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06 不存在由转会活动或因参赛引起的逾期应付款项”的要求填列上报相关事项说明,具体要求请参见财务监管标准-F.06。
(2019 年版)
第一部分 总则 1
第一条 财务监管规程的任务和制定依据 1
第二条 财务监管的目的及意义 1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
第四条 财务监管内容 1
第五条 保密 2
第二部分 财务监管工作规程 3
第六条 财务监管所涉各方权利与义务 3
第七条 财务监管机构工作原则 3
第八条 财务监管核心程序 4
第九条 财务监管审查结果 4
第十条 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信息公开 5
第三部分 职业俱乐部财务信息 5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 5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监管专用信息 7
第四部分 监管要求 10
第十三条 财务监管标准 10
第五部分 处罚与豁免 22
第十四条 处罚权 22
第十五条 豁免与例外情况 22
第十六条 财务监管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22
附录 24
附件一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资料上报清单 24
附件二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 25
附件三年度财务报告最低披露要求 32
附件四俱乐部财务xx及财务公示的相关要求 37
附件五逾期应付款项定义 40
附件六逾期应付款项确认函 41
附件七职业俱乐部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声明 42
附件八职业俱乐部员工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诚信确认函 44
附件九合同档案及会计档案保管与移交要求 45
附件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8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财务监管规程的任务和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对职业俱乐部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俱乐部日常运营,促进职业俱乐部自律管理,推动中国职业足球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以下简称“《准入规程》”)等相关文件,特制定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财务监管规程”)。
第二条 财务监管的目的及意义
一、加强职业俱乐部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职业俱乐部财务工作诚信水平,避免出现虚假或不实账务处理。
二、实现职业俱乐部的财务健康,从而吸引更多的优质社会资源参与到足球运动中。
三、引导职业俱乐部合理规划、科学经营,实现俱乐部的可持续性发展。四、保护职业联赛各个参与方(包括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债权人等)
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对参加职业联赛的俱乐部进行财务监管审查工作,下文简称为“财务监管机构”。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俱乐部包括职业联赛准入申请人、已经获取准入许可的俱乐部、受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规程约束的个人及组织。
第四条 财务监管内容
一、财务监管审查结果作为判定职业俱乐部获取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准入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检查申请准入的俱乐部是否履行了财务监管规程中规定的财务监管要求;
三、检查已获取准入许可的俱乐部,在获取准入许可后是否继续履行财务监管规程中规定的财务监管要求。
第五条 保密
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其审查的职业俱乐部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二部分 财务监管工作规程
第六条 财务监管所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应当:
(一)全面负责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审查工作;
(二)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保证平等对待各职业俱乐部,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完全保密。
二、地方足球协会应当:
(一)积极配合财务监管机构所提出的要求;
(二)至少按照“附件一 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资料上报清单”审查职业俱乐部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财务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保证平等对待各职业俱乐部,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完全保密。
三、职业俱乐部应当:
(一)在财务监管机构和地方足球协会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所有必要信息和相关文件,以及任何其他被认为与职业俱乐部监管有关的信息,保证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能够充分证明俱乐部满足监管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治理框架、内控管理和制度体系,并有效执行;
(三)满足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中国足球协会对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七条 财务监管机构工作原则
一、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xx,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独立性,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的章程和各项法律法规。若存在独立性冲突,财务监管审查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三、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保证客观性。
四、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财务监管核心程序
一、财务监管流程自俱乐部申请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准入许可时开始,并在准入许可有效期结束时终止。
二、财务监管流程至少需包括以下关键步骤:
(一)通知地方足球协会和各职业俱乐部年度财务监管审查启动日时间和接受财务监管资料提交截止日期,并发放需要职业俱乐部提交的财务监管资料清单;
(二)各职业俱乐部在截止日期前向地方足球协会及中国足球协会提交财务监管资料;
(三)由地方足球协会初步评估并确认职业俱乐部提交的财务监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财务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四)财务监管机构对各职业俱乐部提交的财务监管资料进行评估和审查;
(五)财务监管机构有权要求职业俱乐部提供更多信息;
(六)中国足球协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等有关规定做出审查结果及处罚措施,并对评估结果和处罚措施进行公告。
三、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保留在任何期间对职业俱乐部进行财务监管合规审查的权利。
第九条 财务监管审查结果
一、财务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职业俱乐部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财务监管要求,并作出审查结果,审查结果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审查内容;
(二)审查发现及支持性资料;
(三)违规行为性质及违反的条款;
(四)整改建议,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应采取的处罚措施。
二、向中国足球协会准入执行部门提交财务监管审查结果,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准入审核决定机构判断和决定是否影响职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或给予其他处罚措施。
第十条 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信息公开
一、财务监管机构基于职业俱乐部提供的财务信息,于职业俱乐部年度财务监管审查结束后,公开职业俱乐部与足球相关财务信息。
二、财务监管机构公开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各职业俱乐部年度收入明细,如门票、赞助及广告、转播权、参赛费、资产处置收益等各项收入;
(二)各职业俱乐部年度支出明细,如薪酬福利支出、青训支出、资产折旧摊销费用、资产处置损失、场地租赁/维护费用等各项主要支出;
(三)各职业俱乐部年度利润情况;
(四)各职业俱乐部流动资产、资产总额、流动负债、负债总额、实收资本(股本)、股东权益总额;
(五)中国足球协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信息公开将在中国足球协会官网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举报。
四、社会公众对于职业俱乐部公开财务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中国足球协会进行举报。中国足球协会有权根据社会公众提供的举报信息对职业俱乐部开展调查。
第三部分 职业俱乐部财务信息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主体及报告范围标准
(一)职业俱乐部负责就需提供的财务信息确定报告实体或实体组合范围,报告范围必须包括:
1.职业俱乐部;
2.职业俱乐部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所有子公司及附属机构(职业俱乐部应向财务监管机构提供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附属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
(二)职业俱乐部应当确保所有因足球活动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均已记录在职业俱乐部的报告范围内。足球活动可能包括:
1.雇用或聘用员工(包括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中定义的所有职业球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中提到的管理、技术、医疗及安保等人员),包括向员工支付合同约定的或法律义务要求的任何款 项;
2.转入/转出球员(包括球员租借);
3.门票;
4.赞助及广告;
5.赛事转播;
6.品牌营销;
7.俱乐部运营(例如管理、比赛日活动、差旅、球探活动等);
8.融资(包括使用职业俱乐部的资产做担保或质押的融资);
9.使用和管理体育场和培训设施;
10.青少年梯队运营。
(三)只有在以下情况下,一个实体才能不包括在报告范围内:
1.该实体的活动与上文第(二)段所定义的足球活动完全无关,且该实体的活动与足球俱乐部的场所、资产或品牌完全无关;
2.该实体与构成报告范围的实体组合相比是完全不重要的,且该实体不进行上文第(二)段所定义的任何足球活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基本原则
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制度》和 2006
