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餐飲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餐飲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該等合同及其 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及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該等合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1)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及
(2)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
(1) 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由於訂約方擬不時進行性質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餐飲公司訂立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作為重續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餐飲公司訂立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據此,餐飲公司同意為本公司營運及管理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2) 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前餐飲業務租賃協議補充協議。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經前餐飲業務租賃協議補充協議修訂)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由於訂約方擬不時進行性質
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餐飲公司訂立新一期合同作為重續協議。為進一步規範餐飲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的運營管理,本期協議的經營模式擬調整為資源使用模式。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餐飲公司訂立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餐飲公司使用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餐飲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餐飲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及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該等合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1) 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由於訂約方擬不時進行性質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餐飲公司訂立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作為重續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餐飲公司訂立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據此,餐飲公司同意為本公司營運及管理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同方
(a) 本公司;及
(b) 餐飲公司。
服務
根據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餐飲公司同意向本公司提供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指定餐飲資源及相關附屬設施的運營及管理服務。
期限
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對價
x公司根據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向餐飲公司應付的委託管理費用計算方式載列如下:
當年總銷售額×15.5%+總經營收入增量×60%(x0)
x0: x經營收入增量=當年總經營收入-總經營收入基數總經營收入基數=上一年度的總經營收入
鑒於新冠肺炎疫情對餐飲業造成的xx影響以及旅客對餐飲服務的剛性需求,為進一步鼓勵餐飲公司提供高品質的餐飲服務,並營造良好的營商氣氛,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將繼續採納增量分成機制。
同時,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本公司進一步協定:
(i) 為避免二零二零年特殊情況影響,二零二一年的總經營收入增量將被視為0。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各年的總經營收入基數將為前一年度的總經營收入;及
(ii) 因北京首都機場的整體資源規劃、重大流程調整以及機場改擴建等原因造成的資源增加將不會計入當年總經營收入增量的委託管理費核算。
月度委託管理費支付
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之內,本公司與餐飲公司完成上月委託管理費和第三方經營商應繳費用的確認。雙方確認上月委託管理費後,本公司應於10個工作日內向餐飲公司支付上月委託管理費。
當年總經營收入增量提成支付
次年的第一個月的10個工作日內,餐飲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上一年度總經營收入情況,經雙方確認後,本公司須按總經營收入增量乘以60%的比率支付提成(連同首月的委託管理費)。
其他重大條款
根據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餐飲公司須負責與各餐飲運營商就相關餐飲資源的使用及運營簽署個別餐飲合同,其條款不得與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的條款有抵觸。餐飲公司須確保各餐飲運營商將直接向本公司指定的銀行戶口支付所有款項,再由本公司向餐飲公司支付上文所披露的經協定管理費用。本公司預期餐飲運營商及彼等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本公司將負責對北京首都機場餐飲資源的分配、佈局、形式、種類及品牌發展等事宜進行商業決定。餐飲公司xxx執行該等商業決定。
本公司將委託餐飲公司開展北京首都機場的餐飲招商工作,招商結果由餐飲公司審核並報本公司備案。
餐飲公司須負責餐飲運營商的日常運營及管理工作,包括安全、服務、物流、出納、裝修施工、資源場地及相關受託資產的管理工作。
就市場營銷方面,本公司將負責市場營銷的整體戰略。餐飲公司將根據本公司設定的市場營銷整體框架執行市場營銷計劃及其他店面促銷工作。
歷史數據
下表載列本公司就餐飲公司提供北京首都機場指定餐飲資源經營及管理服務向餐飲公司已支付的委託管理費的歷史數據: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
本公司向餐飲公司支付的委託管理費用 | 142,497,000 | 132,404,000 | 29,337,000 (註2) |
年度上限 | 153,000,000 | 159,000,000 | 165,000,000 |
註2: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個月本公司就提供指定餐飲資源的經營管理服務向餐飲公司支付的委託管理費為約人民幣26,892,000元。由於尚無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就於北京首都機場提供指定餐飲資源的經營管理服務向餐飲公司支付委託管理費的經審計數據,相關金額僅為估計數據。鑒於新冠肺
炎疫情,北京首都機場的餐飲銷售錄得大幅下跌。本公司預期,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應付予餐飲公司的相關委託管理費將不會超過其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 |
x公司預計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 |
(人民幣元) | |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70,000,000 |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110,000,000 |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100,000,000 |
上述年度上限乃基於以下因素釐定: | |
(i) 北京首都機場於過往三年餐飲業務經營營業額的歷史數據; | |
(ii) 預期日後餐飲資源增加及餐飲品牌優化;及 |
(iii) 於未來三年北京首都機場整體旅客吞吐量的預計增長帶來餐飲資源營運的營業額相應增長。
定價政策
x公司接獲餐飲公司就提供餐飲業務委託管理服務的報價後,已考慮以下因素以評估該報價的合理性及公平性:(i)餐飲公司提供餐飲業務委託管理服務的合理成本; (ii) 餐飲公司向本公司提供餐飲業務委託管理服務而將獲得的合理利潤率(約為 8.7%);及(iii)有關稅項。
由於北京首都機場商圈的特殊性,餐飲託管資源的運營管理在設備設施投入、運營費用投入、服務、施工管理、商圈24小時監管以及特殊情況保障等特殊成本投入方面均較目前北京市內商圈的委託管理服務項目相對全面,管理服務要求更高,在中國其他機場或北京機場商圈沒有類似或等同的餐飲業務委託管理的運作模式,因此沒有類似交易可供直接比較。經比較餐飲公司約為8.7%的利潤率與提供其他服務(例
如由北京首都機場的其他服務供應商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環保及清潔服務)的利潤率(介乎約8%至15%之間),本公司認為該利潤率屬合理。該等服務供應商由本公司經評估彼等的報價、資歷、經驗及服務方案等後,基於招標結果而獲本公司甄選。
