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du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Guodu Securities (HongKong) Limited
證券交易帳戶條款
證券交易帳戶條款
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客戶帳戶之條款及細則
A 部–釋義
重要提示:本文件所載條款及細則訂明客戶及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各自有關帳戶的權利及義務,有關條款及細則對客戶及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均具法律約束力。務請閣下同意受其約束之前仔細閱讀有關條款及細則。如有必要,請尋求獨立意見。
1.定義
1.1 於此等條款中:
「使用代碼」 指一密碼與一帳號的組合,用以進入國都證券香港的電子交易服務;
「帳戶」 指以客戶名義開立並在國都證券香港維持的任何帳戶(包括但不 限於證券交易帳戶、證券保證金帳戶,以及該帳戶的任何子帳戶;
「帳號」 指由國都證券香港在開立證券帳戶時給予用作為客戶的個人身份的序號;
「開戶表格」 指開戶表格(包括表格的附錄、附註及聲明),或(如文義規定)不時根據條款第 1.2(c)條就表格作出並由客戶填妥及簽署的任何修訂,以及倘開戶表格須隨附股東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聲明,則包括一切該等聲明及任何有關的個人資料聲明;
「獲授權人士」 指如客戶包括一名或以上個人,則為每名有關個人及客戶可不時委任並以書面通知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如客戶為一法團,則為任何董事或在開戶表格中指明為獲授權人士的其他人士,以及在上述各情況下,指由相關獲授權人士委任作替代或新增並以書面通知國都證券香港的其他人士,惟其他獲授權人士的任何有關委任須於國都證券香港實際收到通知後始生效;
「實益身份」 指帳戶的最終受益人,如屬公司或法團,指為該公司或法團的股本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包括透過代名人或信託持有權益的受益人;
「營業日」 指香港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惟星期六或公眾假日或《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 章)第 71(2)條所定義的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除外;
「中央結算系統」 指由中央結算公司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已抵押證券」 指一切證券、應收帳款或不時於帳戶的款項,以及客戶現在或將來由國都證券香港管有、保管或控制或(倘適用)由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代名人或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不時管有、保管或控制及作任何用途的一切其他款項及證券,並包括任何附加及替代證券,以及該等證券或附加或替代證券或與其有關並透過贖
回、紅利、優先股或其他形式於任何時間累計或提供的一切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結算系統」 指(i)中央結算系統及其獲委任存管處及(ii)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及其獲委任存管處及(iii)不時就交易及任何其他結算系統的任何存管處使用的任何其他結算系統;
「客戶」或「閣下」 指已簽署開戶表格的人士;倘帳戶是由超過一名人士開立,則共同指所有該等人士及帳戶的任何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繼承人及帳戶的任何獲准受讓人;
「操守準則」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可不時予以修訂或重新制定;
「抵押品」 指國都證券香港可不時決定及絕對酌情決定、可獲國都證券香港接納並在帳戶維持或由客戶交付予國都證券香港作為帳戶的抵押品的證券及其他資產;
「衍生產品」 具《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A 節所定義的涵義;
「解散」 一名人士的解散亦包括該名人士的清盤、清算或破產,以及根據該名人士註冊成立、原籍或居住或從事業務或擁有資產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法例下的任何相同或相似的程序及「被解散」將據此詮釋;
「產權負擔」 指透過任何資產提供或產生的抵押、融資租賃、遞延購買、買賣 及回購或售後租回安排、押貨預支、賣方保留所有權或其他證券 權益而作出的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轉讓,及為任何 債權人提供優先權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項訂立的任何協議;
「電子交易服務」 指國都證券香港提供之軟件、系統及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網站、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設備,供客戶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國都證券香港提供的資訊服務;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國都證券香港」 指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為聯交所的參與者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
及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中央結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包括(如文義規定)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人員及僱員;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 指聯交所、證監會及/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的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
「指示」 指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i)就證券交易帳戶、證券保證金帳戶或在帳戶中持有或代表帳戶持有的其他資產或財產的買賣,(ii)將資金或證券或其他資產或財產轉入或轉出帳戶、存入帳戶或自帳戶中提取,包括轉入或轉出客戶在國都證券香港開立的任何其他帳戶,(iii)處理供股、收購要約、資本化發行、行使轉換
權或贖回權或認購權、投票權及其他因客戶帳戶而產生的其他權利,(iv)就提供抵押品及/或(v)就與帳戶運作有關的任何其他作為,而作出的指示;
「債務」 指客戶對國都證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就帳戶及此等條款(為免生疑問,包括附表(如適用))實際或或然、現在或將來應付、欠負或涉及或客戶可能於任何帳戶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貨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形式或商號)可能或變得須以其他方式向國都證券香港負責的一切款項、債務及債項,連同由要求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法律費用及國都證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聯營公司就收回或企圖收回該等款項、債務及債項而涉及的其他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保證金」 指按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決定及要求的價值及形式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作為履行客戶在本文件下的責任或就閣下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中所訂立的任何交易的抵押或擔保的現金(以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決定及要求的貨幣計)及國都證券香港接受的抵押品(金額由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決定及要求);
「保證金融資」 具本文件附表一所載的涵義;
「市場」 指任何股票或其他交易所(包括聯交所),交易商或法團的負責組織
(不論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從事證券買賣,以為證券提供一個市場;
「密碼」 指客戶獨有的個人密碼,連同帳號以進入國都證券香港的電子交易服務;
「專業投資者」 具《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節及《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D 章)(可不時予以修訂或重新制定)賦予「專業投資者」的涵義;
「規則」 指在文義規定下,不時生效的(i)中央結算;(ii)中央結算公司;及
/或(iii)任何其他結算系統的一般規則、運作程序、慣例及慣用規例;
「證券」 具《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節賦予「證券」的涵義;
「證券保證金帳戶」 指利用國都證券香港可提供保證金融資進行任何交易的帳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其他子戶;
「證券交易帳戶」 指為證券的一般買賣而開立的帳戶,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香港股票、外國股票、債券、集體投資計劃的利息及結構性產品的任何子 帳戶,惟就證券保證金帳戶中的買賣而開立者除外;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可不時予以修訂或重新制定;
「此等條款」 指國都證券香港與客戶以書面訂立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本條款及細則文件(根據條款第 13 條不時修訂或補充),並包括
(如適用)附表、開戶表格、國都證券香港就開立、維持及運 作帳戶而發出的任何通知(可不時予以修訂),當中包括客戶提 供的任何常設授權或書面指示(可不時予以修訂)及(如適用)獲授權帳戶簽署人的通知書
「交易」 指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或因為一項指示而簽立的交易;
「證券交易」 指購買、投資、認購、沽售、交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任何證券的任何協議,以及任何及所有類型證券的一般買賣,包括以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之代名人的名義持有證券;及
「美國人士」 包括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商業組織;由一位為美國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或其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不論其來源)的任何遺產或信託;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及任何根據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並由美國人士組成的合夥商號或法團(主要從事投資非根據
《1993 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的利益而持有的任何帳戶
(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美國人士」不包括以有效商業原因而於美國境外經營作為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的當地受規管分行或代理及並非為投資於非根據《1993 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而成立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
「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份、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地區。
1.2 於此等條款中:-
(a)「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 622 章)賦予的涵義;「聯營公司」指,就任何人士而言,該名人士在當中實益擁有已發行股本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或該名人士有權在當中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非該名人士的附屬公司),或就任何公司而言,屬該首先提及的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
(c) 條文、分條或附表是指此等條款的條文、分條或附表;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客戶填寫的開戶表格;如有關資料經其後致國都證券香港的通知修改,則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例及與之有關並不時修訂、編纂或重新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
(e) 男性的指稱包括女性及中性;單數的指稱包括複數,反之亦然;人士的指稱包括公司、機構、商號、合夥商號或其他實體。
B 部–一般條款
2.代理人的委任及職責範圍
2.1 客戶委任國都證券香港而國都證券香港同意擔任客戶的代理人,以代其執行交易,惟國都證券香港(於有關交易的成交單據中或另行)指明國都證券香港擔任主事人則除外。本文件概無任何內容構成國都證券香港作為客戶的受託人或構成國都證券香港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
2.2 即使國都證券香港擔任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任何交易,惟國都證券香港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拒絕接納任何交易的指示,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國都證券香港毋須就客戶因或有關國都證券香港不接納或不執行該等指示或不作出不接納任何指示的通知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2.3 倘客戶獲國都證券香港批准參與證券的保證金交易,客戶將受附表一所載的其他條款及細則限制(視乎情況而定)。然而,本文件的內容概無規定國都證券香港提供保證金融資。倘根據保證金融資而產生債務,則除國都證券香港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外,證券及在帳戶持有的任何其他資產須由國都證券香港押記作為該等債務的抵押或抵押品(無需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並應用於因任何原因產生的一切債務。
2.4 如客戶透過國都證券香港使用中華通證券交易(如附表四所定義)和/或某些其他相關服務,客戶須受制於附表四的額外條款和條件的限制。
3.指示方式
3.1 誠如條款第 3.3 條所規定,客戶須以由客戶或由其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簽署的書面方式或以傳真或以電話或以電子交易服務或根據客戶與國都證券香港雙方可不時協議的安排直接向國都證券香港發出關於證券交易的指示。若指示以書面或以傳真發出,該等簽署人的簽署須與提供予國都證券香港的簽署式樣一致。若指示以電話或以電子交易服務發出,國都證券香港有權依賴及按照該等指示行事,而國都證券香港毋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發出或聲稱作出或發出該等指示的人士的權限或身份,亦毋須理會發出該等指示當時的情況。
3.2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將按條款第 3.1 條規定所發出的指示視為經客戶全面授權及對客戶有十足約束力。國都證券香港有權(但不受制於)就或依賴國都證券香港真誠地認為適當的指示作出行動或採取步驟,不論指示是收購、購買、沽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或從帳戶轉移證券或用意屬使客戶受與國都證券香港或任何其他人士訂立的任何協議或其他協議所約束或使客戶於任何其他類型交易或任何形式的安排中作出承擔,而毋須理會該交易或安排的性質或所涉及證券的價值、類型及數量,以及不論該指示的條款有否任何錯誤或誤解或欺詐或偽冒或不夠清晰。
3.3 若國都證券香港已以書面同意接納由客戶直接以電話向國都證券香港發出或傳送的指示,則國都證券香港毋須就指示或價格資料的傳送或通訊的任何延遲、失效、錯誤、干擾或暫停或任何其他人士錯誤接收任何指示而負責。國都證券香港獲授權就其接收的任何指示
(不論如前述般延遲、失效、錯誤、干擾或暫停)行事,而國都證券香港毋須與客戶核實該等指示的準確性或真確性,並毋須就國都證券香港就該等指示行事而導致客戶蒙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或費用負責。若客戶欲國都證券香港按照電話指示行事,國都證券香港有權規定客戶另行訂立一項協議。
3.4 若客戶向國都證券香港發出指示以執行須從一種貨幣兌換至或兌換自另一種貨幣的任何證券沽售或購入,沽售或購入的費用及有關貨幣匯率波動產生的任何溢利或虧損將全部由客戶承擔。國都證券香港可將帳戶內的現金按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權釐定為當時通行的貨幣市場匯率的匯率轉換至及轉換自任何貨幣。該轉換可為任何交易或計算客戶欠負的任何借方餘額或欠負客戶的貸方餘額而進行。
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不會接受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外任何第三方的指示,除非客戶已 正式簽立並向國都證券香港交付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署名的指定一方代表其發出指示 則作別論。客戶同意就因執行任何未獲授權第三方代表客戶傳送的指示而導致的任何爭議、損失、費用、開支及其他申索向國都證券香港作出彌償保證。客戶同意向國都證券香港提 供任何指定及獲正式授權的第三方的準確和真實的身份認定及個人資料。客戶理解此類個 人資料或可提供予香港的監管機構及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聯交所,以及 廉政公署(ICAC)。
客戶只在國都證券香港執行指示之前,方可要求取消或修改任何指示。
如國都證券香港認為任何指示有含糊之處或與客戶的任何指示有衝突,國都證券香港將在執行該等指示之前,運用合理的努力聯絡客戶以澄清任何含糊之處或衝突。國都證券香港對尋求有關澄清而產生的任何延遲、損失、費用或開支概不負責。
4.交易
4.1 客戶授權國都證券香港指示國都證券香港按其絕對酌情權視為合適的執行經紀及海外經紀及交易商(包括國都證券香港的分行或聯營公司)執行任何交易,並確認該等執行經紀及海外經紀及交易商的業務條款及該等交易的執行及結算所處及透過的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系統的適用規則須應用於該等交易。
4.2 國都證券香港按客戶的指示執行的一切交易須根據國都證券香港適用的一切法例、規則及規管指令執行。國都證券香港根據該等法例、規則及指令而作出的一切行動均對客戶有約束力。
4.3 由於任何市場的實質限制及經常性出現的證券價格急速變動,即使國都證券香港、執行經紀、海外經紀或交易商作出合理的努力,於任何特定時間或「最佳」或「於市場」作價或交易時或會間中出現延誤。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接納代客戶進行的交易,並受其約束,亦同意國都證券香港毋須就因未能或無法遵守客戶指令的任何條款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4.4 若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指示的經紀或交易商未能完全履行任何指令,國都證券香港或該等經紀及交易商有權只進行部分履行,而毋須事先諮詢客戶或與客戶進行確認。
4.5 除非客戶向國都證券香港提出相反的特定指示,否則客戶確認一切指令或要求只於當日適用;未能履行的指示或要求將於其發出當日的市場正式交易日完結時失效。
(i)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在接受客戶的沽售指令之前要求有足夠數量的證券或等價物存入證券交易帳戶;
4.6 (a)除非另有同意或國都證券香港已代客戶持有現金或證券作結算證券交易,否則客戶將於國都證券香港已通知客戶關於有關證券交易前:
(i)向國都證券香港支付已結清的資金或向國都證券香港可交付形式的證券;或
(ii)以其他方式確保國都證券香港已收取有關款額或數目相等於結清該證券交易所需的證券資金或證券。
(b)若客戶未能履行,國都證券香港將按其絕對酌情權有權:
(i)若為一項購入或認購的證券交易,沽售已購入或已認購的證券而不須獲得客戶的同意;
(ii)若為一項沽售的證券交易,證券購入以結算證券交易,或(附加於或作為上文第(i)或(ii)項的另一選擇)擁有追索其合併及抵銷的權利(載於條款第 18 條),以結算證券交易。
(c)為免生疑問,此等條款並無使國都證券香港須對授出或維持任何保證金或信貸融資負責。
4.7 客戶確認,其將就客戶未能在規定的結算日期前履行其責任或支付根據本文件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其他金額或款項有關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而向國都證券香港負責及作出彌償及維持作出彌償。
4.8 客戶須按國都證券香港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而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或(如未有作出通知)按相等於港元現行最優惠利率加8%的利率,支付證券帳戶內的一切逾期餘款或於任何時間以其他形式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款項的利息(包括客戶接獲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須於各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按國都證券香港要求盡速償付。
