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湟源县种子站
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青海xxx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2024 年 04 月 17 日湟源县 2024 年种子检测能力 提升及仓储建设项目(青海瑞翔竞磋(货物)2024-006)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磋商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
1 号仓库设备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及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通风除湿设备 | ||||||||
1 | 除湿机组 | 托普云农 | 480L/D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37780 | 151120 | |
2 | 离心抽风机 | 托普云农 | DBF-18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39200 | 156800 | |
3 | 风阀 | 托普云农 | 定制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2765 | 11060 | |
4 | 风管 | 托普云农 | 定制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2550 | 10200 | |
5 | 辅助材料 | 托普云农 | 标准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批 | 10500 | 10500 | |
小计 | 339680 | |||||||
中央控制室、自动控制系统 | ||||||||
1 | 堆垛温度在线传感器 | 托普云农 | TPAR-DTW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3280 | 13120 | |
2 | 手持式堆垛温度计 | 托普云农 | 50cm\100cm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500 | 2000 | |
3 |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 | 托普云农 | TPSAR-ATH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2800 | 11200 | |
4 | 中央控制器(温湿度监控系统) | 托普云农 | TP-FA-C-GPRS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53000 | 212000 | |
5 | 视频监控 | 托普云农 | 400W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18500 | 74000 | |
6 | 远程数据监管系统(机组运行监控系统) | 托普云农 | TP-YCX-S7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套 | 52000 | 52000 | |
7 | 展示平台 | 托普云农 | 21 寸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套 | 20000 | 20000 | |
小计 | 384320 | |||||||
配套电力、电路照明及辅材 | ||||||||
1 | 主电缆 16 ㎡电缆 | 中策 | YGV3+2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100 x | 55 | 5500 | |
2 | 6 ㎡电缆 | 中策 | YGV3+2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400 x | 56 | 22400 |
3 | 1 ㎡电线 | 中策 | 护套线 4+1 芯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100 x | 8 | 800 | |
4 | 1.5 ㎡电线 | 中策 | 50 米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200 x | 10 | 2000 | |
5 | pvc 电工胶带 | 中策 | 护套线 2+1 芯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20 卷 | 5 | 100 | |
6 | 库内照明 | 托普云农 | 36W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 盏 | 300 | 9000 | |
7 | 辅助材料 | 中策 | 定制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1 套 | 1000 | 1000 | |
8 | 扎带 | 托普云农 | 4*200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包 | 40 | 80 | |
9 | 电工胶布 | 中策 | 0.6*25*1000mm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5 卷 | 4 | 20 | |
小计 | 40900 | |||||||
2 号仓库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及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通风除湿设备 | ||||||||
1 | 除湿机组 | 托普云农 | 480L/D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37780 | 151120 | |
2 | 离心抽风机 | 托普云农 | DBF-18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39200 | 156800 | |
3 | 风阀 | 托普云农 | 定制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2765 | 11060 | |
4 | 风管 | 托普云农 | 定制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2550 | 10200 | |
5 | 辅助材料 | 托普云农 | 标准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批 | 10500 | 10500 | |
小计 | 339680 | |||||||
中央控制室、自动控制系统 | ||||||||
1 | 堆垛温度在线传感器 | 托普云农 | TPAR-DTW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3280 | 13120 | |
2 | 手持式堆垛温度计 | 托普云农 | 50cm\100cm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组 | 500 | 2000 | |
3 | 室内温湿度传感器 | 托普云农 | TPSAR-ATH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2800 | 11200 | |
4 | 中央控制器(温湿度监控系统) | 托普云农 | TP-FA-C-GPRS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53000 | 212000 | |
5 | 视频监控 | 托普云农 | 400W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套 | 18500 | 74000 |
6 | 远程数据监管系统(机组运行监控系统) | 托普云农 | TP-YCX-S7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套 | 52000 | 52000 | |
7 | 展示平台 | 托普云农 | 21 寸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套 | 20000 | 20000 | |
小计 | 384320 | |||||||
配套电力、电路照明及辅材 | ||||||||
1 | 主电缆 16 ㎡电缆 | 中策 | YGV3+2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100 x | 55 | 5500 | |
2 | 6 ㎡电缆 | 中策 | YGV3+2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400 x | 56 | 22400 | |
3 | 1 ㎡电线 | 中策 | 护套线 4+1 芯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100 x | 8 | 800 | |
4 | 1.5 ㎡电线 | 中策 | 50 米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200 x | 10 | 2000 | |
5 | 库内照明 | 中策 | 护套线 2+1 芯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 盏 | 300 | 9000 | |
6 | pvc 电工胶带 | 托普云农 | 36W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20 卷 | 5 | 100 | |
7 | 辅助材料 | 中策 | 定制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1 套 | 1000 | 1000 | |
8 | 扎带 | 托普云农 | 4*200 |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 包 | 40 | 80 | |
9 | 电工胶布 | 中策 | 0.6*25*1000mm | 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 5 卷 | 4 | 20 | |
小计 | 40900 | |||||||
设备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及单位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1 | 输送带 | 丽涛输送 机械厂 | TDSL 800*12 米 | 博野县丽涛输送机械厂 | 12 x | 2000 | 24000 | |
2 | 装载机 | 雷曼 | ZL-940 | 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1 台 | 78500 | 78500 | |
3 | 叉车 | 合力 | CPC50 |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 1 台 | 127700 | 127700 | |