年 2 月 15 日之前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公允反映报告实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度财务报告应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即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运行。职业俱乐部应当既没有意图也没有必要依法进行清算,停止交
易或寻求债权人的保护。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报告实体管理层批准,管理层的批准以简短xx及代表报告实体的执行机构签字盖章的方式证明。
职业俱乐部应当按照《会计法》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制作并保存会计档案,会计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并与职业俱乐部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可核对一致。财务监管机构保留随时查看俱乐部会计档案的权利。
(二)合并要求
报告范围内如包含多个实体,所有实体的财务信息必须合并列报。合并财务报表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现金流量等信息合并后作为一个单体公司进行披露的财务报表。
三、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
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政策以及主要会计科目的核算应满足“附件二 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中的相关规定。
四、最低披露要求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职业俱乐部年度财务报告还应满足“附件三 年度财务报告最低披露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监管专用信息
年度财务监管专用信息统计表包括基础财务信息表、一线队及预备队球员信息表、其他员工信息表、俱乐部财务xx表以及未包含在报告范围内的足球活动收入和支出五部分。年度财务监管专用信息统计表表样将由中国足协于每年准入申请工作开始前统一下发给地方足协及各职业俱乐部。
一、基础财务信息表
基础财务信息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其中包括针对重要会计政策及其他事项的说明)、以及财务信息明细。基础财务信息来源应当与用于编制俱乐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信息来源一致,其中披露的信息必须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披露一致或可调节一致。如果
存在下列第五项所述“未包含在报告范围内的足球活动收入和支出”,俱乐部须在填报基础财务信息表时在相关科目考虑此项影响,并添加备注说明。
二、一线队及预备队球员信息表
(一)应当包含在该表中的球员包括:
1.报告期内在俱乐部注册或注册过的所有一线队及预备队球员,包括在报告期或报告期前某个时点已经发生了直接购买成本但尚未注册的球员;
2.报告期或报告期前某个时点已经对其确认收益或损失的一线队及预备队球员,包括在报告期内转会至其他俱乐部注册的球员,以及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前租借至其他俱乐部且在本报告期仍处于租借状态的球员。
(二)一线队及预备队球员信息表至少须披露每位球员的以下信息,并与基础财务信息中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列示的相关数字一致或可调节一致:
1.姓名、出生日期及注册编号;
2.球员合同的开始日期及结束日期;
3.获得球员注册的成本,即:
转会费,包括应向其他足球俱乐部支付的该球员相关青训补偿等费用;
代理(经纪)/中介费;
获得球员注册的其他直接成本,如转会税费(如有)。
4.球员资产的原值、本期摊销、累计摊销、减值损失、期末净值、处置损益等信息。
5.报告期内球员薪酬福利总额及明细。
(三)如截至提交准入申请当年,职业俱乐部仍存在尚未支付的球员转会费,则应在球员信息表中增加填列应付转会费相关信息以及原因解释。如截至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 6 月 30 日,仍存在该事项,则需按照“财务监管标准-
F.06 不存在由转会活动或因参赛引起的逾期应付款项”的要求填列上报相关事项说明,具体要求请参见财务监管标准-F.06。
三、其他员工信息表
职业俱乐部其他员工信息表须包括报告期内任何时间曾任职的所有员工以及截至年度监管信息提交日仍存在未清偿款项的员工。信息表中至少应包括员工姓名、职位、入职/离职日期、年度薪酬福利总额及明细等信息。
如截至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 6 月 30 日,存在逾期的员工薪酬福利,则需按照“财务监管标准-F.07 不存在对员工、社保和税务机关的逾期应付款项”的要求填列上报相关事项说明,具体要求请参见财务监管标准-F.07。
四、俱乐部财务xx表
俱乐部财务xx表必须与基础财务信息表中的信息一致或可调节一致,报告主体及报告范围应当与本规程“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中所界定的主体及范围相同。对俱乐部财务xx表的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四 俱乐部财务xx及财务公示的相关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五、未包含在报告范围内的足球活动收入和支出
正常情况下,职业俱乐部应确保所有因足球活动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均已记录在职业俱乐部的报告范围内;但如果确实存在未完整记录在职业俱乐部的报告范围内的因俱乐部足球活动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则职业俱乐部必须编制并向财务监管机构提交该补充信息,详细列示未包含在报告范围内的足球活动收入和支出信息。未包含在报告范围内的足球活动收入和支出信息必须与基础财务信息表中的信息以及财务xx计算中的相关收入和相关支出可调节一致。
第四部分 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 财务监管标准
序号 | 分级 | 标准 | |
中超/中甲 | 亚冠 | ||
F.01 | A | 财务监管的相关要求 | |
F.02 | A | 青训支出 | |
F.03 | A | 资金账户 | |
F.04 | A | 员工薪酬与劳务合同 | |
F.05 | A | A | 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F.06 | A | A | 不存在由转会活动或因参赛引起的逾期应付款项 |
F.07 | A | A | 不存在对员工、社保和税务机关的逾期应付款项 |
F.08 | A | 提交年度财务预算 | |
F.09 | A | A | 财务监管所需确认与声明 |
F.10 | A | A | 未来财务信息 |
F.11 | B | 薪酬总额 | |
F.12 | B | 经营范围 | |
F.13 | B | 关联方交易 | |
F.14 | B | B | 重大期后事项报告 |
F.15 | B | 俱乐部档案保管与交接 | |
F.16 | C | 俱乐部内部控制建设及内控管理自我评价 |
有关上述准入标准分级的定义请参见《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准入规程》(2018 年版)。
F.01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财务监管的相关 要求 | A | A | |
一、监管期 监管期是指由财务监管机构规定的需要职业俱乐部满足财务xx要求的评估期间,通常为 3 年(2019-2021 年为财务监管过渡期),在监管期内职业俱乐部应当满足本规程中的各项财务监管要求。 1.职业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会计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 T”); 2.报告期 T 上一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 T-1”); 3.报告期 T-1 上一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 T-2”); 4.报告期 T-2 上一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 T-3”)。 例如,对于 2022 年提交准入申请的职业俱乐部,2022 年会计年度为报告期 T,监管周期为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 1.报告期 T-1:2021 年会计年度(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 T-2:2020 年会计年度(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报告期 T-3:2019 年会计年度(201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每一个监管周期设立单年督导性指标以及三年累计考核指标。俱乐部单年指标未达到督导性指标,中国足协将实施督导措施;三年累计考核指标未达标,则影响俱乐部准入资格。 二、股东和关联方以增加股东权益的方式承担亏损 (一)承担亏损的形式包括股东注资、无偿捐赠或债务豁免。 1.以股东注资形式提供资本投入的,体现为股本的增加,即通过股本或股本溢价账户收到的股份作为对价。 2.以股东和关联方捐赠或债务豁免形式提供资本投入的,应为无条件捐赠或债务豁免。在增加职业俱乐部权益的同时,职业俱乐部没有任何偿还义务或者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支付对价的义务。 (二)股东和关联方的资本投入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可以在进行财务xx计算时对其准予考虑: 1.股东和关联方的股东注资、无偿捐赠或债务豁免应当以现金或训练基地产权的形式提供; 2.该资本投入已经在对应报告期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三)职业俱乐部有责任证明该资本投入交易已完成,且不附带任何附加条件。如果股东和关联方仅以口头承诺或表示有意愿增加职业俱乐部的股东权益,则不能将该资本投入纳入财务xx计算的考虑范围内。 (四)无法认定为股东和关联方增加股东权益的情形。 |
1.因资产或负债重估而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或净负债的减少。
2.不涉及股权参与者资本投入的其他储备金的增加。
3.关联方对职业俱乐部给予捐赠或债务豁免,但职业俱乐部需要履行义务以获得该捐赠或债务豁免。
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俱乐部收到的该资本投入应被分类为金融负债。
5.其他无法认定为股东和关联方增加股东权益的情形。三、中国足协将对俱乐部的财务xx状况进行公示。
F.02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青训支出 | A | A | |
职业俱乐部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青训支出进行核算,以支出发生的性质、用途及应归属的具体梯队、网点,作为核算依据,清晰、系统地归集真实发生的青训支出。青训支出不包含在财务xx计算中俱乐部总支出限额内。 青训支出所包含的主要内容须符合“附件二 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中青训专项支出中规定的范围。如果俱乐部无法单独核算各xx训支出,则不能将相关支出归类为青训支出。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在 2019 年至 2021 年的过渡期内,每年青训支出应分别达到该年财务xx计算中俱乐部总支出的 10%(2019 年)、12% (2020 年)和 15%(2021 年)。 |
F.03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资金账户 | A | A | |
一、职业俱乐部所有的日常收款、支出、球员薪酬支付及资金的调拨和使用,应当通过俱乐部银行账户进行操作,不得使用非俱乐部银行账户,不得使用现金、个人账户或其他非俱乐部银行账户进行球员及教练员相关款项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薪酬、转会费、经纪人佣金、肖像权费等。 二、职业俱乐部应当确保包括海外银行账户在内的全部银行账户和在线支付平台账户的明细清单(包括并非以俱乐部名义设立,但实际由俱乐部业务经营使用的账户),均已在中国足球协会进行备案。备案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应当列明开户人姓名、开户行名称、账号、用途,以及是否存在冻结、 质押等特殊事项等。 |