4.9 客戶確認,客戶與國都證券香港的一切電話對話,可在沒有自動語音警告設備下被錄音,使國都證券香港可核實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接納有關錄音帶的錄音可在出現爭議時作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指示內容的證據。該等錄音帶將永遠屬於國都證券香港的財產,而國都證券香港將按客戶的要求及由客戶承擔開支下,向客戶提供該等錄音帶的副本。
4.10 客戶確認,按照《操守準則》規定,國都證券香港的員工被禁止在該員工身處交易樓層、交易廳、接收指令的一般營業地點或進行業務的一般場所時,透過流動電話接收客戶的指示。
4.11 客戶確認,任何分發、散佈並利用非公開信息盈利或避免損失的行為均屬非法。客戶同意不進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為,並對所有後果負上全責。
5.收費及開支
5.1 客戶須就所有交易及於根據條款第 8 條向客戶作出一切付款後,支付由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的佣金及收費,以及任何有關結算系統或市場徵收的一切適用的徵費及一切適用的印花稅。國都證券香港可從帳戶及客戶於國都證券香港維持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扣除一切有關佣金、收費、徵費及稅項。
5.2 在不影響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此等條款第 16 條終止證券帳戶的權利下,若帳戶的平均每日貸方結餘於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指定的任何時間低於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決定的金額,或就客戶的不活躍帳戶而言,若客戶於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決定的期間並無交易活動,國都證券香港可收取定期帳戶維持費用或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決定並通知客戶的其他費用及收費。該等費用的付款(如有)將會自動從帳戶中扣除。
5.3 客戶須負責任何經紀、代理人及代名人(包括國都證券香港的代名人)有關證券帳戶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就或有關交易、帳戶或任何證券、於或為帳戶持有的應收帳款或款項、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此等條款一般以其他方式產生的一切轉讓費用、註冊費用、結算費用、利息及其他手續費或開支。
5.4 客戶同意並授權國都證券香港從任何經紀及交易商接受因其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或根據此等條款以其他形式執行任何交易而產生,並且根據該等交易的執行及結清所處及透過的任何適用的市場及結算系統的任何適用法律及規則不時許可的任何回佣或退回折扣或軟佣金,惟條件必須為:
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代名人可與為客戶執行交易的經紀訂立軟佣金安排。國都證券香港及
/或其代名人只會在貨品或服務可證明對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代名人(取適用者)的客戶有利時,方會訂立該安排。分配業務予相關經紀時,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代名人有責任確保交易執行的質素是符合最佳執行標準,而經紀佣金費率不得超過慣常的全套服務收費。就此而言,該等貨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衡量);市場分析、數據及報價服務;有關上述貨品及服務的電腦硬件和軟件;結算及保管服務及投資相關的刊物;及
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代名人可收取有關為客戶帳戶執行交易的現金或金錢回佣。該等回佣將由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代名人於其帳戶保留。若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代名人保留該等回佣,其有責任確保經紀佣金費率並不超過慣常的全套服務收費。
5.5 倘若客戶在其帳戶中沒有充足的資金或證券,客戶授權國都證券香港可以全權酌情決定而並無須作出事先通知以:
(a)執行、取消交易或將交易平倉;
(b)將因客戶買賣證券產生而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
(c)按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出售帳戶中的任何證券,以清償客戶因買入證券而產生所欠負的任何負債;及
(d)按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認為適當的條款以因出售證券而在客戶的帳戶中產生的可動用資金代表客戶借入及/或買入證券。客戶確認,客戶將就國都證券香港因客戶無法進行履行客戶的任何結算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向國都證券香港作出彌償。
6.客戶披露權益責任
6.1 客戶應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的條文及當中披露若干持股量(包括公司及家族權益)的責任。其他披露責任可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或市場的規則及規例產生。
6.2 條款第 6.1 條所載的披露責任為客戶的個人責任。國都證券香港作為一家持牌法團,並無責任提醒客戶一般或可能由客戶任何指示產生的任何責任,或因任何交易或從任何持有或以其他方式已經產生的任何責任。國都證券香港無須就客戶任何方式的持有或就該持有的任何時限發出通知,惟此等條款訂明須發出的任何通知或聲明除外。國都證券香港毋須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有關責任作出披露或延遲或無法履行通知客戶有關執行任何指示而引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負責,而客戶須彌償國都證券香港因任何該等未能、延遲或違責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
7.客戶資料之使用
7.1 倘客戶為個人,客戶同意受國都證券香港的「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致個人客戶的通知」(該通知的文本載於附表三內)及於上述通知所列明其個人資料的使用方式所規管。
8.證券的妥善保管及客戶資金的託管
8.1 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此等條款所持有作妥善保管的任何證券,可在國都證券香港之酌情決定下及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
(a)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或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代名人的名義註冊;或
(b)如屬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在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在一家銀行或另一家提供妥善保管證券設施及相關文件的機構維持的指定帳戶作妥善保管。如屬在香港買賣的證券,該機構應為證監會所接受妥善保管服務的提供者。
(c)如屬其他情況,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理。
8.2 客戶確認及同意按此等條款,透過或在結算系統不時收購及/或持有的證券須按照及受適用規則規限。
8.3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將客戶交付予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任何分託管人並獲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任何分託管人接納且根據此等條款持有的所有有關現金及證券,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存放於其他銀行或機構。該等現金或證券可與國都證券香港其他客戶的現金或證券(但非就國都證券香港本身帳戶持有的現金或證券)混合,而在此情況下,客戶將與國都證券香港其他客戶共同有權享有其在國都證券香港為其客戶所持有的現金或證券或有關權利應佔的比例。根據客戶與國都證券香港的雙方協議,該等現金不獲支付利息。
8.4 在條款第 8.5 條規限下,國都證券香港須於接獲客戶的指示需要行事後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a)(i)不時促致帳戶內的任何證券以客戶或客戶通知為其代名人的人士的名義註冊,或(ii)如接獲指示,將代表或證明證券的文件送達客戶或有關代名人,而於送達後該等證券不再於證券帳戶內;
(b)將客戶指示指明的任何款項自帳戶轉移至客戶可能提出的客戶銀行帳戶,有關轉移可視作為妥善解除付款予客戶的責任。
8.5 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條款第 8.4 條的責任,須受此等條款的其他條文及尤其條款第 11 條及國都證券香港可要求在客戶提款前須全面清償所有債務的權利所規限。國都證券香港可在毋須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在根據條款第 8.4 條實行任何註冊或轉移前,以證券帳戶之貸項款項清償任何及全部債務,或在根據條款第 8.4 條實行註冊或轉移前,另行要求客戶支付有關款項。
8.6 客戶謹此授權國都證券香港就與客戶的證券有關的指示行事,包括行使證券附有的投票權及其他權利。國都證券香港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就任何指示行事而毋須為此給予任何理由,或可拒絕就任何不完整或含糊,或沒有足夠時間供國都證券香港接受予以行事的指示行事。
8.7 國都證券香港將把有關客戶證券的所有股息、分派、利息、息票及利益支付到帳戶。倘應計股息、利息、息票或分派或其他利益的證券形成國都證券香港為客戶所持有的相同證券較大部分之一部分,則客戶有權就其所持證券按比例攤分較大部分證券產生的股息、分派、利息
、息票或利益,按相等於客戶所持證券佔該等較大部分證券總額的比例攤分。
8.8 倘有關客戶證券產生任何供股、收購建議、資本化發行、行使轉換權、贖回權或認購權、投票權或其他權利,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應盡合理的努力通知客戶有關事宜,以及客戶是否須及何時須就有關事宜作出任何決定及/或付款。待適時收到客戶的指示行事(及(如需付款)收到所需已結清款項)後,國都證券香港及其代名人須安排採取有關行動,以及國都
證券香港及其代名人須將最後所得的證券或現金(如有)計入帳戶。倘須就該等證券採取任何行動及未能聯絡客戶或無法就有關行動給予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準時或充足的指示,客戶謹此授權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按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在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的絕對酌情決定下認為適當的方式代客戶行事(惟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並無責任行事),包括就客戶為實益擁有人,但以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代名人名義註冊的證券行使任何權利。在沒有欺詐行為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國都證券香港及其代名人毋須為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就此等酌情決定可能或可能遺漏的任何進一步行動負責。
8.9 客戶謹此就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的託管服務授權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採取一切所需行動以遵守適用法例、規則、交易所規例及規則,包括就帳戶內的現金或證券預扣及/或支付應付的稅項或稅款。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及其代名人均毋須就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於證券帳戶內持有的證券的任何催繳、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負責。
8.10 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可就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的託管服務按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不時決定徵收費用,連同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就根據本文件提供託管服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開支及開銷。國都證券香港會自客戶於國都證券香港維持的證券帳戶或其他帳戶中扣除該等收費、費用、開支及開銷。
8.11 國都證券香港須按月或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每隔一段時期向客戶提供證券帳戶結單。客戶同意其必須審閱及核實有關結單,如有任何錯誤、遺漏、不同意的事項或未經授權的交易,將在該結單寄出的 7 天內通知國都證券香港。倘客戶未能於上述訂明期間內通知國都證券香港,客戶將無權就任何交易或該等結單內記載事項提出爭議,並接受該等結單為最終及不可推翻及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8.12 國都證券香港須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及授權文件,以作為代客戶執行證券買賣或證券其他投資的憑證。當涉及連串交易多份文件時,通常會待連串交易完成後才將所有文件轉遞予客戶。
8.13 客戶根據此等條款條款第 16 條發出的任何通知須指明獲國都證券香港交付證券帳戶內證券 或款項的該等人士的姓名。倘國都證券香港發出終止通知,客戶須在發出有關通知後 7 天 內或國都證券香港同意的較長期間內向國都證券香港提交書面通知指明獲國都證券香港交 付證券帳戶內證券或款項的該等人士的姓名。在任何一個情況下,國都證券香港均會從中 扣除所有債務後將該等證券或款項交付予所指明人士。倘於國都證券香港發出終止通知 7 天後或國都證券香港同意的較長期間後,國都證券香港並未收到客戶前述的任何書面通知,國都證券香港將繼續持有該等證券及款項直至收到前述的書面通知為止,但不受本文件對 國都證券香港訂明的責任所限。客戶須負責國都證券香港為此目的徵收的所有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直至證券及款項實際交付予客戶或客戶指明的其他人士為止。
8.14 除國都證券香港因結算證券交易收到的現金及結算債務而收到的現金外,就客戶持有的任何現金應按適用法律不時要求存入在一持牌銀行維持的客戶信託帳戶。客戶的帳戶將按國都證券香港不時全權決定的利率入帳。
8.15 在清償所有債務及應付予國都證券香港的費用的前提下,客戶可以書面方式(原件應交回國都證券香港)通知國都證券香港並在支付國都證券香港可能收取的適當費用後,從其帳戶中提取最多達其貸方結餘的資金。
9.國都證券香港使用證券作抵押品
9.1 除非客戶特定書面授權,否則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規定,持牌法團不得存放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其就貸款或墊款對持牌法團所作的證券抵押品作任何用途。客戶可按《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向國都證券香港作出同意,倘作出有關同意則客戶須填寫由國都證券香港提供的表格。此同意表格將遵從《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規定非專業投資者作任何有關同意時,須註明其現行及將維持有效的期限,但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逾十二個月。
9.2 儘管有條款第 9.1 條的規定,惟國都證券香港獲客戶授權於任何有關的結算系統、國都證券香港的代名人或根據條款第 8 條的其他實體存放證券,或為執行此等條款下設立的抵押或此等條款許可的任何證券沽售,包括任何沽售以變現款項支付根據此等條款欠付予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款項而存放證券。
10.國都證券香港的重大權益
10.1 當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時,國都證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會擁有涉及有關交易或證券的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客戶同意國都證券香港(不論任何該等利益、關係或安排),均可為客戶與或透過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執行交易,而國都證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可:
(a) 成為對手方,就客戶執行的任何交易作為其本身帳戶的主事人;
(b) 在其、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持有證券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涉及該等證券的情況下執行交易;或
(c) 將客戶與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配對。
10.2 在國都證券香港沒有欺詐行為或故意的不當行為下,國都證券香港毋須為客戶承擔因條款 第 10.1 條所述任何交易而向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所作的任 何申索,包括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須向客戶負責國都證券香 港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在任何該等交易中所賺取或收到的任何報酬、佣金、溢利或任何其他利益的申索。
11.抵押
11.1 客戶謹此就已抵押證券作出抵押記录,作為支付及清償一切債務要求的持續抵押品。
11.2 倘客戶未有遵從國都證券香港提出支付任何債務的要求、因其他理由未有於到期時支付任何或全部債務、嚴重違反其根據此等條款的責任或遭解散,則︰
(a) 條款第 11.1 條中的抵押記录須即時執行;及
(b) 國都證券香港(或按國都證券香港指示行事的國都證券香港代名人(倘適當))可能在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i)撥付、轉讓或抵銷已抵押證券內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項或支付或清償任何債務;及/或
(ii)一併或分份或以其他方式按國都證券香港認為適當的代價(即時或分期支付或付)沽售或出售已抵押證券或已抵押證券的任何部分。
11.3 國都證券香港及國都證券香港的代名人毋須就根據條款第 11.2 條所採取的行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上任何責任,不論該等損失如何引致或產生,亦不論推遲或提早採取該行動的日期是否可以或可能取得更佳的價格。
11.4 在不影響條款第 11.2 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代名人(倘適當))有權向國都證券香港撥付或以已抵押證券的現行市場價格向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沽售或出售已抵押證券或已抵押證券的任何部分,而毋須︰
(a)就任何形式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負上任何責任及
(b)就國都證券香港(或作為國都證券香港代理的代名人(倘適當))及/或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所得的任何溢利負責;
且此舉不應被視為已抵押證券在摒除客戶及終絕其於已抵押證券的權益的絕對撥付或止贖,除非國都證券香港另行通知客戶(不論在有關撥付或止贖已執行之前或之後),而任何有關撥付或止贖須被視為按公平市值出售已抵押證券,而債務則須按同等金額減少。
11.5 倘於沽售或出售已抵押證券後產生任何虧絀,則客戶謹此承諾應國都證券香港要求就該虧絀作出補償及支付款項。
11.6 行使或執行根據條款第 11.1 條設立的押記而變現的款項須按照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決定的優先次序償付債務。
11.7 根據條款第 11.1 條設立的押記須為一項持續抵押品,而不論帳戶有中期付款或結算或已清償全部或任何部分債務。在不影響上述的原則下,根據條款第 11.1 條設立的押記須於此等條款終止後一直及持續具十足效力及作用,直至客戶已全部清償所有債務為止。
11.8 根據條款第 11.1 條設立的押記須在國都證券香港現時或將來就債務而持有或作出的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擔保或彌償之上,且不對該等產權負擔、擔保或彌償構成影響其或受其影響,並且可由國都證券香港執行而對任何該等產權負擔、擔保或彌償並無事先追索。
11.9 根據條款第 11.1 條設立的押記已變現的任何款項可在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絕對酌情決定的時間內存放及保存於暫記帳的貸項,而毋須在此期間應用上述款項或款項的任何部分以清償債務。
11.10 根據條款第 11.1 條設立的押記不得因修訂或更改此等條款,或因客戶解散或無力償債而解除。倘客戶為一家商號或合夥經營且遭解散,該押記須用作償付以該商號名義產生的一切債項,直至收到解散的實際通知為止。倘解散僅因引入一名或以上合夥人所導致,則該押記將會繼續,除當時已解散商號的負債及債務外,該押記須應用於由新合夥人組成的商號,猶如該商號並無出現變動一樣。
11.11 客戶向國都證券香港契諾,除此等條款規定者外,其不會設立或允許存續任何已抵押證券或證券帳戶的任何產權負擔(因法例而產生的任何產權負擔除外),或出售任何已抵押證券或證券帳戶。
12.客戶的xx及保證
