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BFFAZ02076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招标
2022BFFAZ02076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 2022 年 9 月 10 日
目 录
第五章 供货要求 9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5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立项的复函(合发改社 会〔2017〕758 号)
1.4 招标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文旅局、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 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智慧书库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AZ02076
2.3 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AZ02076
2.5 建设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6 建设规模: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与祁门路交口东北角,总建筑 面积 65790 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 x,xxxx 0 x。项目通过
空间交错、抬升下沉的手法,结合玻璃幕墙、下沉广场、斜坡式大台阶以及二层城市观景平台,打
造开敞、亲和的现代图书馆。
2.7 合同估算价:5044.51 万元
2.8 招标范围:智慧书库位于项目主楼西南角 1—2 层,是合肥市中心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承担合肥市调剂书库和物流中心功能。库区建筑尺寸:38.4m*63.4m (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 2000 平方米,书库的最大可用高度约是 8.4m;操作区建筑尺寸:16.2m*63.4m ,采编作业区:9.7m*18.75m,位于一层的夹层;详细见建筑图纸。书库每个分区最大面积应对照消
防规范进行设计;库区有防烟前室,库区尾部有消防门,输送设备穿越防火分区通过防火卷帘以实
现;库区采用顶喷全覆盖的做法。
智慧书库基础配套图纸:详见图纸说明。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智慧书库的深化设计(包括深化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设备加工
制作、采购供货(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专用检测仪器仪表、软件编制、出厂前试运行、检
测)、包装运输和保险(含境内外设备运输、保险、报关、商检、检验检疫)、安装调试(含检测、
验收、单机测试、联动调试、技术资料提交、试运行等)、图书初始化入库、试运行(含检验、验
收、技术资料提交、人员培训)、质保期内维保(含维修、维护、保养)、资料翻译等全过程服务及
项目涉及部分的土建、装饰、机电、信息化等拆改工程、系统集成配合服务。同时包括项目建成后
的运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内容。
1.方案设计
依据招标文件、图纸等内容结合现场实际,开展方案和图纸深化、优化设计及专家论证,并进
行详细设计,直至完成满足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现场土建改造等)。投标人
的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建设、环保、消防等机构的报审及备案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与施工同步的驻现场设计服务,否则违约金为 5000 元/天。 2.施工
依据详细设计方案,负责对现场土建及原有安装按需改造或调整(原有附属物或安装物投标人
在满足设计、规范及安全的情况下自行按需拆除或利用),负责书库装饰施工及全部配套安装及与
外部的协调对接工作(含强电系统、弱电智能化控制系统等所必备的功能设施的对接、协调与安装)。
3.运营配合服务
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投标人须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限内无偿提供以下服务:设备等硬件的维护、
维修;软件的更换和更新;提供系统操作指南并对招标人管理团队和解说员进行操作培训。在运营
期间,提供运营咨询、科普讲座等内容支持和指导。
2.9 交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2.10 交货及安装周期:合同签订后 8 个月
2.11 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2.12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
3.2 业绩要求: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图书馆智能机械书库供货安装(或已完工的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
货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3.3 财务要求: /
3.4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3.7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 年 09 月 10 日 00:00 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 10: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000-00000000,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09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
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2 年 09 月 30 日 10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 9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
徽省)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地 址:潜山路 550 号
邮 编:230001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2865413、63509989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 x:000000
联 系 人:xx
电 话:0551-66223668、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 000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xxxxxxxxxxxxx 0000 x
电 话: 0551-66223530、66223546
9. 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9.2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 》 ( 官 网 链 接 :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xx000-x0x0-00xx-x0x0-00xxx0xx0x00.xxxx)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 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
可):
标段简称:1 标段
光大银行xxxxxxx
xx: xx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76700188013378403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23701021000135582262566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工程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中的“项目名称”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 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按相关规定提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 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
1.12.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2.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最高项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修改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时间:2022 年 9 月 20 日 17 时 30 分前。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5044.51 万元 □有,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的报价应包含所投货物的供货、包装运输及保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税费等所有工作和应有费用。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第三类: √□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段 /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现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函存在明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 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 (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 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是否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 🗹不允许 □允许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5)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第一中标候选人 1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书面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1)形式: 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退还: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退还(无息) (4)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5)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6)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x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 等相关资料(如有)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x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 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投标所需资料 | (1)对于编制投标文件时所需的资料,由投标人自行扫描后通过相应端口上传。投标文件总容量不超过 200M,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上传的投标文件大小,并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防止缺项漏项。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资料具体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可。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 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6)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符合《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 号)规定,投标文件提供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 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10.3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 (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 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 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
10.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10.5 | 本地化服务 | x项目是否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
10.6 | 投标专用章的效力 |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单位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有授权文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单 位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
10.7 | 其他 | (1)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2)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8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等章节中“买方”和“卖方”,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9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 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