三、职业俱乐部开立或关闭银行账户或在线支付平台账户后,必须在其账户发生变更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监管机构备案,并提交书面说明银行账户变更原因、变更日期及新账户(如有)的用途等。
四、职业俱乐部必须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员工薪酬、奖金、津贴等人工成本,不得通过其他形式支付。俱乐部须提交该专用账户上一年度所有 12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
五、职业俱乐部应当保证其资金账户清单信息与其提交的财务监管信息相符,财务监管机构保留调阅俱乐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进行检查的权力。财务监管机构可以检查俱乐部资金账户的流水、俱乐部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其他财务监管资料,评估是否存在资金账户收支异常情况,并要求俱乐部提供补充资料对异常情况进行解释。
F.04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员工薪酬合同 | A | A | |
一、职业俱乐部与球员和教练员,球员和教练员的关联方以及经纪人/经纪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均应当在中国足协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经纪费、代理费、代言费、培训费和肖像权使用费的合同,并且合同列示的报酬金额应为个人所得税前金额。上述合同需要经过职业俱乐部、球员和教练员、以及其他涉及的第三方确认盖章并到中国足球协会备 案,以在中国足协备案的版本为准,中国足协不对未备案的合同提供保护。如果职业俱乐部未能在中国足球协会及时备案,或中国足球协会发现或收到社会公众举报,职业俱乐部实际操作与中国足球协会备案合同协议约定不符或存在阴阳合同等违规情况,中国足球协会根据违规严重性对俱乐部和个人进行处罚。 二、职业俱乐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给所有员工的劳动、劳务报酬及各种津贴,以及由于职业俱乐部与员工的雇佣关系而由股东、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向员工支付的所有报酬,均应计入职业俱乐部的财务记录并纳入财务监管范围。职业俱乐部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和其他款项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和商业实质,例如以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职业俱乐部因使用球员经济权利而向球员支付报酬的名义支付。不得支付实质为工资薪金的经济权费用、经纪费,不得签订无商业实质的肖像使用权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阴阳合同。职业俱乐部承诺向员工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所有报酬也必须符合上述 规定。 |
三、俱乐部须提交教练员(包括一线队、预备队及青训梯队)及球员
(包括一线队及预备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四、对薪酬专用银行账户的要求,请参见“财务监管标准-F.03 资金账户”中的相关规定。
F.05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提交经审计的年 度财务报告 | A | A | A |
一、确定审计师。职业俱乐部所选择的审计师必须取得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并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保持独立性。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对职业俱乐部提交的财务监管信息进行专项审查。 二、中国足球协会监管机构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评估程序包括: (一)评估年度财务报告是否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中有关财务报告主体、报告范围、编制基础、最低披露要求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 (二)评估审计意见 1.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则符合财务监管要求。 2.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则不符合财务监管要求。 3.如果职业俱乐部的审计师在持续经营方面存在疑虑而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中国足球协会有权认为该职业俱乐部不符合财务监管要求。除非职业俱乐部能够提供额外的文件证明其至少在所申请的准入赛季结束当年的报告期即报告期 T+1 有能力持续经营,并且财务监管机构评估了职业俱乐部提供的额外文件,并认可这一结论。额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规程“财务监管标准-F.10 未来财务信息”要求编制的报告期 T+1 的年度未来财务信息。 4.如果职业俱乐部的审计师对除持续经营外的其他事项存在疑虑而出具了保留意见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基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出具的原 因,财务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职业俱乐部提供额外证明文件。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应结合该职业俱乐部其他监管要求达标情况,综合考虑该事项对该职业俱乐部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影响,如果评估结果认为存在重大影响,中 国足球协会有权认为该职业俱乐部不符合财务监管要求。 |
F.06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不存在由转会活动或因参赛引起 的逾期应付款项 | A | A | A |
职业俱乐部应当证明,截至其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 6 月 30 日,该职业俱 乐部不存在由于转会活动或因参赛(如体育场租金、安保费用等)引起的 6 月 30 日之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逾期账款。若该款项已于随后的 8 月 31 日前悉数清偿,或与债权人协定予以延期,或存在有争议的应付款项且该应付款项已经上交至主管当局且该争议并非明显毫无依据,该应付款项不被视为逾期。对逾期账款的详细定义及判断标准请参见“附件五 逾期应付款项定义”。 职业俱乐部应提交“逾期应付款项确认函”(具体格式参见附件六),即使在相关期间内无该类逾期应付账款或没有发生转会或球员租借事项,也 应当提交该确认函。 |
F.07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不存在对员工、社保和税务机关 的逾期应付款项 | A | A | A |
一、职业俱乐部应当证明,截至其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 6 月 30 日,在对现任和前任员工(包括适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程》的所有职业球员,以及负责管理、技术及安全的员工,具体为总经理、财务主管、安保 官、新闻官队医、理疗师、职业队的主教练、职业队的助理教练、青少年发展计划主管和青少年队教练等人员)的合同和法律义务方面,不存在应付员 工的逾期款项。若该款项已于随后的 8 月 31 日前悉数清偿,或与债权人协定予以延期,或已将存在争议的应付款项提交至主管当局且该争议并非明显毫无依据,该应付款项不被视为逾期。对逾期账款的详细定义及判断标准请参见“附件五 逾期应付款项定义”。 职业俱乐部应当提交“逾期应付款项确认函” (具体格式参见附件六),即使在相关期间内无该类逾期应付账款,也应当提交该确认函。 二、职业俱乐部应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全额支付球员、教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薪酬的确认函。 三、职业俱乐部应当证明,截至其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 6 月 30 日,不存 在应付社保和税务机关的逾期款项。职业俱乐部应当提交“逾期应付款项确 |
认函”(具体格式参见附件六),即使在相关期间内无该类逾期应付账款,也应当提交该确认函。
F.08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提交年度 财务预算 | A | A | |
一、职业俱乐部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明确职业俱乐部预算管理体 制。职业俱乐部应当在每年末编制次年年度预算,俱乐部负责人及预算管理部门应对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俱乐部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经过董事会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二、职业俱乐部应当在每年报送准入申请资料的同时,向中国足球协会提交本年度预算,预算应包括俱乐部收入情况、球员薪酬福利支出、青训支出、日常运营费用及其他预测。预算数据口径须符合“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的规定。 三、职业俱乐部批准下达的预算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职业俱乐部应当在年度财务预算调整审批通过 30 日内上报中国足球协会,并提交预算调整说明文件。 四、财务监管机构根据职业俱乐部提供的财务资料核对职业俱乐部上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数据与实际发生额。如财务监管机构评估发现上一年年度预算和实际发生额差异过大,可能要求职业俱乐部提供补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上情况的合理解释和相关证据,以及对未来财务信息的预测,以证明其差异金额合理性。 五、如财务监管机构认为职业俱乐部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合理解释差 异金额,中国足球协会根据违规严重性和涉及金额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
F.09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财务监管所需 确认与声明 | A | A | A |
一、职业俱乐部提交准入及财务监管信息时,须同时提交有俱乐部管理层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职业俱乐部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声明”(格式参见附件七)。以确认俱乐部提交的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性;年度财务报告符合本规程相关规定;银行账户均已在中国足协备案;球员合同均已在中国足协备案且不存在阴阳合同等违规行为;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不存在对俱乐部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事项等事项。 二、职业俱乐部在提交准入及财务监管信息时,应同时提交俱乐部高级管理层(至少应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主管)、教练员 (包括一线队、预备队及青训梯队)及球员(包括一线队及预备队)个人签 署的“职业俱乐部员工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诚信确认函”(格式参见附件八)。 |
F.10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未来财务信息 | A | A | A |