12.1 客戶xx及保證,倘客戶於國都證券香港維持帳戶,就交易向國都證券香港發出每項指示時: (a)客戶將爲所有交易的最終發起人,並作爲有關證券及帳戶的實益擁有人就其本身帳戶進行交
易,除客戶之外,任何人士概無在帳戶中的交易或就帳戶持有的交易中擁有任何權益,惟如帳
戶乃由客戶作爲代理人開立,並在開戶表格中予以披露,則客戶將毋須保證或xx其爲實益擁有人,並代替xx及保證實益擁有人為開戶表格中所通知者;
(b)開戶表格中提供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
(c)客戶就客戶指示國都證券香港沽售或根據此等條款就帳戶以其他方式出售的所有證券作為 實益擁有人而擁有或將會擁有妥善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惟如帳戶乃由客戶作爲代理人開立,並在開戶表格中予以披露,則客戶將不得保證或xx其爲實益擁有人,但反而保證及xx實 益擁有人為開戶表格中所通知者;
(d)簽署此等條款及進行任何交易所需的一切必須同意或授權已獲取,並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e)客戶具有開立帳戶及根據此等條款履行其責任的權限、權力及法律行為能力,此等條款對客
戶構成有效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責任;及
(f)客戶並非美國人士,且不會收購或持有任何由或就美國人士實益擁有的證券或違反任何適用法例。
12.2 客戶xx及保證於任何已填妥開戶表格中提供的資料均屬完整且準確,國都證券香港可倚賴 開戶表格中所提供的資料,直至國都證券香港收到客戶關於對該等資料作出更改的書面通知。客戶承諾,根據此等條款提供的資料或根據此等條款或就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如有任何重大 變更,將從速以書面通知國都證券香港。
12.3 客戶對國都證券香港承諾,作出或簽立國都證券香港合理認爲就實施及執行此等條款所必須或合宜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包括客戶簽立不可撤銷的授權書委任國都證券香港出任客戶的合法受權人,以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立國都證券香港認爲就實施或執行此等條款所必須或合宜的所有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客戶同意追認或確認國都證券香港作出或簽立的所有有關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
12.4 客戶同意作出國都證券香港合理認為必須的作為及事項並簽立有關文件以追認或確認國都證券香港、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任何彼等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在適當行使任何此等條款或任何根據此等條款或就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時所作的任何事宜。
12.5 若客戶爲其客戶的帳戶執行交易,不論以全權委託或非全權委託形式,以及不論作爲代理人或作爲主事人與其客戶進行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若國都證券香港接獲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時,以下條文將適用:
(a)根據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即時知會香港監管機構執行交易帳戶的客戶及(據客戶所知)在交易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該等人士包括客戶交易的對手(就背對背形式主事人對主事人的交易而言)。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交易的第三方(若與該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b)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執行交易,客戶須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
(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即時知會香港監管機構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身份、地址、聯絡詳情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指示客戶執行交易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及
(c)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執行交易,客戶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知會國都證券香港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已被推翻。倘客戶的投資酌情權已被推翻,客戶須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即時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作出該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d)若客戶知悉其客戶爲其相關客戶擔任中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相關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客戶確認:
(i)客戶與其客戶設有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即時向其客戶索取(b)及(c)段所述的資料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及
(ii)客戶將按國都證券香港就證券的要求,從速向客戶執行該交易指示的相關客戶索取(b)及(c)段所述的資料,並從其客戶取得該等資料後盡快提供予香港監管機構或促使提供該等資料;
(e)客戶確認,在必要時,其已從持有執行交易的帳戶的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 全權信託取得一切有關同意或豁免,並(如適用)已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從而能夠將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及於該等交易擁有最終實益 權益人士及發起交易的人士(如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及聯絡詳情的資料發放給 香港監管機構。惟前提必須是協議各方同意,即使此等條款終止,本條款第 12.5 條的規定仍 繼續有效。
12.6 客戶承認有關交易將由客戶酌情決定及承擔風險,並沒有依賴國都證券香港的意見。國都證券香港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任何交易的利弊或適合性的意見。
13.修訂
13.1 國都證券(香港)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客戶有關根據此等條款提供的資料或根據此等條款或就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的任何重大變更。國都證券香港可酌情修訂、删除或取替本文件內的任何條款或在此等條款中增訂新條款,透過於有關變動生效 7 天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有關修訂、删除、取替或增訂(除非有關變動並非在國都證券香港控制之內)。除非本公司於發出有關通知後 7 天內收到客戶的反對通知書,否則有關變更(上文所述除外)須視為已載入本文件內(並為此等條款的一部分)。
13.2 國都證券香港可透過通知書要求客戶,就每項交易訂立新增或補充此等條款的任何補充或補遺條款及細則,以符合不論對客戶或國都證券香港施加的任何交易所及結算所規則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而有關交易須按照國都證券香港所指明的條款及細則。客戶同意根據本條款第 13.1 條,在獲國都證券香港發給通知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訂立或簽立國都證券香港指明的條款及細則。國都證券香港可拒絕按客戶就任何有關交易作出的任何指示行事,除非及直至客戶訂立或簽立該等補充或補遺條款及細則為止,而國都證券香港無須對客戶因國都證券香港拒絕按指示行事而蒙受的任何開支、損失或損害負責。
14.轉讓
14.1 繼承人及轉讓人:此等條款下的責任約束訂約方及彼等各自的繼承人及獲准轉讓人,以及有關權利將由訂約方及彼等各自的繼承人及獲准轉讓人強制執行。
14.2 聯營公司的約務更替:國都證券香港可在任何時候藉交付客戶一份書面替代通知書(「替代通知書」)致使其根據此等條款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權利、利益及/或責任轉移至任何其他聯營公司
(「受讓人」),惟該聯營公司須獲證監會適當發牌及為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向客戶交付替代通知書後,在替代通知書的範圍內,國都證券香港尋求致使其根據此等條款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權利及/或責任將予約務更替,客戶及國都證券香港將解除彼此之間就該等進行約務更替的
權利及/或責任的進一步責任,以及倘若彼等已根據本段進行約務更替,彼等彼此之間各自的權利及責任將予取消,以及客戶及受讓人彼此之間將獲取與原本應得相同的權利及承擔與原本應負相同的責任,猶如受讓人為此等條款的原有一方而非國都證券香港。為免生疑問,本條所載不應詮釋為解除或卸棄國都證券香港在該約務更替生效日期前所產生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14.3 轉讓:客戶不可轉讓、轉移或訂立任何與其根據此等條款的任何權利、利益及/或責任有關的分參與或從屬協議、任何交易或根等條款訂立的任何合約或聲明任何有關權利的信託,而未經國都證券香港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的責任不可在未經國都證券香港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由任何人士履行。任何未經有關同意而看來是的轉讓、轉移、分參與、從屬、信託聲明或責任的履行將屬無效。
15.可分割性
此等條款中的任何條文倘因任何理由而於任何司法管轄權區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所失效的條文將僅限於該等屬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而將不會影響此等條款中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或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
16.終止
16.1 此等條款可通過任何一方隨時向另一方發出不少於 7 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後予以終止。這將不會影響於終止日期或之前,根據此等條款所産生的任何責任。
16.2 根據條款第 16.1 條終止此等條款後,客戶根據此等條款應付或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所有款項應 變得須立即償還及支付。國都證券香港將再無責任根據此等條款的條文代表客戶執行任何交易,即使收到客戶任何相反指示。
16.3 於此等條款終止後,國都證券香港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認為必須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另行處置所有或部分客戶的持倉,(1)首先,作為支付國都證券香港就有關出售、變現、贖回、解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招致的一切成本、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開支)及根據此等條款應付或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所有其他款項和金額及應計或累計欠負國都證券香港而並未清償的其他債務(不論屬實際或或然,現在或未來或其他形式),以及(2)其次,作為支付所有其他債務,由客戶承擔全部風險和費用,國都證券香港亦毋須就客戶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承擔任何部分責任。
16.4 償付條款第 16.3 條訂明的所有款項後,任何剩餘的現金款項須入帳至帳戶,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歸還予客戶。國都證券香港擁有的所有未變現或未出售持倉連同任何有關所有權文件須交付予客戶,並由客戶承擔全部風險和費用。國都證券香港對因該交付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16.5 倘若根據條款第 16.3 條應用出售所得款項後,帳戶尚有借方餘額,客戶須立即向國都證券香港支付相等於該借方餘額的款項連同國都證券香港籌集該款項的成本和開支及按國都證券香港不時絕對酌情釐定的港元現行最優惠或最佳貸款利率加 %計算的利息(如此空位不填上,則視為加百分之八),直至國都證券香港實際收到全數款項爲止(任何判决宣判前後)。
17.違責
17.1「違責事件」的涵義包括以下任何各項:
(a)客戶無法向國都證券香港支付及/或提供任何到期付款、抵押或價值;
(b)客戶身故或精神錯亂(如屬個人)及/或客戶及/或身為客戶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負債的擔保人已被提出破產呈請、清盤呈請或已開始其他類似法律程序;
(c)實施對任何已抵押證券的任何扣押或強制執行;
(d)客戶未能妥為履行或遵從此等條款(包括當中任何附表);
(e)為或就證券保證金帳戶或此等條款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牌照或董事會決議案全部或部分被撤回、暫停、終止或不再維持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f)客戶未能根據此等條款附表一條款第 2.1 條維持足夠的保證金及/或根據條款第 2.2 條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作出保證金付款或存款;
(g)在此等條款或根據此等條款交付予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文件中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並不真實或變得不真實;及/或
(h)國都證券香港全權認為發生可危及其在此等條款下的任何權利的任何事件。
17.2 倘發生違責事件:
(a)國都證券香港可全權酌情決定(但非必須): (i)立即結束帳戶;
(ii)取消任何或所有未完成的指令或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其他承諾;及
(iii)結束及/或取消國都證券香港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及所有合約、就透過在任何交易所購買證券而對任何短倉進行補倉及/或透過在任何交易所沽售證券而對任何長倉進行平倉。
(b)在不影響國都證券香港按照法律或其他方面擁有的其他權利之情況下,國都證券香港亦有權:
(i)向客戶收取(無需提出要求)即時支付根據此等條款的條款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所有款項; (ii)強制執行(以沽售或其他方式)其根據此等條款的條款獲賦予的任何抵押;
(iii)行使其獲此等條款賦予的抵銷權利;及/或
(iv)即時終止保證金融通而不影響國都證券香港的權利。 18.責任及彌償
18.1 客戶同意,國都證券香港毋須對任何客戶可能涉及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因任何經紀或交易商執行交易導致的損失和責任)負上責任,除非由於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聯屬公司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則作別論。
18.2 客戶須就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此等條款履行其服務時或客戶不履行或違反此等條款的任何條文或客戶根據此等條款的任何責任而導致施加於、招致或向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任何董事、高級人
員、受委人、代理、僱員、代名人、通信人或代表)提出的任何及一切債務、責任、損失、損害、罰款、訴訟、裁決、起訴、費用、法律開支及其他開支或任何類別或性質的開銷(因國都證券香港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者除外)向國都證券香港作出彌償,惟因國都證券香港或有關人士本身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除外。
18.3 客戶須進一步就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由於客戶對證券所有權任何欠妥之處而對國都證券香港作出之任何申索而對國都證券香港作出彌償。
19.合併及抵銷
19.1 國都證券香港可於任何時間及毋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不論任何帳戶結算或其他任何事情,合併或綜合客戶於國都證券香港任何分行辦事處或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開設的所有或任何帳戶(包括證券帳戶),以及抵銷或轉撥於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持有之任何證券、應收帳款或任何貸項款項或清償任何債務。倘任何有關抵銷、綜合、合併或轉撥須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則須按由國都證券香港確切釐定屬適當的匯率計算。
19.2 爲行使抵銷或清償任何債務的權利,國都證券香港可沽售或出售不時於國都證券香港的帳戶或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之任何證券、應收帳款或款項。國都證券香港概不就任何該等沽售或出售獲取的價格對客戶負責。
20.聯名及個別責任/繼承人
20.1 倘若此等條款由一名或以上人士簽署或由一名人士本身及代表其他人士(合夥商號或其他)簽署,則:
(a)「客戶」須包括各有關人士(「聯名客戶」),而聯名客戶根據此等條款的責任須共同及個別承擔;
(b)由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發出或聲稱由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發出的帳戶的任何指示須被視爲所有聯名客戶共同發出的有效指示;
(c)對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付款的索求須被視爲對所有聯名客戶的有效索求;
(d)國都證券香港可解除或清償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根據此等條款的負債或合併、接受組成或與任何該等人士訂立任何其他安排,而不會引致解除或清償或其他形式損害或影響其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或補救;
(e)此等條款不受任何聯名客戶身故、喪失行為能力或解散所影響;
(f)此等條款根據條款第16 條由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或其或彼等的遺產代理人終止,將不影響其
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及條款第 15 條須作相應詮釋)。
20.2 此等條款須對客戶的承任人、遺囑執行人、行政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情況而定)有約束力。
21.通訊及投訴
21.1 除非此等條款中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根據此等條款向另一方作出或發出的通知須以書面形式發送到另一方最近期得知的地址或傳真號碼(視乎情况而定),並須於(i)若以郵寄形式,則
爲寄出後兩天(若爲本地)或七天(若爲國際),足以證明通知已寄往正確地址或(ii)若以傳真傳送,則爲傳送當日,方被視為有效。
21.2 倘國都證券香港的業務、公司資料、牌照狀況、客戶應付予國都證券香港的酬公、保證金規定
(如適用)或可提供的服務性質有重大變更,並且可能影響國都證券香港為客戶提供的服務,國都證券香港將會透過相關的聯絡方法按照客戶在開戶表格提供的地址、電郵地址、傳真號碼通知客戶。
21.3 如國都證券香港向客戶提供關於衍生產品的服務,國都證券香港在客戶要求下會提供涵蓋有關衍生產品的說明及任何招股章程或其他銷售文件,並在適當時,提供有關保證金的交易程序及不須獲得客戶同意而為客戶平倉的情況之詳盡說明。
21.4 有關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此等條款表現的任何投訴須以書面形式寄往投訴主任轉交國都證券香港,而投訴主任將對投訴進行調查。客戶同意提供按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向投訴主任提供所有有 關資料以便對投訴進行調查。
22.電子交易系統
22.1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是一個半自動設施,可以讓客戶以電子形式發送指示及接收資訊服務。客戶使用未來通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的任何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此等條款。客戶同意須根據此等條款方可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國都證券香港可按其認為合適而可能或未必將電子交易服務改變成為完全自動化的形式或在事先通知或並無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任何時間以任何其他形式對設施進行任何改良或升級。
22.2 客戶應是電子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客戶確認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輸入的所有指示負責,而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代理將對客戶或透過客戶產生申索的任何其他人士因上述處理、錯誤處理或違失任何指示而產生的xxx不負責。客戶應採取所有步驟及預防措施保障使用代碼不會被其他人士誤用,以及客戶將對國都證券香港因客戶未有採取有步驟及預防措施而導致的所有損失、訴訟、申索、費用及開支作出彌償。
