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存续期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工作日...
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合同当事人 4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3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4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5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5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6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7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8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3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5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6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9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1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2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4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5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36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8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2
二十四、风险揭示 44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8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9
二十七、或有事件 50
二十八、特别声明 50
特别约定:本《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一、前言
为规范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
《细则》、《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x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指《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管理办法》 |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细则》 |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人民币元。 |
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 指《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设立的湘财金汇 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管理人 | 指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湘财证券”)。 |
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推广机构 | 指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
个人委托人 | 指依法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计划的自然人。 |
机构委托人 | 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计划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
委托人 |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的合称。 |
合格投资者 |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
推广期 |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 |
集合计划成立日 |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
存续期 |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会计年度 |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 |
推广期参与 | 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存续期参与 |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T 日: | 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
开放日 |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
退出 | 指委托人按照本集合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
巨额退出 | 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
集合计划资产或委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 |
托投资资产 | 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额。 |
集合计划收益 |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集合计划份额 | 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总份额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 |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 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 指人民币 1.00 元。 |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
不可抗力 |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
关联方关系 | x合同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
三、合同当事人 1、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其他: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
2、管理人
机构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法定代表人: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x 00 xxxxx:000000
3、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法定代表人: xxx
通信地址:xxxxxxxxxxx 00 x中国光大中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1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5 亿份,其中每期规模上限由管理人通过网站提前公告。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人数在 2 人(含)以上 200 人以下。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资本”)发行的大成创新资本-广州承兴系列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其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资产配置比例(大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资产总值)
(1) 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0-100%;
(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0 – 100%;
(3)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0-10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及每期发行安排
x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3 年,存续期届满可安排展期。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集合计划不定期分期发行,原则上每期期限为 6 个月,推广期发行本集合计划首期,存续期间每期发行前,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提前公告发行时间、预计募集规模、优先级预期收益率、运作期限、相关费率等。
本集合计划每期对应投资一个专项计划,第 i 期(i=1、2、3…n,下同)的实际存续期限与该期所对应投资的专项计划的实际存续期限一致。对应投资的专项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时,第 i 期集合计划也相应提前终止。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每期设立后封闭运作,原则上每期期限为 6 个月,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每期到期后,优先级和次级份额将自动全部退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退出日期顺延。
同时,在满足“配对参与退出、先参与后退出”的原则下,经欲配对参与退出的次级份额委托人申请,管理人同意后可安排临时开放期,办理次级份额的配对参与、退出业务。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每期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万元,当期追加金额为 10 万元的整数倍。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x集合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资本发行的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该系列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承兴”)作为债权人,债务人为符合条件的大型央企或在大陆、香港及美国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用于广州承兴补充流动资金,并通过签署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的方式作为保障措施。广州承兴对应收账款提供无条件回购担保;广州承兴法人、实际控制人xx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该系列专项计划中每个专项计划期限预计为 6 个月。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较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对资金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属高风险、高收益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高,对资金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按照每期集合计划资产本金的 1.8%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在每期集合计划到期后支付一次。
