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直各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 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不间断电源(UPS)、复印纸等 14 个品目产品,应在电子商城对应品目协议供应商范围内通过公开竞价或比价方式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