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映。联系方式:0731—88950076,hnzjt0076@163.com。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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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政策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示范文本》中引用的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为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等由招标人根据相关政策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要求自主确定。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六、《示范文本》中“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七、《示范文本》为 2020 年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使用单位或个人对
《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反映。联系方式:0731—88950076,xxxxx0000@000.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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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4
合同附件 127
第五章委托人要求 141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78
目录 17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83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184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85
四、投标保证 186
五、服务费用清单 187
六、资格审查资料 188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194
八、设计方案 195
九、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196
十、承诺书 197
十一、其他资料 198
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含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
(招标编号:0658-21005J1011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日期:2021 年 12 月 10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长沙振业城五期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湖南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2021﹞073(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资金来源),招标人为 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含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1 项目名称: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2.2 项目地点:位于xxxxxx,xxxxxx,xx路南侧
2.3 项目概况:长沙振业城五期建设工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与映日路交汇处,该地块总
用地面积约 32029.01 ㎡,总建筑面积约:155000 ㎡;规划内容为:4 栋住宅(局部架空,局部 1-2 层为
商业、社区等配套用x,xx 0#x:00.0x,00 x;0#x:00.0x,00 x;0#x:00.0x,00 x;4# 栋:91.8m,31 层),2 栋公寓式酒店(1 层为xxxxx,xx 0#、0#x:00.0x,00 x),xxx
x 0 x及相关配套设备用房等。(注:该概况为湖南振业公司暂定方案,最终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复方
案及图纸为准)
2.4 服务期限: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服务期限为 1235 日历天,同时各分项目服
务期限要求如下:
☑ 勘察服务期限:
1.本工程工期为 35 日历天(从开工之日到施工单位提交正式详勘报告),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人
的现场通知为准。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为准,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进场施工,并要求工程进度必须满足项目整体的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工期为日历工期。
2.委托人、咨询人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xx环境等影响因素;
3.咨询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人指定的开工日期进场施工,否则每延期一天向招标人缴纳 2000 元
/天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
☑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服务期限满足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第一项长沙振业城五期施工图设计要求第(七)条设计成果及周期要求。
☑ 监理服务期限:
1.监理工期 35 个月,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 24 个月,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结束。
2.因工程进度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每延长一天按监理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
3.因委托人重大设计变更及委托人其它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二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按合同总价
除以监理工期计算。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1.开始时间:以委托人提供全套图纸日期为准。
结束时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成的咨询工作文件。
2.咨询人须于委托人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基坑土方及支护工程 3 日历日;施工总承包工程 15 日历
日;委托人另行招标分项工程 5 日历日向招标人报送初稿;初稿经委托人核对、审查通过并组织咨询人与第三方的对量对价工作结束后,咨询人在三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书面二审稿,并提供修改后的算量、计价等资料电子表格和 CSPK 等电子文档;待委托人集团总部审核完毕,咨询人修改方可打印正式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同时提供修改后的算量、计价等资料的电子文档。
3.所有咨询工作具体开始时间以委托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4.上述咨询工作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完成造价咨询工作,每延迟一日,咨询人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费 2000 元/天。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 勘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地勘任务书及设计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长沙振业城五期总平面图中待建工程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
2.xxx暂计 90 个,控制孔 50 个,一般孔 40 孔,总进尺暂估 3690 米。
3.勘查最终根据岳麓区 C18 地块勘察布孔平面图”与“岳麓区 C18 地块地勘任务书”完成详勘施
工。
☑ 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任务书中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内容及红线外与本项目相关的与本项目与市政主干道接驳的绿地、广
场、路灯照明、大门、围墙、道路、管线等必要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服务
与配合、营销后期配合、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建、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和相关审查工作)、二次设计配合(包括由甲方自主委托的所有二次设计类目);设计内容包含以上各阶段的所有设计内容,含建筑、结构、给排水(含外水、室内给排水系统、冷凝水系统、虹吸雨水系统、雨水回收工程、水处理系统、太阳能系统、消防水系统、气体消防系统等)、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含高低压配电、智能化(含二次深化设计)、电信、防雷、有线电视等)、水电暖通专业抗震支架、燃气、人防工程设计、节能环保、钢结构设计
(含室外连廊、屋面、网架、雨篷等)、总图(含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小区道路、围墙、配套设施等室外工程)、建筑外墙装饰及公寓标准层公共部分装饰设计(室内有特殊要求的二次装修设计除外)、架空层吊顶、配合绿色建筑相关设计、竣工图审查、配合总包完成出图章、电子签名、注册章等竣工图完善工作等内容。
2.二次设计内容包括:
1)、BIM 全设计(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配式及精装修所有装修点位等),BIM设计内容能满足《湖南省 BIM 审查系统技术标准》、《湖南省 BIM 审查系统模型交付标准》、《湖南省 BIM 审查系统数字化交付数据标准》要求,且 BIM 设计内容要能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要求,BIM设计完成后,需提供砌体、抹灰、混凝土含量等指标表;
2)、相关节能新能源设计(含能耗监测系统、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
3)、幕墙深化设计(含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雨棚、架空层吊顶等);建筑构件深化设计(含
门窗、百叶、阳台栏杆、玻璃栏板、雨篷等二次深化设计);
4)、智能化二次深化设计(含小区安防系统:家居安保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围栏周界防越报警系统等; 物业管理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设备监控系统、电子显示屏系统、背景音 乐系统等; 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话宽带网络系统、三网光纤入户系统(按梅溪湖国 际新城红线内智能建筑网络、安防及一卡通系统建设规范)、室外 LED 全彩显示屏、预埋部分、室外智能化管网等。 幼儿园按长沙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必须通过长沙市教育局审核。
5)、装配式设计(含装配式优化、构件拆分、构件深化、吊装方案、提供满足专家评审会要求的装配式施工方案、完成装配式相关报建程序、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期间全过程技术指导、驻场配合服务、装配式优化、编制装配式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设计内容要能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要求并达到厂家构件加工及施工要求。