10.10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0.1 | 付款方式 | 1.完成图纸深化确定方案并进行排产后,支付合同额的 20%,中标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担保;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完成货物供货及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的 80%支付; 3.全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中标人将结算资料报至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2 年,免费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若中标人决定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定案价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尾款;若中标人决定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竣工结算完成且取得竣工备案表后 2 个月内累计付至该项目结算定案价的 97%,剩余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免费质保期(2 年)终止后按约定进度返还 质量保证金(无息)。 |
10.10.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 (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含资格评审业绩和商务评分业绩):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人投 标文件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评分情况进行公示,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示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
10.10.3 | 特别提示 | 1.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 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唱标信息内容与投标函中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中内容为准。 4.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件)。 5.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品牌(或型号)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技术条款偏差表》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 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
10.10.4 | 招标人重要提示 | 1.检测(含破坏性实验):检测单位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中标人应响应合肥市重点局工程检测相关文件要求。 2.中标考察:中标后招标人将有权组织对中标人投标业绩(包括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进行实地核实,如业绩存在问题,将报市公管局处理,中标人需做好相应配合工作。软装、布展和雕塑在实施前,需经招标人考察同意后方可实施。 3.工期紧:工程工期紧,需考虑因工期紧,赶工可能产生的费用。对延误工期等违约行为,将严格执行合同有关处理条款。无正当理由,节点工期滞后 15 天,建设(监理)单位约谈、书面通知后无明显效果的,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人需在接到招标人终止合同通知 14天内退场,由招标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按审计部门审计定案价结算。建设、监理单位将对所有节点工期进行考核,工期延误处罚见专用条款及重点局相关规定。同时,相关违约金已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本项目工期紧,必须考虑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赶工投入,投标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中标后不予调整。 4.自行踏勘现场:投标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现场,对有异议项目在答疑规定时间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中标后不得提出变更。 5.严格遵守合肥市重点局相关制度:投标人自行在市重点局网站下载学习《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材料管理办法、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相关规定及局、分局、处室相关文件,中标后须无条件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将依据相关办法从严从重处理。 6.履约风险提示: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接到招标人和监理人书面违约告知后,中标人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明显的,且违约 时间超过 15 天后,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要求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 14 天内退场,并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按审计部门审计定案价进行结算。 7.本工程为市重点工程,考察、参观、检查等工作较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按要求安排迎检工作,否则将按照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违约金处理。施工过程中,建设、环保、城管、交通、宣传等主管部门对项目有相关要求的,投标人按要求执行,费用自行考虑,后期不予调整。 8.成品保护:竣工验收移交前现场所有设施设备由中标人负责看护。 10.国家规范、行业标准、设计、建设主管部门或重点局要求、招标文件、清单答疑不一致时,以较高的要求为准。 11.本工程涉及的专业较多,总包单位已进行暖通、设备安装、强弱电等各类施工,管线布置极为复杂,投标人进场后施工较困难,可能涉及对总包单位已完成管线的拆除恢复工作,请投标人自行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补偿,如果涉及拆除恢复管线,必须严格按原施工现状恢复(并提供施工前后相关影像资料)并由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通过。 投标人进场施工时,严禁暴力施工,配合总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如涉及破坏总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已完成的工作面,需无条件恢复。 中标人进场后,如涉及对总包单位已装饰完成的墙体开槽布线施工的,需按原施工情况原样恢复,并按建筑相关规范做好相应处理,保证后期开槽处不会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费用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本工程涉及童话半岛、智慧书库、阅读空间、市民驿站、展示中心、文旅走廊 6 大板块以及大楼亮化工程、供电工程、智能化工程、智慧书库建设等智慧化建设、专业定制阅读书柜、室内艺术软装、专题展示馆布展暨室外景观雕塑、厨房用具等,投标人需综合考虑后期系统运行各板块和各专项施工需求不同的部分调整及衔接等,费用不予调整。 12.本工程施工,请投标人自行考虑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的费用,此项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 13.总承包服务配合费和水电费为: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分包服务费、水电费合计为合同价的 1.5%交纳给总包单位。具体为:水电费为千分之七(临时用水电总包单位提供总配驳接点,由中标人自行挂表接引,若不挂表计量临时用水电费为合同价的 7‰),总包服务费为千分之八。 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内容如下: 13.1.总承包单位一般义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1.1.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 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个标段范围内全部工程的现场组织管理及配合。包括对本标段的建筑、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和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及配合。除了自身的施工范围之外,总承包单位还必须投入专业人员、设施,设置专门机构为随后进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组织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总承包单位应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组织、协调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及配合,督促相关专业深化设计及土建配合预埋预留的施工图的及时完成,不能因此而影响总体进度计划的完成,也不能因总承包管理不力,各专业施工时间、空间上的混乱和工序的不能衔接而造成重大损失。土建配合预埋预留施工图经设计人、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施工。 13.1.2.图纸会审:总承包单位协助发包人组织各分包专业进行图纸综合会审,协调解决因图纸问题导致各专业分包单位内部及其不同单位间产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各专业分包单位派技术人员参与讨论,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成稿,分发给各专业分包单位。 13.1.3.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工具:总承包单位应向各分包单位提供井架、塔吊等垂直运输装置和机械,包括机驾人员的操作,但进出垂直运输工具的装卸货工作由分包单位负责。 13.1.4.施工脚手架:在施工脚手架尚未拆除前,总承包单位应向各分包单位无条件提供现有的施工脚手架和现成的爬梯等设施使用,分包单位必须配合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要求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在总承包单位拆除脚手架前进行相应工程施工,需要总承包单位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的,总承包单位有权向分包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13.1.5.施工场地: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其施工及材料、设备堆放所需场地面积、部位等要求,以便于总承包单位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对于临建设施,总承包单位按专业分包单位提出统一规格标准搭设的要求,并对现场场容场貌进行管理,分包单位不得私自乱搭乱建。 13.1.6.施工临时道路: 总承包单位应协调各分包单位的施工顺序、设备、材料进场时间、车辆流量控制,现场施工临时道路布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主干道及排水沟统一铺设、统一维护,确保施工道路畅通排水无阻。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临时道路的修筑和使用期间的维修和保养。 13.1.7.施工用水、用电接驳口:(1)总承包单位提供供水龙头及安设分电箱,以确保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方便,并确保足够 的用水、用电施工负荷。负责地下室、通道、楼梯等公共通道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临时照明和维护。(2)总承包单位必要时有义务为分包单位提供高压水泵,同时派专人管理。 (3)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及服务费、现场水电费按本合同协议书相关条款约定执行。(4)为了防备电网供电故障或电力供应不足,分包单位自行准备发电机以作临时供电用。 13.1.8.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施工完成后的孔洞(含结构和墙体)、沟槽的填补、塞缝、补灰、收口工作等,由此发生费用已含在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中,但不含二次修补的费用。 13.1.9.场地清理:各分包单位应做好各自的剩余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的标段内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由于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按要求清运,影响总承包或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及现场安全xx生产,总承包单位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组织进行清理外运,并向该分包单位收取相应费用。 在竣工退场前,分包单位的建筑材料和搭设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清场清运。 13.1.10.安全设施:①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内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和标志;在“四口五临边”设置安全围板和警示标志。分包单位在需要拆除有关安全设施的时候,必须上报总承包单位统一安排。 ②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应在本单位施工范围内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 13.1.11.轴线与标高:总承包单位有义务为各分包单位提供轴线和标高的控制点,包括在每层每房间及必要的位置设有标高控制线,以供各分包单位作施工定位和高程使用。 13.1.12.其他: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管理(含需要总承包单位配合进行资料盖章等)。 13.2 分包单位一般义务 13.2.1.分包单位要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满足招标人与总承包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在工期、质量、安全、现场xx施工等方面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 13.2.2.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必备条件:(1)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由招标人确认为分包单位的证明文件;(2)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经专业分包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①施工方案简介。②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③主要技术措施方案。 ④质量保证措施。⑤安全与环保保证措施。 ⑥ 材料设备进场计划。⑦劳动力进场计划。 13.2.3.质量管理基本义务:(1)对分包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工艺过程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2)实施有关质量检验的规定,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3)对工序间的技术接口实行交接 手续。