22.3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所有權屬於國都證券香港。客戶保證及承諾不會及不會試圖干擾、修改、解構、反向修理或以其他方式改變,以及不會試圖未經授權而進入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部分。 客戶確認,如果客戶違反本項保證及承諾或如國都證券香港在任何時候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客戶 已違反本項保證,國都證券香港可以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確認,如果客戶獲悉任何其他 人正在進行本分條上述行為,客戶將立刻通知國都證券香港。
22.4 客戶確認,作為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客戶將立即通知國都證券香港:
(a)如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客戶並未收到指令編號;
(b)如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客戶並未收到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是文本或通過電子或口頭形式;
(c)如客戶已收到並非由客戶發起或指示的交易的確認,不論是文本或通過電子或口頭形式;或 (d)如客戶獲悉帳號和/或密碼未經授權使用或於電子交易服務中有任何未經授權、不尋常或異常事宜或事件或電子交易服務有任何錯誤或故障。
22.5 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網頁提供的報價服務,是由國都證券香港不時委任的第三方提供者提供,僅供備知。國都證券香港不會對該等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負責或承擔責任。客戶確認及同意
其使用該等資訊料的風險,而國都證券香港對因國都證券香港無法控制的任何服務中斷、故障或其他暫停而導致國都證券香港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或申索無須負責。
22.6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中提供的資訊是按「現狀」、「可提供」的狀態提供,而國都證券香港並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順序、準確性、充足性或完整性。
22.7 客戶同意如在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或經此途徑發出指示時出現問題,客戶會立即嘗試採用其他方法(如傳真、電話、電郵或任何其他方法)與國都證券香港溝通,並通知國都證券香港其所遇到的問題。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並無就交易或交易相關服務給予明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某次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的可銷性、功能性及適用性的保證)。客戶同意,國都證券香港對因國都證券香港無法控制的任何服務中斷、故障或其他暫停而導致客戶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損害或申索無須負責。
23.風險披露聲明
23.1 客戶確認及承認,客戶已閱讀並明白附表二的風險披露聲明。 24.確認
客戶確認及承認,客戶已閱讀此等條款,並已以客戶完全理解的語言全面解釋此等條款的內容,而客戶亦接納此等條款。
25.管限法例
25.1 此等條款及條款下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須受香港法例管限並按其詮釋,並且可根據香港法例強制執行。
25.2 倘客戶於香港並無營業地點或並非香港居民,則客戶須委任一名人士擔任客戶的服務代理,以代表客戶接收及確認香港任何法律程序文件通知。客戶同意,如任何有關法律程序文件已送達開戶表格所指明的地址而交付予有關代理,則該法律程序文件須構成已妥善送達客戶。若代理的地址有更改,客戶將以書面通知國都證券香港。
附表一–證券保證金交易條款
x附表乃此等條款的補充,並適用於國都證券香港應客戶要求就以客戶的證券保證金帳戶進行的買賣同意授予及/或繼續授予客戶保證金融資(「保證金融資」)。
客戶謹此同意以下與保證金融資相關的條款及細則: 1.保證金融資
1.1 客戶根據本文件所載條款、此等條款、開戶表格及國都證券香港不時以書面向客戶訂明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獲授保證金融資。倘若此等條款與本附表之間存有任何衝突,概以本附表的條文作準。
1.2 除非本附表另行定義,否則本附表使用的詞彙與此等條款就保證金融資所採用者具相同涵義。
1.3 國都證券香港須爲以客戶的名義開立的一個證券保證金帳戶,而證券保證金帳戶下登記的交易及資産將不得與證券現金及其他帳戶下登記的交易及資産混合,惟於此等條款中明確訂明者則除外。
2.保證金規定
2.1 客戶承諾,按照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所規定,透過將國都證券香港要求及批准的額外金額及
/或額外證券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這將形成存款的一部分,或視乎情况而定形成爲保證金融資目的之證券),在任何時候就其欠負國都證券香港的債項維持足夠的保證金。
2.2 客戶同意其將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按與國都證券香港議定的金額或任何市場規則所規定,作出保證金付款或存款。客戶進一步同意,在國都證券香港已嘗試以任何方式書面或口 頭(包括以電話致電至最近得知的客戶電話號碼)通知客戶有關保證金的要求之後,國 都證券香港的要求將視為已妥當作出,不論客戶事際上是否已收到有關要求。
2.3 未能遵從上文條款第 2.1 條及第 2.2 條之規定將構成根據此等條款的違責事件。在不影響根據此等條款或法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下,國都證券香港將有權及無須通知或要求終止保證金融資、結束證券保證金帳戶、出售證券、取消客戶證券交易的未完成指令及/或借入或購買爲客戶執行的證券交易而需予交付的任何證券。該等交易的所得款項將用於減少債務,而任何未償還債務須立即由客戶到期應付或支付予國都證券香港。
2.4 爲免生疑問,客戶謹此明確地確認,倘根據證券保證金帳戶產生任何債務,則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此等條款持有之證券須按照此等條款中所述押記作爲擔保或抵押品(無需客戶簽署任何其他文件),而此適用於因任何理由而產生的債務。
2.5 客戶確認及同意,國都證券香港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授予客戶信貸融資,最多達國都證券香港按照由國都證券香港維持的抵押品的市場價值釐定的百分率(受適用法例及規例的限制所規限),惟國都證券香港將有權參考客戶的財務狀况及與該等情況有關的其他因素覆核該百分率。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受任何與國都證券香港不時就授予該等信貸融資及維持該百分率訂立的任何協議的條文約束。
3.保證金融資的運作
3.1 國都證券香港將只向購入或繼續持有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之證券為目的之客戶提供保證金融資,而客戶不可就任何其他目的而提取在該融資下的資金。
3.2 保證金融資須按國都證券香港的要求償付,並可按國都證券香港絕對酌情權變更或終止。儘管在本文件有任何條款及細則,國都證券香港於任何時間均無須向客戶作出任何墊款或繼續提供保證金融資。為免生疑問,如客戶的證券保證金帳戶產生借方餘額,國都證券香港將無須或被視為無需作出、提供或繼續提供保證金融資。再者,但無限制,在事實上,國都證券香港容許證券保證金帳戶產生借方餘額並不意味國都證券香港有責任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代表客戶墊付款項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不影響客戶對國都證券香港已准許產生的任何借方餘額的責任。
3.3 在不影響上文所述的情況下,國都證券香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絕對酌情決定終止保證金融資:
3.3.1 倘客戶違反此等條款或本附表所載任何條文或客戶與國都證券香港就此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文件;
3.3.2 國都證券香港認爲,客戶的財務狀况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况發生或曾經發生重大不利變動,從而影響客戶清償其債務或履行其在此等條款下的責任的能力。
3.3.3 作出墊款將導致上文條款第 2.5 條所述之適用百分率被超逾;或
3.3.4 國都證券香港按其絕對酌情決定認爲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不提供融資乃屬審慎或合宜。
3.4 國都證券香港獲客戶指示及授權,提取保證金融資以結清任何債務,不論就證券交易、或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聯屬機構要求爲任何期貨持倉履行維持保證金的責任或支付欠負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聯屬機構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3.5 倘存在根據本附表未償還予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金額,國都證券香港將有權於任何時間及不 時拒絕提取證券保證金帳戶、其他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項及/或國都證券香港持有的證券。
4.證券及抵押品的託管
4.1 客戶同意就取得保證金融資而按國都證券香港不時規定的形式或金額向國都證券香港付款及/或在任何時候存放足夠的抵押品。
4.2 客戶保證及xx,抵押品將不受所有產權負擔約束(根據證券保證金帳戶構成者除外)及客戶有合法權利為國都證券香港設立有關抵押。
4.3 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中,屬於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在獲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不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作為抵押品的證券,將妥善保管於指定為由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聯屬公司在認可金融機構、獲證監會認可提供託管設施的託管人或獲發牌進行證券買賣或以客戶名義或以國都證券香港名義登記的另一中介機構維持的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內。
4.4 在帳戶中,存放為抵押品及屬於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或在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證券,將妥善保管存放於指定為由國都證券香港或國都證券香港的聯屬公司與認可金融機構、獲證 監會認可提供託管設施的託管人或獲發牌進行證券買賣或以客戶名義或以國都證券香港名義 登記的另一中介機構在香港維持的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內。
4.5 帳戶的證券,包括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作為抵押品而並非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或並非屬於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的證券,須根據適用管限規則買賣。
4.6 國都證券香港會將由客戶收取或為客戶收取或代表客戶收取從抵押品及其他證券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已扣除國都證券香港不時釐定的任何費用及/或手續費)入帳至證券保證金帳戶。從抵押品產生的股息或其他款項可由國都證券香港酌情決定當為抵押品。
4.7 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可(但非必須)根據客戶的指示行使證券(包括抵押品)所附的表決權。
4.8 倘國都證券香港在任何時候被要求向客戶交付或交還證券(包括抵押品),國都證券所交付或交還的證券或相同類別財產及相關名義金額必須充足(惟須受證券或抵押品相關的公司的任何資本重組所限)。
4.9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將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中的所有抵押品及任何證券、資產或其他財產持有作為持續抵押以支付及/或清償因任何交易或任何與帳戶相關的事宜所產生的客戶負債或欠負國都證券香港及/或其聯屬公司任何款項。國都證券香港進一步有權將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下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抵押品、證券、資產或其他財產撥付或出售以清償任何負債。
5.抵押品的強制執行
5.1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中任何款項已變得到期應付及支付時,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獲得客戶同意而絕對酌情決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部分的抵押品。倘於出售抵押品後產生任何虧絀,客戶將應國都證券香港要求就有關虧絀作出補償及付款。
5.2 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中的現金及從出售抵押品所得之任何款項將按以下次序應用:(a)支付在轉讓或完成任何部分抵押品的所有權時恰當招致的所有成本、收費、法律及其他費用及開支,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佣金;(b)支付當時應計及到期應付的利息;(c)支付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下到期應付的款項(利息除外);(d)支付客戶到期應付予其聯繫人士的所有或部分款項;及(e)剩餘款項(如有)將支付予客戶或其帳下。
5.3 國都證券香港可使用其認為適當而不影響在本文件設立的抵押的其他方法獲取付款或取得履行責任。
5.4 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國都證券香港支付或償付國都證券香港就強制執行或保留國都證券香港在證券保證金帳戶下的任何權利而招致的一切成本、收費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國都證券香港按全面彌償基準招致的法律費用及託收開支。
6.客戶給予國都證券香港的授權
6.1 客戶授權國都證券香港,按國都證券香港的全權酌情權:
(a) 在證券保證金帳戶進行存入或轉入和轉出付款,以結清任何未償還付款或進行任何抵銷;
(b) 從證券保證金帳戶提取任何貸方餘額,包括出售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抵押品以結清客戶欠負國都證券香港、其聯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負債;及
(c) 向國都證券香港任何聯屬公司索取或收取與在該國都證券香港聯屬公司維持的任何帳戶的狀況之所有資料。
6.2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按其全權酌情決定權作出以任何一項,而無須給予客戶通知或取得客戶的事先同意,惟須向客戶取得常設授權:
(a) 提取或管有證券及證券形式的抵押品及將證券及證券形式的抵押品的全部或部分質押、抵押、出售及變現;
(b) 向認可機構或持牌交易商或獲適用管限規則准許的其他方存放任何證券及證券形式的抵押品,作為提供予國都證券香港的保證金融資的抵押品或用作償付或清償國都證券香港的結算負債 及債務;及
7.利息
7.1 國都證券香港可對根據證券保證金帳戶或證券保證金帳戶可提供的任何貸款或融資每日收取利息,息率由國都證券香港不時按照任何適用法律而釐定。
7.2 國都證券香港會不時將利率及有關收取利息的安排通知客戶。利率及收取的安排可由國都證券香港酌情決定更改,並對客戶具約束力。
7.3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為其本身保留就國都證券香港為證券保證金帳戶設立的任何信託帳戶或任何帳戶中任何金額而累計的任何及所有利息,除非客戶獲國都證券香港通知有相反的情況則作別論。所賺取的任何利息將按照國都證券香港不時釐定的利率及條款計算。
8.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保證金交易
當客戶請求在客戶證券保證金帳戶交易中華通證券,若國都證券香港全權決定同意授予和/或繼續授予客戶任何保證金融資,那麼本附表將與附表四適用規定一併解釋。本附表包含一些適用的附加條款、限制和資訊(包括額外的風險因素)。
9.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確認及承認,客戶已閱讀並明白附表二有關證券保證金交易及附表四(如適用)的風險披露聲明。
附表二–風險披露聲明
1.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客戶須作出 準備接受的這風險。
2.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2.1 創業板(GEM)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2.2 投資於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存在潛在風險。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2.3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票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2.4 閣下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票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3.1 向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都證券香港)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3.2 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國都證券香港在香港收取或持有,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獲准進行。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否則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如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3.3 如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上述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3.4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此等授權書。然而,國都證券香港可能需要閣下上述的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融資或准許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國都證券香港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其中一項授權書。
3.5 如閣下簽署其中一項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國都證券香港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國都證券香港的違責行為可能
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3.6 國都證券香港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質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此類現金帳戶。
4.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4.1 如閣下向國都證券香港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閣下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5.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5.1 國都證券香港(或其代名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乃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此等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6.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6.1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乃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國都證券香港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7.外幣交易的風險
7.1 以外幣計值的證券交易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閣下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貨幣面值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8.場外交易的風險