6)、基坑及边坡支护设计。
7)、看楼通道设计。
8)、燃气设计。
9)、绿色建筑咨询服务(需取得设计标识:住宅一星、公建二星;含海绵城市设计)以及相关节能新能源设计。
3.施工阶段配合服务。
☑ 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边坡支护及永久性挡土墙、市政管网改造工程、基础工程、主体装配式建筑、结构、安装、装修工程(包含精装修工程)、室内外所有的水、电气、园林、道路、智能化、消防、有线、电话网络、燃气、人防工程、商业及其他所有配套工程的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
及工程保修期届满。包含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生产、xx施工五大控制和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协助业主进行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
☑ 造价咨询服务:此次造价咨询编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长沙振业城五期项目大总包建安及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上限控制价的编制工作,编制形式包括计量计价软件和 EXCEL 列式计算。(EXCEL 列式计算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桩基、土石方、外墙涂料、外墙石材、精装修(含公共部位精装修及住宅套内精装修)、装配式构件、样板房、栏杆、保温、园林、铝合金、入户门、智能化、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等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列式计算的工程项目)。
2.模拟清单的编制,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完成后招标方提供终版施工图纸,工程量核对及合同组价工作。
3.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与招标方及第三方的对量对价工作,做招标控制价比较及经济指标分析报告等。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盖章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单位盖章由中标方负责找符合资质的单位盖章,费用由中标方负责。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及报建备案的预结算报告编写、打印、盖章等。
5.参与长沙振业城五期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图纸会审、并对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等各阶段提出成本优化意见及建议;施工方案比选估算编制;协助参与招标方对主要材料进行市场摸底的定价定样工作。
6.预算编制时对主要材料提供最少三家单位材料询价单。
7.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及图纸版本更换而导致重复算量的风险。
8.预算编制时对主要材料提供最少三家单位材料询价单,住宅精装修材料及设备询价及组价按委托人要求并达到政府职能部门对整体精装修核价要求。
2.6 本服务合同禁止转包,中标人☑ 应全面独立完成服务合同□可分包 / 服务内容。
3.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各方均应满足以上条件。
3.3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3.1 资质要求:投标人还须同时满足下列四项资格条件
(1)勘察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
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监理资质:
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不能有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且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总监理工程师。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查询和证明方式:本省企业和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或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人员简历表”的规定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的网页截图。
3.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招标阶段只要求配备 1 人)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4.根据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人员配备
(共计 7 人,含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承诺;现场监理部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与投标的企业无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员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3.2 财务要求:
☑ 不提供。
□提供:近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年的)无亏损。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 1~3 年。
3.3.3 信誉要求: / 。
3.3.4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 提供: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1、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必须含施工图设计)业绩。
设计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依据:提供合同主要页面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时间以签订设计合同日期为准。
2、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
3、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造价咨询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依据:提供合同主要页面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时间以签订合
同日期为准且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造价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含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必须含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在所提供设计项目中为项目负责人。(提供设计合同主要页面的复印件及图纸签字页复印件
或其它可证明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
5、以上要求的类似业绩可不为同一项目。
3.3.5 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具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证或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师资格证或国家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3.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1)拟任勘察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2)拟任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拟任监理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4)拟任造价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是指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承担上述相应专业工作任务的单位,以上专业负责人分别由承担上述相应专业工作任务的单位提供。
3.3.7 其他要求:
(1)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为本项目前期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审单位、可行性研究编制及评审单位;
(2)拟任造价负责人、拟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均不得为同一人。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
(3)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都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各成员的授权书都需要本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4 家。
本次招标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方式及标准:无。
有 投 标 意 愿 者 请 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 起在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下载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2 年 1 月 5 日 9 时 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http:\\xxxx.xxxxxx.xx\)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
本次招标活动接受受湖南湘江新区住建环保局的监督,联系方式为 0731-88799638。
9.1 省外入湘企业应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9.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登录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 http:\\xxxx.xxxxxx.xx\)进行注册登记和 CA 认证,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信息。
9.3 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4121592。
招 标 人: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枫林路西湖渔场三管区;联 系 人:徐先生;
电 话:0731-85823329;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与南湖路交汇处北侧深华商业大厦裙楼 6 层;联 系 人:张先生、樊先生;
电 话:18779861249、0791-83962032;
传 真:/;
2021 年 12 月 10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溁湾镇枫林路西湖渔场三管区 联 系 人:徐先生 电 话:0731-8582332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 x 系 人:张先生、x先生 电 话:18779861249、0791-83962032 |
1.1.4 | 项目名称 | 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
1.1.5 | 项目地点 | 麓谷大道西侧,秀峰路南侧 |
1.1.6 | 建设规模 | 用地面积约 32029.011 ㎡,总建筑面积:155000 ㎡ |
1.1.7 | 投资估算 | / |