(4)提供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产品合格证及质保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做好不合格品处理的记录及纠正和预防措施工作。(6)加强成品保护。(7)认真做好本分包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8)按合同规定做好本分包工程的回访保修工作。(9)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作出事故分析调查及善后处理意见。 13.2.4.进度管理基本义务:(1)编制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2)按总承包要求执行月报或周报(3)顾全大局,主动做好协调工作:①参加有关分包工作协调会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工程协调。②及时根据总承包单位工作安排主动调整进度计划。③在进度上有任何提前及延误应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④分包单位有权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协调的建议,总承包单位应作出书面回复和解决。 13.2.5.安全、消防、现场标准化管理等的基本义务:(1)遵守各种安全生产规程与规定:①遵守国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程与规定,以及总承包单位和招标人提出的各种安全生产规定。②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识别和评价危险源,必须制定管理方案,并认真实施。③接受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④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复印件汇总后报总承包单位检查备案。⑥分包单位有义务保护现场各项安全、消防设施,如施工脚手架、临边护栏及消防器材等,不得擅自变更及增加施工荷载。⑦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监控,参与工地的各项安全、消防检查工作,并落实有关整改事宜。⑧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报告,并作出事故分析调查及善后处理意见。(2)做好消防与治安管理工作:(3 做好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①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根据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安排施工场地,经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②遵守xx施工的有关规定,维护好安全防护设施。 13.2.6.进场材料管理的基本义务:(1)各分包单位应指定专人 负责对进场所需材料的管理,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关于进场材料管理方面的要求。7、劳动力管理基本义务:(1)各分包单位有责任约束所属员工遵守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政府、法律、法规、招标人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现场xx施工有序地进行。 14.本工程施工期间对于投标人总公司的相关规定: 投标人总公司按照其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且不低于一月一次的频次安排相关人员对本工程进行质量、安全xx生产等各环节进行巡查,出具相关报告交给建设单位,每缺少一次巡查,建设单位对投标人处违约金 10 万元。 15.投标人投标前需自行现场勘查由总包单位施工的部分智能化预留预埋,如存在问题,投标前提出,中标后如预留预埋不 满足施工要求,中标人需自行解决,费用不予调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6.本项目要求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若获得“鲁班奖”给予中标整个合同审定结算价 1.5%的奖励,未获得“黄山杯”给予中标整个合同审定结算价 1.5%处罚。 17.为了防备电网供电故障或电力供应不足,分包单位自行准备发电机以作临时供电用。 18.投标人应做好剩余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至总承包单位的标段内指定集中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外运。由于中标人未能及时按要求清运,影响总承包或其他分包单位施工及现场安全xx生产,总承包单位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负责组织进行清理外运,并向中标人收取相应费用。在竣工退场前,中标人的建筑材料和搭设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清场清运。 19.本工程施工难度较大,请投标人自行考虑组织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的费用,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0.项目经理不得以生病、离职、住院、受伤等理由提出变更,否则项目经理更换处违约金 50 万元。 21.图纸会审:总承包单位协助招标人组织各分包专业进行图纸综合会审,协调解决因图纸问题导致各专业分包单位内部及其不同单位间产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各专业分包单位派技术人员参与讨论,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成稿,分发给各专业分包单位。 22.图纸深化:中标人进场后应安排专业团队进行图纸深化,该团队需经使用单位合肥市文旅局考核通过方能上岗,图纸深化限期完成,否则总工期超出后按合同收取相应违约金。 23.投标人中标后 20 个日历天内需完成二次深化设计。其深化设计方案应在满足项目总体设计的前提下,达到招标人(市重点局和市文旅局)需求后,方可排产。 24.中标人根据招标人要求设计并制作的视频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无版权纠纷,其著作权归采购人所 有。 | ||
10.5.5 | 关于本招标文件业绩所述“公共建筑” 的定义 | 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冷藏库等) 以及其他(如派出所、仓库、拘留所)。 |
10.5.6 | 项目设计要求 | 1.本项目深化设计方案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达到相关设计深度规定,满足业主方、建筑设计方对本专业工程的要求,确保施工图纸通过审查验收。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深化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装备选型、作业管理、作业效率、效能评估及设计施工图纸等。 2.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建设中各个阶段设计、管理、实施等方 案,认真做好与建筑相关的预埋构件、强弱电桥架、消防设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空调设施、电力设施、照明设施等各关联建设内容的具体设施方案、施工图纸等。 3.投标人要配合建筑设计方,提供智慧书库中各设备、装备的荷载要求和电机功率清单等相关技术参数要求。 4.深化设计方案应依据业主方的要求和实际应用,结合投标设 计方案进行完善,主要是针对原设计方案中不详细、错漏矛盾、不明确的细部构造安装节点作法的修正,依据现场实测实量结果对原设计进行深化优化,深化设计不得更改原设计总体思路。深化设计应注意: 1)货架施工图深化设计应能够满足货架构件的生产、加工和施工安装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消防、电气管道、传输轨道等相关配件安装的安全性、可行性、稳定性、科学性等要求。 2)在满足国家规范及技术说明书的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原设计方案和业主方实际需求,对施工关键节点构造、运转设备的结构及性能指标进行深化设计。 3)深化设计图纸应满足原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经过设计总承包单位、业主方、监理及项目总包单位批准确认后方可实施。 4)深化设计不能对项目建筑结构已完工部分造成破坏或对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功能产生不利影响。 5)投标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必须满足建筑消防及节能相关规 范、规定要求。 | ||
10.5.7 | 项目实施要求 | 1.提供智慧书库中各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协调工作,整合各设备硬件的机械接口、尺寸。提供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的硬件和软件,做好系统与硬件设施的衔接。 2.提供智慧书库设备安装过程中现场的施工安全及卫生管理,有效协调各不同施工工种安装顺序与秩序,严格控制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安装、系统调测、系统上线、试运行、验收。 3.提供智慧书库内标志设计、地面动线及作业区块划线设计。 4.设备材料质检、运输、检测、专家评审及其他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5.要求配合智能化系统完成系统集成、测试等工作,要求系统各接口标准化、全开放,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6.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招标规则,全程配合招标过程各相关规定与要求。 7.投标人须提供包括材料样品、产品说明书、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等,若所有送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合约及设计有关要求的视为不合格。 8.投标人应主动了解项目智慧书库与建筑结构施工、装饰施工、智能化施工及其它各相关工程中存在的技术节点问题,并制定科学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 9.对投标人要求: 1)承包范围内各专业施工的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并不限于所有设备供应商、安装单位等管理协调工作。 2)投标人设计方案中要求提供有关设备预埋构件、地坪平整度、高压细水雾系统等安装技术条件图。 3)投标人应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方案。服从业主方对产品品牌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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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质量检测、性能测试、科学施工管理;服从项目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协调、安全xx、绿色环保施工管理。 4)投标人必须提供项目建设中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的防火、防盗、防水、防污染等相关保护技术措施。 5)投标人应仔细研究项目的总进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修改编制施工计划、组织材料、垂直运输等相应的施工组织方案。如因投标人的协调不力造成施工工期延误、质量问题与额外增加施工等费用,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投标人在投标前到现场考察,以便对拟建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解,在投标中充分考虑到进场临时道路、临时用水排水、临时用电、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脚手架等已完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充分考虑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因素,指定有针对性、可行的安装施工方案。 7)投标人应严把质量关,凡因产品、施工质量低劣引起的返工、 停工等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业主方有权视情节追究其相关责任或违约责任。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制造许可证及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无需提供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业绩要求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含网址);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合同包含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 10 分;
(2)最近一次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0 分(含 10 分)到 15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6 个月;
(3)最近一次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15 分(含 15 分)到 20 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12 个月;
(4)最近一次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 20 分(含 20 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 24 个月。
信誉要求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要求)
本地化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否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要求 □不要求本地化服务的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人员;
(2)投标人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注册成立的;
(3)承诺中标即在合肥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设立服务机构,或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4)委托相关单位作为服务机构。
其他要求
注:对于本地化服务要求第(1)种情形的,应当提供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第(2)种情形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第(3)种情形的,应当提供承诺函;第(4)种情形的,提供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3.1.1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货物采购及安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及安装周期、交货及安装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及安装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及安装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可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可包含对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货物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2.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2.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不含报价);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安装方案;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分项报价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4.5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4.6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及安装周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
