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虎頭山排水改善工程(含橋梁改建)」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000xxx等10筆土地,合計面積 0.169684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業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建字第18092號函釋簽准通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且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109 年8 月11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940493900號書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屏東縣政府以109年4月30日屏府水工字第10915971200號函同意辦理,虎頭山排水因排水路未經有系統整治,斷面大小不一,且部份跨河構造物通水斷面不足或淤塞,形成通水瓶頸,影響通洪能力。透過護岸拓寬橋梁改建工程、河道拓寬,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期為屏東縣恆春鎮人民解決目前逢雨即淹水之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故必須徵收本案工程所需之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000xxx等10筆土地,合計面積0.169684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並已遵循上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
免建築物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本案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為河川區農牧用地及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合計面積0.169684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總面積 1.773974公頃)9.57%,分別敘明如下:
1.河川區農牧用地:面積0.009105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0.52%。
2.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面積0.160579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
9.05%。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水利法第 82 條
規定。檢附 109 年 7 月 22 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11440 號公告
屏東縣管區域排水「虎頭山排水幹線」用地範圍線圖(第 1 號
圖至第 6 號圖)。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工程屬縣管區域排水,本府本於權責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列入屏東縣政府以 109 年 4 月 30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15971200 號函同意辦理。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虎頭山排水因排水路未經有系統整治,斷面大小不一,且部份跨河構造物通水斷面不足或淤塞,形成通水瓶頸,影響通洪能力,且由於恆春平原區域地形較平緩、流路長,因此豪雨期間(每年 6~9 月),容易造成溪水迅速暴漲而溢流,故為減少水災發生機率,特以整體規劃,綜合治理原則,訂定虎頭山排水治理計畫。本計畫係依據「縣管河川保力溪水系規劃」編定,考量流域整體治理,將水土保持、出口潮位、雨水下水道系統及相關農田排水納入考量,並針對排水集水區特性依綜合治水對策分別於上、中、下游採行分洪或滯洪、疏通排水路
蓄留雨水及防止洪水溢流及加速排洪為因應對策辦理規劃,以達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並滿足 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保護標準。
本案為興建護岸及進行橋梁改建,完工後可改善xx地區溢淹情形並減少恆春鎮農作損失,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故本案工程具其合理關聯理由。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依據工程設計原則報告, 本案改善長度為 1,000 公尺 (0k+000~1k+000),左岸鄰台 26 線之砌石護岸現況大致良好,右岸部分民宅附近設有 RC 或砌石護岸,餘為土坡且有流失、崩落之情形,故本案規劃於土坡新設護岸(左岸 269 公尺、右岸 685 公尺),並銜接既有護岸,渠寬規劃為 7~11.8 公尺。經現場勘察結果,本案用地範圍內共有 11 座橋梁,其中 4 座橋梁因嚴重束縮通水斷面,2 座橋梁需配合排水路調整,故需辦理改建,其餘 5 座橋梁現況良好且無溢淹之虞,故予以保留。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依計畫所為設置護岸及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排水整治,本案已於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使徵收範圍達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係依虎頭山排水現有水道沿線兩岸之xx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
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具有經濟性質,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河川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且本府亦無公有非公用之公產可提供交換,是以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09 年 8 月 19 日召開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部分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尚無法辦理塗銷;其餘則未出席會議且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致未能達成協議,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虎頭山排水因排水路通洪斷面不足,未符合 10 年重現期距洪
水量,及 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保護標準,豪雨來襲時常導致河道兩岸地區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爰為解決排水整治通水斷面不足之狀況,乃經評估確有必要規劃改善水道排水設施、增加水路排洪容水量,故需辦理本工程,以維護河防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擬使用xxxxxxxxxx 000 xx
x等 22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0.547965 公頃;xxxxx
xxxxx000 xxx等16 筆公有土地,合計面積0.630797
公頃、xxxxxxxxx 00 xxx等 3 筆公有土地,合
計面積 0.279124 公頃、xxxxxxxxx 0 xx內 1 筆
公有土地,面積 0.316088 公頃,涉及私有地土地所有權人
共計 67 人。
本案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年 1 月份統計資料,恆春鎮仁壽里人口數為 1,027人,年齡結構多落在 13~72 歲間。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計畫範圍內現況多為農林作物及既有排水路使用,周遭之社會現況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本工程完工後,可改善地方淹水情形,降低作物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及土地價值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有權人以農民居多,本工程施作可緩解該地區淹水頻率,降低居民因淹水造成之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預期可改善虎頭山下游xx地區水患情形,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故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甚低,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因行政院七十六年第二○四四次會議決議自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停徵田賦,目前農業用地依法免繳土地稅賦,本案私有土地皆為農牧用地,故本案無稅收減少之情形。