1.1.8 |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竣工日期:2025 年 5 月 19 日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所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 ☑ 勘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地勘任务书及设计图纸所示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长沙振业城五期总平面图中待建工程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 2.xxx暂计 90 个,控制孔 50 个,一般孔 40 孔,总 进尺暂估 3690 米。 3.勘查最终根据岳麓区 C18 地块勘察布孔平面图”与 “岳麓区 C18 地块地勘任务书”完成详勘施工。 ☑ 设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工程量清 单、设计任务书中全部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红线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内容及红线外与本项目相关的与本项目与市政主干道接驳的绿地、广场、路灯照明、大门、围墙、道路、管线等必要设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服务与配合、营销后期配合、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建、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项报批报建工作和相关审查工作)、二次设计配合(包括由甲方自主委托的所有二次设计类目);设计内容包含以上各阶段的所有设计内容,含建筑、结构、给排水(含外水、室内给排水系统、冷凝水系统、虹吸雨水系统、雨水回收工程、水处理系统、太阳能系统、消防水系统、气体消防系统等)、消防、通风空调、强弱电(含高低压配电、智能化(含二次深化设计)、电信、防雷、有线电视等)、水电暖通专业抗震支架、燃气、人防工程设计、节能环保、钢结构设计(含室外连廊、屋面、网架、雨篷等)、总图(含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设计、小区道路、围墙、配套设施等室外工程)、建筑外墙装饰及公寓标准层公共部分装饰设计(室内有特殊要求的二次装修设计除外)、架空层吊顶、配合绿色建筑相关设计、竣工图审查、配合总包完成出图章、电子签名、注册章等竣工图完善工作等内容。 2.二次设计内容包括: 1)、BIM 全设计(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装配式及精装修所有装修点位等),BIM 设计内容能满足《湖南省 BIM 审查系统技术标准》、《湖南省 BIM 审查系统模型交付标准》、《湖南省 BIM 审 查系统数字化交付数据标准》要求,且 BIM 设计内容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要能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要求,BIM 设计完成后,需提供砌体、抹灰、混凝土含量等指标表; 2)、相关节能新能源设计(含能耗监测系统、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 3)、幕墙深化设计(含玻璃幕墙、石材幕墙、玻璃雨棚、架空层吊顶等);建筑构件深化设计(含门窗、百叶、阳台栏杆、玻璃栏板、雨篷等二次深化设计); 4)、智能化二次深化设计(含小区安防系统:家 居安保系统、可视对讲系统、电子巡更系统、系统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电子围栏周界防越报警系统等; 物业管理控制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公共设备监控系统、电子显示屏系统、背景音 乐系统等; 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电话宽带网络系统、三网光纤入户系统(按梅溪湖国 际新城红线内智能建筑网络、安防及一卡通系统建设规范)、室外 LED 全彩显示屏、预埋部分、室外智能化管网等。 幼儿园按长沙市教育局的要求进行深化设计并必须通过长沙市教育局审核。 5)、装配式设计(含装配式优化、构件拆分、构件深化、吊装方案、提供满足专家评审会要求的装配式施工方案、完成装配式相关报建程序、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施工期间全过程技术指导、驻场配合服务、装配式优化、编制装配式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设计内容要能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要求并达到厂家构件加工及施工要求。 6)、基坑及边坡支护设计。 7)、看楼通道设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8)、燃气设计。 9)、绿色建筑咨询服务(需取得设计标识:住宅一星、公建二星;含海绵城市设计)以及相关节能新能 源设计。 3.施工阶段配合服务。 ☑ 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边坡支护及永久性挡土墙、市政管网改造工程、基础工程、主体装配式建筑、结构、安装、装修工程(包含精装修工程)、室内外所有的水、电气、园林、道路、智能化、消防、有线、电话网络、燃气、人防工程、商业及其他所有 配套工程的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及工程保修期届满。包含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生产、xx施工五大控制和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以及组织协调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监理。同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协助业主进行报批、报建等相关手续。 ☑ 造价咨询服务:此次造价咨询编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招标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如下: 1.长沙振业城五期项目大总包建安及各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上限控制价的编制工作,编制形式包括计量计价软件和 EXCEL 列式计算。(EXCEL 列式计算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桩基、土石方、外墙涂料、外墙石材、精装修(含公共部位精装修及住宅套内精装修)、装配式构件、样板房、栏杆、保温、园林、铝合金、入户门、智能化、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等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列式计算的工程项目)。 2.模拟清单的编制,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完成后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方提供终版施工图纸,核对及合同组价工作。 3.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与招标方及第三方的对量对价工作,做招标控制价比较及经济指标分析报告等。 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盖章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单位盖章由中标方负责找符合资质的单位盖章,费用由中标方负责。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及报建备案的预结算报告编写、打印、盖章等。 5.参与长沙振业城五期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图纸会审、并对方案、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等各阶段提出成本优化意见及建议;施工方案比选估算编制;协助参与招标方对主要材料进行市场摸底的定价定样工作。 6.预算编制时对主要材料提供最少三家单位材料询价单。 7.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及图纸版本更换而导致重复算量的风险。 8.预算编制时对主要材料提供最少三家单位材料 询价单,住宅精装修材料及设备询价及组价按委托人要求并达到政府职能部门对整体精装修核价要求。 | ||
1.3.2 | 服务期限 | 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服务期限为 1235 日历天,同时各分项目服务期限要求如下: ☑ 勘察服务期限: 1.本工程工期为 35 日历天(从开工之日到施工单位提交正式详勘报告),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人的现场通知为准。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为准,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进场施工,并要求工程进度必须满足项目整 体的总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工期为日历工期。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委托人、咨询人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xx环境等影响因素; 3.咨询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人指定的开工日期 进场施工,否则每延期一天向招标人缴纳 2000 元/天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 ☑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服务期限满足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第一项长沙振业城五期施工图设计要求第(七)条设计成果及周期要求。 ☑ 监理服务期限: 1.监理工期 35 个月,工程质量责任缺陷期 24 个月,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结束。 2.因工程进度管理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每延长一天按监理总造价的万分之五计算。 3.因委托人重大设计变更及委托人其它原因造成 工期延误二个月以上,从第三个月起按合同总价除以监理工期计算。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1.开始时间:以委托人提供全套图纸日期为准。结束时间: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完成的咨询工作 文件。 2.咨询人须于委托人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基坑土方及支护 3 日历日;大总包 15 日历日;委托人另行招 标分项工程 5 日历日向招标人报送初稿;初稿经委托人核对、审查通过并组织咨询人与第三方的对量对价工作结束后,咨询人在三日内向委托人报送工程量清 单及预算控制价书面二审稿,并提供修改后的算量、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计价等资料电子表格和 CSPK 等电子文档;待委托人集团总部审核完毕,咨询人修改方可打印正式招标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同时提供修改后的算量、计价等资料的电子文档。 3.所有咨询工作具体开始时间以委托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4.上述咨询工作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完成 造价咨询工作,每延迟一日,咨询人应向委托人赔偿损失费 2000 元/天。 |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3.1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或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3.2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投标各方均应满足以上条件。 3.3 投标人须满足以下要求: 3.3.1 资质要求:投标人还须同时满足下列四项资格条件 (3)勘察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4)设计资质: 1.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类 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监理资质: 1.