一、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监管机构可能会要求职业俱乐部提交未来报告期 T+1 的年度未来财务信息,以便证明其仍可以在准入有效期结束前持续经营。同时,俱乐部需在当年(即报告期 T)的 12 月底之前提交俱乐部全年(即报告期 T)经营业绩的快报。 (一)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师在职业俱乐部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中,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存在重大疑虑”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因“持续经营”事项出具了非无保留意见。 (二)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且明显恶化:职业俱乐部按照本规程要求提交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所披露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且相对上一个财务年度负数金额明显增大。 二、如果俱乐部对于球员的薪酬总额超过了本规程“财务监管标准-F.11薪酬总额”所限定的比例,则财务监管机构会要求职业俱乐部提交所属监管期剩余期间的未来财务信息,以便证明俱乐部可以满足整个 3 年监管期财务xx考核的总体要求。 三、未来财务信息需包括: (一)利润预算表,并与之前财务年度数据进行比较(如适用); |
(二)现金流预算表,并与之前财务年度数据进行比较(如适用);
(三)用于计算财务xx的附注信息,并与之前财务年度数据进行比较
(如适用);
(四)解释性附注,包括对用于编制利润预算表、现金流预算表以及财务xx附注信息的每个重要假设(例如参照历史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简要说明,以及可能影响未来财务业绩的主要风险。
四、未来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必须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并遵循与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相同的会计政策。若会计政策在最新一期年度财务报告日之后变更并将反映在下一年度财务报告中,在这种情况下,无需与年度财务报告一致,但必须披露细节。
五、未来财务信息必须符合本规程所规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最低披露要求。如果任何遗漏或澄清事项使得未来财务信息具有误导性,则必须增加额外的报表项目或附注。
六、未来的财务信息及其所基于的假设必须得到管理层的批准,职业俱乐部须由管理层声明确认批准该未来财务信息,由代表职业俱乐部执行机构的管理层签字并加盖公章。
F.11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薪酬总额 | B | B | |
职业俱乐部应当根据俱乐部自身的运营情况、收入情况以及长期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和确定每年用于支付球员薪酬的资金比例。职业俱乐部每年用于支付已注册的一线球员及预备队球员的薪酬类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 贴等所有与人工成本相关的支出)不得超过相关比例要求。 |
F.12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经营范围 | B | B | |
一、职业俱乐部应当结合其长期发展战略、足球行业特性,明确经营服务范围,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监管要求开展业务运营。职业俱乐部应当避免开展中国足球协会禁止的经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商业行为; (二)任何形式的套利和投机业务; (三)任何高风险投资业务。主要指从事价值波动较大、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涉及金融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各类业务。主要包括: |
1.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职业俱乐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俱乐部以参股、控股为目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债券投资。
2.外汇买卖。主要指俱乐部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俱乐部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3.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职业俱乐部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4.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俱乐部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包括外汇、利率、指数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5.委托理财。主要指俱乐部将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通过合约委托他人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上投资获取回报的业务。
(四)其他中国足球协会禁止开展的商业行为。
二、当职业俱乐部的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被投资主体符合以下情况 时,禁止职业俱乐部予以投资。如职业俱乐部于以前年度投资下述投资主 体,应限期剥离,未剥离前下述投资主体取得的经营业务收支应当全部从财务xx计算结果中扣除:
(一)总体风险足以对俱乐部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总体风险足以对俱乐部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三)合规风险、声誉风险足以对俱乐部声誉造成重大影响;
(四)主营业务与足球行业无关,且不属于足球产业链上下游行业;
(五)处于高风险投资业,提供证券、基金、金融衍生品、信托、担 保、保险、保理、理财、小额信贷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三方金融机构;
(六)无实质性业务;
(七)其他中国足球协会禁止的被投资主体。
F.13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关联方交易 | B | B | |
有关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定义请参见“附件二 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 一、职业俱乐部授权其股东或关联公司使用职业俱乐部冠名权、胸前背 后广告、袖标广告及其他商业权益时,应当与股东或关联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此类商业权益价值、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商业权益使 |
用期限、续约触发条款等。职业俱乐部应当向财务监管机构提供其商业权益的定价依据,并分析定价合理性。
二、财务监管机构有权对职业俱乐部宣称的以公允价值进行的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并评估其对职业俱乐部财务xx计算结果的影响。针对财务监管审查机构发现的异常关联交易情况,职业俱乐部应当提交补充资料证明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异常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入类
1.职业俱乐部冠名权、胸前背后广告、袖标广告等商业权益由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使用,但无关联交易合同,或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未支付使用费用或支付的费用明显少于同类商业权益市场价格;
2.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向职业俱乐部支付的广告赞助费定价原则随意,与以前年度定价不可比或与同类广告赞助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
3.财务监管机构根据交易实质判定为关联交易,且交易定价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不可比。
(二)成本类
1.职业俱乐部使用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关联公司的场地、设施、商品和服务,其定价与以前年度不可比或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
2.财务监管机构根据交易实质判定为关联交易,且交易定价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不可比。
(三)财务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关联交易异常情况
F.14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重大期后事项 报告 | B | B | B |
一、准入申请当年即报告期 T 年度内,俱乐部应书面形式主动上报自上一报告期 T-1 期末以来的任何重大变化事项,重大变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命、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尤其是可能对职业俱乐部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俱乐部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后 30 天内向中国足协进行上报。 二、职业俱乐部的书面通知应当包括对该重大变化性质的描述以及其对职业俱乐部财务影响的估计。如果无法对财务影响作出估计,职业俱乐部应在书面通知中予以声明,并解释无法作出估计的原因。 |
F.15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俱乐部档案保管 与交接 | B | B | |
职业俱乐部应当制定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历史档案保管及交接职责,制定档案命名及编号规则,规定各类档案归档及保存期限,建立档案交接清 单。合同档案及会计档案应符合“附件九 合同档案及会计档案的保管与移交 要求”的相关规定,其他类档案应参照执行。 |
F.16 标准内容 | 亚冠标准 | 中超标准 | 中甲标准 |
俱乐部内部控制建设及内控管理 自我评价 | C | C | |
一、职业俱乐部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职业俱乐部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职业俱乐部内控管理自我评价,是职业俱乐部主动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自我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评价,建议职业俱乐部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职业俱乐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三、职业俱乐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贯穿于职业俱乐部重要的营运环节及经营活动,围绕与足球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职业俱乐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控制要素,对与足球相关财务数据及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四、职业俱乐部应当提出自我评价重点关注事项,整理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职业俱乐部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及缺陷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根据董事会最终认定的缺陷及整改办法,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落实工作,因整改不及时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职业俱乐部完成年度内控管理自我评价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件 十)后,可连同其他财务监管信息一同提交给财务监管机构,作为财务监管 机构进行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评价的补充资料。 |