8.1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受限制的情況下,國都證券香港獲准進行場外交易。國都證券香港可能是閣下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無法對現有持倉進行平倉、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風險承擔。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或需遵照獨立的監管制度。閣下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9.外國司法管轄區的限制的風險
9.1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該等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xx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有關閣下將進行的特定交易的任何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閣下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
10.電子交易設施的風險
10.1 電子交易設施以電腦組成系統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所有設 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閣下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 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該等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閣下應向國都證券香港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0.2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在需求最高、市場波動、系統升級或保養接入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裝置可能受到限制或無法接入或可能因其他理由而受到限制或無法接入。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裝置進行交易或須因不可預計的線路擠塞情況而中斷、傳輸失效及傳輸延誤。基於技術上的限制,互聯網本質上是不可靠的通訊
媒體。由於這不可靠的性質,傳輸及接收指示及其他資訊可能會延誤,及這可導致指示的執行被延誤及/或以不同於發給指示時的現行價格之價格執行交易。如閣下以電子系統進行交易,閣下將須承受與系統相關的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任何系統故障可致使閣下的指令並非按照閣下的指示執行或未能完全執行,以及致使閣下的指令一經發出,通常無法取消。
11.一般交易風險
11.1 任何交易可涉及多種不同的重大風險。閣下在訂立任何交易前,應根據閣下的目標、經驗、財政和營運資源,以及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交易是否適合閣下。閣下亦應確保閣下完全明 白交易的性質及閣下所訂立的合約關係及閣下所承受損失風險的性質及程度。
12.保證金交易的風險
12.1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國都證券香港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
12.2 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
12.3 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13.衍生產品的風險
x風險披露聲明本意並非披露或論述所有風險,或進行交易或所進行交易的其他重大範疇。衍生產品涉及高風險,並不適合所有類型投資者。閣下在買賣任何衍生產品之前,應根據閣下的特定情況及財政狀況考慮交易是否適合閣下。閣下亦應詳盡瞭解產品及所提呈發售產品的條款及細則,並且在必要時諮詢閣下的經紀及其他專業顧問。國都證券香港並無責任代表閣下就任何交易、證券或工具的利弊或適合性作出任何判斷。
(a) 流通性風險
衍生產品的二級市場未必時刻流通。因此,閣下未必能夠在衍生產品到期前轉讓衍生產品或其任何利息或變現衍生產品的任何金額。閣下進一步確認並同意,國都證券香港對閣下可在衍生產品到期前或到期後將衍生產品或其任何部分售回國都證券香港並不作出任何xx。
(b) 市場風險
倘閣下根據此等條款訂立的衍生產品交易通常會為場外交易或交易所買賣交易,若干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可或不可為交易買賣證券或其他金融產品,例如: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在該項交易進行實物結算時,閣下可購入相關證券或該項交易所買賣產品的未平倉合約,並會承受相關風險。因此,閣下應留意及瞭解該等交易所買賣產品的相關風險。
市場狀況(例如:欠缺流通性)及/或若干市場規則的運作(例如:任何證券或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因價格限制或停市措施而暫停買賣)可因難於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倉或相抵持倉而增加虧損風險。
再者,相關資產與期貨合約之間未必存在正常定價關係。舉例而言,當期貨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則可能出現上述情況。在無任何相關參考價格的情況下,則難以為衍生產品判定公平價值。
(c)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該等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xx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閣下應先行查明有關閣下將進行的特定交易的任何規則。閣下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閣下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閣下應在開始進行交易前,查詢在香港及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均可提供
的補救類型之詳情。
(d) 對手方/發行人風險
國都證券香港就閣下根據此等條款與第三方訂立的任何衍生產品交易為閣下擔任為代理。衍生產品交易下的權利及義務僅限於衍生產品發行人或衍生產品對手方與閣下之間。因此,閣下須承受衍生產品發行人或衍生產品對手方的信貸或其他風險。國都證券香港並無及不會對發行人或對手方進行盡職審查,並不會對發行人或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或其他方面作
出任何xx。
(e) 其他市場狀況
與所有投資一樣,衍生產品的回報受通脹及政治變動等外在因素所影響。
13.1 衍生認股權證
衍生認股權證是一種工具,給予投資者權利於指定到期日按預設價格「購入」或「沽出」相關資產。於到期時,結算通常以現金進行,而非以購入或沽出相關資產進行。
衍生認股權證可就多種資產,包括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籃子證券而發行,通常分為認購及認沽兩類。認購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非必須於某段時間內按預定價格(亦稱為行使價)向發行購入指定金額的相關資產。相反,認沽認股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非必須於某段時間內按預定價格向發行沽出指定金額的相關資產。
13.1.1 買賣衍生認股權證的風險
(a) 發行人風險
衍生認股權證持有人是發行人的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人可能持有的任何資產並無優先申索權。因此,投資者須承受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b) 槓桿風險
儘管衍生認股權證價格只佔相關資產價格的一部分,惟衍生認股權證價格的升跌遠較相關資產急速。在最差的情況下,衍生認股權證格價值可跌至零,而持有人可能損失其全數購買價。
(c) 有限的有效期
與股票不同,衍生認股權證具到期日及因而具有限的有效期。除非衍生認股權證為價內認權證,否則於到期時變得毫無價值。
(d) 時間耗損
衍生認股權證的價值將隨時間遞減。因此,衍生認股權證絕對不應被視為作長線投資而買賣的產品。
(e) 波幅
相關資產的波幅會導致認股權證價格上升,而波幅下降則會導致衍生認股權證的價格下跌。
(f) 市場力量
除了決定衍生認股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衍生認股權證價格亦受衍生認股權證的供求所影響。當衍生認股權證快將售罄或增發現有衍生認股權證時,供求力量可能屬最大。
(g) 成交量
衍生認股權證成交量高不應被當作為其價格上升的指標。衍生認股權證的價格受市場力量至技 術事宜等多種因素影響,例如:相關資產的價格、相關資產價格的波幅、距離到期尚餘的時間、利率及相關資產的預期股息。
13.2 牛熊證
牛熊證是一類結構性產品,其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投資者支付擁有實際資產所需的全數價格。牛熊證有牛證或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容許投資者買入相關資產的看好或看淡持倉。
牛熊證在發行時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當相關資產價格達到上市文件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時,發行人將會收回有關牛熊證。如收回價在到期前已達到,xx證將提早到期,並將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中指定的到期日將不再有效。
牛熊證分為 N 類牛熊證及 R 類牛證兩類。N 類牛熊證所指的牛熊證是指牛熊證的收回價相等於其協定價,以及當相關資產的價格一經達到或超逾收回價時,牛熊證持有人即不會收到任何現金付款。R 類牛熊證所指的牛熊證是指牛熊證的收回價不同於其協定價,以及在發生強制收回事件(「強制收回事件」)時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到少量的現金付款(「剩餘價值」),但在最差的情況下,將不獲支付任何剩餘價值。
13.2.1 買賣牛熊證的風險
a. 強制收回
當相關資產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被發行人收回,而牛熊證的買賣將提早終止。當 R 類牛熊證提早到期,持有人可收到少量的剩餘價值付款,但在不利的情況下可能不會收到任何剩餘價值付款。當牛熊證一經收回,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可能反彈,惟該已被收回的牛熊證不會恢復在市場上買賣及投資者將不能從價格反彈中獲利。
b. 槓桿作用
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在比例上的變動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投資者原先預期的相反,投資者可能要承受比例上更大的損失。
c. 有限的有效期
牛熊證有一有限的有效期,並於固定到日期到期。如牛熊證在固定到期日前收回,其有效期可能較短。牛熊證的價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而波動,並且於到期後變得沒有價值,以及在若干情況下,如牛熊證已被提早收回,即使在正常到期日前,亦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d. 相關資產的走勢
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其相關資產的價格,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如此。牛熊證的價格受多種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融資成本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e. 流通量
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投資者可以隨時以其目標價格買入/沽出牛熊證。
f.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融資成本及發行人將在上市文件中訂明計算其在牛熊證推出時的融資成本的公式。由於每隻牛熊證的融資成本可能因其包括發行人的融資/股票借貸成本(經股票的預期普通股息及發行人的邊際利潤所調整)而有所不同,建議投資者準備對具備類似相關資產及條款的牛熊證之不同發行人的融資成本進行比較。當牛熊證被收回時,牛熊證持有人(投資者)將損失自融資成本計入牛熊證推出時的首次價格起計整段期間的融資成本,儘管為牛熊證融資的實際年期因發生強制收回事件而被縮短亦然。
g. 接近收回價時買賣牛熊證
相關資產於接近收回價時買賣,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及流通量可能不穩定。牛熊證可能隨時被收回及交易將因而終止。
h. 就海外相關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就海外相關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現金結算金額均由外幣兌換為港元,投資者買賣這類 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匯率風險。匯率由外匯市場供求的力量釐定,當中受多種因素影響。此外,就海外相關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可在聯交所交易時段外的時間收回。
13.3 上市股票掛鈎票據
(a) 股票掛鈎票據(「ELI」)是結構性產品,可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15A 章在聯交所上市。 ELI 的推銷對象是零售及機構投資者,該等零售及機構投資者有意賺取較普通定期存款高的利 率,並且接受以相關股份形式還款或損失其部分或全部投資款項的風險。
(b) 當投資者購買 ELI 時,他/她即是間接沽出相關股份的期權。倘市場如投資者預期般變動,他
/她從他/她的投資中賺取主要源自沽出期權所收到期權金的固定回報。如市場走勢與投資者的看法相反,他/她可能損失其部分或全部投資額或可能收到價值少於最初投資額的股份。
(c) ELI 以港元進行無紙化交易,而零碎持有量則以現金結算。投資者應注意,ELI 嚴禁進行沽空。投資者可為配合其對相關證券的指示性看法而從三類在聯交所上市的 ELI:看漲、看淡及勒束式 ELI 當中作出選擇。將來可能有其他類型的 ELI 在聯交所上市。
13.3.1 買賣上市股票掛鈎票據的風險
(a) 對股票市場的風險承擔
投資者須承受相關證券和股票市場的價格變動、股息和公司行動的影響及對手方風險。投資者亦必須作出準備接受收取相關股份或金額少於其原有投資額的付款之風險。
(b) 損失投資的可能性
如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與投資者的看法相反,投資者可能損失其部分或全部投資額。
(c) 價格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相關證券的任何股息支付可能因除息定價而影響其價格及 ELI 於到期時的回收。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人可能因相關證券的公司行動而對 XXX 作出調整。
(d) 利率
儘管大部分 ELI 提供的收益率可能會較定期存款及傳統債券為高,惟有關的投資回報將以 ELI的潛在收益率為限。
(e) 潛在收益率
投資者應向經紀諮詢有關買賣 ELI 及於到期時支付/交付的費用及收費。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發佈的潛在收益率並未計及費用和收費。
13.4 具衍生性質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a)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是被動式管理及開放式基金。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 ETF 均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為集體投資計劃。ETF 乃為追蹤其相關基準(例如:指數及如黃金等商品)的表現而設,並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有效率的方法,從廣泛類型的相關市場主題中取得具成本效益的投資參與。
(b) ETF 可大致分為兩類:實物 ETF(即傳統或以實物代替的 ETF)及合成 ETF。許多實物 ETF直接購買複製其基準(例如股票指數的成分股)的成分及比重所需的所有資產。部分具相關股票指數的實物 ETF 亦可部分投資於期貨及期權合約。合成 ETF 並不購買在其基準中的資產,反之,通常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複製基準的表現。
13.4.1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ETF 通常為追蹤若干指數、市場環節或資產組別(例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而設。ETF的經理人可運用不同的策略以達致其目標,但一般而言,經理人並無酌情權在跌市中購入防守性的持倉。投資者必須作出準備承擔與相關指數/資產有關的損失及波動性風險。
(b) 追蹤誤差
追蹤誤差指ETF 與其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差異。追蹤誤差可因對ETF 所產生的交易費用及開支的影響、相關指數/資產的組成之變動,以及 ETF 的經理人的複製策略等因素而產生。
(c) 以折讓或溢價買賣
ETF 可以其資產淨值的折讓或溢價買賣。此價格差異乃因供求因素所致,以及尤其可能在市場波動性高企及不穩時出現。受直接投資限制規限的 ETF 追蹤特定市場或界別亦可見此現象。
(d) 外匯風險
投資者買賣有關並非以港元計值的相關資產的 ETF 亦須承受匯率風險。貨幣匯率波動可對相關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亦會影響 ETF 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莊家」)是交易所參與者,提供流通量以便進行 ETF 買賣。儘管大部分 ETF 有一個或以上的莊家,但無法保證將維持交投活躍。倘若莊家違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不能買賣該產品。
(f) 具不同複製策略 ETF 涉及對手方風險
(i) 如 ETF 採用合成複製策略以使用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對基準取得投資參與,則須承受掉期交 易商或衍生工具發行人的對手方風險,以及如該等交易商或發行人違責或未能履行其合約承擔,則可能蒙受損失。
(ii) 儘管 ETF 獲取抵押品,其須受抵押品提供者履行其責任的規限。另一項風險是,當抵押品被行使時,該抵押品的市值可能遠低於被擔保的金額,導致 ETF 大幅虧損。
13.5 可換股債券
(a) 可換股債券具有債務證券和股票兩者的投資特徵。可換股債券的持有人有權於轉換期內或於轉換日期根據預定條款將債券轉換為發行債券公司的股份。
(b) 可換股債券具有債務證券的特徵,例如:利息支付及必須償還本金的確切日期。可換股債券亦透過有權於若干期間內根據指定條款將債券轉換為持有人所選擇的股份而提供可能的資本增值。基於轉換特性,可換股債券通常較公司債券提供少量利息支付。
13.5.1 買賣可換股債券的風險
(a) 發行人風險
發行人或未能準時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及本金。
(b) 利率風險
定息債券的價格因應市場利率變動而波動。定息債券價格的走勢與利率的變動背道而馳。一般而言,市場利率變動對距離到期剩餘期間較長的債券之價格有較大的影響。
(c) 流通量風險
某些在二級市場的債券的流通量可能較低。投資者可能難以買賣該等債券及需持有該等債券至到期。
(d) 外匯風險
如債券以外幣計值,則存在匯率風險。
(e) 股票風險
如債券轉換為發行債券公司的股份,則會存在有關股份附帶的股票風險。
13.6 合適性
倘若國都證券香港向閣下(客戶)遊說出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在顧及閣下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下合理適合閣下,本公司要求閣下簽署的本條款及條件任何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文件及本公司要求閣下做出的任何xx均不會減損本條的效力。
附表三–有關收集個人資料的致個人客戶通知
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電話號碼:(000)0000-0000
閣下為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都證券香港」或「我們」或「本公司」)的客戶(「客戶」或「閣下」),閣下不時有必要向本公司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此外,本公司和集團旗下各公司擬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並藉本通知尋求閣下的同意(分別見第 IV 及第 V 部分)。
I.國都證券香港收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有關客戶的個人資料可能用作以下目的:
1.客戶帳戶的開設和運作及交易;
2.提供予客戶的服務及保證金融資的日常運作;
3.進行信貸檢查;
4.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檢查;
5.確保客戶持續的信用可靠性;
6.進行「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及相關檢查;
7.備存客戶登記册;
8.設計及提供供客戶使用的投資服務或相關產品;
9.釐定欠負客戶或客戶所欠負債項的金額;
10.託收客戶及為客戶的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機構的未償還款項;
11.xx根據任何對國都證券香港具約束力的法律及/或監管規定或法庭命令的規定而須作出披露的規定;
12.與上述任何目的有關之相關目的。
II.使用目的及國都證券香港的承轉人的類別
就國都證券香港所持有關於客戶及只用作與閣下上述的帳戶有關的投資相關產品、設施及服務的個人資料而言,個人資料將予保密,但國都證券香港可在必需及適當的情況下向以下駐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各方提供有關資料:
1.任何向國都證券香港提供有關本公司業務運作的交易執行、付款或證券結算、電訊、行政、電腦或其他服務的代理、承辦商或第三者服務提供者;