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资质证 书处于有效期;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不能有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且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总监理工程师。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查询和证明方式:本省企业和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提供企业所在地市州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或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人员简历表”的规定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的相关信息的网页截图。 3.拟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招标阶段只要求配备 1人)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湖南省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书。 4.根据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人员配备(共计 7 人,含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承诺;现场监理部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 知》的要求: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有关人员养老保险,参与投标的企业无需提供有关人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参与投标的 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职员工。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3.2 财务要求: ☑ 不提供。 □提供:近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年的)无亏损。 注:财务要求时间一般限定在 1~3 年。 3.3.3 信誉要求: / 。 3.3.4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提供。 ☑ 提供: 类似工程业绩是指: 1、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必须含施工图设计)业绩。 设计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依据:提供合同主要页面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时间以签订设计合同日期为准。 2、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监理合同和监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理业务手册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 3、投标人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绩。 造价咨询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依据:提供合同主要页面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业绩时间以签订合 同日期为准且需提供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及以上造价主管部门盖章备案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2018 年 10 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承担过 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4.5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必须含施工图设计)业绩,,且在所提供设计项目中为项目负责人。(提供设计合同主要页面的复印件及图纸签字页复印件或其它可证明 参与项目的证明材料)。 5、以上要求的类似业绩可不为同一项目。 3.3.5 项目负责人要求:应具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证或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结构师资格证或国家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如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3.3.6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1)拟任勘察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2)拟任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3)拟任监理负责人: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 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造价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是指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承担上述相应专业工作任务的单位,以上专业负责人分别由承担上述相应专业工作任务的单位提供。 3.3.7 其他要求: (1)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为本项目前期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审单位、可行性研究编制及评 审单位; (2)拟任造价负责人、拟任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均不得为同一人。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 (3)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 束力。 (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都需要 出具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各成员的授权书都需要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4 家。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 束力。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办理投标事宜,授权书由联合体牵 头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法人公章。 (6)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4 家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1.9.1 | 踏勘 |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时间:/。 形式:/。 |
1.10.3 | 招标人澄清的形式 |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 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周期、投标有效期、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1.12.3 | 偏离 |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有关修改、补充 通知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形式 | 截止时间:2021 年 12 月 14 日 17:00 时(北京时间)形式:网络方式提交至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 台。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形式 | 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 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形式 | 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文件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 责。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 | 报价方式 | 一、本项目的报价方式如下: (一)工程设计投标报价方式: 1、按照本项目的暂估总建筑面积 155000M2,按每平方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即本项目设计费=155000*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2、工程后期存在不做装配式可能性,若不做装配式,则按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扣减 10 元/平方米做为结算全费用综合单价。(不论设计费报价多少)。 (二)监理服务报价方式: 按照本项目的暂估总建筑面积1550002,按每平方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即本项目监理费=155000*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三)造价咨询服务投标报价方式: 按照本项目的暂估总建筑面积 155000M2,按每平方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即本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155000*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四)工程勘察投标报价方式: 按照本项目的详勘暂估总进尺 3690 米,按每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即本项目工程勘察费=3690*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二、结算原则: (一)工程设计结算原则: 1、按照本项目竣工规划查账的总建筑面积为准计算设计费用,按中标每平方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结算。 即本项目结算设计费=本项目竣工规划查账的总建筑面积*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2、本工程后期存在不做装配式可能性,若不做装配式,结算时则按中标全费用综合单价扣减 10 元/平方米做为结算全费用综合单价。(不论设计费报价多少)。 (二)监理服务结算原则: 按照规划信息中心核算面积,按每平方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即本项目结算监理费=规划信息中心核算建筑面积*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三)造价咨询服务结算原则: 按照规划信息中心核算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即本项目结算造价咨询服务费=155000*投标全费用综合单价 (四)工程勘察结算原则: 按照本项目的详勘实际总进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的实际总进尺),按合同每米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 即本项目结算工程勘察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 单位三方确认的实际总进尺*合同全费用综合单价 | ||
