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律证字[2019]AN048-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9]AN048-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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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19]AN048-4 号
致: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莱士”)与本所签订 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作为上海莱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分别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 [2019]AN048-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7]AN048-2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国枫律证字[2019]AN048-3号)(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62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在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或另有简称、注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简称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释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相关事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反馈意见》问题 2:“申请文件显示,1)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以下简称 GDS 或标的资产)的股权交割需满足多项前置条件,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批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附的《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公司若干重大经营决策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因此基立福一方拥有的为保护性权利。请你公司:1)以对比表形式补充披露《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拟对原上市公司章程作修订情况。2)结合本次交易仅收购 GDS45%股权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修订的目的,修订内容是否合规,基立福一方拥有保护性权利会否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3)补充披露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回复:
(一)《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拟对原上市公司章程作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所附的《上海莱士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经本所律师比对《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0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原章程》”),
《修正案》拟对《原章程》进行如下变更:
条款 | 《原章程》条款 | 《修正案》条款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以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资本,公司股东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可以按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股 份。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公司可向非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未被股东认购的股份。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如系采取以不确 定对象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公司应通过向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前20名的股东在内的符合条件的特定认购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并基 于有效申购报价情况,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及其他届时法律要求 |
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第七十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对于第七十六条第(一)、(三)、(五) |
五条 |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款事项1,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一)、(二)、(三)、(四)款事项, |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以 | ||
上通过;对于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 ||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七十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
七条 | ||
(四)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 | (四)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 |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 | |
易; |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
1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六)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 |
(六)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 |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 |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第一百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零七条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 (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 |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 |
市方案; | 方案; | |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5%以下,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下,10%以上; |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 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在5%以下,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本章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交易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下,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下,10%以上;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5%以上的贷款; (十三)决定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决定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十七)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下,1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占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5%以上的贷款; (十三)决定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六)决定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人选; (十七)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二十二)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 (二十二)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 |
(二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二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二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二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
关于上述(九)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 | 关于上述(九)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 |
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超过 | 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超过董事 | |
董事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 | 会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 |
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关于上述(三)、(四)、(五)、(六)、(七)、(八)和(二 | ||
十三)项,应当取得多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3/4董事同意。 |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一十二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条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
文件; | 件; |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行为指引之特别规范行为之规定行事。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行为指引之特别规范行为之规定行事。 | |
第一百一十八 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3/4以上通过。 |
(二)结合本次交易仅收购 GDS45%股权情况,补充披露上述修订的目的,修订内容是否合规,基立福一方拥有保护性权利会否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1.上述修订的目的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重组完成前后,上海莱士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前 | x次交易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科瑞天诚及其一致 行动人 | 26.73% | |||
1,801,744,412 | 36.22% | 1,801,744,412 | ||
基立福 | - | 0.00% | 1,766,165,808 | 26.20% |
莱士中国及其一致 行动人 | 1,652,830,930 | 33.23% | 1,652,830,930 | 24.52% |
其他投资者 | 1,520,046,757 | 30.56% | 1,520,046,757 | 22.50% |
总股本 | 4,974,622,099 | 100.00% | 6,740,787,907 | 100.00% |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将成为上海莱士第二大股东,经与上海莱士及其控股股东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在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对上海莱士的公司章程 进行调整,有利于未来基立福与各方的战略合作。
2.修订内容的合规性
(1)第二十一条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全体股东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认购权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
件的下列询价对象:(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修正案》中对于公司向不确定对象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的相关约定未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修订)》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优先认购权及公司向不确定对象询价发行的方式发行的相关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强制性规定。
(2)第七十五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俱全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章程指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中对于特别决议的表决须“2/3以上”通过的相关规定,2/3为法定最低要求的表决通过比例,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公司章程提高表决通过比例作出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提高特别决议表决的通过比例未违反