有關定價的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管理系統,以監察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項下交易的定價標準,從而確保該等條款屬一般商業條款如下:
1. 於訂立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前,本公司的商業開發部負責收集有關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項下的委託管理費歷史數據及相關交易的資料,並對交易條款及定價條款的公平性進行評估。本公司的商業開發部負責根據對服務供應商的報價所進行的全面評估選擇服務供應商,有關報價將由本公司的財務部檢查及核實。其後,本公司的總經理辦公會議將會進一步審議報價,並將於取得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最終確認後方會獲得批准。在本公司根據各部門的不同職能完成上述內部審閱程序後,相關正式協議將由董事會審議及批准。
2. 本公司的商業開發部負責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進行監察及評價考核。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室負責收集關連交易的資料,並監察關連交易的實施情況。
3. 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閱及將會持續審閱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以確保有關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及按其合約條款進行。
4. 本公司核數師將會根據上市規則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就其項下擬定的定價政策及年度上限進行年度審閱。
審閱年度上限的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1. 本公司財務部每月向董事會秘書室提供有關實際交易金額的資料。
2.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監察該等交易,以確保交易總額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3. 倘估計有關交易金額超過相關年度上限,則本公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將獲告知,以便重新估計未來的交易規模,並作出安排以發佈公告及╱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得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相關批准。
訂立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的理由和裨益
餐飲公司與本公司有著良好的合作,對北京首都機場範圍的餐飲業務相當熟悉。此外,餐飲公司擁有豐富的客戶資源及強大的餐飲運營及管理能力。因此,由餐飲公司管理北京首都機場的餐飲資源,預期將有助於餐飲資源價值的持續提升,同時也有助於提升北京首都機場餐飲滿意度及餐飲服務品質。
基於以上原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的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2) 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
背景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及(ii)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之公告,內容有關前餐飲業務租賃協議補充協議。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經前餐飲業務租賃協議補充協議修
訂)將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由於訂約方擬不時進行性質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餐飲公司訂立新一期合同作為重續協議。為進一步規範餐飲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的運營管理,本期協議的經營模式擬調整為資源使用模式。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餐飲公司訂立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餐飲公司使用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重大條款
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同方
(a) 本公司;及
(b) 餐飲公司。
服務
根據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本公司同意餐飲公司使用位於xxxxxxxxxxx、xxxxxxxxxxx內的指定餐飲資源。
期限
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為期三年,自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對價
根據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餐飲公司支付予本公司的資源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載列如下:
保底資源使用費+資源使用費增量提成(註2)
註2: 資源使用費增量提成=(當年餐飲公司總租金收入-上一年度餐飲公司總租金收入)×40%
餐飲公司總租金收入=外包實繳餐飲租金+餐飲自營租金
原則上以上一年實際資源使用費金額為保底資源使用費基數。此外,保底資源使用費與店面實際經營面積相關。
由於在二零二零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導致例外情況,故此二零二一年的保底資源使用費將根據二零一九年餐飲公司應繳納租金、二零二一年與二零一九年旅客吞吐量變化及二零二一年與二零一九年實際經營面積變化進行核算後得出。
此外,於二零二一年將無資源使用費增量提成。因北京首都機場的整體資源規劃、重大流程調整以及機場改擴建而導致的資源增加將不會計入當年資源使用費增量的核算,惟將計入保底資源使用費的核算。
支付對價
(i) 保底資源使用費
x公司須就保底資源使用費於每月月末5個工作日內向餐飲公司發出繳款通知書。餐飲公司須自下個月初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結算有關付款。
(ii) 資源使用費增量提成
餐飲公司須於次年的第一個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就上一年度的總租金收入情況向本公司進行申報。經本公司及餐飲公司確認後,資源使用費增量提成須連同當年第一個月的保底資源使用費予以支付。
其他重大條款
x公司將負責對北京首都機場指定範圍的餐飲資源的分配、品牌的佈局、樣式及種類等事宜進行商業決定。
餐飲公司將負責開展北京首都機場的餐飲招商工作,招商結果由餐飲公司審核並報本公司備案。
餐飲公司將負責餐飲運營商的日常運營及管理工作。工作範圍將包括安全、服務、物流、出納、裝修施工、資源場地及租賃資產的管理工作。
就市場營銷方面,本公司將負責市場營銷的整體戰略。餐飲公司將根據本公司設定的市場營銷整體框架執行市場營銷計劃及其他店面促銷工作。
歷史數據
下表載列餐飲公司就向本公司租賃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指定的餐飲資源而向本公司支付的歷史租金數據:
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
餐飲公司支付予本公司的租金 | 50,474,000 | 39,716,000 | 38,531,000 (註3) |
年度上限 | 55,000,000 | 59,000,000 | 62,000,000 |
註3: 餐飲公司就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個月租賃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支付予本公司的租金約為人民幣35,320,000元。由於無法獲取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餐飲公司就租賃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指定的餐飲資源向本公司支付租金的經審計數據,故相關數據僅為估計數字。本公司預期餐飲公司於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應付本公司的相關租金將不會超過其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x公司預期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幣元)
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38,000,000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45,000,000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48,000,000
上述年度上限乃根據以下因素釐定︰
(i) 餐飲公司於過去三年支付予本公司的歷史租金;
(ii) 未來三年北京首都機場旅客的購買力及消費習慣的預期變化;及
(iii) 未來三年資源使用成本的預期增長。
定價政策
x公司沒有獲知類似或等同的資源使用模式可供直接比較,因此根據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釐定用於計算保底資源使用的單位平米價格時,本公司比較與北京首都機場購物商場類似的北京其他購物商場中餐飲店的租金,該等餐飲店面每年每平米租金單位價格介乎約人民幣3,600元到人民幣8,400元之間不等。
經參考上述單位租金價格及餐飲公司於過去兩年支付予本公司的歷史租金,目前預計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項下單位平米資源使用費將為每年每平米約人民幣4,900元。該價格符合市場水平。