3.2.2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9635800.00 元。其中 1.长沙振业城五期勘察服务限价:258300.00 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长沙振业城五期设计服务限价:5735000.00 元。 3.长沙振业城五期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限价:2790000.00 元。 4.长沙振业城五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限价:852500.00 元。 注: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以上任何一个限价。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 | ☑ 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的形式(投标人选择):形式二 形式一: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担保保函(从基本户缴纳) 担保金额: 万元人民币递交方式: 形式二:信用承诺 具体方式:采用投标承诺方式,具体承诺内容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 不要求提交 |
3.4.2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 无 □有,具体要求: 。 |
3.5.5 | 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 不提供。 □提供:近 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 年的)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 | 是否要求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要求 提交形式: 。提交要求: 。 ☑ 不要求 |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如有提交投标文件光盘备用,封套上应注明如下信息: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服务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1 月 5 日 9:00 时(北京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方式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方式: ☑ 不见面开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线上 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 □见面(现场)开标:线上开标的同时,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开标会场,所有投标人应准时 到场参加。 |
5.2 | 投标文件解密 | 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 从投标截止时间起 40 分钟内完成,投标文件在解密时限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开标 继续进行。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 | 候选人人数:3 名 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 ☑ 排序 □不排序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和期限 | 公示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三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方式和标准 | 无 |
7.7.1 | 履约担保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 不要求 □要求 履约担保形式: 。履约担保金额: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 (1)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19〕363 号和湘发改价费〔2019〕366 号文件规定。 (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公司 全额支付。 |
10.2 | 投标方案补偿 | 招标人对所有投标人均不予补偿。 |
10.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除招标文件特别说明外)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10.4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条件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 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计划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总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4)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统筹协调工作。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或因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在各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公布。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以规定形式提出,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可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修改通知发布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担保;
(5)服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
(8)投标人关于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承诺书;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担保。
3.1.5 除招标文件中明确可分包服务内容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中应包含本次招标范围内各项工程咨询的专业细纲。
3.2.1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
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服务费用清单。
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服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担
保。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类似工程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工程咨询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各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登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目录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证明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纸质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开标时间和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开标程序按交易平台的规定要求执行。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开标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
(3)公布投标担保情况;
(4)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解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招标人批量导入投标文件;
(6)公布所有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系统检查文件制作机器码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8)招标人代表确认开标结果;
(9)生成开标记录表,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3)由于停电、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的,由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延期开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2.6 有下列情形的,其投标应被否决,行政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制作及上传投标文件的电脑 MAC 码一致等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1: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原条款第 条为:现修改为。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加密情况 | 投标担保 | 投标报价(万元)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 3: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中标候选人公示
_(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中标候选人公示
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评标工作已经结束,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以下 名中标候选人,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中标候选人信息
中标候选人 | …… | …… | …… |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投标报价(元) | ||||
服务期 |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编号 | ||||
评标得分 |
被否决投标情况:
被否决投标单位名称、被否决理由:
公示期 天。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监管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时间:
附件 6: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贵单位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中标范围:中标价格:
项目负责人及证书号:
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7: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定标方法 | ☑ 中标候选人有排序时 |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 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技术部分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其他方式: |
