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
(主账户协议)
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
(主账户协议)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为甲方贷款客户及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为满足乙方资金管理需要,甲方为乙方提供存贷宝业务服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存贷宝业务是指甲方将存贷宝主账户及存贷宝关联账户内活期存款总额按一定的标准视同抵扣乙方部分贷款本金,甲方定期将因视为抵
扣这部分贷款本金而产生的抵扣收益(即减少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一定的方法计算后返还给乙方及存贷宝关联账户持有人,以减少乙方实际贷款利息支出的业务。
1.2 存贷宝主账户(以下简称“主账户”)是指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完成存贷宝业务签约的乙方的中信银行借记卡账户。
1.3 存贷宝关联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是指乙方指定的本人或第三人在甲方开立的总数在十个以内(含十个)的与主账户相关联的活期账户。关联账户与主账户内的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总额一并视同抵扣乙方贷款本金,并按各自的存款金额占全部账户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总额的比例分享抵扣收益。主账户与关联账户按照上述比例分配抵扣收益后,关联账户每日抵扣收益总和的 10%作为奖励划转至主账户。关联账户为第三人账户的,该第三人须与甲方另行签署《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关联账户协议)》(简称《关联账户协议》)。
1.4 抵扣贷款包含抵扣个人贷款和抵扣法人贷款两类。其中,抵扣个人贷款是指乙方作为借款人,在甲方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各类个人贷款;抵扣法人贷款是指乙方为实际控制人、且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小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人,在甲方办理的法人贷款。抵扣法人贷款收益的计算、计提、分配及支付等相关事项,在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简称
《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
第二条 存贷宝账户信息
2.1 本协议项下主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2.2 乙方指定的关联账户信息详见附件。
2.3 主账户和关联账户签约存贷宝业务后,不影响其账户内的活期存款按照甲方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和计结息规则计收利息,不影响其提取和使用,也不影响乙方偿还甲方贷款本息。
2.4 主账户和关联账户销户时,需先解除本协议项下存贷宝业务签约。挂失新开时,原账户签约存贷宝业务的,在新开账户中将自动延续原已签约的存贷宝业务。
第三条 签约存贷宝业务的限制
3.1 乙方仅限于用本人名下的中信银行借记卡账户作为主账户。
3.2 可用于计算抵扣收益的款项仅限于主账户和关联账户中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其他账户、其他存期、其他币种的存款不包含在内。
3.3 本协议生效前,主账户及关联账户须未签约存贷宝 、理财宝和通知存款等相冲突业务。
第四条 抵扣收益计算方法
4.1 抵扣个人贷款收益自甲方自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如有)存贷宝业务签约生效及甲方向乙方成功发放个人贷款当日(孰后)起,为主账户和关联账户逐日计算;抵扣法人贷款收益(如有)的计算起始日期,在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
4.2 甲方根据主账户及关联账户中每日营业结束时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总额及当日乙方抵扣贷款余额、贷款状态等信息,计算乙方及关联账户持有人可得的抵扣收益。
4.3 主账户和有效关联账户中的人民币活期存款余额总额(以下简称 “存款余额总额”)中 3 万元以下部分(含 3 万元)不计算抵扣收益;存款余额总额中 3 万元以上部分按甲方一年期定期存款执行利率的 120%与甲方当期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抵扣收益,但存款余额总额超过乙方抵扣贷款本金的部分不计算抵扣收益。
4.4 存贷宝业务每日抵扣收益按照甲方当日营业结束时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存款余额分别占存款余额总额的比例进行计算,乙方在获得本人存款余额对应比例的抵扣收益外,还将获得其他关联账户抵扣收益总和的 10%。
主账户及关联账户抵扣收益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主账户每日收益=主账户存款余额*活期利率/360+(主账户存款余额/存款余额总额)*(存款余额总额-30000 元)*(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活期利率)/360+关联账户每日抵扣收益*0.1
关联账户每日收益=关联账户存款余额*活期利率/360+关联账户每日抵扣收益。其中:关联账户每日抵扣收益=(关联账户存款余额/存款余额总额)*(存款余额总额-30000 元)*(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活期利率)/360*0.9
第五条 相关利率规定
x协议所称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指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执行利率,当期执行的活期存款利率是指甲方当期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第六条 抵扣收益支付