有關定價的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管理系統,以監察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項下交易的定價標準,從而確保該等條款屬一般商業條款如下:
1. 於訂立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前,本公司的商業開發部負責收集有關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經前餐飲業務租賃協議補充協議修訂)項下的歷史租金的資料,並對交易條款及定價條款的公平性進行評估。
2. 本公司的商業開發部負責對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進行監察及評價考核。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室負責收集關連交易的資料,並監察關連交易的實際情況。
3. 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閱及將會持續審閱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以確保有關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及按其合約條款進行。
4. 本公司核數師將會根據上市規則對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就其項下擬定的定價政策及年度上限進行年度審閱。
審閱年度上限的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下擬進行的交易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1. 本公司財務部每月向董事會秘書室提供有關實際交易金額的資料。
2.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監察該等交易,以確保交易總額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3. 倘估計有關交易金額超過相關年度上限,則本公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將獲告知,以便重新估計未來的交易規模,並作出安排以發佈公告及╱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得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相關批准。
訂立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理由和裨益
餐飲公司主要從事餐廳及其他餐飲業務。由於餐飲公司與本公司過去有著良好的合作且在北京首都機場餐飲業務運作方面有豐富的經驗,故餐飲公司將有能力獨立及更有效地運營北京機場的餐飲場所。同時,該安排也有助於提升本公司的餐飲資源使用費收入及北京首都機場餐飲滿意度及服務品質。
基於以上原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的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負責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包括供應水、電、蒸汽及能源、機場管理服務及櫃檯服務。
餐飲公司主要負責餐廳及其他餐飲業務。
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餐飲公司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母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民用航空局,其為由中國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部門。
董事會的批准
該等合同已獲董事會批准。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及母公司或餐飲公司之間的董事並無重疊。若干執行及非執行董事僅同時擔任母公司的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且本公司與餐飲公司之間的高級管理層並無重疊。此外,概無董事在任何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個人權益。因此,概無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任何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由於餐飲公司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餐飲公司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該等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及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該等合同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該等合同」 | 指 | 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及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的統稱 |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北京首都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餐飲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機場餐飲發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餐廳及其他餐飲業務,為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新冠肺炎」 | 指 |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 | 指 | x公司與餐飲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訂立的餐飲業務資源使用合同,據此,本公司同意餐飲公司使用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 |
「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 | 指 | x公司與餐飲公司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就餐飲公司向本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指定餐飲資源所提供經營及管理服務訂立的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 |
「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 | 指 | x公司與餐飲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就本公司向餐飲公司租賃位於北京首都機場內的指定餐飲資源訂立的餐飲業務租賃合同,有關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披露 |
「前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 | 指 | x公司與餐飲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就餐飲公司向本公司在北京首都機場指定餐飲資源所提供委託管理服務訂立的餐飲業務委託管理合同,有關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披露 |
「前餐飲業務租賃協議補充協議」 | 指 | x公司與餐飲公司於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訂立的補充協議,以修訂前餐飲業務租賃合同的若干條款,有關詳情於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的公告內披露 |
「H股」 | 指 | x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註冊資本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其聯繫人及於該等合同各自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股東以外的股東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資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一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一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首都機場之組成部分 |
「三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三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首都機場之組成部分 |
「二號航站樓」 | 指 | 編號為二的旅客航站樓,為北京首都機場之組成部分 |
「%」 指 百分比
中國,北京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先生及xx先生
承董事會命xxx 董事會秘書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
載明有關事宜詳情的公告,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上「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 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