第五部分 处罚与豁免
第十四条 处罚权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根据审核批准机构的审核结果对未达到“B”级标准的俱乐部进行处罚。
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拥有对准入工作中应当受到处罚行为的追溯和处罚权力。
第十五条 豁免与例外情况
一、如果职业俱乐部由于特殊原因,对本规程所界定的财务监管核心流程或某些监管要求不适用,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经过评估,可以对该例外情况进行豁免。
二、原则上,例外情况的有效期为一个赛季,豁免有效期可能会根据职业俱乐部实际情况延长,财务监管机构可能会进行相关改进计划。职业俱乐部更新例外情况豁免需提交新的申请。
三、例外情况豁免过程
(一)例外情况豁免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做到明确而有依据。
(二)豁免申请应在提交准入申请资料时一并提交。
四、财务监管机构以书面形式下发豁免决定并说明豁免事由,并向各职业俱乐部传达该决定。
第十六条 财务监管需考虑的其他因素
财务监管机构对职业俱乐部进行财务监管审查时,应考虑影响职业俱乐部财务状况的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xx结果数据和趋势
职业俱乐部足球业务财务xx计算结果出现赤字时,赤字金额越大,越不利于俱乐部的业务运营和未来发展;职业俱乐部年度财务xx计算结果呈现逐年改善的趋势所反映出的俱乐部发展情况优于计算结果呈现逐年恶化的趋势时所反反映出的情况。
二、债务状况
财务监管机构应当了解职业俱乐部的债务状况,并根据需要要求其提供补充资料,补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来源、证明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能力、证明债务合同合规性以及债务到期情况等支持资料。
财务监管机构应当参考杠杆率、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充足率等财务指标用于评估职业俱乐部的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
三、不可抗力
财务监管机构应当考虑不可抗力对职业俱乐部财务运行的不利影响。四、不可预见的重大经济事件
财务监管机构应当考虑异常重大经济事件对职业俱乐部财务情况的负面影响。
五、地域经济差异
财务监管机构应当考虑职业俱乐部所在地区的经济差异,综合分析职业俱乐部所在地的地域人口、经济水平、潜在足球市场等因素可能对俱乐部总门票收入、参赛费收入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而分析其可能对职业俱乐部财务情况的整体影响。
六、球队规模
财务监管机构应当考虑职业俱乐部的队伍规模,包括职业队球员人数、青训梯队规模、青训球员人数、青训梯队持续性等。
附录
附件一 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资料上报清单
接受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的职业俱乐部应当在提交其他准入申请材料的同时,向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二、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监管专用信息统计表
三、一线球员的劳务合同、肖像权合同等所有与薪酬福利有关的合同/协议扫描件
四、俱乐部所有广告及赞助商合同/协议扫描件
五、俱乐部场馆设施、训练基地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扫描件
六、提交准入申请当年的年度财务预算
七、薪酬支付专用银行账户上一年度所有 12 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扫描件
八、职业俱乐部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声明
九、俱乐部高级管理层(至少应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
管)、教练员(包括一线队、预备队及青训梯队)及球员(包括一线队及预备队)个人签署的“职业俱乐部员工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诚信确认函”
十、教练员(包括一线队、预备队及青训梯队)及球员(包括一线队及预备队)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十一、上一年度明细至末级科目的科目余额表
十二、中国足球协会财务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材料外,职业俱乐部还应提交《逾期应付款项确认函》。
附件二 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一、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主要划分为球员资产及其他无形资产,对于球员资产的核算范围和方法,应按照以下第(二)及第(三)部分的要求进行核算;对于其他无形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
(二)球员资产的核算范围
球员资产的核算范围是俱乐部为获得球员注册权所支付的(1)转会费,包括向其他足球俱乐部和/或确保球员的注册的第三方支付的培训补偿和其他补偿费用;(2)与转会活动直接相关的代理(经纪)/中介费;(3)为获得球员注册权的其他直接成本,如转会税费(如有)。
(三)球员资产的核算方法
1.球员资产的成本金额必须在球员合同期间直线摊销并计入费用。
2.只有获取球员转会的直接成本才能被资本化,即使管理层认为某球员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也不得高于购买该球员所发生的成本。
3.摊销开始的时点为球员注册时点。当该资产被分类为持有待售或该资产终止确认时(即该球员转会到另一个俱乐部),摊销终止。
4.所有资本化的球员资产必须由俱乐部管理层每年单独评估以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单个球员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账面价值,则账面价值必须调整为可收回金额,并将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5.应计入利润表的处置球员产生的损益为转会日资产负债表上球员的剩余账面价值与出售该球员产生的收入差额。
二、营业收入
职业俱乐部应对每一类营业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列支。
(一)门票收入。包括从国内外联赛、杯赛和其他俱乐部比赛(友谊赛和巡回赛)等中获得的普通入场门票和团体票的收入,包括赛季门票和比赛日门票。
(二)赞助和广告收入。包括主要赞助商,其他赞助商,球场xx和其他广告板,以及其他赞助和广告的收入。职业俱乐部在对赞助与广告收入进行核算时,应当按照广告性质(如:冠名权、胸前广告、背后广告、袖标广告、广告牌以及其他收入)及对方单位性质(如:关联方、第三方)分别核算。
(三)转播权收入。包括与国内外联赛、杯赛和其他俱乐部比赛(友谊赛和巡回赛)等相关的电视,广播,新媒体和其他转播媒体转播权的销售收入。
(四)参赛费收入。包括中国足协和/或中超公司支付给俱乐部的赛季参赛费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参赛费收入应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即使参赛费是在下一年度发放,俱乐部也应该在当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最佳估计计提本赛季的参赛费收入。
(五)特许商品销售收入。包括特许商品销售以及其他与俱乐部品牌相关的商品销售活动产生的收入。
(六)赛事奖金及津贴收入。包括参与亚足联/中国足协等组织的俱乐部比赛的奖金/津贴收入,来自亚足联/足协等行业协会。
(七)球员租借收入。包括向其他俱乐部租借球员产生的收入。
(八)其他收益。包括与俱乐部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入等
三、营业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俱乐部应对下列每一类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和列支。
1.员工薪酬福利费用,不包括青训、女足、五人制足球、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中专职员工的薪酬福利费用。
员工薪酬福利费用主要是一线球员(包括外援)、预备队、教练的人工成本,其他梯队球员和教练的人工成本,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如管理、技术、医疗及安保人员等)的人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薪酬福利(如工资、奖金、社保、公积金、肖像权成本),其他福利(如医疗保健、商业保险、住房、汽车以及其他免费提供或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等),退休金,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xx,离职补偿和期权费用等。
对员工薪酬福利支出须进行细分,分开核算一线球员和其他员工的薪酬福利费用;对于一线球员的薪酬福利费用,应当分别列示基本工资及奖金、签约费用(如有)、以肖像权费用形式支付的薪酬福利费用(如有)、以经纪费形式支付的薪酬福利费用(如有)和提供给球员的其他福利。
2.长期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应分别核算球员资产的摊销费用和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摊销费用。
(1)球员资产摊销费用。球员资产摊销费用为球员资产在合同期内直线摊销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2)除球员资产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折旧摊销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核算。
3.资产减值损失。
应分别核算球员资产的减值损失和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减值损失。
(1)球员资产减值损失。俱乐部管理层经过减值测试评估后,单个球员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
(2)除球员资产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减值损失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核算。
4.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应分别核算球员资产的处置损益和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置损益。
(1)球员资产处置损益。等于球员转会生效时球员资产的剩余账面净值与转会收入的差额。
(2)除球员资产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处置损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核算。
5.球员租借支出。包括从其他俱乐部租借球员发生的支出。
6.代理费及经纪费。指除应纳入球员资产核算的代理费/经纪费之外的,支付给代理人或经纪公司的费用。
7.安保费用。包括俱乐部为完善场馆安保设施和举办赛事而支出的安保费用。
8.特许商品销售成本。与特许商品销售收入对应,包括特许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其他与俱乐部品牌相关的商品销售活动的成本。
9.场地租赁费用。应分别核算比赛场地租赁费用和训练基地租赁费用,不包括应分摊到青训、女足、五人制足球、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中的费用。
10.场地运营维护费用。应分别核算比赛场地维护费用和训练基地维护费用,不包括应分摊到青训、女足、五人制足球、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中的费用。