□中标候选人无排序时 | 定标办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投标签字盖章 | 投标人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 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 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形式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 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 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 联合体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资格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 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 作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 ……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 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 资信业绩部分:20 分(分值:10-20 分) ☑ 服务团队部分:20 分(分值:10-20 分)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40 分(分值:30-40 分) □设计方案:20 分(分值:20-35 分) ☑ 投标报价:20 分(分值:10-20 分) □其他评分因素:0 分(分值:0-6 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 详见评标办法。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详见评标办法。 |
评分因素与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因素 | 分值 | ||
1、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每具 | |||||
有一个监理或一个造价或一个勘察或一个设计 | |||||
(必须含施工图设计)类似加分业绩计 2 分, | |||||
每个专业最多计 2 分,最多计 8 分。(如采用 | |||||
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业绩应由联合体成员中以 | |||||
类似工程业绩 | 8 | 后承担该专业工作的单位提供) 注:类似加分业绩: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 | |||
于 7.5 万㎡的房屋建筑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 | |||||
程咨询中最少包含造价、监理、设计(必须含 | |||||
施工图设计)、勘察四项内容)或监理业绩或 | |||||
造价咨询业绩或设计业绩或勘察业绩。 | |||||
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 |||||
1、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设计单位或勘察单位 | |||||
获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房屋 | |||||
建筑类奖项。每个计 2 分,时间以获奖证书载 | |||||
明的时间为准,本项最多计 2 分。 | |||||
注:证明材料提供证书或获奖材料且在投标 | |||||
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未提供复印件的不计分 | |||||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监理单位)获得 | |||||
资信业 绩部分 | 20 | 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鲁班奖的 计 2 分;获得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房 | |||
屋建筑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计 2 分;本项 | |||||
荣誉奖项 | 8 | 目最多计 1 个,最高计 2 分。 | |||
3、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监理单位)获得省级 | |||||
优质工程质量奖每个计 1 分,市级优质工程质 | |||||
量奖每个计 0.5 分。本项目最多计 2 分。 | |||||
注:证明材料提供证书或获奖材料且在投标 | |||||
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未提供复印件的不计分。 | |||||
4、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造价单位)具有最新 | |||||
省级及以上相关协会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
信用评价 AAA,计 2 分,其他不计分。 | |||||
注:证明材料提供证书或获奖材料且在投标 | |||||
文件中提供复印件,未提供复印件的不计分。 |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 5 | |||||
年(2016 年度~2020 年度)连续 5 年获得省 | |||||
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协会颁发的“守合同重 | |||||
企业信用 | 4 | 信用”荣誉的计 4 分,连续 4 年获得以上荣 | |||
誉的计 2 分,连续 3 年获得以上荣誉的计 1 | |||||
分,3 年以下不计分。 |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方可计分,否则不计 |
分。 | |||||
…… | |||||
注:注:(1)类似加分业绩: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不少于 7.5 万㎡的房屋建筑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咨询中最少包含勘察、设计、造价和监理四项内容)或监理业绩或造价咨询业绩或造价业绩或勘察业绩。 类似加分业绩有效的时限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 5 年内(2016 年 10 月 1日起)。①全过程工程咨询类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②造价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则按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③监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监理业务手册(时间以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订时间为准);④勘察类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则按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⑤设计类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如同时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则按合同协议书中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专项服务业绩以拟承担该服务的咨询单位业绩为准。 (2)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料,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3)投标人所提供业绩须符合企业的资质等级,超越资质等级取得的业绩以及在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时间以前越级承担(含不具备资质非法承担)的业绩均为无效业绩。 (4)投标人应提供表彰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获奖加分按最高奖项(级)加分,不重复计分。 (5)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不计分。 | |||||
2.2.4 (2) | 服务团队评分标准 | 20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3 | 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具有高级工程师的计 3 分。本项最多计 3 分。需提供证明资料 扫描件。 |
监理负责人资格 | 2 | 监理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计 2 分;本项最高计 2 分。 需提供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勘察负责人资格 | 2 | 勘察专业负责人具有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或 水文地质)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
造价负责人资格 | 2 | 造价专业负责人具有工程造价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计 2 分。 需提供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设计负责人资格 | 5 | 设计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计 5 分;本项最高计 5 分。 需提供职称证书的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其他人员 | 6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员:每增加一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加 1 分,最 多加 6 分。 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未提供的不得 分。 | |||
…… | …… | ||||
注: (1)人员业绩的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其人员、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或业绩时间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须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1)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置评分标准可从职(执)业资格、职称、类似业绩、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设置; (2)进行打分的注册证书所要求的注册专业必须与本项目所属的专业资质类别相 关。 | |||||
2.2.4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 | 40 | 进度管控 | 4 | 对进度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信息管控 | 4 | 对综合信息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
安全管控 | 4 | 对安全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
质量管控 | 4 | 对质量管控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
☑ 技术管理 | 4 | 对技术管理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分,无不得分。 | |||
人员管理 | 4 | 对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划分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
☑ BIM 技术运用 | 4 | 对 BIM 技术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运用 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
重点难点分析 | 4 | 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重难点及应对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评分;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 分,无不得分。 | |||
风险管理 | 4 | 对风险管理体系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分,无不得分。 | |||
☑ 合同管理 | 4 | 对合同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评分; 评价为优计 3-4 分,良为 2-3 分,合格为 0-2分,无不得分。 | |||
□投资管理 | |||||
…… |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