4、托管费:按照每期集合计划资产本金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在每期集合计划到期后支付一次。
5、业绩报酬:每期集合计划到期时和集合计划终止时,对次级份额年化收益率超出 15%的部分,管理人按照 50%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具体请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每期集合计划发行前,管理人将提前在网站公告发行情况及发行时间,投资者可在发行时间内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业务。
(3) 除此之外,在存续期,次级份额在满足“配对参与退出、先参与后退出”的原则下,经欲配对参与退出的投资者申请,管理人同意后可安排临时开放期,办理次级份额的配对参与。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参与的原则
(1)每期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参与价格均采用“已知价”原则,即参与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份额;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包括每期优先级份额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或人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每期集合计划发行期间不计算收益,优先级份额自每期设立之日起开始按公布的当期预期收益率计算收益。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集合计划认购/申购结束后,管理人将对两类份额的有效申请进行最终确认。
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申请的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参与的确认情况;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的受理及有效申请份额并不代表申请确认成功,管理人将根据份额比例约定及实际募集情况,采用“金额优先+同等金额时间优先”的方法确认最终参与份额,未确认部分的参与款项退还给委托人。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
x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每期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1 元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归入集合计划资产,不折算为计划份额。
每期集合计划发行期间不计算收益和利息。优先级份额自每期设立之日起开始按照管理人提前公布的当期预期收益率计算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和条件
(1)本集合计划每期投资运作期间不得退出,到期后委托人无需申请,管理人将优先级和次级份额自动退出给委托人;每期集合计划的运作期限以管理人公告的为准。
(2)在满足“配对参与退出、先参与后退出”的条件下,经欲配对参与退出的投资者申请,管理人同意后可安排临时开放期,办理次级份额的配对退出业务。具体退出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退出后,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 9:1。
2、退出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优先级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面值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未知价”原则,即退出次级份额的价格以退出日(T 日)的当期集合
计划次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4)“自动退出”原则,即每期集合计划到期后,管理人自动办理当期优先级/次级份额退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退出日期顺延;
(5)“配对参与退出、先参与后退出”原则,即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委托人如需退出其份额的,应以同期有其他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等同类型、等同份额为前提。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每期集合计划到期后,委托人无需申请,管理人自动办理当期优先级/次级份额退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退出日期顺延;
次级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临时开放期内办理配对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退出日为T 日,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经过有效性确认的退出款项将在 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第i 期优先级退出金额=第i 期优先级退出份额×1.00 元+第i 期优先级应付收益
第 i 期次级退出金额=第 i 期次级退出份额×T 日第 i 期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净值–第 i 期业绩报酬
(3)收取方式
x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不存在退出费用的收取。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1)每期集合计划在其投资运作期间不得退出。每期集合计划到期后由管
理人将当期优先级和次级份额自动退出给委托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退出日期顺延。
(2)在满足“配对参与退出,先参与后退出”的条件下,经管理人同意,次级份额可以在临时开放期退出。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每期集合计划到期自动退出给委托人,不设大额退出安排。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根据本集合计划特点,不设巨额退出安排。 8、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如果集合计划连续 2 个退出日发生巨额退出,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基于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不存在连续巨额退出情形。
9、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参与本集合计划。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可参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次级份额。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6%,存续期内如有因份额波动引起被动超标或因保证产品流动性的原因的情况除外,但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出现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1)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收益。
(2)自有资金责任承担金额: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对应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合同约定责任。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并在符合“配对参与退出、先参与后退出”的原则下,自有资金可退出本集合计划。
7、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8、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情形,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出现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x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分级安排
每期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两类份额合并运作。优先级份额按照当期预期收益率优先享有收益分配的权利,次级份额享有当期集合计划的剩余收益。
(二)份额配比
每期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之比不得超过 9:1。
(三)风险承担
每期集合计划净资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剩余当期集合计划净资产分配给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资产净值损失。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承担较大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如不足以支付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则次级份额净资产为 0,此时优先级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和收益,也即次级份额对优先级份额的补偿,以次级份额净资产为限。
管理人的关联方可参与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将与其他次级份额投资者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管理人将通过公司网站向委托人披露关联方参与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具体情况。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x集合计划由管理人进行主动管理,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内,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二)管理权限
x集合计划由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的当日,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
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本集合计划符合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并正式公告成立。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可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x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其收益;
3、货币基金及其应收红利;
4、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及其收益;
