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咨询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20210305003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数据资源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科财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咨询服务 (3) 采购计划编号:NXCG-202103050034
2.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宁乡智慧城市 PPP项目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 | 详见附件 | 项 | 1 | 682000 |
合计金额小写:人民 682000 元整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人民 682000 元(大写:陆拾捌万贰仟元整),其中不含税价 641080 元税金 40920 元,需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点为 6%)。
3. 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2021-03-22- 2022-03-22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线上、线下咨询服务和成果物提交等) :
3.3.1 按照国家、湖南省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宁乡实际,对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原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项目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3.3.2 按照国家、湖南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建设实际,对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基础信息、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要求填报内容进行全面梳理、校准和更新,并提供后续平台信息更新维护服务,确保项目入库状态良好。
3.3.3 根据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及时有效提供国家、湖南省关于 PPP项目及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并配合做好相关文件的修改、变更等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建设内容、出资比例、股权比例、分红比例、成本控制等项目过程管理风险提醒及政策咨询,确保以上内容通过省财政厅认可,项目实施过程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3.4 根据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及时有效提供国家、湖南省关于 PPP项目及智慧城市建设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配合做好项目合作、建设、运营、移交等过程环节相关文本起草、修订和手续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文本起草及谈判相关服务,确保以上内容通过有关各方认可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3.5 根据国家、湖南省 PPP 项目和智慧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申报要求,及时有效协助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各类资金申报,申报服务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3.3.6 乙方应派驻最少 1 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驻场,确保所提供的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及时有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 40%,咨询服务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 60%,乙方应在付款前 3 日内提供与支付金额相一致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发票。乙方收款信息:
乙方名称:湖南金科财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户名:湖南金科财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开户行:长沙银行东城支行帐号:800163965702019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 X0 栋 2 单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4.2 收 款 账 户 : 长 沙 银 行 东 城 支 行 ( 湖 南 金 科 财 智 管 理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8001639657020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
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咨询服务要求得到实现: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以《宁乡市智慧城市 PPP 项目咨询服务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为依据,所采购的服务符合招标采购功能需求,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验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完成项目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基础资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技术资料、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它乙方为改造本合同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6.1.2 本项目咨询服务期间,甲方应为本项目安排相应的联络人,并安排相关负责人员与乙方就项目情况及重大问题深入沟通,在技术问题上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人员支持。同时,往来函件、请示、成果签收等需甲方确认的资料,乙方均以该项目联络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6.1.3 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按期接收乙方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如需乙方提供超出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之外的工作或服务,应进行协商并承担相应费用。
6.1.4 本次咨询服务成果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仅限于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未经约定的第三方使用。如发生上述情况,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应充分理解甲方的意图,其工作思路、想法须贯穿项目实施目的。
6.2.2 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本项目咨询服务,并对其完成质量负责,确保甲方权益.
6.2.3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进度和要求完成各阶段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将各阶段成果提交甲方,并对成果质量负责。
6.2.4 与甲方共同商定咨询服务工作计划,对工作进度进行调控,并按照工作计划安排
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
6.2.5 根据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实际需要情况,最少派驻 1 人驻场提供现场服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验收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 按照每日利奉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乙应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任何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守约方利益造成损害的,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7.4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按欠付总价款[0.01]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5 甲乙双方除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和法定事由外,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且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7.6 由于乙方过失造成未按期履行工作成果交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组续履行合同,同时乙方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01] %的违约,若乙方交付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或业主方相关工作延期导致的乙方不能按期交付,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7 由于甲方原因延期提供各类文档、资料的,每延期一日,乙方系统交付日期也相应的延期日,以此类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宁乡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 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 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x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双方的内部资料、文档、数据和其他商业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任何-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其他方泄露。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利用其咨询服务做任何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11.2 任何一方泄密,另一方有权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维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 地址: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附件列表:
1.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咨询服务合同
2.宁乡智慧城市 PPP 项目咨询服务--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