2.2.4 (4)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 0 | 内容 | 0 | 图纸完整、满足设计要求,创新合理,方案深度符合要求得10分;图纸较完整、较合理,满足要求得9分;图纸不完整、欠合理、基本满 足要求,得8分。 |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0 | 设计方案合理,符合实际情况,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得8分;设计方案较完整,比较符合实际情况,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建议得7分;其 他情况得6分。 | |||
合理化建议 | 0 | 合理化建议可行且科学合理得2分,合理化建 议不合理得1分,没有合理化建议得0分。 | |||
…… | …… | ||||
注: 1、投标人“设计方案”得分为所有评委个人评审总计分的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 | |||||
2.2.4 (5)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20 | 偏差率 | 20 | 偏差率大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递升1%减0.1分。 偏差率等于0:报价分为20分; 偏差率小于0:偏差率从0开始每降1%减0.1分 (偏差率不足 1%的,按内插法取值)评分只计算本项目总价偏差率 |
2.2.4 (6)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0 | / | 0 | |
/ | 0 | ||||
…… | …… | ||||
评分标准设置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评分标准及分值。 |
注: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各评分因素分值合计应为 100分。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如中标候选人需要排序,排序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如中标候选人不需排序,则应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工作大纲要点、设计方案分析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定标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采用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分三步计算:
(1)将所有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按算术平均的方法计算第一次平均价,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第一次平均价的 90%(由招标人选填 85%-95%的区间值),则该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不进
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2)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小于等于 5 个时,所有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剩余有效投标报价多于
5 个时,应再去掉 1 个最高价和 1 个最低价的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3)将余下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第二次平均价计算,得出经评审的最终评标基准价,基准价计算公式:
S = a1
+ a2
+ .........+ an
n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进入基准价计算的合格投标人有效报价个数。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服务团队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团队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第 2.2.4(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F。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F。
3.2.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的,须判断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招标人可设置投标人实力、信誉、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等)等方面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具有竞争性的,可继续进行下一步评审;认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进入成本评审环节。启动成本评审的标准为:投标人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价 25%(由招标人选填:15%或 20%或 25%)含本数以上,或低于项目控制价(或预算价)30%(由招标人选填: 20%或 25%或 30%)含本数以上。
成本评审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人的说明不能成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 1:形式评审表
形式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2:资格评审表
资格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3:响应性评审表
响应性评审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合格√/不合格×) | ||
1 | 2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评审结论(合格/不合格)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
1.评审项目合格的打“√”,不合格的打“×”。上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则不进入投标文件下一轮的评审。
2.本表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4:不合格情况说明
不合格情况说明
序号 | 投 标 人 | 认定不合格情况的详细原因和依据 |
1 | ||
2 | ||
3 | ||
4 | ||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5: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 6:算术错误检查表
算术错误检查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是否有算术错误 | 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 算术错误调整值 | 与投标总 价的正负偏差率 | 算术错误的原因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7:综合评分表
综合评分表
序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及分值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1 | 资信业绩部分 | …… | …… | |||
…… | …… | |||||
2 | 服务团队部分 | …… | …… | |||
…… | …… | |||||
3 |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 分 | …… | …… | |||
…… | …… | |||||
4 | 设计方案部分 | …… | …… | |||
…… | …… | |||||
5 | 投标报价部分 | …… | …… | |||
…… | …… | |||||
6 | 其他因素部分 | |||||
评审得分(满分 100 分)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本表由评标专家独立打分。
评标专家签字/日期:
附表 8: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 | 投标报价 | x项目成本 评审警戒线 | 比较结果 |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名 | 年月日 |
附表 9: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标单位 项 目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1 | 2 | …… | |
…… | |||
1.资信业绩部分 (基本分 分) | |||
2.服务团队部分 (基本分 分) | |||
3. 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大纲部分 (基本分 分) | |||
4.设计方案部分 (基本分 分) | |||
5.投标报价部分 (基本分 分) | |||
6.其他因素部分 (基本分 分) | |||
最终得分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百分比亦取 2 位小数),第 3 位小数 4 x 5 入。
2.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 10:中标候选人表(有排序)
中标候选人表
排 序 | 中标候选人 | 综合得分 | 投标报价(万 元)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第三名 | |||
…… | …… |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10:中标候选人表(无排序)
中标候选人表
序 号 | 中标候选人 | 投标文 件分析 | 投标报价 (万元) |
… … | …… | …… |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文件试行文本
合同编号:
长沙振业城五期项目 (项目名称)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委托人:咨询人:
年 月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委托人(全称):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沙振业城五期项目(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 。
2.工程地点:位于xxxxxx,xxxxxx,xx路南侧 。
3.工程概况:长沙振业城五期建设工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与映日路交汇处,该 地块总用地面积约 32029.01 ㎡,总建筑面积约:155000 ㎡;规划内容为:4 栋住宅(局部架空,局部 1-2 层为商业、社区等配套用x),0 xxxxxx(0 xxxxxxx),xxxx 0x及相关配套设备用房等。(注:该概况为湖南振业公司暂定方案,最终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复方案及图纸为准))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含 勘察、设计、造
价咨询、监理)。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
具体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 开始起计。
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服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
本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包含全过程咨询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含机械进出场费)、招标代理费、质检费、安装费、新冠肺炎防疫费(湘建价[2020]7 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技术措施费、临时设施费、施工用水及用水措施费、施工用电及用电措施费、对外协调费、产品检验检测费、水电费、测量费、检测费、