2.任何向國都證券香港承擔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已承諾就向閣下的帳戶提供服務而對有關資料保密的國都證券香港相關公司;
3.任何已經或擬與客戶進行交易的金融機構;
4.任何信貸資料機構及如客戶拖欠款項,則任何債務託收機構;
5.國都證券香港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國都證券香港有關客戶的權利的參與者或分參與者或承轉人;或
6.如法律規定或根據國都證券香港須予遵從的任何法庭命令、規則或規例,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交易所、實體、代理、監管機構或政府。在該等情況下,國都證券香港通常需負上保密責任,以及未必能夠通知客戶或向閣下尋求有關發放資料訊息的同意。
III.閣下在國都證券香港查閱閣下的個人資料的權利
根據及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的條款及指引,客戶有權要求本公司:
1.在我們可能收取一項合理費用的任何時間檢查國都證券香港是否持有閣下的個人資料,並可要求查閱有關資料;
2.要求國都證券香港改正有關閣下任何屬不準確的個人資料;
3.要求我們說明我們的個人資料政策及實務,並通知閣下我們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4.要求我們在任何時候不收費(i)不將閣下全部或部分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ii)部分或全部投資產品、設施及服務。
5.請將閣下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要求以書面形式向資料保障主任提出,並將要求寄往本通知開端列
x的地址。
6.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IV.國都證券香港直接促銷
1.個人資料種類–我們擬使用以下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閣下的(i)姓名、(ii)聯絡電話號碼、(iii)住宅及/或通訊地址及(iv)電郵地址。
2.產品、設施或服務–閣下的個人資料將用作向閣下促銷(i)證券帳戶、(ii)保證金融資、(iii)投資相關產品、(iv)設施及(v)服務。
3.需要閣下的同意–除非收到閣下的口頭或書面同意,否則我們不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V.國都證券香港集團旗下各公司直接促銷
1.個人資料種類及獲我們提供個人資料的人士–我們擬只向我們的金融服務集團旗下各公司提供以下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閣下的(i)姓名、(ii)聯絡電話號碼、(iii)住宅及/或通訊地址及(iv)電郵地址。
2.產品、設施或服務–閣下的個人資料將用作向閣下促銷(i)期貨合約、(ii)投資組合管理服務及(iii)企業融資服務。
3.需要閣下的書面同意–除非收到閣下的書面同意,否則我們的金融服務集團旗下各公司不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
附表四–中華通服務
x附表對此等條款作出補充,應與此等條款一併解釋,且於客戶通過國都證券香港申請有關中華通服務的北向交易或其他服務(見下)時適用。本附表中的規定適用于客戶及其帳戶,同時,在不違背此等條款的情況下,同樣適用於此等條款的現行規定。若兩者有任何牴觸之處,當以本附表的規定為準。客戶謹此確認此處並無要求國都證券香港向客戶提供有關中華通(包括其他服務)。受本附表條款和條件的限制,國都證券香港在任何時候均可全權決定是否拒絕提供、中止或終止任何此等服務。
A 部 1.定義
除非此附表中有另行規定,則本附表中所用之詞彙的含義與在此等條款中所給予的定義相同。
「中國 A 股」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指所有在內地A 股市場(上海及深圳)上市及交易的證券;
「中華通結算參與者」指在中央結算公司註冊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的結算參與者;
「中華通要求」 指適用於中華通證券、使用中華通服務的任何投資或交易及/或其他服務的所有相關的中國或香港的法律、法規、規則、規範、政策或準則
(經不時修訂的),包括中華通規則及/或任何有關部門的指示或要求;
「中華通規則」 指適用於中華通證券、使用中華通服務及/或其他服務的由任何有關部門發佈或施加的法律、法規、規則、規範、政策或準則(經不時修訂的),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規則,深交所規則,此等條款下的規則及或任何適用的中國或香港的法律或法規;
「中華通服務」 指聯交所的規則裡所載的涵義;
「中華通證券」 指通過中華通服務在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及交易及可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交易的任何證券;
「中證結算公司」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結算參與者」 指在中央結算系統的規則裡所載的涵義;
「聯交所附屬公司」 指一間經《證券及期貨條例》正式授權為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及根據中國大陸適用法律提供聯交所規則第 1409(1)(d)條所提及的買賣盤傳遞系統的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
「H 股」 指在內地註冊公司發行且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證券;
「機構専業投資者」 具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15.2 段所賦予的涵義;也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中「専業投資 者」的定義的(a)至(i)段所列的若干指明實體
「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通過中華通交易中華通證券及相關交易;
「其他服務」 指其他由國都證券香港酌情決定同意提供給客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服務或融資;即保證金融資(參見附表一釋義)、綜合購買力功能;
「有關部門」 指任何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上交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及其他有權管轄或負責中華通證券、中華通服務或其他服務的交易所、結算行、監管機構、代理或職權部門;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規則」 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登記、存管、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上交所商業及交易規則;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規則」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及深交所商業及交易規則及規定、守則,實施措施,通函,指引,有關上交所證券交易,結算及交收的意見;
「滬港通」 指由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證結算公司推出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通計劃, 旨在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互通市場;
「深港通」 指由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證結算公司推出的證券交易和結算互通計劃, 旨在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互通市場;
「稅費」 指所有的稅收,關稅,稅賦,進口稅、費用,納稅評估,扣除額,預提稅及相關責任,包括因客戶或與中華通證券或其他客戶資產而產生的額外的稅收,罰款和利息。
2.中華通服務
2.1 在給國都證券香港發出任何指示或請求交易或以任何方式從事中華通證券交易(包括使用任何其他服務)或使用中華通服務,客戶須確定其已熟悉中華通要求、中華通服務、其他服務及中華通證券,包括投資的潛在風險,或進行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交易。客戶確認並同意國都證券香港並未就中華通要求、中華通服務、其他服務或中華通證券提供任何意見或建議。若客戶欲就前述事項尋求意見,客戶須向其專業人士諮詢,不應在任何方面依賴國都證券香港。
2.2 客戶可以參考以下資料來源以獲取與中華通要求、中華通服務、其他服務及中華通證券相關的資訊概要:
(i)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聯交所
網站”),其中包括持續更新上載的刊物如“投資者教育手冊”和“投資者常問問題”,及 (ii)本附表 B 部(資訊概要及與投資中華通及其他有關交易的風險)。
2.3 本附表包含的關於中華通要求、中華通證券、中華通服務及其他服務的資訊,包括第 2.2 段(上述)中提到的資訊來源(以下簡稱“資訊”)僅供參考。國都證券香港、有關部門或其他任何人或組織不負任何責任。以上資訊並非旨在詳盡無遺,也無意構成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因此不應依賴以上資訊或以此替代基於相關客戶具體情況的具體建議。本附表中所包含或提到的相關資訊,網站和材料和/或網站鏈接可能會不時更改,並不保證以上資訊是或將保持為完整、準確和/或最新的。無論國都證券香港、其他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都不會對此等資訊、網站和材料和/或網站鏈接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或確保它們保持更新而負責。無論國都證券香港、其他有關部門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都不以任何形式,對任何人依賴此處所包含或提及的資訊、網站和材料和/或網站鏈接造成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2.4 國都證券香港不向客戶提供任何有關於中華通要求、中華通證券、中華通服務及其他服務的意見或建議。客戶須自行查閱聯交所網站及其他資料來源(及其不時之更新),且如有需要,客戶須向其專業人士諮詢。
3.投資中華通證券的條款及條件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附表下的额外條款及條件。
3.1 所有國都證券香港根據客戶指示及適用於國都證券香港的中華通要求及所有其他法律、規則及監管指引或要求實現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交易、保證金交易)將以人民幣交收
(受限於替代貨幣轉換安排及/或其他國都證券香港同意的安排)。所有國都證券香港提供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服務(為避免疑義,包括其他服務)應根據適用於國都證券香港的中華通要求及所有其他法律、規則及監管指引或要求。所有國都證券香港根據適用於國都證券香港的中華通要求及所有其他法律、規則及監管指引或要求的行為應對客戶有約束作用。若國都證券香港亦同意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融資,即綜合購買力功能及/或任何其他服務下的貨幣相關服務,則附表一、附表二及其他國都證券香港與客戶達成一致的條款亦額外適用。客戶瞭解且同意受前述條款的約束。
3.2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執行及施加任何與交易或其他處理中華通證券、使用中華通服務有關的政策、程式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規定,國都證券香港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該規定以滿足中華通要求及市場慣例。客戶須在交易中華通證券或其他中華通證券的交易的過程中遵守前述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交易)。國都證券香港對由此等政策、程序和要求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不負有任何責任。
3.3 客戶應負責支付所有的費用,收費,徵費及稅金,並應履行任何需要根據有關中華通要求,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及與之相關的任何派息或權益進行申請或註冊的義務。就任何國都證券香港代表客戶及其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費用,收費,徵費和稅金,國都證券香港將有權要求客戶報銷(包括由客戶資產中付還)。
3.4 客戶不得(就任何客戶作出買入指令的中華通證券)在同一交易日作出賣出指令。
3.5 國都證券香港有絕對酌情權在任何時間拒絕提供、中止、限制或終止提供本附表(包括任何其他服務)中提到的服務。國都證券香港應擁有絕對酌情權以任何理由拒絕處理或執行客戶指示(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一)國都證券香港合理的認為,這種拒絕是為達到遵守(或避免違反)任何中華通要求的目的(或任何中華通要求或任何有關部門施加的任何限制),(二)國都證券香港合理的認為,這種拒絕是為達到遵守(或避免違反)任何此等條款下的規定及限制的目的(包括所有的列於其他附表中涉及其他服務的任何適用規定或限制),(三)基於任何原因全部或任何部分中華通服務或任何相關服務已中止,受限或終止(無論在一般而言或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和/或(四)國都證券香港有絕對酌情權確定(a)客戶在發出沽盤訂單或其他相關訂單時沒有充足的證券滿足交付義務,或(b)客戶在有關交收日沒有足夠的資金就其買盤訂單或其他相關訂單滿足付款義務。此外,國都證券香港有全權酌情終止其依據中華通規則登記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的資格。對於任何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本款行使其酌情權,包括任何拒絕或延誤處理或執行任何指示,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損害或損失,國都證券香港不承擔任何責任。
3.6 根據國都證券香港的合理要求,客戶應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包括例如載列於附表三資訊和文件
(包括中文翻譯),以令國都證券香港得以遵守任何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的要求,和/或協助任何有關部門(另有要求的)任何查詢或調查,包括有關任何不遵守或違反適用的中華通要求的任何查詢或調查(不論是實際的或懷疑)。此外,基於任何有關部門的請求或要求,包括該有關部門就任何不遵守或違反中華通要求的任何查詢或調查,國都證券香港有權披露,轉讓或提供客戶或某些規則規定人士的任何此類資訊或材料(包括以客戶的身份,載於附表三的資訊和文件以及交易資訊)。一旦提供上述資訊和資料,客戶應被視為放棄任何數據保護或銀行保密法可以適用的權益。本款應連同附表三一併解讀,且無論如何不得解釋為限制或違背附表三的適用規定。
3.7 國都證券香港有權及有絕對酌情權採取任何行動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以遵守(或避免違反)適用於國都證券香港的中華通要求、任何有關部門的請求或要求和所有其他的法律、法規和規則、指
引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上述情況,中止,限制或終止本附表所指的服務,其中包括其他服務
(無論是一般而言或就任何特定的客戶而言)或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
3.8 但在不影響以上各段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確認:
(i) 聯交所有權將中華通服務不擴展至客戶,並有權要求國都證券香港不接受客戶的指令,一旦發現無論是客戶還是國都證券香港已經或可能犯下的任何上交所規則所述之異常交易行為或不遵守上交所規則和某些其他適用的中華通要求;
(ii) 如有違反任何中華通要求,或者違反中華通要求中適用的披露義務與其他義務,有關部門有權利進行調查,並可以通過聯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要求國都證券香港提供與客戶相關的資訊和材料
(包括客戶的個人資料及根據規則規定的其他特定人士的資訊),以協助任何調查;
(iii) 如果有嚴重違反中華通要求的,有關部門可以要求聯交所採取合適的監管措施或對國都証券香港展開紀律研訊,或要求國都証券香港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同時不再將中華通服務擴展至國都証券香港或客戶;及
(iv) 聯交所可以(作為有關部門監管合作協議的一部分,為達到協助有關部門監管監察上交所及深交所市場和執行上交所規則的目的),因應有關部門請求,要求國都証券香港提供有關客戶關於國都証券香港代表客戶作出的或訂立的任何交易資訊。
4.客戶的xx及保證
4.1 客戶特此向交易商作出以下持續的xx、保證:
(i) 其熟悉且將遵守中華通適用之規定/要求;
(ii) 其瞭解並接受有關交易以及其他交易有關中華通證券、中華通服務的使用和其他服務的風險, 客戶謹此特別確認、了解並接受(a)本附表 B 部規定風險(客戶確認此處無意詳盡無遺);(b)若由於中華通證券、中華通服務及其他服務或中國股市連接系統在接收和傳送指令時,包括但 不限於(i)任何中華通證券清單或其他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清單上的編輯或公佈的錯誤、失誤或 延誤及(ii)有關部門制定、修改或執行中華通要求中的條文或任何履行其監督或監管義務或 職責的行動,包括採取行動應對異常交易行為或活動,而令國都証券香港、客戶或第三方直接 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上交所、深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 以及各自的董事,僱員和代理人就概不負責;及
(iii) 根據中華通要求,其有資格使用中華通服務,投資及經營中華通證券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他服務(如適用)。
4.2 客戶聲明並保證,該客戶對國都證券香港就中華通證券進行的任何交易所發出的每條指令,該客戶可全權交易該等中華通證券(包括有權發出任何指令及銷售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指令),在有關中華通證券上並沒有任何產權負擔,不良債權或規則下明文規定的轉移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其他限制。
5.強行平倉及其他買賣、轉讓和非法所得;客戶予以國都證券香港的授權
5.1 若國都證券香港收到任何通知或有關部門的其他請求(“強制平倉通知”)要求國都證券香港出售和清算客戶所擁有的所有或一些中華通證券,則國都證券香港應當出具相應的通知予以客戶,在由相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出售和清算有關的中華通證券,國都證券香港有權採取其他必要行動以遵守強行平倉通知。
5.2 客戶特此授權國都證券香港可不通知客戶,代表客戶以國都證券香港決定的價格及條款出售或安排該等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或轉讓,國都證券香港有絕對酌情權,就客戶的中華通證券採取其他行動:
(i)遵守強制平倉通知以及任何適用的中華通要求之需要。客戶進一步授權國都證券香港代表客戶指示任何結算參與者或託管人歸還或轉移相關中華通證券給另一位結算參與者(如已交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原買盤的結算參與者)以按照中華通要求銷售和清算。就此,客戶同意採取經國都證券香港合理要求的其他行動,包括在需要時直接向任何相關的結算參與者或託管人作出指示;
(ii)遵守有關部門任何通知或要求客戶交出因“短線交易利潤法則”而獲取的任何利潤(如第
1.8 部分及本附表 B 部所述)之需要;
(iii)如國都證券香港全權決定,為遵守任何中華通要求或任何有關部門要求而有必要和/或有需要的;和
(iv)以滿足此等條款下客戶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或稅務部門的任何稅款或其他義務。國都證券香港不對任何因任何國都證券香港根據本段而作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損失、責任、開支、索求、申索或客戶遭受的要求或任何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直接或間接)。
6.責任和彌償
6.1 載列於本附表有利於國都證券香港的保護和彌償條款是作為在此等條款載明的有利於國都證券香港的保護和彌償條款之補充,前者不影響後者。
6.2 國都證券香港不對任何因國都證券香港就中華通證券或中華通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客戶的指示或由於客戶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國都證券香港所進行的任何交易)而提供的服務(包括其他服務)而引發的行為或疏忽造成的損失、責任、申索、索求或客戶遭受的要求或任何其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直接或間接),除非這種損失或責任是由於國都證券香港的重大過失,蓄意過錯或欺詐直接造成的。
6.3 客戶應彌償國都證券香港任何損失、費用、開支、申索、索求、訴訟、法律程式、損害及其他任何損失(包括法律費用),無論是否由國都證券香港有關中華通證券或中華通服務任何服務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包括其他服務),包括任何稅項、支付給有關部門的款項(除了由國都證券香港直接導致的嚴重疏忽、故意違約或欺詐行為而支付給有關部門的),及任何國都證券香港採取行動以符合有關部門的要求的任何費用。
7.本附表修訂及其他
7.1 客戶確認國都證券香港有權根據本條款的第 13 條修改本附表規定,包括反映任何有關中華通要求、中華通服務、其他服務及中華通證券的更新和/或任何市場的解釋或市場慣例。客戶同意提供國都證券香港合理要求的,為符合中華通要求、任何有關部門和/或以其他方式使國都證券香港履行其在此等條款下職責和義務的資訊和資料,並執行有關文件。
B 部-資訊概要及與投資中華通及其他有關交易的風險中華通服務概要
中華通服務是由聯交所,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開發,旨在實現中國大陸(“中國”)與香港之間直接進入對方股票市場的一個證券交易和結算互通機制。
