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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南投縣名間鄉公所為興辦「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二期)」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等 10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02320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8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名間鄉十號道路之都市計畫依據南投縣政府 104 年 3 月 18 日府建都字第
10400498501 號公告,自 104 年 3 月 19 日凌晨起發佈實施「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名間鄉十號道路之都市計畫劃設自國中(名間國中)東側至五號道路(董門巷)止,道路長度 965 公尺,道路寬度 10 公尺,本所於
105 年度先行辦理「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作業,該路
段由國中(名間國中)東側至 139 乙線(名松路一段)止業已新建完成,道路寬
度10 公尺。本案對於尚未新建路段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故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等 10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0232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 年10 月29 日營署中字第1071311621號函及南投縣政府 107 年 11 月 15 日府工土字第 1070244070 號函同意補助經費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所本於權責辦理,依 108 年 7 月 25
日簽奉鄉長同意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名間鄉十號道路,自國中(名間國中)東側至五號道路(董門巷)止,道路長度 965 公尺,道路寬度 10 公尺,本所於 105 年度先行辦理「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一期)」用地取得作業,案內所有權人皆同意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該路段由國中(名間國中)東側至 139 乙線(名松路一段)止業已新建完成,道路寬度 10 公尺,對於尚未新建路段已奉內政部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二期)及五十號道路拓寬工程」補助經費辦理。
2. 本計畫新建路段「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二期)」由 139 乙線(名松路一段)起至五號道路(董門巷)止,道路長度 540 公尺,道路寬度 10 公尺,因尚未開闢無法有效紓解名間交流道至名間鄉市區xx道路交通量。
3. 為健全名間鄉都市計畫發展,新建名間鄉十號道路(第二期)完工後,串聯名間鄉五十號道路拓寬,平日可為南投縣名間國中、南投縣名間國小及當地居民進出道路,假日亦可為台三線觀光人潮疏散之替代道路,對於南投縣名間鄉觀光產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因此辦理私有土地徵收確有其合理關連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案都市計畫自 104 年 3 月 19 日凌晨起發佈實施「變更名間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劃設在案,用地勘選考量土地地形,儘量利用現有公有土地,新建道路長度 540 公尺,道路寬度 10 公尺,採xxxxxxxxxxxxxxxx,xxxxxxx僅就必要之道路工程及其他附屬工程施設,未做大規模開挖工程,無徵收計畫範圍外之私有土地,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 完工後可提升整體交通運輸效能,串聯xx交通系統,有助於該地區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1. 本計畫路段在符合公路規範原則及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下辦理本計畫新建工
程。
2. 本計畫新建路段起點處銜接「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一期)」終點處,往南延伸避開人口住宅密集地區至終點處(董門巷)止,礙於地形環境及路段銜接,經審慎勘選工程用地後,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係供公眾通行道路,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所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人有捐贈意願。
4.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用地,本所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提出申請,非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南投縣名間鄉公所謹先行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因價格不合致、全體繼承人尚未協議完成辦竣繼承登記等因素致協議不成,始以徵收方式辦理。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新建路段為 105 年度「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一期)」之延續工程,本案計畫新建工程完工後,屆時名間鄉十號道路自國中(名間國中)東側至五號道路(董門巷)止,道路長度 965 公尺,道路寬度皆 10 公尺,考量地區整體交通路網安全、順暢,確有必要辦理本道路新建工程。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如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乾砌卵石、水泥地面等建築改良物及羅漢松、桂竹、檳榔等農林作物。 (二)、路權範圍內既成道路,均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東、西鄰農地及建築改良物,南、北鄰接道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無,查詢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依 108 年 5 月 9 日府文資字第 1080002746 號函,
說明二、旨揭 35 筆土地經查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文化景觀保存區、紀念建築及史蹟等範圍。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8 年 4 月 25 日、108 年 5 月 1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本所、xxxxxxxxxxxxxxxxx、南投縣名間鄉中正村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民時新聞報第一場 108 年 4 月 26 日、108 年 4 月
29 日、聯合報第二場 108 年 5 月 20 日、108 年 5 月 21 日及張貼於需用土
地人網站,並於 108 年 5 月 9 日(第一場)、108 年 5 月 31 日(第二場)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5 月 14 日(第一場)、
108 年 6 月 12 日(第二場)、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本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
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8 年 5 月 31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8 年 5 月 9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8 年
6 月 12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0945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8 年 7 月 26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12379 號開會通知單、108 年 7 月
26 日名鄉建字第1080012383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
人協議,並於 108 年 8 月 13 日(上午及下午)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其通知皆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xx等 19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所業經南投縣名間鄉戶政事務所 108 年 8 月 6 日名戶字第 1080001535
號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108 年 5 月 2 日投稅土字第 1080106563 號函、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08 年 6 月 19 日領一字第 1085314853 號函及南投縣
南投地政事務所 108 年 6 月 24 日投地一字第 1080003794 號函查明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之住址,依上開函文查明全體合法繼承人為xxx等 130 人,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另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業已死亡,則通知其全體合法繼承人協議,並於 108 年 8 月 13 日(上午及下午)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四)又經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x及林○其一繼承人林○來已死亡,本所查明全體合法繼承人為陳○池等 7 人,依 108 年 8 月 27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14285 號函及 108 年 9 月 17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15490 號函通知全體合法繼承人辦理協議。
(五)xxx之其一繼承人xxx(經通知因原址查無此人原件退還)及張○枝
(經通知因遷移不明原件退還)共 2 人送達住所不明查址後仍無法送達及
陳○等 9 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業經本所 108 年 9 月 4 日名鄉建字第
1080014732 號函辦理公示送達,並給予xx意見期限在案。本案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六)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本案土地補償市價資訊之取得由本所委請治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協議價購市價,經簽請鄉長核准,將市價區間價格 5,800~15,600 元/平方公尺作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金額。本案同意協商價格辦理價購取得共計28 位土地所有權人、21 筆土地(其中6 筆土地部分持分所有權人同意),其餘因價格不合致、全體繼承人尚未協議完成辦竣繼承登記等因素致協議不成,本所依程序辦理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案徵收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徵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為乾砌卵石及水泥地面,並無拆除可供居住性質之房舍,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情形,故無需向社政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為健全名間鄉都市計畫發展,新建名間鄉十號道路(第二期)完工後,串聯名間鄉五十號道路拓寬,平日可為南投縣名間國中、南投縣名間國小及當地居民進出道路,假日亦可為台三線觀光人潮疏散之替代道路,對於南投縣名間鄉觀光產業發展及交通運輸扮演重要之角色。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7 月開工,110 年 7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802,785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6,794,409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8,376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6,928,785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計畫新建工程已奉內政部核定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名間鄉十號道路新建工程(第二期)及五十號道路拓寬工程」補助經費辦理,由中央與地方(南投縣政府及名間鄉公所)依比例個別支出,本案徵收所需補償金額: 6,802,785 元整,由本所 108 年度「道
路橋樑科目」項下先行支應,於 108 年 10 月 2 日簽核同意,已足敷支應。
需用土地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代 表 人:鄉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1 0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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