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
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
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
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制定依据】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电子招标投标】第二条 x规程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适用范围】第三条 x规程适用于《合肥市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资产类项目。
【职责分工】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电子服务系统】第五条 为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的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第六条 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具备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功能,为行政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交易主体信息库】第七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和管理合肥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以下简称主体库),对入库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主体库成员应及时对其注册的信息进行维护,并作出信用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当主体库中填写的文字信息与上传扫描件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扫描件为准。
投标文件引用的主体库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
【数字证书】第八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招标文件制作】第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第十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招标文件获取】第十一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
件。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第十二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
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投标文件制作】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
件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投标文件上传】第十四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投标截止时间】第十五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开标环节】第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现场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的情形,投标人应按照招标(磋商、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
程。
【解密特殊情形】第十七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
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评标环节】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二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询标环节】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评标报告】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意外情况】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处理流程】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
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规程解释】第二十五条 x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施行时间】第二十六条 x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 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商务部分: 28 分 (2)技术部分: 42 分 (3)投标报价: 3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确定评标价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计算 ①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取所有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②当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 a.其中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 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 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 b.其中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 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70%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取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 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评标价平均值。(如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且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标段商务及技术文件总分*60%的投标人为 1 家时,则该投标人评标价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注:如出现无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3)确定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平均值*C 值 C 值确定如下: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 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
对应的 C 值 余数 | C 值 | |||||
0 | 0.95 | |||||
1 | 0.96 | |||||
2 | 0.97 | |||||
3 | 0.98 | |||||
4 | 0.99 | |||||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 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制造商的资质要求 (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生产/制造许可证(如有) | 具备有效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的业绩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本招标项目不适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及安装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交货及安装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及技术服务和质保 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一致 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证书颁发等单位提供的变更说明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其它情形 | 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 件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投标人具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 | ||||
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投标人认证 | 3 分 | 认证证书,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证书中 | ||
应能体现发证机构已获认监委认证或能体现该证书可 | ||||
在认监委网站查询,否则须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认 | ||||
监委网站对证书发证机构的查询截图作为评审依据。 | ||||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已完工的图 | ||||
书馆智能机械书库供货安装或图书馆智能分拣系统供 | ||||
货安装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每 | ||||
提供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提供合同得 1 分,提 | ||||
供合同和验收报告得 2 分),满分 6 分。 | ||||
2.2.3 (1) | 商务评分标准 |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 ||
(1)合同; | ||||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 | ||||
投标人业绩 | 6 分 | 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 ||
(3)中标通知书; | ||||
(4)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含网址); | ||||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 | ||||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 | ||||
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 ||||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 | ||||
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 ||||
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 | ||||
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 ||||
4.本项仅计取 3 个得分业绩。 | ||||
人员配备 | 4 分 | 1.投标人拟任项目管理人员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或 PMP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得 2 分,满分 |
2 分; | ||||
2.投标人拟任项目高级技术人员同时具有嵌入式系统 | ||||
设计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的得 2 分,满分 | ||||
2 分; | ||||
注:需提供资格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 | ||||
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上述人员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 | ||||
意连续 6 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 ||||
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 | ||||
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 | ||||
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 | ||||
一项即可。 | ||||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 | ||||
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 | ||||
已完工的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合同业 | ||||
绩,合同内容包含智能机械书库供货安装(或智能分拣 | ||||
系统供货安装)类似业绩,提供一个得 1 分,共 2 分, | ||||
不提供不得分。 | ||||
注: | ||||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 ||||
(1)合同; | ||||
(2)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验 | ||||
收证书或买方开具的证明等);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2 分 |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公示网站截图(含网址); | ||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 | ||||
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 | ||||
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 ||||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 | ||||
