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冻肉条款(A)- 1/1/86(不适用于冷藏、冷却或鲜肉)(SIMI 注册编号:09OT2018000390112) 承保危险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风险条款 2 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而产生的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理算确定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 共同海损条款 3...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
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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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冻肉条款(A)- 1/1/86 (不适用于冷藏、冷却或鲜肉) (SIMI 注册编号:09OT2018000390112) | ||
承保危险 | ||
1 |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 风险条款 |
2 | 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而产生的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理算确定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及其他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 | 共同海损条款 |
3 | 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应付之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
除外事项 | ||
4 |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 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制不固或不当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本条款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或底盘内之堆放,但此项堆放以完成于本保险生效前或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所为者为限)。 4.4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性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温度变化而造成的毁损灭失或费用除外) 4.5 直接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如果在保险标的物装上船舶时,被保险人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可能阻止该航程的正常履行。 如果本保险已转让给根据有约束力的合同已善意地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 物的第三方,且该第三方根据本保险提出索赔,则本除外责任不适用。 | 一般除外条款 |
4.7 由于使用核子分裂或融合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引 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8 直接或间接由于地震、火山爆发及/或由此引起的火灾造成的陆上毁损灭失或费用。 4.9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保险标的物存放于冷冻或适当的隔离和冷藏处所而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 ||
5 | 5.1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或不适合保险标的物之安全运输,但该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者为限。 5.1.2 集装箱、底盘或陆上运输工具不适合于保险标的物的安全运输,但该不适运以装货发生在本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为者为限。 5.2 如果本保险已转让给根据有约束力的合同已善意地购买或同意购买保险标的物的第三方,且该第三方根据本保险提出索赔,则上述第 5.1.1 项除外责任不适用。 5.3 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和适合于载运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默示保证。 | 不适航不适运除外条款 |
6 |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之内乱,或来自交战国或其对抗之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拘留、禁制或扣留及其结果,或任何此项之企图。 6.3 遗弃之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 战争除外条款 |
7 |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于 罢工工人、 停工工人 、或参与劳 工骚扰、 暴动或内乱之人 所致者。 7.2 因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产生者。 7.3 由于任何恐怖份子或因政治动机之行为所致者。 | 罢工除外条款 |
保险期间 | ||
8 |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 8.1.1 货物进入载明的地点的工厂的冷藏或冷冻室,且货物装上海船之前在此种冷藏/冷冻室的时间不超过 60 天,除非被保险人迅速通知保险人,并按每 30 天为一期支付附加保险费,不足 30 天的,按比例计算保险费 8.1.2 货物在载明的地点的冷冻工厂或冷库装入运输工具开始运送 8.1.3 货物装入海船 8.2 本保险在正常运送过程中和处于下述处所过程中连续: 8.2.1 所载的目的地的冷库或者 | 运送条款 |
8.2.2 在卸货港卸离海船后的任何其他冷库,由被保险人用作 8.2.2.1 非正常运送过程中的储存或 8.2.2.2 分配或分派 | |
8.3 本保险终止于: 8.3.1 届满 30 天,如果其目的地是欧洲大陆(包括爱尔兰、英国、美国和加拿大) 8.3.2 届满 5 天,如果其目的地是其他地方自货物在卸货港从海船最终卸下后。 8.4 以诸如上述本条第 2 款第 1 项和第 2 项的储存以外的方式处分货物(但得到保险人的事先同意除外)或在上述本条第 3 款第 1 项或第 2 项规定的有关期限届满之前从冷库中退出货物将终止对此种货物的保险责任。 8.5 如被保险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而在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以外之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之限制,但应于该项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8.6 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之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船东或船舶租用人依据运送契约授权自由裁量所作之任何航程变更期间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终止之约定,及以下第9条之限制)。 | |
9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港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8条之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即告终止时,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被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得有效,以迄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止。 | 运送契约终止条款 |
9.1 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或者,另有特别约定, 则以被保险货物到 达该港或该地届满 30天,二者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 |
9.2 如货物在上述 30天内(或在任何协议延长之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订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之效力依上述第8条之约定终止。 | |
10 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确定保险费及条件。 | 航程变更条款 |
理赔 | |
11 | |
11.1 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本保险之 赔偿。 | 保险利益条款 |
11.2 依上述11.1之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之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亦同,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者,则不在此限。 | |
12 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之发生,致使被保险航程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人因卸货、储存及转运保险标的物至保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之适当而合理之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补偿。 | 转运费用条款 |
本条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4、5、6、7条除外约定之限 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之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之费用。 |
13 | 除非保险标的物之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恢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之 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之价值而经合理委付者,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 推定全损条款 |
14 | 如果保险标的物或其中的一部分没有装船发运,有关这部分货物的索赔应基于其保 险价值,扣除没有发生的运费、关税和所有的费用来理算。 | 理算条款 |
15 | 15.1 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之货物投保增值保险时,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本保险与增值保险的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 增值条款 |
15.2 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 ||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之增值保险,该货物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值保险二者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之。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之证明。 | ||
保险之利益 | 不受益条款 | |
16 | 承运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妄用本保险之利益。 | |
损失之减轻 | 被保险人义务 条款 | |
17 | 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之可赔损失,应尽下列义务。 | |
17.1 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之适当措施。及 | ||
17.2 一切对抗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之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之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 当,合理支出之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 ||
18 |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之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之放弃或接受放弃,或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之权益。 | 放弃条款 |
迟延之避免 19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之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 | 合理处置条款 | |
法律及惯例 20 本保险适用英国法律及惯例。 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本保险「暂予承保」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履行上述通知是享有本保险项下之权利之先决条件。 特别注意事项:本保险不承保因出口禁运令、进口国政府或其特别机构或部门拒收、禁止进口或扣押所造成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但由本保险承保风险引起的,发生在此种出口禁运、拒收、禁止进口或扣押之前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或损害不在此限。 | 法律及惯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