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車輛租賃合約
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為租賃小客車事宜,成立契約,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
一、5 人座車 11 輛、5 人座二輪傳動休旅車 4 輛、5 人座四輪傳動休旅車*3 輛、7-9 人座箱型車*1 輛。合計 19 輛。
二、小客車司機 21 名(須具備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
三、乙方對甲方提供車輛若常故障時【每輛車每月故障 2 次(不含)以上或累計半年故障
4 次(不含)以上】,得要求甲方更換之。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三年八個月。
合約期滿,甲方若無重大疏失,得優先續約一年權利,租金重新議定,以書面另訂新約,若協議不成,本契約於期滿之日終止。。
第三條:租金
一、 (1) 5 人座車*11 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2) 5 人座二輪傳動休旅車*4 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3) 5 人座四輪傳動休旅車*3 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4) 7-9 人座箱型車*1 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1)~(4)項合計每月 元。
(4)小客車司機 21 人,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 30,000 元整,司機班長每月薪資不得低於 35,000 元。 合計每月 元。
(5)契約價金結算方式:每月請領價金新台幣 元(含稅),
總金額每年新台幣 元整(含稅)。
二、 付款方式:甲方應於當月十五日前開立當月發票予乙方,甲方請款時,須提出給付司機當月薪資清冊之證明文件供乙方核銷,以及另提供勞健保投保證明供乙方查核;乙方於月結後,駕駛薪資次月底支付,惟甲方須先代墊付上個月的薪資,其餘款項六十天以匯款方式支付甲方。
三、 租賃期間,乙方若要求增加租用數量,租金依本合約單價計算,甲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在合約屆滿前調漲費用。
第四條:甲方之義務
一、 甲方應自本契約生效之租賃日起點交租賃標的,並須將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引擎號碼造冊彙送乙方,由乙方驗收。
二、 甲方應負擔租賃車輛下列費用:
1. 租賃車輛之各項法定稅額(含營業稅、牌照稅、燃料稅、檢驗費,領牌費,貨物
稅等)。
2. 租賃車輛之保險費及自負額: A.強制責任險。
B.乘客險(每一個人體傷 20 萬元以上,每一個人死亡 200 萬元以上)。
C.第三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 250 萬元以上,每一個人意外事故之傷害 500 萬元
以上及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 50 萬元以上)。
D.丙式車險(含颱風及洪水險)。
3. 保養維修費、零件更換費及拖吊車費等(乙方故意之行為除外)。
4. 全省二十四小時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5. 保證租車在原廠授權保養廠維修服務。
三、 租賃車輛均設有基本配備:衛星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PS)、行車紀錄器(附 64G 記憶卡)、隔熱紙、前後座晴雨窗。
四、 車輛汽油費(加油卡)、過路費(eTag)、停車費均由乙方負責給付。高速公路通行費以辦理 eTag 繳費,雙方須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三方協議書。
五、 甲方應依照原廠車輛規定安排定期保養及更換零配件,輪胎亦應按照相關安全法令更換;甲方應負責維護車輛在最佳使用狀態。
六、 本合約租賃車輛故障時,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四至六小時內,提供同等級車輛供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提供同級車輛導致乙方增加支出時(如另行租車之費用等),甲方應全額補償乙方,乙方可由甲方之租金中扣抵之。
七、 本合約租賃車輛定期保養或進場維修時,甲方應預先安排提供同等級車輛供乙方使用,不得影響乙方之作業。
八、 本合約受僱之司機為甲方員工,其薪資暨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提供,與乙方無僱傭契約關係,不得對乙方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本合約司機之選派及服勤,甲方應自行遵守
〈小客車租賃合約備忘錄及司機服勤須知〉之規定(詳附件)。
九、 本合約租賃車輛如有違規罰款皆由甲方負擔(除證明為乙方人員授意外,由乙方負擔)。
十、 租賃期間甲方營業處所或公司組織有重大變更時,應通知乙方。
十一、 甲方及其選派司機應就本合約或履行本合約所知悉乙方之業務秘密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甲方應負責使其選派司機負保密責任。
第五條:乙方之義務
