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规模:省道 222 线,路线起点位于长子县城南,与长子县漳源南路对接,路线总体走向由北向南,沿 S228 旧路进行改造,沿线途经两水村、大堡头村、南河村、 固益村、铺上村、崇瓦张村、关道口村、南张店村,终点段在赵庄煤矿西脱离旧路,继续向南布线,终点位于龙泉村西,与省道长晋线相接,路线全长 15.3km。
长子县交通运输局省道 222 线、358 线、217 线改造工程前期咨询服务项目(3 包)
(省道 222 线改造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服务(初勘、详勘))
勘察合同
甲方(委托方):长子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承接方):中科路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2022 年 10 月
合同书
甲方:长子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中科路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项目名称:长子县交通运输局省道 222 线、358 线、217 线改造工程前期咨询服务项目(3 包)省道 222 线改造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服务(初勘、详勘)
建设规模:省道 222 线,路线起点位于长子县城南,与长子县漳源南路对接,路线总体走向由北向南,沿 S228 旧路进行改造,沿线途经两水村、大堡头村、南河村、固益村、铺上村、崇瓦张村、关道口村、南张店村,终点段在赵庄煤矿西脱离旧路,继续向南布线,终点位于龙泉村西,与省道长晋线相接,路线全长 15.3km。
服务地点:长子县
(一)服务范围: 省道 222 线改造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服务(初勘、详勘)。
(二)服务要求:
1.本项目的勘察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地质勘察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项目所在地关于地质勘察方面的文件、规定。
2.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完成地勘报告,并负责通过审查,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3.如在评审时发现问题要求修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
x项目服务期限为签订合同后 365 天。
(一)资金性质
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或采购人自行支付。
(二)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大写)贰佰零叁万柒仟元人民币(小写:2037000 元);
(三)结算方式:
乙方将勘察成果文件交付甲方,经相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并批复后,支付总勘察费用的 80%,工程开工后支付到总勘察费用的 95%,乙方配合完成项目交工验收并审计完毕后,甲方将费用全部结清。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
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工作给予支持,提供采购需求必须的基础工作条件;
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负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期间,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证甲乙方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甲方的设备设施(如有)的完好无损,如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危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
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六条 知识产权归属
x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
x项目的勘察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地质勘察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项目所在地关于地质勘察方面的文件、规定。
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完成地勘报告,并负责通过审查,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 / %的 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 /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
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 10 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x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
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
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
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甲方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
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响应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说明文件);
3、招标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
4、供应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长子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章):中科路恒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日 期:2022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