5、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 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x集合计划资产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方式为:托管银行交收方式。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本集合计划每期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一)第 i 期资产总值
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用集合计划的当期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第i期资产净值
第i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第i期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第i期份额净值
第i 期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参考净值等于第i 期次级份额净资产除以第i 期次级份额。
1、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第 i 期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负债
2、当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时,第 i 期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资产应享有权益(包括当日止优先级应付收益)为第 i 期优先级参与本金加上应付收益的总和。第 i 期优先级份额资产享有权益的计算如下:
第i 期优先级份额资产享有权益=第i 期优先级份额*1.00 元+ D 日的应付收
益
D 日的应付收益=第i 期优先级份额*1.00 元×第i 期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
×当期持有天数/365
优先级份额净值 = 1.00 元
第 i 期集合计划次级份额资产净值等于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包括当日止优先级应付收益)减去第 i 期优先级份额资产享有权益:
第i 期次级份额资产净值 = 第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第i 期优先级份额资产享有权益
第 i 期次级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第 i 期次级份额净值 = 第 i 期次级份额资产净值/ 第 i 期次级份额
3、当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小于等于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时,优先级份
额资产净值等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次级份额资产净值等于 0。
第 i 期优先级份额净值=第 i 期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第 i 期优先级份额第 i 期次级份额净值 = 0
此时第 i 期优先级份额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第 i 期集合资产逐次分配:1)第 i 期集合可分配资产大于等于优先级份额本金时,首先分配优先级份额本金,剩余清算资产按照预期收益和持有期为权重按比例分配;2)第 i期集合可分配资产小于优先级份额本金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优先级份额的比例分配。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个交易日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1、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估值方法
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将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2、持有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布净值的,按照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净值估值,不公布净值的,以成本列示,对于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对无明确预期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在收益结算时一次性确认。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成本列示,对于有明确预期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对无明确预期收益率的投资收益,在收益结算时一次性确认。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或修订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必须及时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x集合计划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披露的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签章后返回给管理人;报告期末估值复核与集合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管理人的建议执行;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计划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委托人和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差错处理 1、差错类型
x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集合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本计划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计价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发送的数据有误,处理方法等同于交易数据错误的处理方法。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 1、托管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每期托管费按每期集合计划资产本金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 =A×托管费年费率÷365
C 为每日应计提的当期托管费;
A 为当日当期集合计划资产本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分期支付,在每期集合计划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每期集合计划资产本金的 1.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M =A×管理费年费率÷365
M 为每日应计提的当期管理费;
A 为当日当期集合计划资产本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分期支付,在每期集合计划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支付。
3、证券交易费用
x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认/申购费和赎回费、佣金等。
如有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由发生时存续的各期集合计划按比例承担。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份额转让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费用等集合
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从集合计划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发生时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如有)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在发生时由当时存续的各期集合计划按比例承担。
(二)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提取业绩报酬。
2、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办法如下:
管理人在每期到期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当集合计划次级年化收益率 R>15%时,管理人对超额收益率部分提取 50%的业绩报酬,即 E=K×
(R-15%)×50%×(T÷365),其中:
E=业绩报酬;K=次级退出份额×参与日次级份额净值;T=份额持有天数;年化收益率 R=(A-C)/C×365/T×100%,其中:
A=结算日次级份额净值;C=参与日次级份额净值;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负责计算和复核,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x集合计划分期发行运作,每期投资运作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资本发行的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力求在控制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兼顾优先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的不同需求,对整体资产份额进行风险收益的重构。
(二)投资理念
注重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兼顾产品流动性,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资本发行的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2、投资策略
x集合计划将通过对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的管理人情况、产品设计、产品风险控制等各方面因素做详尽研究,力争为投资者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预期收益。
3、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简介
该系列专项计划资金用于受让广州承兴因销售货物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其债务人为符合条件的大型央企或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通过与广州承 兴签署“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与债务人签署“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 等法律文件的方式作为保障措施。广州承兴所得的转让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广州承兴对应收账款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及无条件回购担保;广州承兴法人、实际 控制人xx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该系列专项计划中每个专项计划期限预计为