中華通服務框架載於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及證監會於 2014 年 4 月 10日發布的有關於原則上批准該方案聯合公告內。兩個管轄區的交易所可能繼續不時發佈該機制的詳細資訊,如操作規則。
上交所、深交所和聯交所將使客戶通過當地的證券公司或經紀人,包括國都證券香港,交易對方的市場合資格股票。中華通服務由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北向交易環節及投資港股的向南交易環節構成。在北向交易環節下,客戶可通過國都證券香港下達指令透過中華通服務交易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中華通證券。
所有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客戶)可以獲准交易和/或處理中華通證券(如下所述),並使用中華通服務(透過北向交易鏈接),受限於不時頒布的規則規定。
以下摘要介紹關於北向交易鏈接的一些要點(可以被客戶用來在中國投資):合資格證券
在不同類型的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證券中,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客戶)僅允許在初始階段交易和/或買賣中國 A 股。其他產品類型,如中 B 股,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債券和其他證券不包括在內。
在初始階段,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便可以進行交易上交所市場上市的某些證券。這包括所有不時構成上證 180 指數和上證 380 指數成份股,及所有上交所上市的未納入相關指數成份股但其中有相應的聯交所上市的 H 股的的中國 A 股,以下除外:
(一)上交所上市公司非以人民幣報價的股票;和
(二)被納入風險警示板之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
對於在深交所市場上市的證券,其包括所有不時構成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而其市 值不低於 60 億人民幣的成分股,及所有在深交所上市并有相應的聯交所上市的 H 股的中國 A 股,以下除外:
(一)在深交所上市非以人民幣買賣的股票;和
(二)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中有風險提示的中國 A 股。
某些不能以繼續滿足中華通證券合資格標準的證券(包括因調整上證 180 指數和上證 380 指數、深證成份指數、深證中小創業指數,在此時間內相關的中國 A 股及 H 股上市或從上交所及/或深交所摘牌、在定期調整指數時,根據深交所制定的方法計算的深證成份股價指數及深證中小創業指數成份股的市值,在此時間內相關的中國 A 股上市或從上交所摘牌,在此時間內,有關中國 A 股被放置或解除風險提示,權利或權益分配、轉換、收購、其他的公司行為或特殊情況下),除非該證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且以人民幣交易,應被指定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客戶根據中華通服務只可以出售、卻不可以購買該證券。
目前,若客戶從上交所或深交所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股份或其他類型的證券作為權屬證明,而該權屬證明並非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證券,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如客戶)將不被允許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購買或出售該權屬證明。
據預計,符合條件的證券名單將受到審核。
就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深交所股份,有關交易起初會限於只允許機構專業投資者參與。客戶知悉及同意國都証券香港可進行合適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以確保交易創業板股份的客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在發生未經授權的創業板股份買賣,國都証券香港有權在沒有進一步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取消客戶的指令或出售客戶不正當地購買的創業板股份。客戶向國都証券香港承諾除非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或在有關創業板股份買賣限制解除前,不會買賣創業板股份。
交易日
由於香港與中國之間的公眾假期的差異,這兩個市場的交易日可能有差異。即使中國市場的某一天開放,客戶不一定能夠通過北向交易投資中華通證券。舉例來說,香港市場每年將在復活節和聖誕節休市,但這些日子在中國都是交易日。
同樣,在農曆新年和國慶黃金週時期,中國通常會通過調休工作日和週末,從而安排 7 天的連續假期。即使在兩個市場都應該開門營業的某天,有可能是由於其他原因,如惡劣天氣條件,造成差異。在中華通服務工作的初始階段,投資者(包括客戶)將只允許在雙方均開市,以及兩個市場上在相應的交收日均提供銀行服務的時間內在對方市場上交易。
貿易額度
根據中華通服務進行中華通證券的交易,受到每日額度(“每日額度”)的限制。由聯交所監管,北向交易將受到額外的一組每日限額的限制。
每日額度限制每日中華通服務跨境交易最高的買入量。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每日限額分別定為人民幣 130 億(或其後修改的額度)。
受有關部門的不時審查和批准,每日額度可增加或減少,恕不另行通知。客戶請參考聯交所網站查看最新資訊。每日額度將按照“淨買盤”的基礎計算。根據此原則,不論額度結餘多少,投資者均可隨時出售跨境證券,或提交訂單之取消指示。
聯交所將監控有關額度,北向交易每日額度的餘額將於聯交所網站刊發。交收和託管
中央結算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將負責為香港市場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及投資者的交易服務進行結算、交收並提供包括登記存管和代理人/名義持有人等相關服務。
通過中華通服務交易的中國 A 股均以無紙化形式發行,因此投資者將不會持有任何中國 A 股的實物股票。在中華通服務運作的初始階段,透過北向交易獲取中華通證券的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應將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保存在經紀或託管人的記錄中。
企業行動和股東大會
儘管中央結算公司對其在中國結算裡的中華通股票並無所有權,當中國結算處理中華通證券相關的企業行為時,中國結算作為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為仍會把中央結算公司當成股東之一。
中央結算公司將監測影響中華通證券的公司行為,並將此公司行為告知中央結算系統中作為結算參與者的相關經紀或託管商,要求結算參與者採取行動以參與其中。
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通常會在其年度股東大會/股東特別大會大概一個月之前公佈會議日期。所有決議經所有投票權的投票決定。中央結算公司將通知所有結算參與者所有股東大會的詳細資訊,如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決議數量。
外資持股限制
中國證監會規定,通過中華通服務持有中國 A 股時,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須遵守以下股權的限制:
•任何單一香港或外國投資者所持有的中國 A 股股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10%;及
•全體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外國投資者所持有的中國 A 股的股權合計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 30%。
當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根據適用的中國規則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時,戰略投資的股權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如果任何單一投資者所持有的中國 A 股上市公司的股權超過了上述限制,投資者(包括客戶)可能被要求根據在後進先出的方式沖銷在特定時間內導致超額的證券交易。如果合計持股比例已接近上限,上交所、深交所和聯交所會發出警告或限制進行相關中國 A 股的買盤。
貨幣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將被要求只用人民幣交易及交收中華通證券。因此,受制於與國都證券香港的任何貨幣轉換安排,客戶須使用人民幣資金交易和交收中華通證券。
交易費
除了支付交易費用(包括手續費,證券管理費及過戶費)及中國 A 股交易相關的印花稅,客戶可能亦須支付新的投資組合費用,股息稅和對股權轉讓產生收益的徵稅。
保證金交易、股票買賣
在符合第 1.19 條和第 1.20 條(如下所述)規定的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允許融資。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覆蓋範圍
客戶透過中華通服務北向交易的投資將不會受到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護。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由於通過中華通服務進行的北向交易的基本事宜不涉及在聯交所或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交易的產品,所以,如同投資者買賣境外證券的情況一樣,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會涵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客戶)。
同樣,由於客戶將在香港透過國都證券香港進行北向交易,而國都證券香港並不是中國經紀人,客戶在中國將不受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中投保”)保護。
關於更多中華通服務的資訊,請訪問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 1.中華通的主要風險及其他相關資訊
客戶透過北向交易及/或以其他方式經營中華通證券在中國投資將會有以下風險。請注意客戶應考慮到投資和經營中華通證券的相關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交易中華通證券交易的訂單可能不被接受的風險,及若違反或不遵守中華通規則,可能受監管部門調查及相關法律後果之風險。
1.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護
如上述“中華通服務概述”一節所披露,客戶須注意透過中華通服務交易中華通證券並不被納入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或中國中投保的保障範圍。
1.2 額度限制
中華通服務有額度限制。有關當局有權不時更改每日額度。特別當北向的每日額度用盡或在開 盤集合競價時段超出北向每日額度,新的買盤將會被拒絕(無論額度的餘額多少,投資者仍然 可以出售其跨境證券)。已被接受的買盤訂單不受每日額度用盡的影響,而賣盤服務仍可繼續 進行。因此,額度限制可能會限制客戶透過中華通服務及時投資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證券。此 外,北向訂單不能修改。如果客戶要修改訂單,那麼客戶必須先請求取消訂單,並通過國都證 券香港發出新的訂單。在訂單取消時讓出來的額度可能會立即被其他下達訂單的人佔有。因此,如果每日額度已滿,客戶的新訂單可能不被履行/完成。
1.3 暫停風險
聯交所和上交所及深交所將保留暫停或限制使用的中華通服務的權利,並在必要時修改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和相關安排,包括但不限於,以確保市場秩序和公平及保證審慎的風險管理。其中,一旦透過中華通服務的北向交易暫停,將大大影響客戶進入中國市場投資之便利。
國都證券香港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提供、暫停、限制或終止向客戶提供中華通服務或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服務,在任何時候(包括但不限於在應急的情況下,如香港八號風球,取消客戶訂單之權力),同時國都證券就客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4 兩地交易日差異
中華通服務將只在中國和香港市場均開放交易、兩地銀行均於相應的交收日開放時才開放買賣。所以有可能會出現某日雖然大陸市場的正常交易但香港投資者(如客戶)卻不能進行任何中華 通證券交易情形。因此,客戶須承受中華通服務暫停期間中華通證券的價格波動的風險。客戶 也應注意在中華通開放交易的時間裡,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承擔中華通服務不開 放交易時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1.5 操作風險
中華通服務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客戶)提供了直接進入中國股市的一個新通道。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是以相關市場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的業務系統的正常運作為前提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在滿足相關部門要求的一定的資訊技術能力,風險管理等要求後才能夠參與該計劃。
市場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應為中華通服務和其他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服務配置並調整其操作和技術系統。然而,客戶應當認識到香港及中國市場的法律制度、證券制度有顯著不同。為了讓試運行的操作程式,市場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可能需要一段持續的時間解決此等差異所引發的問題。
此外,在中華通服務程式中的“連接性”要求跨境傳送買賣盤。這需要聯交所和市場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研發新的資訊技術系統(即新的買賣盤傳送系統,由聯交所構建、交易所參與者包括國都證券香港接入)。但概不保證聯交所和國都證券香港的系統的正常運行或將根據這兩個市場的變化和發展不斷更新。在有關的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通過該程式在兩個市場內進行的交易可能被迫中止,將大大影響客戶進入中國 A 股市場投資之便利。
1.6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如果客戶想賣出其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基於交易前檢查的要求,其必須在擬定之交易日(“T日”)開市前將該等中國 A 股股份轉至其經紀(包括國都證券香港)的相應帳戶中。如果客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客戶將不能於擬定之交易日沽出該等中國 A 股股份。此外,中國 A 股市場不允許即日平倉買賣。因此若客戶在T 日買入中國A 股,其最早只能在T+1 日出售該股份。基於該要求,客戶可能無法及時處置其所持有中國 A 股的股份。
1.7 嚴禁場外交易
除非根據中華通規則,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和/或任何有關部門
(如適用)允許或規定,國都證券香港不得買賣或提供服務協助任何透過除上交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統以外的任何途徑(即沒有櫃檯買賣或手動交易)買賣任何中華通證券。除按中華通規則使用中華通服務外,概不得使用任何其他管道進行配對、執行或安排執行。
若國都證券香港與客戶之間為修正錯誤交易而進行非交易過戶,場外交易市場轉讓可能被允許。如果聯交所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國都證券香港可能濫用或曾經濫用修正安排或曾經使用此安 排來規避針對場外交易的禁令,聯交所有權不允許該等非交易所得之股份過戶。
客戶確認禁止場外交易之安排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延誤或中斷國都證券香港配對訂單。國都證券香港對客戶因此禁令而xx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交易交收延誤所產生的)概不負責。
1.8 短線交易利潤法則
根據中國證券法,持有任何一家中國上市公司總發行股本 5%或以上的股東必須返回從買賣該等 中國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得的利潤(如果相應的買賣交易發生於六個月之內)。若客戶通過中華 通服務成為任何中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該客戶由該投資中的獲利可能會相應的減少。投資 者應明白及熟悉中華通就有關短線交易利潤、資訊披露義務的要求,並遵守相應的規則和法規。國都證券香港並無責任提醒客戶,或以其他方式協助客戶遵守短線交易利潤法則。
1.9 外資持股限制
客戶有責任遵守中國法律下所有適用的外資持股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服務概述-外資持股的限制”中描述的上述限制。
當個人中華通的累計外資持股合計達到 26%,上交所或深交所將在其網站上發布公告。如果外 資持股合計超過 30%的門檻,有關外國投資者(包括客戶,如適用)將被要求在五個交易日內 按後進先出的原則賣出股票。根據聯交所或聯交所子公司自己具最終及具有決定性的紀錄,聯 交所將確定有關交易參與者(其中可能包括國都證券香港)和該交易參與者必須安排他們的客 戶(包括客戶)出售並根據強制平倉的通知清算的中華通證券的數量。一旦上交所或深交所通 知聯交所某一中華通證券的外資持股總量達到 28%,此後則不再允許中華通證券的買盤訂單, 直到中華通證券的外資持股總額經賣出後下降到 26%。如果因中華通服務超過了 30%的門檻, 港交所可要求國都證券香港出售任何中華通證券(根據附表四第 5 段)。由於此舉會令客戶無法 在最恰當的時間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可能因此遭受投資損失。上述限制有可能不時發生變化,國都證券香港無任何義務就有關變化通知客戶。
1.10 披露權益
義務根據中國法律,如果客戶持有或控制上交所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客戶須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報告。在這三天內,客戶不得繼續買入或賣出該上市公司股份。
每次客戶的持股變化達到 5%時,客戶須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披露(根據以上所述同樣的方式)。從披露義務產生之日至作出披露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客戶不得買入或賣出有關大陸上市公司股 份。
如果客戶的持股變化小於 5%,但導致所持有或控制的相關大陸上市公司股份少於 5%,則投資者在三個工作日內須披露資訊。
香港的法律對於與聯交所及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大陸公司有權益的股票投資者也可能有披露要求。如出現以下情況,若干披露規定適用:(i)客戶首次持有任何類別大陸上市公司有投票權的股份(包括中國 A 股)5%或以上的權益;(ii)任何後續的增加或減少一個百分率的權益
(例如,由 6.8%至 7.1%);及(iii)客戶不再持有至少 5%的權益。客戶應負責遵守不時適用于中華通證券的利益披露義務。
1.11 價格限制
上交所及深交所對所有上交所及深交所上市的股票,根據其之前的收市價施加價格限制。價格限制一般為不超過前一日收市價的±10%,被納入風險警示板的滬股的價格限制為±5%。價格限制會不時變動。
中華通證券亦受同樣的規則所限制。任何在價格限制範圍之外的訂單將被拒絕。除非超過限制,在價格限制內的交易將繼續,不會被暫停。客戶任何超過價格限制的訂單將會被拒絕。
1.12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股票被調出中華通服務和合資格股票的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可能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投資者因此應密切關注上交所,深交所和聯交所不時提供及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1.13 結算與交收的風險
中央結算公司與中國結算將建立結算通,並互相成為對方的參與者,以利於跨境交易的結算與交收。於各自市場達成的跨境交易,當地結算所將與其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與交收,同時承擔及履行其結算參與者與對方結算所就此跨境交易的結算與交收責任。
如罕有地發生中國結算違約及中國結算被宣佈為失責者,中央結算公司與其結算參與者在北向交易的市場合約中的責任只限於協助其結算參與者向中國結算追討相關賠償。中央結算公司將善意地、盡可能通過可用的法律途徑或透過中國結算違約後的公司清盤程序向中國結算追討所欠的股票和款項。在此情況下,客戶可能會在追討賠償的過程中遭受延遲或中國結算無法完全賠償其損失。
此外,在突發情況下,如當聯交所失去與上交所或深交所所有的通信線路時,國都證券香港可能無法發送客戶取消請求的訂單。在此情況下,若訂單已經完成配對和執行,客戶仍然須承擔交收的義務。
1.14 參與企業行為和股東大會
中央結算公司將持續就中華通證券的公司行為通報予結算參與者。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包括客戶)須遵守各自的經紀或託管商(包括國都證券香港)的安排和規定的最後期限。中華通證券的某些企業行為最快的可能需要他們於一個營業日內採取行動。因此,客戶可能無法及時參加一些企業行為。
香港的海外投資者(包括客戶)將透過其經紀或託管人(包括國都證券香港)通過中華通服務持有中華通證券。根據中國現行的做法,多代理的做法並不適用。因此,客戶可能無法派代表出席或參加中華通證券的股東大會。
1.15 監管風險
在中華通服務是一項嶄新計畫,受不時修訂的中華通要求與中華通的規則的約束。在中華通規則(包括上交所規則)可能只有中文版。此外,有關部門不時會頒佈與中華通服務跨境貿易有關的運作及跨境法律執行的新法規。