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 | ||||
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 | ||||
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 ||||
4.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在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 | ||||
经理) | ||||
5.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 |
的项目负责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任意连续 6 个月的 | ||||
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 | ||||
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 | ||||
机构。 | ||||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 | ||||
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 | ||||
一项即可。 | ||||
1.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CS3 级 | ||||
及以上的得 2 分; | ||||
2.投标人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图书馆联盟或行业协会组 | ||||
投标人证书 | 4 分 | 织的系统技术平台开发,或获得联盟或协会颁发相应证 | ||
书的得 2 分。 | ||||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 ||||
要求书库空间消毒净化应达到消毒净化空间均衡无死 | ||||
角,消杀空间人机共存,消毒材料绿色环保。净化后空 | ||||
气质量检测指标:甲醛≤0.1mg/m³,菌落总数≤ | ||||
书库空间消杀方案 | 3 分 | 150cfu/m³,要求物体表面自然菌去除率≥90%。 注:投标文件中: | ||
(1)提供单体最小消杀空间≥1000 ㎡的案例及检测证 | ||||
明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 ||||
(2)提供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图书还书消毒杀菌的一体化实现解决 | ||||
方案,方案满足多本还书操作,不仅可以多本图书消杀, | ||||
嵌入式还书机方案 | 3 分 | 同时对图书表面以及内部进行消杀,并具备满箱自动换 箱等功能 图书消杀杀菌率不低于 97%。 |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供支持以上功能国家认可的相关第 | ||||
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扫描件,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 ||||
投标人提供的软件系统:采用成熟、流行、通用的数据 | ||||
库系统并支持广泛的部署平台;同时需考虑数据库的容 | ||||
灾备份,系统安装方便,在程序中提供数据维护工具; | ||||
软件方案 | 3 分 | 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相关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 ||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得 1 分,提供相 | ||||
关软件著作权,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最多不超过 2 分。 |
1.结合本项目的整体技术需求及未来业务扩展,兼顾存 | ||||
储中心和流通中心,提供整体设计方案。方案合理性、 | ||||
高效性、内容完整性,可实现性;后期扩展方案思路清 | ||||
晰、方便、性价比高。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的优良差得 | ||||
分,较好 2≤F≤3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F<1 | ||||
分。 | ||||
2.供方案所需的设计图纸。需要至少包括:方案设计图、 | ||||
整体设计方案 | 9 分 | 货架方案设计图、书箱设计图、堆垛机和提升机大样图 | ||
以及输送设备的局部图等。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的优良 | ||||
差得分,较好 2≤F≤3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 | ||||
F<1 分。 | ||||
3.结合以上内容的设计,需提供智慧书库建设的清单及 | ||||
报价等相关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的优良差得分, | ||||
较好 2≤F≤3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F<1 分。 | ||||
提供方案所需的能力计算。需要至少包括总藏书量(以 | ||||
单册图书厚度 18mm 为测算依据)、借阅响应时间、分 | ||||
2.2.3 (2) | 技术评分标准 | 能力计算 | 3 分 | 拣能力计算、总用电负荷、堆垛机出入库能力等计算说 明书。 |
优良差得分,较好 2≤F≤3 分;一般 1≤F<2 分;较 | ||||
差 0≤F<1 分。 | ||||
提供立库堆垛机出入库效率不少于 800 箱/小时的解决 | ||||
堆垛机方案 | 3 分 | 方案,需提供详细的计算方法及效率分析书进行评分, | ||
较好 2≤F≤3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F<1 分。 | ||||
1.根据投标人提供详细拣选站台功能及计算方法的合 | ||||
理性,高效性进行综合评分,较好 1≤F≤1.5 分;一般 | ||||
0.5≤F<1 分;较差 0≤F<0.5 分。;; | ||||
拣选站台方案 | 3 分 |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书箱以及拣选站台方案设计的合 | ||
理性,体现书箱和拣选站台配合的便捷性、高效性,根 | ||||
据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分,较好 1≤F≤1.5 分;一般 0.5 | ||||
≤F<1 分;较差 0≤F<0.5 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分拣系统的分拣流量满足 4000 本/小时 | ||||
分拣设备方案 | 3 分 | 的解决方案,需附详细计算说明,根据计算方法及效率 | ||
分析书进行综合评分,较好 2≤F≤3 分;一般 1≤F< |
2 分;较差 0≤F<1 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 AGV 的设计方案,需具备高效的运 | ||||
AGV 方案 | 3 分 | 载能力,根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分,较好 2 | ||
≤F≤3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F<1 分; | ||||
根据投标人所投本项目主要设备材料(堆垛机、货架、 | ||||
分拣设备、提升机、AGV、嵌入式还书机等)品牌的市 | ||||
场占有率、产品性能、获得荣誉等多方面对投标人所选 | ||||
品牌响应要求 | 2 分 | 产品品牌档次进行综合评分,满分 2 分。(品牌推荐范 | ||
围:详见品牌清单表) | ||||
较好 1.5≤F≤2 分;一般 1≤F<1.5 分;较差 0≤F<1 | ||||
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预约图书、实体书、电子资源一体化 | ||||
解决方案,具备现场图书无接触预览、现场借还图书、 | ||||
图书预取借还消杀一体化方 案 | 3 分 | 图书即时消毒杀菌出库条件的一体化解决方案,需提供 详实方案及实物演示视频,根据视频内容及技术方案书 | ||
的合理性进行评分,较好 2≤得分≤3 分;一般 1≤得 | ||||
分<2 分;较差 0≤得分<1 分; | ||||
对项目涉及的图书业务建成后的运营服务做一个完整 | ||||
的规划,并对运营服务涉及的各个服务对象、流程进行 | ||||
运营方案 | 3 分 | 详细描述、分析和说明。 根据投标人提供运营方案的 | ||
优良差得分,较好 2≤得分≤3 分;一般 1≤得分<2 | ||||
分;较差 0≤得分<1 分。 | ||||
1.对项目涉及的智慧书库业务动线做一个完整的规划, | ||||
并对各个子模块和功能组件、流程进行详细描述、分析 | ||||
和说明。同时优化方案,体现出艺术性、观赏性等。 | ||||
根据投标人提供动线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 2≤F≤3 | ||||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F<1 分。 | ||||
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 | 7 分 | 2.结合本项目特点,制作业务全流程动画展示(纯动画 展示时间不少于 5 分钟,整体方案演示不多于 10 分钟),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整体动画内容进行评分,动画包含单 | ||||
不限于还书入库、图书消杀、堆垛机作业、图书拣选、 | ||||
图书归还、图书分拣、图书出库、馆际调拨等环节,方 | ||||
案较好 3≤F≤4 分;一般 1≤F<3 分;较差 0≤F<1 |
分。 | ||||
本项目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封装和递交按下列要求 | ||||
执行,如未按下列要求编制和提供的,可能导致智慧书 | ||||
库业务动线方案不得分: | ||||
1.电子版设计方案:一式两份(采用 U 盘存储介质一份, | ||||
采用光盘存储介质一份)。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密 | ||||
封提交。 | ||||
2.受疫情影响,本项目动画展示递交要求如下: | ||||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小时内在安徽(合 | ||||
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文件签收台递交。若投 | ||||
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或未按规定地点递交,则智慧书库业 | ||||
务动线方案不予接受。 | ||||
A.如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B.如委托专人递交的,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有 | ||||
效身份证件。 | ||||
(2)具体位置从合肥市要素大市场东门乘手扶电梯至 | ||||
2 楼平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门口签 | ||||
收台。 | ||||
注:①演示文档在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评审时由评标 | ||||
委员会进行播放,无需投标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播放时 | ||||
间详见前述要求。如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无法播放 | ||||
的,则视为放弃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演示环节。 | ||||
②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其他各类形式进行的方案汇 | ||||
报,否则智慧书库业务动线方案不得分。 | ||||
1.免费培训方案:承包人针对本项目为操作人员、技术 | ||||
人员制订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目标。 | ||||
2.针对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的内容:(1)响应方案、时 | ||||
培训以及售后服务方案 | 3 分 | 间、备品备件供应、系统运行的保障配合措施、质保期 间和期满后的维保、升级支持等;(2)本地化服务队伍 | ||
专业齐全,有切实的本地化服务措施,能够提供本地化 | ||||
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体系的可行性、完整性等,提供 | ||||
快速有效的售后服务响应;(3)具有特色化、创新性的 |
售后服务措施。 根据投标人提供方案的优良差得分,较好 2≤F≤3 分;一般 1≤F<2 分;较差 0≤F<1 分。 | ||||
(1)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2.3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评标价 | 30 分 | 即为*.**%。 (2)评标价得分计算 ①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②当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F=30。E1=0.5,E2=0.3。 当评标价得分为负时,均按 0 分计算。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次平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2.2 得分计算的确定
(1)商务部分得分 A 的计算
投标人本章第 2.2.3(1)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该目打分的平均值确定。
(2)技术部分得分 B 的计算
①首先,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偏差率
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纵向偏
差率(该评委最高与次高技术打分的差值占该评委最高技术打分的百分比);
针对上述评委确定的最高技术打分的投标人,计算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技术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的横向偏差率(该投标人最高技术打分与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差值占其他评委对该投标人平均技术打分的百分比;出现同一评委不同投标人的最高技术打分相同时,分别计算确定);
当纵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20%,同时横向偏差率达到或超过 15%时,该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 2 名或以上评委技术打分同时出现上述情况时,纵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纵向偏差率最大的相同时,以横向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横向偏差率最大的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评委最高与次次高技术打分的偏差率,该偏差率最大的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均纳入上述情形进行偏差率计算(详见示例标示);上述差值按绝对值计算;
示例:如某项目的投标单位共 6 家,共有 5 位评委参与评审,评委进行技术打分分值见下表,
现列举其中 1 位评委相关计算,具体如下:
技术打分分值 | |||||
评委名称 | 评委 1 | 评委 2 | 评委 3 | 评委 4 | 评委 5 |
