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铁镇渎边路东侧二号地块,土地面积 92783 平方米(A 区
xxx渎边路东侧二号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甲方:xxx人民政府;宜兴市人民政府乙方:
为推进xxxxxx片区发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本协议。
一、宗地情况
xxx渎边路东侧二号地块,土地面积 92783 平方米(A 区
80730、B 区 10889、地块之间市政道路地下空间可开发利用面积
1164 xxx),xxxxxxx(X x住宅、B 区商服),容积率大于 1.0 不大于 1.08(A 区:大于 1.0 不大于 1.12;B 区:不大于 0.8),建筑密度不大于 34%(A 区:不大于 32%;B 区:不大于 50%),绿地率不小于 30%(A 区:不小于 30%;B 区:不小于 15%)。
二、投资要求
1、 土地成交后,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在约定时间内持《成交确认书》、《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到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竞得人须负责配建地块xx景观绿化提升、河道水系的开挖和水环境的治理、太湖 200 米退界内的提升景观和退让景观带内原有建筑物改造和修缮、沿太湖堤坝景观提升、宜马快速路
上盖景观提升、水治理等工程(合计投入不小于 3000 万元),竞得人需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应建设费用。
3、乙方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乙方及乙方全资子公司在xxx注册纳税额年度不少于 1 亿元。
4、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xx
x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提供 1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
5、该地块须建设商业业态餐饮、书吧、精品酒店等产品。B区商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销售。
三、开发时序
乙方须在土地成交后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开工、竣工时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履行。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不能替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协议内容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
2、乙方如未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提供本协议,视为成交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
3、xxx人民政府对乙方配建及纳税额等要求另行制定细则,如不符合细则标准,没收履约保证金。
4、如遇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与本协议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则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5、本协议生效以乙方参与招拍挂并正式取得土地为前提。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宜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人民政府;宜兴市人民政府(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