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由於無實際經驗,這些法規的運用有不確定性。而同時,當前的法規可能發生變化。概不保證中華通服務是否會被完全撤銷。而透過中華通投資中國市場的客戶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1.16 稅務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總局)、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聯合發佈的財稅[2014]81 號文,通過中華通服務交易上交所上市的中國 A 股的香港和海外投資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資本利得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的暫時免徵。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應當按要求,按照現行 中國稅,支付買賣、轉移中國 A 股、繼承和贈與中國 A 股等方式所產生的印花稅,以及標準稅 率為 10%的現金股息/紅利所得稅。所得稅由上市公司代扣,並向其有關稅務部門辦理扣繳申報。若投資者居住國與中國達成稅收協定,允許其享受更低的紅利所得稅,投資者可以向稅務部門 申請差額退款。
然而,上述的安排有不確定性,可能會有所變動。有關部門(包括國稅總局)可就通過該計劃交易中華通證券的稅務(如有)作出進一步決定或公告。客戶可能受因履行中國所得稅責任的不確定性所影響,因此,客戶應就可能的稅務影響諮詢自己的稅務顧問。
1.17 貨幣和貨幣兌換風險
如果在xxxxxxxxx,xx通證券及其相關股息以人民幣計價,持有非人民幣貨幣的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比如客戶,將面臨貨幣風險。由於客戶通過中華通服務投資的資產以人民幣計價,投資價值可能會相應地受相關匯率波動的有利或不利因素的影響。此外,若潛在投資者的資產和負債主要以非人民幣的貨幣計價的,潛在投資者應考慮的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為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的中華通證券,即使沒有匯率波動,若客戶在自己選擇的貨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以買賣中華通證券,客戶仍需支付貨幣兌換所需的費用。因由任何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所產生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此外,人民幣是受到外匯管制限制的貨幣。中國中央政府已放寬限制,允許香港的銀行進行某些形式的人民幣業務。儘管取消了人民幣 20,000 元的每日兌換限制,客戶亦可能無法在其最佳時間兌換和/或兌換最合適的數量,這可能會導致投資損失。
1.18 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權
中央結算公司透過中華通服務作為客戶所持有的中華通證券的“名義持有人”。中央結算公司對中華通證券並無所有權。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中明文規定,根據適用的法律,投資者享有的透過中華通服務持有的中華通證券的權利和利益。因此,根據中國大陸的法律法規,客戶一般會被認為是中華通證券的證券權益擁有人。但是,客戶應注意的是,由於缺乏運用實例,中華通規則如何運用存在不確定性。客戶會因失去其在中華通證券中的實益擁有權受到不利影響。
1.19 保證金交易
受制於有關部門規定的某些條件,客戶可能只能交易有關部門決定符合保證金交易資格的中華 通證券(“合資格保證金交易證券”)。聯交所將不時登載合資格保證金交易證券名單。若有 個別中國 A 股的保證金買賣交投超出上交所或深交所訂定的上限,上交所或深交所可能會暫停 該中國 A 股的保證金買賣活動。當保證金買賣交投降低於規定比例時將再重新接受保證金買賣。如聯交所獲上交所或深交所告知遭暫停或恢復保證金買賣的是名列合資格保證金交易證券的股
票,聯交所將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或其他聯交所認為適合的方式披露該資訊。在該情況下,該中國 A 股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任何保證金交易(中華通證券買盤的保證金活動除外)將相應地暫停或恢復。
基於現時上交所及深交所保證金交易的要求,上交所及深交所分別會在有關符合保證金交易的 股份的“保證金交易指標”達到 25%時暫停該股份的進一步保證金交易。在“保證金交易指標”降到 20%以下時,該股份的保證金交易會被批准繼續進行。
若國都證券香港違反以上要求,或有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出現了異常保證金交易活動,或在聯交所基於其他理由認為恰當時,聯交所和/或聯交所子公司可能(i)拒絕或暫停傳遞其認為可能涉及保證金交易並違反中華通規則的中華通證券買盤;(ii)要求中華通交易參與者停止接納客戶的指示或代其行事又或停止輸入客戶的中華通買盤;(iii)暫停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使用中華通服務;及(iv)限制保證金交易只可就合資格上交所證券名單上若干指定的中華通證券行。
聯交所可以要求國都證券香港,在向中華通服務傳遞時標記或注明涉及保證金交易的中華通證券買盤。國都證券香港無義務不時的就合資格保證金交易證券名單或任何保證金交易的限制和暫停向客戶作更新。
2.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的股票證券的額外風險
2.1 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包括的因素有經濟環境、消費模式的變化,缺乏關於投資的公開資料及發行商及投資者的預期,這可能對投資的價值產生顯著影響。通常情況下,新興市場往往比發達市場波動性更大,更可能會出現大幅度的價格波動。股票的價格及由此而來的收益可能下跌或上升。
概不保證客戶將獲得利潤或避免損失,無論該種利潤及損失是否顯著。投資的價值及由此獲得 的收入可跌可升,即使人民幣對應其他貨幣升值,投資者仍可能無法收回投資的原始金額。特 別而言,投資價值可能會受到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如國際,政治和經濟的發展或政府政策的改 變。在股市下跌的市場裡,波動性有可能增加。於此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與長期的理性分析 或預期脫鉤,並且會被短期因素、反投機措施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大數目的資金變動情況所影響。
2.2 公司風險
瞭解要投資的公司及其業務至關重要。作出投資決定前,客戶應仔細研究招股說明書、財務報 告,甚至尋求專業意見。客戶應該注意,中國 A 股的發行人在發布公司文件時僅採用簡體中文。
2.3 流動性風險
與世界領先的證券市場中交易的證券相比,客戶投資的某些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可能較弱。這可能會導致此中華通證券的價格波動。某些中華通證券可能很難或不可能出售,而這會影響客戶以該證券內在價值購買或出售這些證券。因此這可能會對客戶產生不利影響。
2.4 股票投資風險
投資股票證券可能比投資短期和中長期債券獲得更高的回報率。然而,股票證券投資的相關風險也可能更高,因為股票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很難預測的因素。如此,股票證券投資的市場價值可能會下跌或上升。影響股票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氣氛、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以及在本地和全球市場的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利暫停或限制在相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的交易;任何暫停將導致客戶不能發出沽盤,因此可能讓客戶遭受損失。
2.5 xxxxxx
xxxxxxxxxxxxxxxx的一般風險及中國市場的特定風險影響。
中國政府自 1978 年起推行經濟改革措施,由之前的計劃經濟體系轉為強調權力下放以及運用市 場力量以發展中國經濟。然而,不少經濟措施屬試驗性質或史無前例,并可能會作出調節及修 訂。中國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如有任何重大變動,均有可能對中國市場的投資構成不利影響。在中國針對資本市場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和法律框架可能還不如發達國家完善。中國會計準則 和做法。可能與國際會計準則顯著不同。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結算和交收系統可能未經測試,因 而可能增加錯誤或效率下降的風險。客戶亦應瞭解,中國的稅收法律的改變可能影響由客戶投 資可獲得的收入及資本額退還的金額。管轄稅收的法律會不斷變化,其中可能包含矛盾和模糊 之處。
2.6 中國的 A 股市場
對中國 A 股而言,流動性市場的存在可能取決於是否有對此等中國 A 股的供求。如果該中國 A股的交易市場有限或不存在該市場,客戶購買或出售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中國 A股市場可能會更加動盪和不穩定(例如,由於暫停某只股票的交易或政府干預的風險)。在中國 A 股市場的市場波動和交收困難也可能導致該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價格波動顯著,從而可能會影響客戶所做投資的價值。
中國境內的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利暫停或限制任何在相關交易所買賣的證券的交易。尤其當中國境內的證券交易所對中國 A 股有交易區間限制,如果該中國 A 股證券的交易價格上升或下降超過了相關交易區間限制,該中國 A 股證券可能會在相關的交易市場上停牌。聯交所和/或上交所可能會要求國都證券香港拒絕客戶的訂單,或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或停止為特定客戶提供北向交易服務。停牌會令客戶無法平倉,因此客戶有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失。另外,當停牌隨後解除時,客戶可能無法在一個對其有利的價位平倉。
2.7 派息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發行人是否將派息及息率由發行人的派息政策、財務業績和總體經濟狀況決定。概不保證會宣佈或支付中華通證券的派息。
以上謹概述與中華通證券、中華通服務及交易以人民幣計價股票的相關的部分資訊及風險。該等資訊及風險並無意詳盡羅列所有資訊及風險,且概不保證以上資料是完整,準確和/或最新的,亦不保證其將會持續為完整、準確和/或最新的。
附表五–關於電話、傳真及電郵指示之授權及賠償事宜
致: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人/吾等僅此授權你們按本人/吾等之「付款/轉帳指示」接受任何口頭或書面指示,不論該等指示是以電話、傳真傳遞或電郵方式,並授權你們按照指示採取行動,將本人/吾等於你們公司戶口內之款項支付予或轉帳至本人/吾等於指定銀行之戶口。你們依照任何聲稱由本人/x等或本人/x等之授權代表(們)如上述以電話、傳真傳遞或以電郵方式所作出之口頭或書面指示(合稱
「付款/轉帳指示」)而完成之交易,不論有否已獲本人/吾等授權,知悉或同意,對本人/吾等須具約束力。
本人/吾等於此承諾會應你們要求,並按你們認為需要之該種方式及於指定時間內,簽署因你們依照上述「付款/轉帳指示」完成任何交易後,而需要完成授權手續之該等文件。
茲因你們同意按照上述授權而行事,本人/x等承諾於任何時間賠償你們所有直接或間接因你們 接受本人/x等的「付款/轉帳指示」及按此行事而引致之訴案、訴訟、索償、損失、費用及支出。
附表六–買賣衍生產品風險說明
貴客戶如有意就以下所述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按下述所定義)進行交易,應仔細閱讀及完全明白本文件所述該產品所附帶的相關風險。請注意,本文件只為貴客戶就所述該產品提供概括性的產品性質及附帶風險的描述。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貴客戶應參閱所述該產品的上市發售文件,以獲取更詳盡的產品說明及風險披露資料。
常見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種類及相關風險
衍生權證
衍生權證是由第三者(如金融機構)發行,一般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認購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稱為「行使價」向發行商購入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相反,認沽權證的持有人有權(但沒有責任)在某段期間以預定價格向發行商沽售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產。在香港買賣的衍生權證均有其指定到期日,衍生權證到期被行使時,一般均以現金結算。
衍生權證的時間值會隨時間而逐漸降低。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 衍生權證不保本,且價格可急升亦可急跌,投資者可能無法取回任何本金,並可能損失所有投資金額。
股本認股權證
股本認股權證由上市公司發行,賦予持有人認購該公司股份的權利。這類認股證往往與首次公開招股出售的新股一併發行,又或隨有關公司派發股息、紅股或供股時買入的股份一併分派。這類認股證被行使時,上市公司會發行新股,並將股份給予認股證持有人。
股本認股權證的時間值亦會隨時間而逐漸降低。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股本認股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投資者可能無法取回任何本金,並可能損失所有投資金額。
牛熊證
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
牛熊證設有收回價及強制收回機制:牛證的收回價必定等同或高於行使價,熊證的收回價則必定等同或低於行使價。若相關資產價格在到期前任何時候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即會提早到期,必須由發行商收回,其買賣亦會即時終止。整個過程稱為「強制收回事件」。然而,在牛熊證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價格的波動可能會較大,甚至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不成比例。
牛熊證的類別分有 N 類和 R 類。N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等同行使價的牛熊證,一旦相關資產的價格觸及 或超越收回價,牛熊證持有人將不會收到任何現金款項。R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有別於行使價的牛熊證,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現金款項(稱為「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 可能沒有剩餘價值。若到期前沒有被收回,牛熊證可持有至到期或於到期前在交易所沽出。除非投資 者明白此產品的特性並作好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的準備,否則投資者不應買賣此產品。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該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儘管牛熊證的價格趨向貼近相關資產的價格,但在一些情況下可能並非如此(即對沖值可能未必接近一)。牛熊證價格受多個因素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融資成本及距離到期的時限。
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均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交易所買賣基金旨在追蹤相關基準(例如指數及商品如黃金等)的表現,讓投資者可投資於不同類型的市場而又符合成本效益。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採用綜合複製策略,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
投資者會承受與交易所買賣基金所追蹤的相關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及相關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所追蹤的資產組合/指數/市場對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而設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交易所買賣基金,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複製指數表現,投資者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投資者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衍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較高;而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較大,亦會引致虧損。
供股權益
x投資者要行使及買賣供股權益,應留意有關的期限。未被行使的供股權益在到期時將沒有任何價值。但若投資者決定不行使供股權益,除非投資者打算在市場上轉讓這項權利,否則無需採取任何行動。 如要轉售供股權益,應留意認購期內設有指定的買賣期,在此之後供股權益將會變得亳無價值。若投 資者決定放棄供股權益,其持股此例將會因公司增發新股而被攤薄。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附帶的一般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
1. 發行商違約風險
倘若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產品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由於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便會損失其全部投資。
2. 槓桿風險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為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其相對於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令當初的投資資金盡失。
3. 有效期限
大部分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均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產品將會變得毫無價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4. 異常價格變動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於亦可以低於其理論價。
5. 外匯風險
x投資者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元為單位,投資者尚需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價格。
6. 流通量風險
交易所規定所有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是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以方便買賣。若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
7.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免責聲明
x文件旨在披露在此提及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常見衍生產品(「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種類的概括特點及附帶的風險。本文件由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國都」)提供作參考之用。閣下不應只倚賴本文件而作出任何投資決定,而應仔細閱讀有關上市發售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特別是該些文件中列載關於各種產品的風險詳情。除非你明白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性質及以風險暴露的程度,否則你不應對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進行交易。國都對任何此文所述產品的投資導致的任何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在作出投資決定前,閣下不應只考慮本文件以及上市發售文件所載的資料,亦應考慮您本身的財務狀況及個別情況。如有疑問,閣下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本文件所載有關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資料是依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交易所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網站所提供的資料,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詳情,您可瀏覽證監會 (xxx.xxx.xx)、 交易所(xxx.xxxx.xxx.xx)以及金管局(xxx.xxxx.xxx.xx/xxxx/)xxx。
本文件並不構成、亦無意構成、也不應被解釋為要約或游說投資於本文件所述的任何投資產品。本文件無意向派發本文件即觸犯法例或規例的司法權區或國家的任何人士派發,亦無意供該等人士使用。
國都證券(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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