本排水改善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促使區域農作物生產量提高,提昇經濟產值,減少恆春鎮居民財產損失,降低災害補助,間接提高政府鄉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主要為農牧用地,本案計畫雖減少種植面積,影響部分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可有效保護xx農業用地,長期而言將能減少農業生產損失,有助於增加農作收成效益,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
(2)依據規劃報告所載,10 年重現期距洪水量,及 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保護標準,實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可能促進虎頭山排水附近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另本案工程規劃已考量使用最小限度必要範圍,應不致造成失業、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為依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同意辦理。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核定本)」之規定辦理,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編列經費足敷支應,不致造成財政排擠情形。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計畫範圍xx產業以農業為主,本工程係配合現有水道沿線兩岸之xx土地,改善工程完工後,可降低該地區淹水風險,提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
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虎頭山排水改善工程(含橋梁改建)使用,惟可改善恆春鎮虎頭山排水xx地區淹水情形,對促進河道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工程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因排水路xx多為農業使用,且為避免新設護岸造成生物棲地橫向廊道之阻隔,規劃以塊石交錯堆疊,保留適當間隙,營造渠道與岸頂連通之緩坡廊道,並透過岸側植栽綠美化營造自然渠道,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美化景觀,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然風貌有正面效益,並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本案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9 月 7 日屏環綜字
第 10933902200 號函回覆,本次「虎頭山排水改善工程
(含橋梁改建)」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生,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可減少淹水損失,改善當地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且可一併改善居民之生活品質,對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案於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本工程已考量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除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本府期望改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排水空間多元化利用,後續亦將宣導防洪觀念及方法,提高民眾防災意識,教導民眾愛護排水環境,不隨意丟棄廢棄物阻礙排水或污染排水,提升自然生態保育觀念,對當地生態環境有正向之影響。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因排水路通洪斷面不足造成水患問題,本排水改善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本計畫原依據行政院 106 年 3 月 23 日院臺經字第 1060168519 號函送立法院
審議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內容,以 8 年編列
8,900 億元特別預算辦理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及城鄉
等相關建設,於 106 年 7 月 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奉
行政院 106 年 4 月 5 日核定。
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一環-水環境建設,從「水與發展」、「水與安全」、「水與環境」等三大面向,提出未來水資源方案,爰已透過前項所述經嚴謹審議、核定過程,本案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本計畫係屬「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一環,該計畫預計可達下列 4 項目標:
(1)安全宜居:河防無虞、遠離水患。 (2)穩定供水。
(3)恢復xxxxx。
(4)韌性調適:維持重要水庫有效容量及智慧水管理。
本計畫係結合上、中、下游防洪、減災、禦潮工程整體改善,強化抗洪能力;配合流域綜合治水,提升防洪、適洪
韌性;強化防災預警與應變能量,有效管理災害風險,可減少人員傷亡、減少疾病傳播、提升生活品質、均衡區域發展、增加民眾對政府施政之向心力,增加就業率、促進社會安定,水土資源永續發展、強化國家競爭力及提升國際形象等諸多無形效益,故應全力推動實施。
本工程既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計畫預期目標、各項評估指標,均可符合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本案工程係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主要目的為改善xx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另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本府將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10 點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專作虎頭山排水改善工程(含橋梁改建)使用,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管制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恆春鎮仁壽里,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xx地區因斷面大小不一,且部份跨河構造物通水斷面不足或淤塞,形成通水瓶頸導致之溢淹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作物泡水損失慘重,亦可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
(2)檢討排水機能與休閒遊憩機能之間的協調與衝突性,以塑造嶄新的排水環境貌與整體意象;再則希望以自然環境的規劃手法,配合水岸土地利用及整體開放空間系統架構,為民眾塑造新的自然景觀親水空間。
(3)本案工程整治完成後,將可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及水資源永續發展,有助於本事業公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1)由於排水未經系統整治,加上出口受保力溪水位頂托影響,且虎頭山排水路通洪斷面不足,護岸設置不全,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為維護河防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乃須適度拓寬河道及新設護岸,故本案工程有其必要性。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無償使用、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適當性:
依規劃報告所載,排水路至少應以宣洩 10 年重現期距洪水