6.1 抵扣收益按日计提,按月结算,从上月 21 号至当月 20 号为一计提周期。其中,抵扣个人贷款收益的首次计提周期自存贷宝业务签约生效日与乙方个人贷款成功发放日孰晚日起至当月 20 号,末次计提周期自上月 21 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抵扣法人贷款收益(如有)的计提,在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加以约定。
6.2 当期抵扣收益由甲方于当月 20 号支付到主账户和关联账户中,抵扣收益不计付利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支付日之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提前支付未分配的抵扣收益。
第七条 贷款逾期处理
如乙方抵扣贷款出现逾期,则从发生逾期当日起至逾期贷款清偿当日的前一日不计付乙方的抵扣收益,乙方清偿逾期贷款的当日再重新按本协议约定计付抵扣收益,发生逾期前已计提但未支付的抵扣收益与清偿逾期贷款后第一个计提周期的抵扣收益于该期的收益支付日一同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协议终止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停止向乙方计算并支付抵扣收益:
(1)本协议正常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2)乙方提前结清其在甲方的全部抵扣贷款或全部抵扣贷款自然到期结清的;
(3)甲方或乙方解除存贷宝业务签约的;
(4)乙方涉及重大诉讼或在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甲方认为出现其他有损乙方贷款还款能力的情况的;
(5)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要求终止或利率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且甲方认为应当终止的;
(6)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监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等有权机关要求终止的;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终止条件。
8.2 本协议项下主账户抵扣收益停止计算及支付的,关联账户持有人与甲方签署的《关联账户协议》项下关联账户抵扣收益亦停止计算及支付。
8.3 出现本协议第 8.1 款所列情形,甲方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抵扣收益将于该情形出现后当月(当月已过 20 日的,为次月)20 日支付给乙方。
8.4 乙方提前结清其在甲方全部抵扣贷款或其在甲方全部抵扣贷款都自然到期结清且乙方拟继续在甲方申请贷款的,本协议并不因此终止。但在前笔贷款到期至新的贷款发放前,存贷宝业务项下的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均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抵扣贷款抵扣收益。
第九条 其他
9.1 甲乙双方各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纳税,甲方不负责代扣代缴乙方除活期存款利息税以外的其他税款。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9.2 乙方和关联账户持有人有权查询各自名下存贷宝账户的抵扣收益信息以及总体抵扣收益信息,但无法查询其他人名下存贷宝账户的抵扣收益信息。乙方可以查询自己名下存贷宝账户和其他已签约关联账户的相关签约信息,其他关联账户持有人仅有权查询乙方的姓名和本人签约信息。
9.3 乙方有权解除本人签约不再使用存贷宝业务,乙方对其存贷宝主账户进行存贷宝业务解约后,关联账户的存贷宝业务自动解约。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关联账户持有人的情况下对其名下存贷宝任意关联账户进行解约。关联账户发生变动的,乙方须再次签署新的关联账户清单。
9.4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9.5 抵扣收益的计算、计提、分配及支付,以甲方结果为准。
9.6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双方同意依照甲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第十条 乙方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协议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乙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
11.1 本协议自乙方签字且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前,甲乙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此后每年合同续签事宜依此类推。
11.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申请本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凭证及其他有关部门文本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如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签订的,乙方、甲方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双方可靠的电子签名。乙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且甲方提示交易成功后,本协议于网上银行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存贷宝关联账户清单
(以下简称“主账户持有人”)已于 年 月日 与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行 签 订 了 合 同 编 号 为的《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主账户协议)》,主账户持有人指定以下账户作为其存贷宝业务主账户的关联账户:
关联账户序号 | 关联账户户名 | 关联账户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