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買賣之交易所參與者須於任何時候就買賣中華通證券遵守《交易所規則》的相關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第五、十四、十四 A 及十四B 章)。
遵守中華通規則的合規提示
(僅適用於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買賣之交易所參與者)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買賣之交易所參與者須於任何時候就買賣中華通證券遵守《交易所規則》的相關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第五、十四、十四 A 及十四B 章)。
在 2018 年合規評核及現場視察之年度計劃中,我們發現部分交易所參與者有以下缺失:-
1. 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買賣之交易所參與者
▪ 未能在為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前向聯交所呈交聲明
按照《交易所規則》第590條及滬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常問問題(常問問題)第1.43段所載,無意登記成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但擬向其客戶提供買賣滬股通/深股通股票服務的交易所參與者,可登記為《交易所規則》第590(2)條所指的「TTEP」,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提供此項服務。該等交易所參與者須向聯交所作出其已做好準備參與北向交易的聲明,其中包括其後台系統須已具備前端監控的能力,經已修訂客戶協議以進行北向交易,並已設立適當的安排確保其客戶了解投資滬股通/深股通股票的風險等。該等TTEP須遵守聯交所有關規管北向交易的規則,猶如他們是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聯交所現已將該等交易所參與者的名單刊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
2. 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
▪ 客戶協議或其他開戶文件的條文不足以確保客戶確認及知悉與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有關的限制、規定、條件及風險的不同之處,以及提供予客戶的服務範圍。
▪ 未能清晰地向客戶説明其服務範圍。我們注意到,部分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協議中,
包含了一些並未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之相關條文。
為遵守《交易所規則》第 14A10、14B10 及 14B06(16)至(18)條以及常問問題第 1.26 及 1.53條的規定,交易所參與者應在客戶協議中加入足夠涵蓋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的條文,包括當中所涉及的風險,並向客戶清晰地説明所提供的服務範圍。
3. 交易前及交易後之監控安排
▪ 北向交易活動缺乏有效及充足的交易前及交易後之監控安排
在此方面,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TTEP應遵守《交易所規則》第14A06(4)、14B06(5)、14A06
(9)-(10)、14B06(11)-(12)、14A17、14B17、1421(2)、1428(1)、1432及
1433條的規定。交易所參與者應實施合理及適當的監控,有效預防回轉交易、超賣可出售的存倉、賣空盤錯誤標記及惡意使用北向配額的行為,及確保遵守有關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所有適用法規,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內幕交易、操控市場、操控價格、虛假交易或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活躍交投的法規及規例。
4. 保證金交易
▪ 按客戶的證券組合提供資金或證券保證金融資安排。我們注意到,部分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容許客戶透過其戶口内所有證券的抵押總值在購買中華通證券時獲得證券保證金融資,而這些中華通證券可能不包括在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上交所/深交所證券名單内。
《交易所規則》第14A15及14B15條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TTEP應確保其保證金交易只限於聯交所不時公布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上交所/深交所證券名單的中華通證券。
5. 境外投資者持股監控
▪ 未能實施適當的監控安排,確保客戶遵守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境外投資者持股限制及披露責任。多名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誤以為如其並非客戶的唯一託管人,則毋須監控客戶於中華通證券 的持股量。
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TTEP應注意《交易所規則》第14A08、14B08、14A09及14B09條,該等規定要求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TTEP須實施合適的監控安排以遵守《交易所規則》,並提醒客戶須就中華通證券遵守5%持股量披露規定及10%個人持股限制。
6. 買賣深圳創業板股份
▪ 沒有實施適當和有效的辦法以確保只有機構專業投資者可買入深交所創業板股票。我們特別注意到,部分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未有 (i)定期審視其客戶是否機構專業投資者;及/或 (ii)定期對所有客戶(包括中介客戶的最終客戶)進行定期和適當的交易後檢查。
為確保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遵守《交易所規則》第14B06(16)至(18)條中有關買賣深圳創業板股份的投資者資格規定,聯交所認為在交易前後均須實施有效監控乃必要之舉。
7. 場外交易或過戶
▪ 沒有足夠政策、程序及監管以禁止場外交易或過戶。我們特別注意到,部分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並未就《交易所規則》第 14A12 及 14B12 條中所允許的場外交易或過戶,制訂完善的書面政策及程序。
為確保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遵守《交易所規則》第 14A12 及 14B12 條的規定,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及 TTEP 應訂立足夠的監管以防範或偵測非交易過戶,或處理《交易所規則》第 14A12
(2)及 14B12(2)條中交易所允許的非交易過戶。
8. 員工培訓
▪ 員工培訓不足。部分交易所參與者並無向參與重點範疇業務活動的員工提供強制性及個別產品的培訓,僅依賴資深員工分享經驗及指導作爲在職培訓。
為了加強交易所參與者的合規文化,交易所提醒交易所參與者應在開初及持續地向所有員工提供足夠且適當的培訓。
9. 政策及程序
▪ 缺乏對政策及程序進行充足的定期檢討。部分交易所參與者並無就重點範疇相關的業務活動制訂完善的書面政策及程序,而部分已訂立相關政策及程序的交易所參與者則沒有就此進行定期檢討。
交易所參與者應制訂完善的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在任何時間都能遵守有關的規則及規定。交易所參與者亦應定期檢討及修訂其政策及程序,以確保它們是一致、有效並及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