床心理實習機會,並給予指導及協助。
(二) 遴選合格優秀之臨床心理師擔任實習學生之實務督導,並需有「主要督導」和「代理督導」,如「主要督導」需要請假,「代理督導」可接續督導工作,並簽屬具備同樣效力的實習相關文件。
(三) 兼職實習整體督導時數必須至少佔當月工作時數的 10%,在此 10%中必須至少有一個小時面對面個別且督導,其餘可為實習單位內的團體督導。
(四) 全職實習整體督導時數必須至少佔當週工作時數的 10%,在此 10%中必須至少有一個小時面對面個別且督導,其餘可為實習單位內的團體督導。
(五) 安排並督促實習學生參與各項進修活動。
(六) 兼職實習(一)與(二)學生每週實習時數至少六至八小時(兩個半天)。若實習單位另有要求,可依情況配合調整之。
(七) 全職實習學生每週實習時數平均三十六小時,每週五個工作天。一年合計達四十八週或一千九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允許學生每週回校進行校內督導半天。
(八) 參與實習學生實習成績之評量,共同開立實習成績及格者之實習證明書。
(九) 實習期間如遇實習學生因故請假,乙方提供協助實習學生補足請假期間的時數和其所應負責實習工作之機會。
二、實習內容:
(一) 心理衡鑑。
(二) 個別心理治療。
(三) 團體心理治療。
(四) 心理諮詢、心理衛生教育與預防推廣工作。
(五) 實習機構的專業行政工作。
(六) 其他經實習機構安排之臨床心理相關工作。三、基於互惠原則,甲方應協助乙方下列事項:
(一) 督導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認真投入實習工作,遵守專業人員倫理守則及實習單位工作規約。
(二) 提供學生臨床諮詢及督導。
(三) 發予臨床心理教師督導聘書。
四、實習期間見習學生如有未按規定從事臨床實習,有損乙方之聲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經規勸仍無法改善者,經報請甲方同意,得隨時終止實習,實習學生不得異議。
五、甲乙雙方應指定專人辦理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之輔導事宜,彼此保持密切聯繫,增進雙方合作,以落實臨床實務實習制度。
六、本合約書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實習結束時終止。七、本契約書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八、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同意修訂之。
九、本合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心理學組代表人:
乙 方: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