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23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8,552,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74,436,757.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5,909,821.6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78,552,206.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067,357,615...
证券代码:000927 证券简称:中国铁物 公告编号:2021-临 004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配套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公司于近日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一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2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78,552,206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74,436,757.7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5,909,821.69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78,552,206.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067,357,615.69元。资金于2020年12月24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津一汽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972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中铁物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物晟科技”),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到账 金额(元) |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 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津分行 | 022900002010701 | 1,550,436,757.74 |
中铁物晟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双榆树支行 | 110940754510866 | 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以下所称甲方指公司;乙方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丙方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马青海、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或累计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以下所称甲方1指公司;甲方2指中铁物晟科技;乙方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榆树支行;丙方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2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1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1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马青海、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2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或累计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2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