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荷人寿[2022]疾病保险 24 号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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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投保本产品您将拥有的保障概览
【重要声明】(本概览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具体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以条款正文为准)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障责任 |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 给付 5 万元的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眼部严重外伤或眼部特定疾病 | 给付 5 万元的意外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以一次为限 | |
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或私立眼科医疗机构进行视光检查 | 给付 50 元的视光检查保险金,以两次为限 |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期间
2 年
诉讼时效: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阅 读提示
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投保人就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人就是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4.2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4.3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5.1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条 款目 录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6.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1.1 保险责任 4.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6.4 健康管理服务
1.2 保险期间 4.2 保险事故通知 6.5 合同效力的终止
1.3 不保证续保 4.3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6.6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4.4 保险金的给付 6.7 身体检查
4.5 诉讼时效 6.8 通知
2 我们不保什么 6.9 争议处理
2.1 责任免除 5 如何退保
2.2 其他免责条款 5.1 解除合同(退保) 7 疾病定义
7.1 眼部特定“恶性肿瘤——
6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重度”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6.1 合同构成 7.2 眼部严重外伤
3.1 保险费的缴付 6.2 如实告知 7.3 眼部特定疾病
条 款 正 文
中荷互联网小睛彩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合同的代码为 EOD。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1.1 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医院1的专科医生2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具体定义见7.1),我们给付5万元眼部特定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本项保险金给
付均以一次为限。
1.1.2 意外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3事故经我们指定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眼部严重外伤(具体定义见 7.2)或眼部特定疾病(具体定义见 7.3),我们给付 5 万元意外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眼部严重外伤种类:眼球穿通伤、球内异物、眼部化学伤眼部特定疾病种类:视网膜脱离、单眼失明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眼部严重外伤或眼部特定疾病,本项保险金给
付均以一次为限。
1.1.3 视光检查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私立眼科医疗机构4进行视光检查的,我们每次给付 50 元的视光检查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项视光检查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视光检查保险金”责任终止。
1 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 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
4 私立眼科医疗机构:指具有合法开展眼科诊疗资质的私立眼科医院、眼科门诊。
1.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保险单上载明的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
1.3 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30 周岁5或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 们将不再接受重新投保的申请。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6、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11;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2;
8、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4;
9、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15、跳伞、攀岩活动16、探险活动17、武术比赛18、摔
5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周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 殴斗: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用暴力攻击伤害对方的搏斗行为。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1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群体单独地或有组织地进行的为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目的或以影响任何政府或公众、或以恐吓公众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原子能/生物/化学武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交通和通信系统等的基础设施或内容进行破坏、或其他任何手段造成的或试图造成的任何性质的伤害或威胁。
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
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15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潜水。
16 攀岩活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为锻炼身体方式的运动。
17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跤比赛、特技19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0、被保险人接受的美容、整容、整形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激光手术等医 疗行为而造成的眼睛的伤害。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简称趸缴)。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意外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视光检查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 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4.3.1 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意外眼部严重外伤及特定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各项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0;
4、由我们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4.3.2 视光检查保险 受益人申请视光检查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8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技技能。
20 有效身份证明: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并在有效期内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应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种类以本公司的要求为准。
x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由我们指定医院或私立眼科医疗机构出具的视光检查收费票据或发票。
4.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退保。
5.1 解除合同(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申请退保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退保申请(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21。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给付,则现金价值为零。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投保人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
2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费×(1-35%)×(1-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6.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6.3 合同成立及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于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6.4 健康管理服务 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享受我们指定服务机构提供的配镜服务,配镜服务的详细内容及服务流程详见服务手册。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效力终止情形。
2、本合同解除、满期;
1、被保险人身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6.5 合同效力的终止
6.6 年龄或性别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
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
1、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生
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的医院或鉴定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 本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6.8 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9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疾病定义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眼部严重外伤、眼部特定疾病的定义。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的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
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的疾病定义。
7.1 | 眼部特定“恶 性肿瘤——重 | 眼部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指符合恶性肿瘤——重度定义的原发于眼 部及其附属器包括眼睑、结膜、泪器、眼眶的恶性肿瘤,必须经组织病理 |
度” | 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中的 C69 范畴。 | |
“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 | ||
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 | ||
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22(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 | ||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 | ||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 | ||
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 | ||
(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 ||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 ||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 | ||
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 ||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 ||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
22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23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 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23 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7.2 眼部严重外伤 本合同所定义的眼部严重外伤共有 3 种,为我们制定的疾病种类及疾病定 义。
7.2.1 眼球穿通伤 指眼球遭受外界锐器刺伤或高速射出的异物碎屑穿破眼球壁而造成的组织损伤,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4》中残疾等级 10 级或以上。
7.2.2 球内异物 指外界异物进入眼球造成的严重眼外伤,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残疾等级 10 级或以上。
7.2.3 眼部化学伤 指由强酸、强碱等化学物品的溶液、粉尘或气体接触眼部所致的眼部化学性损伤,诊断必须由眼科专科医生确诊,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残疾等级 10 级或以上。
7.3 眼部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定义的眼部特定疾病共有 2 种,为我们制定的疾病种类及疾病定 义。
7.3.1 视网膜脱离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视网膜的神经上皮层与色素上皮层的分离。两层之间有一潜在间隙,分离后间隙内所潴留的液体称为视网膜下液。脱离部分的视网膜无法感知光刺激,导致眼部来的图像不完整或全部缺失。
7.3.2 单眼失明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以下空白
24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