投标单位 1 | 28.0 分 (最高分) | 30.0 分 (最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单位 2 | 28.0 分 (最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4.0 分 (次高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单位 3 | 26.0 分 (次高分) | 28.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次高分) | 25.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高分) |
投标单位 4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8.0 分 (最高分) | 23.0 分 (次次高分) | 20.0 分 (最低分) |
投标单位 5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4.0 分 (次次高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次次高分) |
投标单位 6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22.0 分 (最低分) | 30.0 分 (最高分) |
列举评委 1 纵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纵向偏差率 | 【(28.0-26.0)÷28.0】×100%=7.14% | ||||
例举评委 1 横向偏差率计算 | |||||
评委 1 的横向偏差 | 对投标单位 1 计算横向偏差={28.0-[(30.0+22.0+25.0+20.0)÷4]}÷ [(30.0+22.0+25.0+20.0)÷4]×100%={28.0-24.25}÷[24.25]×100%=15.46% | ||||
对投标单位 2 计算横向偏差={28.0-[(28.0+28.0+24.0+22.0)÷4]}÷ [(28.0+28.0+24.0+22.0)÷4]×100%={28.0-25.50}÷[25.50]×100%=9.80% |
②其次,根据评委技术部分打分汇总(以下简称“技术打分”),计算打分差值
a.当未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根据评委对其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技术打分进行排序,计算该评委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
所有评委中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其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当出现技术打分差值最大的评委为 2 名或以上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如次差值也相同时,则计算该情形的评委次次最高与最低技术打分的差值,次次差值最大的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依此类推。若最终仍然无法判断的,由评标委员会随机确定 1 位该情形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
注:技术打分相同的,一并纳入同情形差值计算(详见示例标示)。
b.当出现上述①中评委的技术打分不纳入投标人得分计算的情形时,不再计算技术打分最大差值,直接进入下一步计算。
③再次,计算技术部分得分 B
依据上述①②的判断,按照剩余各评委的技术部分(本章第 2.2.3(2)目)中对应的各评分(评审)因素的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为该评分(评审)因素的得分;各评分(评审)因素得分的和,即为投标人的技术部分得分 B 。
(3)以上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委对技术打分在招标文件第 2.2.3(2)目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3.2.4 投标人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得分=A+B。
3.3 报价文件公布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对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进行公布。
3.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款、第 2.1.3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4.3 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3.5.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A+B+C。
3.5.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在线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 评标结果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1、完成图纸深化确定方案并进行排产后,支付合同额的 20%,中标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担保;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完成货物供货及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的 80%支付;
3、全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中标人将结算资料报至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2 年,免费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若中标人决定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定案价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尾款;若中标人决定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竣工结算完成且取得竣工备案表后 2 个月内累计付至该项目结算定案价的 97%,剩余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免费质保期(2 年)终止后按约定进度返还质量保证金(无息)。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
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货物交付时;
(2)合同货物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货物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货物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货物的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货物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货物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货物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货物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货物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货物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货物,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
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
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
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
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
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货物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货物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货物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向合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x《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 。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词语定义的不同约定: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1.6 联合体
1.6.3 联合体各方对联合体牵头人的授权范围: 。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货物单价跌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货物单价涨幅以分项报价表中载明货物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卖方在分项报价表中载明的货物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货物单价
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 2 种方式: 。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完成图纸深化确定方案并进行排产后,支付合同额的 20%,中标人需提供同等额度的担保;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完成货物供货及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的 80%支付;
3、全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中标人将结算资料报至招标人办理结算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2 年,免费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若中标人决定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定案价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尾款;若中标人决定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竣工结算完成且取得竣工备案表后 2 个月内累计付至该项目结算定案价的 97%,剩余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免费质保期(2 年)终止后按约定进度返还质量保证金(无息)。
注:(1)若中标人决定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结算定案价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尾款;若中标人决定不采用 “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替代工程质保金的,则竣工结算完成且取得竣工备案表后 2 个月内累计付至该项目结算定案价的 97%,剩余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免费质保期(2 年)终止后按约定进度返还质量保证金(无息)。
(2)质保金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中标人维修处理到位;若在期限内维修不能解决的或质量问题有反复的,由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处理,所需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
质保金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中标人维修处理到位;若在期限内维修不能解决的或质量问题有反复的,由招标人委托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处理,所需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
乙方不配合决算审计的,如:不提供完整的资料、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资料等,经甲方催告后 15 日内仍然不配合的或没有完成的,甲方有权利单方委托进行审计,并以此审计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以上付款,招标人将以转账方式支付,招标人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向甲方发出付款申请,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且承包人均要向发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缺陷责任期到期前,使用单位与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施工单位需配合验收,如有质量问题,使用单位有权发函索赔。
质保金规定:
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承包人维修处理到位;若在期限内维修不能解决的或质量问题有反复的,由发包人委托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处理,所需维修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扣除。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和客户投诉项前提下,30 日历天内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质保函相关要求:
(1)必须选择经营和信誉良好的银行、国有建设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经营和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
(2)中标单位必须提供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
(3)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工期延长问题,保函担保期限必须超过缺陷责任期满后 6 个月;如发生工期延长进而延长质保期的情况,中标单位必须重新开具延期保函或重新投保;
(4)中标单位投保前,须提前报送保险条款和保单各项内容,发包人审查认可后方可接受投保; (5)保函到期或保险期限到期之前,提前至少三十天书面通知招标人对工程质量维保问题进行
复核;
(6)如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根据质保期相应顺延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重新开具延期保函或重新投保。
其他:
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
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出现错误,发包人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中予以修正。