6个月。每个专项计划投资不同的应收账款债权。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筛选标准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的行业,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日常消费、电话通信等;
(2)国资委 112 家中央企业名录中的央企或其全资子公司;
或(3)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及美国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其中:
①净资产不低于 15 亿元;
②平均总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
③非*ST、ST、拟退市公司;
④实际经营需满 3 年;
⑤上市需满 1 年。
对于应收账款债权的准入标准如下:
(1)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根据筛选标准所认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2)应收账款应为广州承兴向债务人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所对应的交易真实存在;
(4)广州承兴已履行了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其他全部附随义务,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
(5)广州承兴与债务人间不存在交易合同履行方面的纠纷;
(6)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广州承兴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7)应收账款不存在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8)广州承兴与债务人间的交易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9)应收账款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
(10)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账期一般不超过 180 天(含); 4、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简介
广州承兴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成立,在通信、能源、地产、电子、金融、航空等领域,为10余家世界500强企业以及20余家央企和上市公司客户提供市场服务,国内主要客户包括:中国移动、中国石油、建设银行、中国平安、中国银行、南方航空、xx云商、神州数码、北大方正和清华同方等知名企业。并与xx旗下的超人品牌、蝙蝠侠品牌,Marvel旗下的超人品牌、蝙蝠侠品牌,孩之宝旗下的变形xx品牌,梦工厂旗下的功夫熊猫品牌等都已建立了稳定的授权合作,全权负责国际国内数十个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业务的拓展与合作。
截至2014年9月底,广州承兴总资产12.46亿元人民币,总销售收入11.3亿元,利润总额0.84亿元。截止2014年11月底,累计销售额已达19亿,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2011至2013年营业收入分别为4.3亿元、7.7亿元、11.2亿元,年复合增长率61%;净利润分别为0.23亿元、0.39亿元、0.79亿元,年复合增长率83%。
5、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介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5日,是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成立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并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政策环境;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湘财证券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通过对政治、经济、政策、市场、资金的综合分析,在各项资产投资比例的范围内决定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各类资产的具体比例。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2、自主的投资决策:投资经理在既定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下,借助湘财证券内外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和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投资品种及买卖时机。
3、独立的决策执行:湘财证券设置独立的股票、债券交易员,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4、及时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动态的组合管理:集合计划投资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体系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监查体系:根据各类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的组织结构日益完善,建立了以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决策机构、相关内部控制部门和前台内部控制人员发挥监督作用的组织模式,形成了以合规风控管理总部、稽核管理总部为核心的、以业务部门自身监控岗位为辅助的,较为完善的多层次内部控制体系,从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层面
上控制风险。
合规风控管理总部与稽核管理总部等一起形成覆盖公司业务全过程(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察机制。
(2)风险管理部:北京资产管理分公司专设风险管理部,对资产管理账户的运作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
(3)资产管理业务各相关业务岗:资产管理业务各相关业务岗负责人负责制定、完善与该岗位有关的风险控制原则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人员对风险的认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降低业务风险。
2、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部门、岗位和其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相互制约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组织结构必须形成各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的制衡体系。
(3)防火墙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自营、经纪、投资银行、研究咨询)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隔离机制。
3、风险控制程序
(1)建立风险控制结构,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2)风险识别:综合利用从上至下和从下至上的方法,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
(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
(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对于某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5)监督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有效性,在必要时适时加以修正。
(6)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大成资本发行的大成创新资本-广州承兴系列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闲置资金可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如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x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管理人在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向委托人披露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每期优先级份额净值和次级份额净值。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不满两个月的,可不提供季度报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不提供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和委托人。集合计划成立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可不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5、对账单
管理人每个季度以电子账单、电子邮件、传真或网站查询等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5、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6、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8、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9、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0、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1、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x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按照规定适时为本集合计划申请开通份额转让业务。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开通集合计划份额转让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本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x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如符合展期条件,则可以展期。
(一)展期的条件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展期的程序:
委托人同意,存续期届满前,如管理人、托管人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可展期,无需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如委托人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展期的具体安排应当对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展期的具体安排由管理人、托管人协商确定,并至少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公告。
2、展期的期限:
以管理人公告的展期方案中确定的期限为准。
(三)展期的安排 1、通知展期的时间