小计 | 230200 | |||||||
投标总价 | 大写: 壹佰柒拾xxx小写:1760000.00 |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760000.00(大写)壹佰柒拾xxx。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验收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地点:湟源县种子站;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如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即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元整(880000.00)元。安装完成后由甲方
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即人民币(大写):柒拾 万零肆仟元整(704000.00)元。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即人民币(大写)拾柒万陆仟元整(17600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的 3%履约保证金计(大写)伍万贰仟捌佰元整
(52800.00)元。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 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 5%,超过 1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
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3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自然灾 害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八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 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招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及其附属货物,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货物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
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5.5乙方保证拥有由其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软件的合法使用权,并且已获得进行许可的正当授权及其有权将软件许可及其相关材料授权或转让给甲方。甲方可独立对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进行后续开发,不受版权限制。乙方承诺并保证甲方除本协议的付款义务外无需支付任何其它的许可使用费,以非独家的、永久的、全球的、不可撤销的方式使用本合同条款下软件产品。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任何对方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6.2.3任何对方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贸易秘密。
6.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
定除外。
7.2辅助服务质量保证
7.2.1乙方保证免费提供合同条款下的软件产品原厂商三年软件全部功能及其换代产品的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包含任何版本升级、产品换代、更新及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的拆解、完善、合并所产生的新产品,提供升级产品介质及授权,要求原厂商承诺,并加盖原厂商公章),不得出现因货物停售、转产而无法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7.2.2乙方应保证合同条款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培训、安装指导、单机调试、系统联调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 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单机调试、安装调试指导、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调试、验收、试运行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 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时间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实事求是填写,进口产品60个日历日内,国产产品30个日历日内。特殊产品交货时间需说明。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
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 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 交货完成后,乙方应及时组装、调试、试运行,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试运行完成后,双方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 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测试计划(包括测试程序、测试内容和检验标准、试验时间安排等)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
(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xx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12.付款条件
本合同条款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青海省政府采购合同书”中具体规定。 13.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按磋商文件第三部分“八 授予合同”中第22.2项的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3.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13.3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1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13.3.2 支票或汇票。
13.4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或转为质量保证金。
14.索赔
14.1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乙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4.2在履约保证期和检验期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4.2.1在法定的退货期内,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
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乙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4.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4.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履约保证期。
14.3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甲方可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乙方应补足差额部分。
15.迟延交货
1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6.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收。
17.不可抗力
1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7.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8.税费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甲方和乙方由于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时,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19.2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违约解除合同
2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20.1.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20.1.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20.1.3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20.2甲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购买与未交付的 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而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甲方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2.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条款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做为合同的补充。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