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包括结算款的支付,承包人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严格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实施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工程款支付必须提供材料:1、《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2、需单独列出需支付农民工实名制工资表(注明工资的金额);3、经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审核,并须附经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涉及班组长签字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4、出具本次工程款申请中列出的需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金额保证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并确保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必须经施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满足《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要求;5、上一节点农民工工资已按分包合同约定条款支付凭证。以上所需材料缺一不可,否则停止支付下一个节点进度款。
(2)结算审定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共管账户资金必须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同意签章后支付。
(3)承包人必须提前与所有劳务分包公司、班组以及大宗材料供应商签订分包、销售合同。所有合同必须报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发包人备案。所分包的劳务公司、供应商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考察认可。分包或销售合同必须约定农民工支付比例(不低于同期完成工作量的工资的
80%) 方式、质保金比例(若需质量保修,质保金不得超过工资的 5%)、结算时限(一旦停止分包解除合同、或完工,农民工工资结算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结算款除质保金外,农民工工资必须在下一个付款节点支付后全部结清)。其中,农民工工资必须和进度款同期支付。监理、跟踪审计、发包人在日常抽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每发现一次按拖欠农民工工资金额双倍罚款。农民工工资支付后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每次支付后的台账须经承包人法人、跟踪审计、总监、发包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过程中发包人所支付的前期费用视为已付工程款)
已完成决算后结算款的支付:承包人必须出具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确保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书面承诺,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支付。
工程质保金的支付:承包人出具工程质量合格的回访记录,同时必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确保不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书面承诺后支付。
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必须先开发票,否则,不予支付,且结算款支付时一次性开齐全部结算定案金额发票。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因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的工资而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如果因承包人延迟或推迟支付工人工资导致下列事件(不仅限于此):
1)要求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
2)媒体披露欠薪的情况;
3)工人因欠薪而有组织的上访;
4)工人因欠薪而引起的有组织的集会以及其他事件,尤其是对发包人的经营、工程进展产生影响的事件。
如果发生上述事件中的任何一件,承包人不仅需要支付因处理该事件的费用,还需要因此而赔偿发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限额为 100 万人民币。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上报公管局并建议不得承接发包人以后其他工程。
承包人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当事人举报并形成负面影响,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所属工人,承包人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关于总承包配合服务费的要求: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智能化工程中标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支付给总包单位,总承包管理及配合分包服务费、水电费合计为合肥市中心图书馆智能化工程合同价(扣预留金)的 1.5%交纳给总包单位。
具体为:水电费为千分之七(临时用水电总包单位提供总配驳接点,由中标人自行挂表接引,若不挂表计量临时用水电费为合同价(扣预留金)的 7‰),总包服务费为千分之八。
3.2.1 预付款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3.2.2 交货款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3.2.3 验收款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3.2.4 结清款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单据: 。
在不适用通用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时,其他支付方式的约定: 。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是 。
4.1.1 监造范围、方式: 买方决定 。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 。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买方自行承担 。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 7 天 。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是 。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买方自行承担 。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 14 天 。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1、乙方所供货物的制造商原装出厂包装箱号与设备出厂批号一致。
2、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贮存等,并考虑地区的气候特点。
5.1.3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否 。
5.2 标记
5.2.1 标记要求:每一包装箱两个侧面用不褪色的容易识别的中文字样作出标记:箱号、装运 标志、毛重、净重、到货地址、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等。
5.2.2 超大超重件: / 。
5.3 运输
5.3.2 整套装运要求: / 。
5.3.3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提前 7 天 。通知内容: / 。
5.3.4 超大超重包装: / 。
5.4 交付
5.4.1 交付时间、批次: 执行甲方要求 。交付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交付方式:乙方送货上门。
5.4.2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执行甲方要求 。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开箱检验的时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 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项目现场 。
6.1.6 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执行通用要求,严重情况买方有 权要求退回,并按照工期要求索赔违约金 。
6.1.7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费用承担和检验效力: 检测单位由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检 测单位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中标人应响应合肥市重点局工程检测相关文件要求。所进场材料中招标人随机抽取若干进行破坏性实验。同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其它潜在投标人对过程中及竣工等各个环节的验收和监督工作。 。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1)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调试程序
调试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调试费用承担:由中标单位承担。
(2)系统联机调试费用承担:由中标单位承担。
6.2.3 调试中的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3 考核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 / 。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 。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 / 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执行通用条款和一般规定。
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的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
/ 。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 买方 承担,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由 卖方 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时间: / 。
6.4.2 由于买方原因造成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验收款支付函的时间: / 。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 。
6.4.3 由于买方原因未进行考核时验收款支付的期限: / 。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期限: / 。
7. 技术服务
7.2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卖方承担 。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 24 个月 。
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8.3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 / 。
8.4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 。
8.5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 。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2 小时内。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 自行解决 。
9.4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 。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期限: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11. 保证
11.4 合同设备技术规格、质量标准的特殊要求:合格。满足总包单位创奖要求 。
11.7 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备品备件停止生产时卖方的通知和配合义务:
/ 。
12. 知识产权
12.2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
12.4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限:
/ 。
14. 违约责任
甲方:
1、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其余赔偿双方自行协商;
2、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其余赔偿双方自行协商;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
1、凡因生产、安装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乙方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
2、乙方设备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送到现场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五 付给甲方违约金。
3、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 五 付给甲方违约金,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4、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违反合同约定分包的,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5、承包人转包的,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 20%的违约金。
15. 合同的解除
1、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违反合同约定分包或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
16.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的其它情形: 法律规定的情形 。
16.3 可以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期限: / 。
17.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合肥市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附件 1:供货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附件 2:分项报价表(详见投标文件)
附件 3:履约保证金附件 4:廉政协议
附件 5:关于《市重点局质量安全检查处罚标准》的编制说明
附件 6:关于印发《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检查处罚标准》的通知附件 7:安全xx施工违约金支付标准
附件 8:房建工程施工质量违约金支付标准