x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 2、通知展期的方式
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通知委托人。
(四)展期的实现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2、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4、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5、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的;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提前终止
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提前终止的流程为: 1、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并获得托管人同意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书面回
复;
2、管理人向委托人发出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公告,同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公告 5 个工作日后,本集合计划进入终止和清算程序。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于全部清算完成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公布清算结果给委托人;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披露给委托人。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
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纸质文本、电子邮件、传真、管理人网站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
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
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根据托管协议有关规定对委托财产运作行使监督权;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财产资金运作行使监督权,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或托管协议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约定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改正;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2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二十四、风险揭示
x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电子合同签署风险
x集合计划采用电子合同进行签署,因此本集合计划将面临信息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委托人无法及时进行电子合同签署的风险。
(五)合同变更风险
合同变更风险是指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期间,相关合同条款发生变更而带来的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指集合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合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收益分级风险 1、杠杆风险
x集合计划份额所分离的优先级、次级两类份额,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优先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其风险程度直接与杠杆率有关。
2、份额配比风险
x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之比不超过9:1,但由于净值波动,优先级市值和次级市值之比可能出现较大变化。
(八)份额转让风险
x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份额转让交易平台可以是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委托人通过交易平台转让份额的价格与份额净值可能不一致。
(九)第 i 期提前终止风险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每期投资一个专项计划,第 i 期的实际存续期限与该期所对应投资的专项计划的实际存续期限一致。对应投资的专项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时,第 i 期集合计划也相应提前终止。
(十)投资大成-广州承兴系列专项计划的特有风险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大成创新资本-广州承兴系列应收账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专项计划受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引起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和波动,从而对集合计划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 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广州承兴作为融资方的经营及还款能力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专项计划受托资产本金及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
(1)如广州承兴作为融资方因各种原因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标的应收账款债权回购价款及差额补足的义务,专项计划资产将产生无法变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①标的应收账款原始债务人可能由于资不抵债、流动性不足等因素无力偿还,或出现买方恶意拖欠。
②融资方(应收账款原始债权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约,如企业非正常经营;管理不当;没有履行合同要求;存在高利贷行为;买卖双方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所造成的应收账款的损失。
③贸易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损失,或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从而导致融资方无法履约。
(2)融资方未对应收账款履行回购担保义务的,将对专项计划受托资产本金、收益及兑付时间产生较大影响。
(3)保证人广州承兴法人、实际控制人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果保证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不能履行保证责任,将由此给专项计划资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资金挪用风险
如融资方不按约定使用标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价款,有可能影响专项计划委托资产本金及收益。
4、延期支付的风险
如融资方未按期支付标的应收账款的回购价款,有可能产生专项计划管理人无法以现金形式向委托人划付本金及收益的风险,进而专项计划可能产生延期支付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信托期限内,如融资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标的应收账款回购价款的义务,专项计划管理人行使权利需要一定时间,可能无法及时向委托人划付本金及收益。
6、专项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发生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专项计划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专项计划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可能造成投资人损失。
7、管理风险
因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管理能力下降或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进而导致其管理行为或判断失误的,将对专项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十一)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十二)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十三)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十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十五)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十六)本集合计划特点提示
1、优先级份额每期设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通过网站提前公告。每期集合计划发行期间不计收益和利息,自每期设立之日开始计算收益。
2、投资者按照 1.00 元参与每期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存续期间管理人公
布的优先级份额净值一直为 1.00 元。
3、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本集合计划可提前终止,不再另行征求委托人意见。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x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
(二)合同的组成
《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 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公告满 5 个工作日后生效,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通过 管理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委托人。管理人须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 站、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由管理人决定)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内按照管理人公告 内容的安排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意见答复不同意变更且逾期未退 出的,管理人有权在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逾期未 退出且未在规定时间回复意见或意见答复不明确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七、或有事件
x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八、特别声明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附件:《湘财金汇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