11.差旅支出。包括与俱乐部有关的差旅费用支出,不包括应分摊到青训、女足、五人制足球、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中的费用。
12.训练费。包括与俱乐部有关的训练费支出,不包括应分摊到青训、女足、五人制足球、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中的费用。
13.青训专项支出。以下活动可被认定为青训相关活动:
(1)青少年梯队参加国家,地区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正式比赛;
(2)对青少年梯队球员的足球专项培训项目(如技战术训练和体能训练,以及比赛规则培训等);
(3)对青少年梯队球员的医疗支持、文化及其他教育活动;
(4)青少年梯队活动相关的物资和服务成本,包括场地费、住宿费、教育费、差旅费、生活费、设备和服装费、以及设施租用费等,如果该类设施和服务需要与俱乐部其他队伍共享,俱乐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合理确定应分摊到青训支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5)除球员外的青少年梯队专职人员的人工成本,包括青训计划负责人和教练等;
(6)年龄在 19 周岁及以下的青少年梯队球员的人工成本。在年度财务报
告起始日已满 19 周岁或 19 周岁以上的球员发生的人工成本则不能从相关费用
中扣除(例如,对于 2020 年度的准入及监管财务信息,2001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的青少年梯队球员的人工成本可被认定为青训相关活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俱乐部无法从现有支出中单独核算上述青训支出,则不能将相关支出归类为青训专项支出。
以下支出不能被认定为本条所述的青训专项支出:
(1)为获得青年球员而支付给经纪人、监护人或其他俱乐部的费用;
(2)不能直接归属xx训活动的行政及其他支出;
(3)兼职参与青训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
(4)其他未被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认定为青训支出的成本费用。 14.女足专项支出。以下活动可被认定为女足相关活动:
(1)女足梯队参加国家,地区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正式比赛;
(2)对女足球员的足球专项培训项目(如技战术训练和体能训练,以及比赛规则培训等);
(3)对女足球员的医疗支持、文化及其他教育活动;
(4)女足活动相关的物资和服务成本,包括场地费、住宿费、医疗费、教育费、差旅费、生活费、设备和服装费、以及设施租用费等,如果该类设施和服务需要与俱乐部其他队伍共享,俱乐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合理确定应分摊到女足专项支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5)女足球员以及女足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
如果俱乐部无法从现有支出中单独核算女足支出,则不能将相关支出归类为女足专项支出。
以下支出不能被认定为本条所述的女足专项支出:
(1)为获得女足球员而支付给经纪人或其他俱乐部的费用;
(2)不能直接归属于女足活动的行政和其他支出;
(3)兼职参与女足工作的人员的人工成本;
(4)其他未被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认定为女足专项支出的成本费用。 15.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以下活动可被认定为五人制足球相关活动:
(1)五人制足球梯队参加国家,地区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正式比赛;
(2)对五人制球员的足球专项培训项目(如技战术训练和体能训练,以及比赛规则培训等);
(3)对五人制球员的医疗支持、文化及其他教育活动;
(4)五人制足球活动相关的物资和服务成本,包括场地费、住宿费、医疗费、教育费、差旅费、生活费、设备和服装费、以及设施租用费等,如果该类设施和服务需要与俱乐部其他队伍共享,俱乐部应以适当的方式,合理确定应分摊到五人制专项支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5)五人制足球球员以及五人制足球专职工作人员的人工成本。
如果俱乐部无法从现有支出中单独核算五人制足球支出,则不能相关支出归类为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
以下支出不能被认定为本条所述的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
(1)为获得五人制足球球员而支付给经纪人或其他俱乐部的费用;
(2)不能直接归属于五人制足球活动的行政和其他支出;
(3)兼职参与五人制足球工作的人员的人工成本;
(4)其他未被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认定为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的成本费用。
16.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以下活动可被认定为草根足球计划相关活动:
(1)制定 13 岁以下青少年儿童和企业、社会足球活动计划所发生的费用;
(2)进行儿童社区足球发展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草根足球计划专职人员的人工成本;
如果俱乐部无法单独核算用于草根足球计划活动的支出,则不能将相关支出归类为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
以下支出不能被认定为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
(1)不能直接归属于草根足球计划的行政和其他支出;
(2)兼职参与草根足球计划工作的人员的人工成本;
(3)其他未被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认定为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的成本费用。
四、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定义。
职业俱乐部在考虑每个可能的关联关系时,应当注意其关联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关联方定义应当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 37 章-关联方披露》,关联方的定义如下:
1.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2.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须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 37 章-关联方披露》进行。
(二)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资源,服务或义务的转移,无论是否收取对价。
(三)职业俱乐部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公允价值是指具备充分信息且有意愿交易的双方之间公平、公正地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结算采用的金额。在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交易双方订立的条款更有益于其中一 方,则该交易会被认为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
附件三 年度财务报告最低披露要求
一、职业俱乐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的要求。
二、财务报告各部分必须清楚明确。为了准确理解所列报的信息,必须突出显示以下信息,并在必要时在财务报告中重复:
(一)报告实体的名称、法律组织形式、注册地址、经营地址以及自上一个法定财务报表截止日期起的任何上述信息变更;
(二)财务信息是仅包括单个职业俱乐部实体,还是集团实体或其他实体组合,以及关于该集团或组合的架构和组成的描述;
(三)法定财务报表截止日期和财务信息所涵盖的期间;
(四)列报货币。
资产类 | 负债类 | 权益类 | 损益类 |
货币资金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流动/非流动资产 | 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 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 预计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流动/非流动负债 | 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处置收益 其他收益 营业外收入/支出 所得税费用 |
现金流量表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三、财务报表格式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包括比较信息)应当满足以下最低披露要求: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四、财务报表附注必须以系统方式列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的每个项目都必须与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对应。附注披露内容的最低要求如下:
(一)会计政策。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的概述。
(二)控制方。报告实体被另一方控制时,必须披露相关方的关联关系和名称;如果该关联方不是报告实体的最终控制方,还必须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如果报告实体的控制方或最终控制方处于不被知晓的状态,则应对这一事实进行披露。无论控制方和报告实体之间是否发生任何交易,该信息都应予以披露。
(三)已质押的资产和保留所有权的资产。披露所有存在所有权限制(如共有等)以及作为负债或者担保的抵押品所抵押的物业、体育场和设备的数量及金额。披露所有存在所有权限制以及被抵押或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的数量及金额。
(四)固定资产。每个类别(如房产,体育场和设备等)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单独披露以下信息:
1.期初及期末账面总原值、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损失;
2.期初及期末账面价值的变动,包括在本期内
(1)固定资产的购买、处置产生的账面价值的变化;
(2)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产生的账面价值的变化;
(3)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如有)产生的账面价值的变化;
(4)固定资产折旧。
3.所使用的折旧方法和使用寿命(或折旧率)必须在会计政策中披露。
(五)无形资产。每个类别(如球员资产,其他无形资产等)的无形资产都必须单独披露以下信息:
1.期初及期末账面总原值、累计摊销和累计减值损失;
2.期初及期末账面价值的变动:包括在本期内
(1)无形资产的购买、处置产生的账面价值的变化;
(2)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如有)产生的账面价值的变化;
(3)无形资产摊销。
(六)对外投资。投资应包含对子公司、联合控制实体和联营公司的投资,并至少应针对每项投资披露下列信息:
1.名称;
2.公司或者办事处注册地;
3.实体的业务类型;
4.持有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以及投票权比例;
5.投资核算方法的描述。
(七)银行贷款。对于每类金融负债,必须披露以下内容:
1.有关金融工具性质和金额的信息,包括金额、期限、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金额、时间和确定性的重要条款;
2.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包括确认标准和衡量依据。
(八)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如存在以下性质的款项,则应单独披露该性质的款项及形成原因: 1.应收/预付球员转会费;
2.应收/预付集团实体款项
