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餐飲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餐飲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該等合同及其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及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該等合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