附件 9: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管理暂行规定附件 10: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11: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公益性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12: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公益性项目中标单位约谈-履约风险、履约要点和严重违约行为提示
附件 13:合肥市重点局关于加强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十项制度”的通知
附件 14:市重点局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分局关于工程监理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请销假事宜的通知
附件 15:合肥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分局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流程附件 16: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托管制度(暂行)
附件 17:合肥市重点局房建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暂行规定附件 18:质量保修书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招标项目名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其中:货物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安装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货物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
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
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买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买方有权对卖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卖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卖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买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买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项目投标。
买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卖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买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协议有效期为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x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xx): 卖方(xx):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字: |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字: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姓名: | 姓名: |
签字: |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地址: |
日期: | 日期: |
一、项目概况
合肥市中心图书馆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与祁门路交口东北角,总建筑面积 65790 平方
x,为裙楼设计,其中主楼地上 11 层,附楼地上 5 层,裙楼地下 1 层。项目通过空间交错、抬升下沉的手法,结合玻璃幕墙、下沉广场、斜坡式大台阶以及二层城市观景平台,打造开敞、亲和的
现代图书馆。
智慧书库位于项目主楼西南角 1—2 层,是合肥市中心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合肥市调剂书库和物流中心功能。库区建筑尺寸:38.4m*63.4m (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单个防火分区不超过 2000 平方米,书库的最大可用高度约是 8.4m;操作区建筑尺寸:16.2m*63.4m ,采编作业区:9.7m*18.75m,位于一层的夹层;详细见建筑图纸。书库每个分区最大面积应对照消防规范进行设计;库区有防烟前室,库区尾部有消防门,输送设备穿越防火分区通过防火卷帘以实现;库区采用顶喷全覆盖的做法。
智慧书库基础配套图纸:详见图纸说明。
建设质量标准应参照并配合项目总承包单位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奖项的申报工作,确保“黄山杯”,争创“鲁班奖”。
二、技术性能指标及要求
(一)说明
1.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3.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本项目实施现场,核对货物安装现场的土建尺寸等可能影响后期安装的全部因素,确保所投货物满足现场实际安装要求。
4.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予以配合。
推荐品牌(参考)推荐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 1 | 品牌 2 | 品牌 3 | 品牌 4 | 品牌 5 |
1 | 堆垛机 | 德马泰克 | 大福 | 胜斐迩 | 奥卡姆拉 (OKAMU RA) | |
2 | 货架 | 精星 | 世仓 | 音飞 | 胜斐迩 | |
3 | 分拣机 | x特诺 | 和进 | 德马 | 中邮科技 | |
4 | 输送机、提升机 | 和进 | 同日 | 中邮科技 | 凯乐士 |
5 | 机器人 | 海康 | 斯坦德 | x柔 | 极智嘉 | 快仓 |
6 | 嵌入式还书机 | 阿法迪 | x恒 | 远望x | ||
7 | 智能取书柜 | xxx | xx | xx |
说明:
1.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产品、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异议的,应在本项目疑问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
2.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二)总体要求
(1) 本项目范围内所使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和配件必须为全新的标准产品,并满足至少为合格等级的质量要求。所有运送过程中或在工地上受损的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中标方必须无偿更换,并承担延误工期责任。
(2) 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中所列设备、材料品牌为“参考品牌”,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中标后选用时的最低等级要求,投标人应在参考品牌范围内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设备材料品牌;如中标方需选用参考品牌之外产品时,必须提供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等文件证明拟选用产品其品质档次、性能质量及品牌影响力等同等或高于发包方所列出的参考品牌中同等设备材料。
(3) 所用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环保检测及外观质量(包括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民用建筑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产品。
(4) 材料设备工艺要求
1)同类型的设备和材料应采用同一制造商的产品。
2)同类型设备备用零部件应与原机零部件性能、质量相同。若需使用机械加工的配件,要求符合图纸要求和最新国家标准。
3)所有转动部件须在额定转速和最大负载情况下达到静、动力学xx要求,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满足国家工业企业噪声控制的相关规范,满足公共场馆减震、减噪标准。(详见细则)
4)设置防尘保护罩,防止零部件受尘埃影响出现磨损或损坏。
5)所有部件的安装位置方便维修保养和更换。
(5) 所用材料应具备阻燃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等技术参数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
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国外进口的品牌,说明其来源是合资厂生产还是原装进口,并提供原产地商会开出的原产地证书和材料进口报关单。相关釆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运输、保险、保管等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详见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 GB50210-201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要求。
(7) 所有材料进场应符合相应规范,并由业主方、总包方、监理方三方送专业检测部门进行材料抽样送检,送检方式包括抽检、复检(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 1至 2 组样品进行复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8) 材料和设备的更改
1)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更改产品。如确因工程建设的需要等因素实施变更,中标人须向业主方、项目监理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合理说明并解释变更内容、变更理由、证明材料、变更建议,经业主单位报批后方可执行。变更后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本项目建设需求,因变更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合同上的责任应由中标人负责。
2)中标人应合理规划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时间性,因此延误工期,由中标人负责。
3)因更改材料和设备导致有关建筑和结构的改动,对其它施工单位所产生的工期、进度、施工组织的影响及由此而引起的额外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因更改材料和设备而引致和相关的管道、电缆、导管、桥架线槽和设备的数量及排列的变化,中标人需提供因变化所需的材料和附件并承担所有增加的费用。
(9) 工程材料、设备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中标人对大型设备的进场必须事先有详细的计划和安排,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运送、安装方案,随运随安装,现场不提供长时间设备材料贮存场地。
(10) 中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环境、产品尺寸、安装工艺、维护保养等因素,提前做好设备、特别是大型重要设备的运送、安装、运营、维保方案和承诺,并报事业主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如因施工方案所提供的设备规格尺寸与图纸不符,由此造成的一切改动和费用,须由中标人负责。
(11) 对机件和设备的管理责任和拥有权
1)在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对其施工现场存放或已安装的材料、设备、零部件等相关设施设备负有责安全管理责任,如有遗失或损坏等责任自负。
2)在本合同范围内所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件一经送达工地,其拥有权归发包方所有,没有发包方的批准不得移离工地现场。
(12) 工程材料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保证约定
1)中标人需保证各系统的安装及运行,均达到设计要求及用户最终需求。各专业设备 调试的试验记录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2)中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最新国家标准要求。
3)质保期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验收证书发出日起计满三年(自然日),具体时间以签订的
质量保修书为准。
4)投标人认为本技术要求文件与中标人所负的责任不适用时,必须在投标时提出。中标后,非特殊原因,须经相关专家论证,监理、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程序。
5)任何制造商的产品保质权项追责权归归属发包方。
6)项目质保期满后,如发现系统存在潜在的缺陷,经技术专家鉴定是由于中标方的工料和施工方法不符合本技术要求引起的,中标方不得推诿,负全责免费更换或进行整改。
7)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必须先经试验(试点)和国家规定组织鉴定,有相应的规程和标准,未经试验或未达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不得在本工程使用。
1、中标人进场施工 7 个日历天内书面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和生产厂家信息,报发包方和 监理单位审查、备案。凡未经审批备案同意进场的材料、设备,一律不得进场。否则,发包方有权视为违约,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2、发包方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若发现中标人违规使用,发包方将视为违约处理,由此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实物与货单必须相符。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发包方、监理有权拒绝中标人设备材料进场。
2、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都必须持有国家专业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明、环保合格证明、质量证明、出厂日期、生产批号、产品编号等。
1、施工现场材料的基本要点:
1)工程上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都必须事先经监理审批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中标人自行集中暂时存放,存放场地由总承包单位指定。
2)施工现场不能存放与本工程无关或不合格的材料。
3)所有进入现场的原材料与提交的文字资料在规格、型号、品种、编号上必须一致。
2、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的取样方法与取样频率进行抽样送检。
3、中标方要建立严密的计划、调度与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组织材料釆购、加工、储备、运输,减少材料的占用量,保质、保量、如期地满足建设需要。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1、本工程所有工程材料(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材料进行试块、试件检测等,取样、送检须由监理人员见证,材料试验报告须第一时间报送监理及发包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