3.应收/预付其他关联方款项。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如存在以下性质的款项,则应单独披露该性质的款项及形成原因: 1.应付/预收球员转会费;
2.应付/预收集团实体款项;
3.应付/预收其他关联方款项;
4.应付球员薪酬及其他款项;
5.应付其他员工薪酬及其他款项;
6.应付社保机关款项;
7.应交税金及其他应付税务机关款项;
8.预计负债和各类准备金,需披露准备金期初及期末账面价值、本期已使用数额以及任何已拨回或已入账数额。
(十)收入。对各项收入金额进行细分,单独披露以下收入项目: 1.收入-门票;
2.收入-赞助和广告,以及其中对集团实体及其他关联方收入;
3.收入-转播权;
4.收入-参赛费;
5.收入-特许商品销售;
6.收入-赛事奖金及津贴;
7.收入-球员租借;
8.其它收益;
(十一)成本费用
1.薪酬福利支出 – 需区分一线球员、其他员工;
2.折旧及摊销 – 需区分球员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3.资产减值损失–需区分球员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4.资产处置损益–需区分球员资产、其他长期资产;
5.球员租借支出;
6.代理费及经纪费;
7.安保费用;
8.特许商品销售成本;
9.场地租赁费用;
10.场地维护费用;
11.差旅支出;
12.训练费;
13.青训专项支出;
14.女足专项支出;
15.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
16.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
17.其他支出。
(十二)关联方交易。报告实体须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如果在此期间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报告实体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及关于在此期间交易和期末未偿还余额的信息,包括承诺事项,以列示该关联关系对财务报表的潜在影响。
1.披露至少包括:
(1)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2)未偿还余额的金额,包括承诺事项,以及相关条款,包括是否已获担保,以及在清偿时要提供的对价的性质;
(3)提供的或者获得的任何抵押、担保的详情;
(4)就未偿还余额相关的计提的坏账准备;
(5)就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坏账在此期间内所确认的费用。 2.上述关联方交易必须分以下类别进行披露:
(1)母公司
(2)共同控制或对报告实体有重大影响的实体;
(3)子公司;
(4)联营公司;
(5)报告实体投资的合营企业;
(6)该报告实体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7)其他关联方。
报告实体必须确认并证实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的。
附件四 俱乐部财务xx及财务公示的相关要求
一、纳入财务xx及财务公示考虑的相关收入包括以下项目(各收入项目的具体定义详见“附件二 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
俱乐部常规收入项目 | 财务xx收入计算时需将以下项目剔除 |
1. 门票 2. 赞助和广告 3. 转播权 4. 参赛费 5. 特许商品销售 6. 赛事奖金及津贴 7. 资产处置收益 8. 球员租借收入 9. 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10. 利息收入和汇兑损益 11. 其他 | 1. 与俱乐部参与赛事、品牌文化营 销、场馆设施经营等无关的非足球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 2. 处置球员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收益 3. 缺乏商业实质且严重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关联方交易收入 |
俱乐部常规支出项目 | 财务xx支出计算时应将以下项目剔除 |
1. 员工薪酬福利费用 2.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3. 资产处置损失 4. 资产减值损失 5. 球员租借支出 6. 代理费及经纪费 7. 特许商品销售成本 8. 场地租赁费用(比赛场地、训练基地) 9. 场地运营维护费用 | 1. 与俱乐部参与赛事、品牌文化营销、场馆设施经营等无关的非足球经营活动的支出 2. 除球员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减值及处置损失 3. 青训支出 4. 女足专项支出(人民币 1500 万至 3000 万的部分) |
二、纳入财务xx及财务公示考虑的相关支出包括以下项目(各支出项目的具体定义详见“附件二 主要常规业务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方法指引”):
10. 安保费用 11. 差旅支出 12. 训练费 13. 青训专项支出 14. 女足专项支出 15. 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 16. 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 17. 其他 | 5. 五人制足球专项支出(人民币 500 万以内部分) 6. 合理范围内的草根足球计划专项支出 7. 训练基地租赁费用 8. 训练基地运营维护费用 |
注:俱乐部支付的股息红利虽然未包含在职业俱乐部的利润表中,但在计算相关支出时也应当将其包含在内;财务xx中不需要包含企业所得税费用;以上被剔除项目仍然需要纳入到财务公示的考虑中。
三、主要调整项目说明
(一)与俱乐部参与赛事、品牌文化营销、场馆设施经营等无关的非足球经营活动的收入及支出不应包括在财务xx的计算结果中。而与俱乐部相关
(即与俱乐部的活动、场所或品牌相关)的非足球经营活动的收入和支出在部分情况下可以计入财务xx中,这种情况可能包括:
1.俱乐部的体育场馆及训练设施的商业运营,以及为了加强俱乐部品牌营销而用于商业运营的隶属于俱乐部的健身中心、会议中心等产生的经营收入及支出。
2.由俱乐部组织,并以俱乐部品牌营销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产生的收入及支出。
(二)除球员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折旧摊销、减值损失及处置损益。考虑到俱乐部的长期利益,为鼓励俱乐部加强对基地、场馆、训练设施等长期资产的建设和投入,这些资产的折旧摊销、减值损失及处置损益均不计入财务xx结果。
(三)缺乏商业实质且严重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关联方交易收入,以及严重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关联方交易成本。对于是否存在这些异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判定需结合本规程“财务监管标准-F.13 关联方交易”的要求由财务监管机构进行判定。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由关联方的捐赠以及关联方豁免俱乐部的债务所产生的收益不能计入财务xx结果。但是,如果关联方的捐赠或债务免除,会增加俱乐部的股东权益,那么应按照“财务监管标准-F.01”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职业俱乐部在每个报告期按以上第一至第三部分计算的相关收入与相关支出之间的差额可计算出财务xx结果。如果职业俱乐部的相关支出在报告期内少于相关收入,则俱乐部盈利;如果职业俱乐部的相关支出在报告期内超相关收入,则俱乐部亏损。
五、职业俱乐部总支出限额,除上表所列财务xx支出计算时应予剔除的项目外,也不包含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支付的球员转会支出摊销。
附件五 逾期应付款项定义
逾期应付款项,是指未按照约定的条款支付的应付款项。
若职业俱乐部能够在 8 月 31 日之前证明关于截至本年 6 月 30 日的逾期应付款项的下列事项,则该应付款不被视为逾期:
一、职业俱乐部已全额支付相关款项;或
二、职业俱乐部已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将付款截止日展期至可接受的截止日期前,需注意的是,债权人没有要求付款并不自动构成展期付款;或
三、职业俱乐部已向法律法规指定的主管机构提出索赔,或已向中国或国际足联主管机构、相关仲裁法庭提出诉讼,申诉与逾期应付款项相关的赔偿责任。但若财务监管机构认为这些诉讼程序是为了规避本规则所规定的截止日 期,例如以拖延付款为目的的行为,则相关款项仍将被视为逾期应付款项;或
四、职业俱乐部已向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机构、中国或国际足联主管机构或相关仲裁法庭就债权人对其提起的关于逾期应付款的索赔或诉讼提出申诉,并能向财务监管机构提出充分理由来证明申诉的合理性。但如果财务监管机构认为其对债权人提起的索赔或诉讼的理由是毫无根据的,则相关款项仍将被视为逾期应付款;或
五、职业俱乐部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向债权方俱乐部支付培训补偿款和联合机制补偿款,并且财务监管机构认为俱乐部提供的证据是充分、合理和可接受的。
六、俱乐部之间转让球员资产的协议可能包含根据未来某阶段达到的若干条件而制定的未来补偿条款(即或有负债)。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与所涉及球员及其所效力的球队的未来表现相关,如出场次数、进球总数、国际赛事、俱乐部升级、保级、亚洲赛事参赛资格等。在未切实实现某一特定条件之前,相关负债不可作为应付款项处理,也可不作为逾期款项列示。
附件六 逾期应付款项确认函
截至本年 6 月 30 日,本俱乐部 (有/无)逾期支付由转会活动
或因参赛引起的款项。截至本年 6 月 30 日,本俱乐部 (有/无)逾
期支付员工薪酬款项。截至本年 6 月 30 日,本俱乐部 (有/无)逾期支付社保、税务机关的款项。
如果俱乐部存在上述逾期应付款项,则至少应完成以下信息填报。
款项性质 | 债权人 | 应付款项总额 | 到期日 | 截至 6 月 30 日逾期金额 | 逾期原因 | 计划解决方案 |
俱乐部代表(签字):职位:
职业俱乐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职业俱乐部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声明致:中国足球协会
x俱乐部各级管理人员、球员及教练员已知晓《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同时,本俱乐部也知晓,如果违反《中国足协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的相关规定,中国足球协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俱乐部会积极配合中国足协财务监管机构和地方足球协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并郑重声明:
一、本俱乐部提交给中国足球财务监管机构的所有文件及财务监管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已得到职业俱乐部管理层的批准。
二、本俱乐部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符合财务监管规程对于报告主体、报告范围、编制基础、会计科目使用及核算以及最低披露要求等的相关规定;
三、本俱乐部所有的收款、支出、球员薪酬支付及资金的调拨和使用的银行账户和在线支付平台账户均已在中国足协备案;
四、所有薪酬均由俱乐部专用薪酬银行账户直接支付,不存在由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代付、个人账户转付或现金支付等其他支付行为;
五、所有涉及球员和教练员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肖像权使用费等合同或协议均已在中国足球协会备案,不存在与球员或教练员签订阴阳合同等违反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本俱乐部自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至本声明签署日,未发生对本俱乐部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经济事项,该类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借款即将到期,但无延期或偿还的实际可能性;
2. 出现投资人和其他债权人撤资的迹象;
3.于上一财务报表提交日后出现重大经营亏损;
4.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5.无力向融资提供方履行贷款协议;
6.发现并确认表明财务报表有误的重大舞弊或重大错误;
