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中欧盛世开元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计划书
资产管理人: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
目录
重要提示
1、中欧盛世开元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中欧
盛世开元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投资说明书》”)、《中
欧盛世开元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
及《中欧盛世开元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计划》(以下简称“《销售计划》”)
将在开始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 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2、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3、本计划的资产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4、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本计划的销售对象为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要求,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计划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资产委托人、投资人)。
6、除特别说明外,本计划自 2014 年 3 月 9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27 日止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7、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8、投资人欲购买本计划,须开立本公司产品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产品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欲购买本计划,须仔细阅读《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并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10、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1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 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 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12、本计划仅对本计划销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若投资人欲了解本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13、风险揭示: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 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债券回购风险
较高的债券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二)管理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引入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及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公平交易等制度的前提下,要求资产管理人执行其投资建议。因此,由于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导致其建议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若投资顾问建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条款或资产管理人需遵循的公平交易等制度,或因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资产管理人将可能不执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即投资顾问的投资决策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无法实施。
(三)流动性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每年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不接受违约退出,对于委托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另外,本计划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该估值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市场价值,在开放日赎回时如投资顾问未进行流动性准备或无法及时变现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计划委托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时,可能因该集合信托计划流动性的影响,具有一定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六)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x计划止损线为 0.90 元;当计划份额净值低于止损线时,本计划提前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因此本计划有提前终止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一、本次销售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欧盛世开元 5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x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投资者谋求长期稳定的回报。
(五)存续期限存续期为 3 年。
本合同期满前 1 个月,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的延期协议。
(六)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初始销
售期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产总额上限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人
民币 5 亿元。
(八)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九)投资顾问
北京蓝石致远投资有限公司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x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计算。该利息收入在初始销售期结束后折合成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计划财产所有。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后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的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人应了解认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的可能性,并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并同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作为净认购金额和份额的确认依据。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三、开户及认购
(一) 开户和认购时间、地点
1. 开户及受理认购的时间
x计划销售期工作日的 9:00-17:00
2. 开户及受理认购的地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开户及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个人资产委托人
(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一式两份)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函;
(5)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如个人客户是 18 周岁以下的投资者或者其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开户应由该客户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同时出示代理人与该客户的法定代理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6)填妥并签字的《资产管理合同》原件(认购时提供);
(7)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认购时提供)。 2、机构资产委托人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出示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原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
(6)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8)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一式两份);
(9)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10)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承诺函;
(11)填妥并签字或签字加盖章的《资产管理合同》原件(认购时提供);
(1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认购时提供)。 3、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提供的复印件须保证内容清晰、无误。若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后果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2)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金额,新投资者按认购金额填写,已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按追加金额填写。
(3)代理销售机构代理发售的其他具体事宜以当地代理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计划财产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x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10:30 前将当日日初可用资金余额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该日可用资金余额如有变动,则在下午 5:00 前将日终可用资金余额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五、本计划的备案与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合
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认购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有关当事人
(一)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 x 000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2000 万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传真电话:000-00000000
(二)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 xxxxxxx 0 x 0 x
xxxx:xxxxxxx 0 x 0 xxxxx:000000
主要负责人:x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七、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行
八、其他事项
x销售计划在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