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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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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G20210234-06 号
致: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政府签署《苍溪县人民政府-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医疗级手套项目招商引资协议》(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协议》”)事宜进行核查。本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 年生效)(以下简称“《民法典》”)、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就公司与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政府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xx和说明均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及误导性xx。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3. 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作为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依据。
4.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公司本次签署《招商引资协议》所涉及的交易对手基本信息真实性、交易对手资格以及合同签署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核查意见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交易相关方完全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的确认或担保。
5.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签署《招商引资协议》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苍溪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交易对手基本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名称 | 苍溪县人民政府 |
交易对方性质 | 地方政府机构 |
负责人(县长) | 任云 |
交易对方住址 | 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西段 320 号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苍溪县人民政府是地方政府机构,交易对手的基本情况真实。
二、交易对手方签署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资格
x所律师认为,苍溪县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具备与公司签署及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的资格。
三、合同的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一)合同的主体
甲方:xxxxxxx
xx:xxxxxxxxxxxxxx
(x)合同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医疗级手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项目地址:苍溪县紫云工业园,项目具体位置、面积以苍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为准。
3. 项目占地:项目总体需征地约 300 亩(以依法取得土地的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50 年,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
4. 投资规模:本项目总投资 18.66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 16.2 亿元),共建设 40 条生产线,分两批建设:第一批总投资 1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 7.4 亿元),先建设生产线 10 条,后技改扩能建设生产线 10 条。第二批扩能建设生产线 20 条。
5. 项目建设期限:本项目共建设 40 条生产线,其中第一批建设 10 条生产线,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建设期限不超过 18 个月,其余 30条生产线根据能耗指标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分期建设,但每期建设期限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不超过 18 个月。
6.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甲方责任与义务:
(1)协助乙方依法依规办理本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运营手续,所需税费由乙方承担。
(2)本项目拟在xxxxxxxxxxxxxxxx,x方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地,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
(3)自乙方依法竞买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协助乙方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登记、规划、建设等手续。
(4)为本项目用地做到“七通一平”,其中:“七通”为通道路、供水、排水(雨水及污水)、供电(双回路专线)、天然气、通讯(电话与网络)、有线电视,所有管线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处;“一平”为根据选址地块地形情况及生产工艺要求协商开展基本场平。在项目开工之前达到“一平”“三通”(供排水、电、路通畅),管线接至项目用地红线处,同时甲方做好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坟墓、线杆迁移等工作,所涉及到的各项补偿和迁移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5)苍溪县经济合作中心作为该项目的主引单位,苍溪县经信局作为项目
承接单位,代表甲方牵头履行甲方义务,承担该项目的履约、服务、协调工作,有关乡镇和县级部门予以配合。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抓紧办理用地手续,协调督促主管部门尽快启动招拍挂程序,确保尽快将达到“七通一平”进场施工条件的项目用地交付乙方,否则本协议约定建设、安装、投产xxxx。
(0)xxxxxxx,x方协调本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与村民的相关事宜,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8)根据乙方需求,协助招工。
(9)按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一事一议”原则,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通过招商引资专题会等渠道协调解决本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0)协调乙方委托的其它合法事宜。
(11)为本项目争取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革命老区优惠政策及现行苍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支持乙方争取国家和省、市产业扶持政策。
(12)本项目在审批、建设及生产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代国家和省、市收取的外,本县应收取部分按最优惠标准收取。
(13)保障本项目用水、用电。
(14)保障本项目生产用天然气足额足量供给,按苍溪县紫云工业园优惠价格(门站价格+管道运输费)向乙方本项目公司收取。
(15)协助乙方争取本项目能耗指标。
(16)本项目分期建设投产达效后,根据分期年纳税县级留成总额情况,按法律、政策规定程序审核后,按政策规定分期给予本项目财力贡献奖励。
乙方责任与义务:
(1)按照约定的建设期限,做好本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筹措,保证按期足额到位,确保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2)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本项目一期投资概算额的 1%一次性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打入甲方指定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依法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交纳,在项目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 3 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或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3)依法依规办理本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运营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关税
x。
(4)依法依规取得本项目规划工业用地的使用权。
(5)按照本项目选址地点规划建设要求,完善预选址、用地预审和可研、环评、能评、安全评价等建设前期手续,同时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报甲方相关部门(单位)审查通过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按程序获得本项目所需资料,依法承担资料保密责任。
(7)在本项目实施建设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排污许可制度。
(8)接受甲方对乙方履约实施本项目的督促,确保项目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达效。
(9)在苍溪县注册由乙方全额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项目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投资建设、生产运营,承担民事责任。
(10)享有自主用工权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在地劳动力,组织员工岗前培训,依法保障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11)积极支持甲方委托的其它合法事宜。
7.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
(1)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逾期未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未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本协议自动失效,对乙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不能取得审批、建设及生产运营手续,对乙方所遭受的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若因甲方或甲方上级政策、规划等调整导致乙方项目无法落地,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补偿乙方为本项目支付的前期费用(可研、环评、安评、能评、水土保持、厂房初步设计及安全设计专篇等)。
(3)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甲方须退还乙方所支付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并按土地出让金额的 15%向乙方给付违约金。
(4)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国土政策法规进行处置,无偿收回本项目土地使用权,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补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乙方在接到甲方入场通知(未达到本协议约定进场施工条件除外)3 个月内不进场动工建设或动工后停工超 6 个月;本项目一期超建设期限 6 个月不投产或停产停业超 6 个月;未按约定在苍溪县缴纳税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以上情况除外。
(5)若因乙方原因本协议解除,乙方须在 3 个月内清除建(构)筑物,恢复建设前原貌;逾期未作处理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不给予任何费用和补偿,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原因本协议解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根据乙方投入的金额进行赔偿。
(6)在本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期间,乙方须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所需保险,加强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在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乙方须按环保要求进行“三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做出了虚假xx或保证的,以及本协议生效后,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污水处理及污水管
网铺设、天然气管道铺设及供应量、供电、供水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到位等情况),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8. 其他事项
(1)免责条件
x协议生效后,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2)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未尽事宜
x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以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协议生效
x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自乙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审议批准本 投资项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正式签字及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苍溪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签署及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交易对手苍溪县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属实;苍溪县人民政府具备与公司签署及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的资格;《招商引资协议》的签署及合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本核查意见正本一式贰份,自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红普林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xxx
承办律师:
xx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