量,並達 25 年xx流量不溢堤之目標,考量土地現況及當地居民生活型態,本案範圍勘選僅限虎頭山排水既有水道沿線兩岸之xx土地,已達最小限度範圍。工程施工完成後可保全土地及減少淹水損失,又可增加水道休憩景觀綠帶,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本案具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
本計畫屬土地徵收條例地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僅有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PVC 管、棚架、地坪)等地上物,均已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東側、西側部分民宅及農作物坐落,南側及北側現況為現有排水道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1 月 8 日、109 年 3 月 1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 109 年 1 月 10 日、109
年 3 月 12 日之臺灣時報,於 109 年 1 月 8 日、109 年 3 月 11日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於 109 年 2 月 3 日、109 年 3 月 31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 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9 年 3 月 3 日、109 年 4 月 23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 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周知,會 議紀錄亦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 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 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3 月 31 日第二次公聽會內,針對 109 年 2 月 3 日第一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之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4 月 23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150344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本案於 109 年 2 月 3 日、109 年 3 月 31 日先行舉行第一、二
次公聽會,會議中所揭示之用地範圍與 109 年 7 月 22 日經授
水字第 10920211440 號公告屏東縣管區域排水「虎頭山排水
幹線」用地範圍線圖(第 1 號圖至第 6 號圖)實屬一致。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
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8 月 10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40240100 號函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9 年 8 月 19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經協議、交涉結果,部分土地恆春鎮五里亭段 804 地號內等 19 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柯○○、x○○、x○○、x○○、x○○、x○○、x○○、x○○、x○○、x○○、x○○、x○○、x○○、x○○、x○○、x○○、x○○、x○○、xx○○、x○
○、張○○、張○○、方張○○、王○○、xx○○、王○○、董○○、x○○、x○○、x○○、x○○、x○○等 32 人同意屏東縣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惟部分所有權人經評估市價後無價購意願;部分所有權人因土地設有他項權利,尚無法辦理塗銷;部分所有權人已死亡,出席會議之繼承人
並無相關意見xx;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所定期限內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提出xx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
本案協議價購面積達 0.378281 公頃,同意價購比率占私有土地面積 69.03%。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因協議價格係屬私法契約範疇,且按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
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故本「虎頭山排水改善工程 (含橋梁改建)」協議價購之市價來源,乃係由屏東縣政府依上開內政部函示,委託「立固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金額,協議價購市價評估單價為 3,450~3,630 元/平方公尺。
(三)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09 年 9 月 1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x○○、x○○、張○○、董○○、xx
○、張○○、x○○、張○○、張○○等 9 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本案參加協議價購會議土地所有權人之xx意見,除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說明,亦均記載會議紀錄中。
(四)土地所有權人黃○○、黃○○、黃○○、x○○、x○○已死亡,本府依規定已向戶政事務所及稅捐單位辦理查址,並以
109 年 8 月 10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9402401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全體繼承人且已合法送達,出席會議之繼承人並無相關意見xx,其餘繼承人未出席會議且未於得xx意見期限 109
年 9 月 1 日內提出xx意見,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僅有農作物及建築改良物(PVC 管、棚架、地坪)等不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事,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改善左右兩側護岸並拓寬部分狹窄排水渠道,以增加通洪斷面,使居民免於水患災害,增加土地利用價值,促進經濟繁榮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 110 年 1 月開工,於 110 年 10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6,142,78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5,920,738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22,046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308,853,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1批次治理工程,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與屏東縣政府按比例編列個別預算支應。本案依屏東縣政府109年2月21日屏府主總會字第10906640500號函奉准保留。
2.本案業經本府編列108年度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項下土地-土地-04-第1次追加減-保力溪臨海橋下游堤防改善工程(0k+149~臨海橋)用地等11件18,788,000元及108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項下土地-土地-02-溪洲溪港東抽水站用地與地上物補償費等10件290,065,000元。
3.綜上所述,本案用地取得預算經費總計編列308,853,000元,編列經費足敷支應,無財政排擠情形。
4.本工程用地由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詳如后附109年9月17日屏府地價字第10945213901號函影本,估價基準日為109年03月01日。
需用土地人: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縣長xxx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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