7.对俱乐部的法律诉讼做出判决,俱乐部无力赔付;
8.根据法律程序或破产程序从外部任命专人,取代管理层,负责俱乐部的管理;
9.管理层决定清算该实体,停止交易或根据法律法规寻求债务保护。
俱乐部代表(签字):职位:
职业俱乐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职业俱乐部员工关于遵守财务监管要求的诚信确认函致:中国足球协会
本人 已知晓《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规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并xxxx本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俱乐部工作/从事足球运动期间,已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职业俱乐部财务监管相关要求,并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的要求诚实申报各项信息。同时,我承诺:
本人所有工资薪金均由所在俱乐部专用薪酬银行账户直接支付,不存在由俱乐部股东及其关联公司代付、个人账户转付、现金支付或通过我的亲友账户发放本人薪酬福利的行为;
本人不存在与俱乐部签订阴阳合同等违反中国足协相关规定的事项;
本人没有注意到所在俱乐部存在违反中国足协财务监管相关规定的事项;
本人不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本人向财务监管机构提供的所有信息与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
我明白如果我违反本诚信确认函,中国足球协会将采取处罚措施,若违规情节严重,中国足球协会有权予以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任何与足球有关活动或其他处罚。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合同档案及会计档案保管与移交要求
一、合同档案是指合同及记载合同履行全部情况的文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照、备忘录、承诺函、担保函、验收单以及含有实质性承诺的会议纪要、来往信函、招投标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在下列活动中涉及到的以俱乐部为当事人一方,约定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文件:
(一)对外开展投资业务;
(二)与其他公司、经济组织等进行合作;
(三)银行借款;
(四)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抵押;
(五)办公用品、设备等采购及租赁;
(六)委托、聘用中介机构;
(七)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活动等;
(八)劳动人事合同、转会合同、培训合同;
(九)公司除合同以外的其他需对外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二、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附表、文字说明;税务报表等相关报表资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贷款评估报告及与审计相关的其他报告等。
(四)电子类: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
(五)证照类:银行开户许可证其他证照。
(六)其他类:现金盘点表、银行对帐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等。
三、档案保管
(一)合同档案
1.以职业俱乐部名义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合同性文件,应予以编号。
2.以职业俱乐部名义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应当至少保存一份完成签署的原件,在合同签署当日合同主办部门应将其中一份合同原件交予财务部保管、归档,另一份由合同主办部门自行保管、归档并通过公司档案管理系统提交合同扫描件。
3.合同台帐必须包括签署单位、对方单位、签署日期、金额、有效期、主要条款事项、经办人、归档交接日期等内容。
4. 职业俱乐部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会计档案
1.会计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保管期限为 15 年。
2.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保管期限为 15 年,日记账保管期限为 25 年。
3.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询证函保管期限为 5 年。
4.内部报表保管期限为 5 年。
5.会计报表、财政、税务、统计的各种报表保管期限为永久。
6.电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7.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与审计相关的其他审核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
8.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保管期限为永久。
9.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职业俱乐部领导批准(如需政府部门批准,还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职业俱乐部管理层汇报。
四、档案移交
(一)因职业俱乐部股东变更或俱乐部迁转而发生档案移交,职业俱乐部应当将所有档案一并移交给下一任股东或指定单位,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 册,双方签字或盖章。
(二)由于职业俱乐部会计机构改变或会计人员变动,交接会计档案时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按照职业俱乐部会计档案移交表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相关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附件十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俱乐部内控管理指引手册》要求,结合本俱乐部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俱乐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俱乐部管理层声明
俱乐部管理层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俱乐部管理层的责任,监事会(或相应机构)对俱乐部管理层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俱乐部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本俱乐部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俱乐部管理层授权内部审计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编制了评价工作计划,其中包括纳入评价范围的子公司和业务流程,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表和人员分工,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高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评价[描述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一般包括评价工作组织结构图、主要负责人及汇报途径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俱乐部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列明评价范围占俱乐部总资产比例或占俱乐部收入比例等],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
俱乐部内部控制前“十大”主要风险 |
[说明:列示俱乐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内部控制前“十大”主要风险]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 | 行业性质/业务类型 | 所属层级 |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
纳入评价业务流程 | 子流程 |
上述业务和事项的内部控制涵盖了俱乐部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如存在重大遗漏)俱乐部本年度未能对以下构成内部控制重要方面的单位或业务(事项)进行内部控制评价:
重大遗漏单位/业务 | 未纳入原因 | 对内控自评报告真实性完整性的影 响 |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俱乐部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说明:描述俱乐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的基本流 程]。
评价过程中,俱乐部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题、专题讨论、穿行测 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俱乐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五、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根据俱乐部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本俱乐部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编制缺陷评价汇总表,同时提出整改建议,编制整改任务单。
缺陷认定标准包括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具体如下: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我们发现报告期内存一般缺陷[数量]个,其中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数量]个。其中重大缺陷列示如下:
重大缺陷概述 | 重大缺陷描述 | 对俱乐部业务运营的影响程度 |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含上一期间未完成整改的内部控制缺陷),俱乐部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完成的重大缺陷,俱乐部有足够的测试样本显示,与重大缺陷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且在 90 天内运行有效。
重大缺陷概述 | 重大缺陷描述 | 整改措施 | 整改完成日 期 |
经过整改,俱乐部在报告期末仍存在一般缺陷[数量]个,其中重要缺陷[数量]个,重大缺陷[数量]个。
针对报告期末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俱乐部拟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描述整改措施的具体内容及预期达到的效果]。
重大缺陷概述 | 重大缺陷描述 | 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俱乐部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俱乐部截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俱乐部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缺陷,可能会给俱乐部未来生产经营带来相关风险[描述该风险]。
(不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报告期内,俱乐部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俱乐部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俱乐部总经理:
职业俱乐部(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