报告编制费、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安全措施费、安全xx施工费、管理费、税金(包括“营改增”可能产生的税费增加、含社会保险费、环境税)、现场配合验收费、为达到验收标准而可能增加的整改工程费等所有措施费、社会保险费、环境税、规费和利润等各种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费用。
1.2 全部交易服务费(含发包人应缴部分)和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合同包干总价中。
1.3 全部交易服务费(含发包人应缴部分)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应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含发包人应缴部分)。
1.4 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承包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划委员会价格【2002】1980号文及招标代理合同的规定计取。
1.4 本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由新冠肺炎疫情所产生的所有需采取的防疫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疫情防护费、人工工资涨价、材料涨价等。详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20】7 号)文件。
1.5 长沙振业城五期全过程咨询项目各分项服务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以下内容:一、勘察服务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包含但不限于:
1.含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现场配合验收费、按施工图和完成所有施工的费用、施工措施费、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施工用水及用水措施费、施工用电及用电措施费、对外协调费、产品检验检测费、“营改增”产生的税费增加、成品保护费、为达到验收标准而可能增加的整改工程费等所有措施费、风险等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含社会保险费、环境税)。
2.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措施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委托人将不因任何施工措施而增加签证和费用。
二、设计服务费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
1.本设计费包含设计费、方案专家评审费(含基坑及边坡支护设计专家论证费)、审图会务费、管理费、各项税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报批报建、手续办理、备案、以及各方的协调工作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以上报价包括完成各阶段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咨询人应付的所有税费、差旅费、现场配合费、购买相关保险的保费等,由咨询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调整意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
3.结算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两部分之和,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为计算基数,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以计入容积率面积(包括规定建筑面积和核增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 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不计入容积率面积为计算基数)及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以计入容积率的规定建筑面积和核增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均以竣工规划查丈建筑面积为准。
4.咨询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长沙市的面积计算规范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和控制,若因咨询人计算错误导致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定建筑面积与设计面积差值大于千分之五,需查找原因,并给出书面解释及计算方式,除超过部分不另外计算设计费外,并视情况对咨询人进行经济处罚。
三、监理服务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
1.监理服务期内按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的费用(含投标单位承担本
工程监理应缴纳的税费)。
四、造价咨询服务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
1.完成招标范围内所有费用(含咨询人承担本工程造价咨询应缴纳的税费);
2.完成本咨询服务招标范围内工作所需发生的加班酬金及与前述工作完成所不可或缺的相关工作的费用;
3.预算编制过程中如遇图纸 30%以内的修改,咨询人需对已完成预算无条件修改,如遇图纸重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4.相应工作的人员薪酬、业务费、办公费、差旅费、资料费、通讯费、工地勘察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及制作费、配合费、节假日加班费、专家评审费、新冠肺炎防疫费、合同备案服务费、管理费、税费、规费、利润及完成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
5.中标单价不因招标人整体或分阶段委托咨询服务方式而发生变化;
6.中标单价不因政策性(如颁布新定额需按新定额重新套价等)的调整而做任何调整。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各项目费用如下;
序号 | 服务费用分项名称 | 工程量 | 单位 | 全费用综合单价 | 金额(元 | 备注 |
1. 本项目按暂估建筑面积每平米 报价,结算时按竣工规划查账的总 | ||||||
1 | 长沙振业城五期工程设计费 | 155000 | M2 | 建筑面积为准计算。 2.工程后期存在不做装配式可能性, 若不做装配式,则按投标全费用综合 | ||
单价扣减 10 元/平方米做为结算全费 用综合单价。(不论设计费报价多少)。 | ||||||
2 | 长沙振业城五期监理服务费 | 155000 | M2 | 1.本项目按暂估建筑面积每平米报价,结算时按规划信息中心核算面 积准计算。 | ||
3 | 长沙振业城五期造价咨询服务费 | 155000 | M2 | 1.本项目按暂估建筑面积每平 米报价,结算时按规划信息中心核算面积准计算。 | ||
4 | 长沙振业城五期工程勘察费 | 3690 | M | 1.本项目按暂估详勘进尺 3690米每米报价,结算时委托人、咨询人及监理三方确认的实际 进尺计算。 | ||
5 | 合计 |
。
五、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委托人代表:xx 。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委托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咨询人执正本份、副本份。
委托人: (盖章) 咨询人: (盖章如为联和体投标,则联和体各方均须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如为联和体投标,则联和体各方均须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承接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
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工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提供的设计、勘察、造价咨询、监理、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2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
(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2.1.3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咨询人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人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
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4.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一般要求
5.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5.1.1.1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5.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1 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
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5.1.2.3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
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3 中约定。
5.3.2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6.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6.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7 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6.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
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
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6.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6.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6.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 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 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6.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7.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
定。
7.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8.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8.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
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8.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8.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
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
x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10.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1.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1.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2.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