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深圳市一个地球自然基金会关联交易制度
批准: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批准日期:2023 年 2 月 14 日 |
生效日期:2023 年 2 月 14 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深圳市一个地球自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基金会关联交易不损害基金会、受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
《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
(三)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基金会做关联交易表决时候,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的财务、法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制度所称的主要关联方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年度捐赠累计超过 500 万的主要捐赠人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 基金会接受关联方的捐赠或向关联方进行捐赠;
(三) 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四) 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五) 有偿代理、租赁;
(六) 由关联方向基金会提供保值增值业务;
(七) 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九) 授权许可协议。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向关联方提供担保、设立抵押或出借财产。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主要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须由理事会表决;
(二) 理事会决策的需三分之二以上无关联关系的理事出席;
(三) 一般事项的表决需经无关联关系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属于《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须经无关联关系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 关联理事可以出席会议,并发表意见,但是不得参与表决。
(五) 基金会接受非主要关联方捐赠的,无须经过理事会决策程序。
第八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应依法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 30 日内在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交易内容和金额:
(一) 与主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二) 接受主要关联方捐赠;
(三) 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四) 与主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五) 委托主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六) 与主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事会决议当中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理事可以免责。
第十二条 关联方违反本规定进行关联交易,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