一、 乙方應依約定如期支付租金,如有逾期,甲方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自遲延給付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 本合約租賃車輛由甲方選派司機駕駛,應由其選派司機負保管責任,車輛遺失所須支付之出險自負額,由甲方負擔之。
三、 租賃期間,乙方應提供場所供本合約租賃車輛停放,並允許甲方或其指定人進入該場所作必要或例行性檢修或處理,但甲方及指定人員應遵守乙方場所使用規則。
四、 租賃期間,乙方營業處所或合約租賃車輛停放處所有所變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 五、 租賃期間,本合約租賃車輛仍歸甲方所有,並專供乙方及其人員作業使用,乙方不得
利用本合約租賃標的攬客營業、轉租、質押、從事違法行為,置放違禁品或允許非乙方人員或無照駕駛者使用。
第六條:本合約提前終止
一、 甲方認知本合約車輛係供乙方新聞部人員採訪使用,具時效性,如甲方或其選派司機有任何違約行為或阻礙採訪工作,而造成聲譽受損或其他損害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經催告提前終止本合約,甲方除應退還溢收租金外,並願賠償乙方所受損害。
二、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並收回車輛及司機,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三、 乙方有權提前二個月告知甲方,退租部分車輛與司機(以 2 部車輛及 2 名司機為
限),乙方毋須承擔任何補(賠)償責任。若乙方退租車輛違反此款規定,則乙方應就甲方之損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 若乙方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法令變更停止營運或不可抗力之情形等)導致需提前終止本合約時,則甲方同意乙方不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履約保證金
甲方於簽約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上述保證金由乙方收執,於履約完成後,憑據一次無息退還甲方。
第八條:合意管轄
如本合約發生任何訴訟,除專屬管轄外,雙方當事人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附件
屬本合約一部分,與本合約具同一效力。第十條:未盡事宜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決定之。第十一條: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方各收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負 責 人:地 址:統一編號:電 話:
乙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代 表 人:總經理 xxx
地 址: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75 巷 50 號統一編號:01012145
電 話:(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小客車租賃合約備忘錄及司機服勤須知
壹、租賃合約備忘錄
一、 甲方應由派在乙方服務之司機中,指定一至二人,負責司機管理、車輛調度,以及與乙方使用單位連繫出勤工作。
二、 車輛定期保養或進場維修時,請甲方派員駕駛替換車輛至乙方,並將需進場車輛駛至保養地點;待原車完成保養或維修後,再依相同方式將替代車輛駛回,不得影響採訪出勤任務。
三、 車輛不論在任何地點發生事故或故障,以致無法駛離時,應儘速通知甲方管理單位,請即刻派員處理、安排替代車輛。
四、 甲方之司機應詳實填寫「新聞採訪車每日使用紀錄表」、「新聞採訪車行車紀錄表」,不得違反規定或虛報。
貳、司機派送及服勤須知
一、 甲方之司機應具備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且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者。
二、 乙方認為甲方選派之司機人選不適當時,得隨時要求甲方撤換之,甲方應即辦理,不得藉故推辭。除乙方要求外,甲方更換司機人選應先徵得乙方同意後始能為之。
三、 甲方之司機的選派或更換絕對不能造成乙方任何困擾。
四、 甲方之司機應忠實服勤,保守乙方業務內容,小心謹慎駕駛,服從調度班長之指揮監督及統一調度。除駕駛車輛及負責該車輛之每日清潔工作外,遇有乙方人員需要協助處理打燈光,採訪器材搬運等採訪新聞支援事項,應在可行範圍內提供協助(並應以妥善停放車輛為優先)。
五、 甲方之司機,正常服勤時間依需求單位出車時間為主,經調度班長排班,依排班時間出勤,嚴守一天工作九小時(含中間休息一小時),休假日符合一例一休、國定假
日,以利出勤工作。
六、 甲方之司機應準時服勤,並應在乙方指定地點隨時待命,不得擅離職守;超過正常勤務時間工作,另由乙方按每小時新台幣 200 元(含加值營業稅)計算,甲方之司機實
領 190 元,甲方以月結方式附加班費發票及明細資料後,向乙方請款,乙方收到發票後月結次月底以匯款方式支付甲方(但將加班時數轉換成休假者,不得申請加班
費)。
七、 甲方之司機因隨公務與採訪出差需外宿者,其住宿費依乙方規定隨乙方人員領據核銷。
八、 甲方之司機除為執行本合約勤務外,不得擅自使用本合約之租賃車輛。出勤行車駕駛與車輛停放,不得違規或妨礙交通,或有損害乙方聲譽之行為。
九、 駕駛休息室保持清潔,大樓內禁止抽煙(含停車場、駕駛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