《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3)第七十七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章程指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注释: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章程指引》中,除已列明必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未对公司增加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作限制性规定,且《章程指引》明确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其他需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增加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的事项未违反《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4)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对于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须“过半数通过“的相关规定,半数为法定最低要求的表决通过比例,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提高表决通过比例作出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提高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未违反《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5)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法》,《公司法》未对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长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释: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章程指引》对于董事长职权的规定,已明确授权可以由董事会授予其他职权,但履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董事长职权的调整未违反《公司法》、
《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6)第一百一十八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对于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须“过半数通过“的相关规定,半数为法定最低要求的表决通过比例,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提高表决通过比例作出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提高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通过比例未违反《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7)第一百七十九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对于修改章程的表决须“2/3以上”通过的相关规定,2/3为法定最低要求的表决通过比例,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提高表决通过比例作出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修正案》对于提高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表决通过比例未违反《公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3.基立福一方拥有保护性权利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影响
(1)基立福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与基立福较为接近,但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及实施表决程序,且不实质影响股东大会形成表决结果,控股股东仍具有相对控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比例分别为 26.73%、24.52%,基立福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比例为 26.20%,本次交易完成后,科瑞天诚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旧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其合计持股比例明显高于基立福。
尽管三者持股比例较为接近,但根据上海莱士《公司章程》对于股东大会的 召集的相关规定,该结构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及实施表决程序。
同时,根据《修正案》,上海莱士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时,“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本章程的修改及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等事项需要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其余的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因此,仅在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方能通过的有限的事项中需要包括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基立福在内的主要股东协商一
致,并未必然导致基立福一方可以单独对上市公司实施整体控制,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对上海莱士仍具有控股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2)基立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影响
根据上海莱士《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莱士董事会应由 9 名董事组成。根 据《战略合作总协议》的相关约定,“基立福股东有权提名公司非独立董事两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包括 6 名非独立董事(其
中两名由基立福提名)和 3 名独立董事。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
会中将有 2 名非独立董事由基立福提名,在非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数量中均占少数席位。
根据《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应当取得多于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3/4 董事同意。由于基立福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占上海莱士非独立董事及全体董事数量中均占少数席位,基立福无法对董事会实施控制。
综上,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对上海莱士仍具有控股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3)为了维护上海莱士控制权稳定,莱士中国、科瑞天诚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积极行使包括提
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努力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继续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行和规范运作。
2、本承诺人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任何事项的决策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本承诺人/本承诺人提名的董事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将与xxxx(或莱士中国)/其提名的董事进行事先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一致意见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行使表决权。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承诺人持有上海莱士股份期间均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尽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比例与基立福较为接近,但根据上海莱士《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大会的召集及表决的相关程序规定,该结构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及实施表决程序。根据《修正案》的约定,该结构并未必然导致基立福一方可以单独对上市公司实施整体控制,控股股东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对上海莱士仍具有控股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控制。同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莱士中国与科瑞天诚已作出承诺,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及董事权利,需要由科瑞天诚/莱士中国或其提名的董事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将与科瑞天诚(或莱士中国)/其提名的董事进行事先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一致意见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行使表决权。
(三)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和独立性的具体措施及其有效性 1.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措施
根据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出具的承诺:“双方作为上海莱士控股股东的过程中,双方对上海莱士的经营理念、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方针的认识相近,对上海莱士管理和经营决策已形成较好的信任关系,自上海莱士设立以来至今,双方上述共同控制的状态保持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运行和规范运作,双方决定继续保持以往的共同控制的合作关系,以保证上海莱士控制权的稳定。”
为了维护上海莱士控制权稳定,双方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积极行使包括提名权、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承诺人的一致
行动人放弃所享有的任何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努力保持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管理层团队的实质影响力,继续促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行和规范运作。
2、本承诺人在处理有关上市公司任何事项的决策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本承诺人/本承诺人提名的董事行使提案权或作出表决的事项时,将与xxxx(或莱士中国)/其提名的董事进行事先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一致意见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提案或行使表决权。
本承诺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承诺人持有上海莱士股份期间均持续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科瑞天诚与莱士中国已出具相关承诺,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治理的稳定。
2.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根据上海莱士披露的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和披露信息,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 独立。
承 诺 主 体 | 承诺内容 |
上 海 x 士 控 股 股 东 及 一 致 行 动人 |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兼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
x次重组交易对方基立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莱士中国,实际控制人xxx、xx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会已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具有独立运作; 2、除通过行使合法的股东权利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 3、依据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原则,采取合法方式减少或消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证公司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特此承诺。 | |
基立福 | 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不以上市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本次交易完 成前GDS已向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保证不属于上述情况。本次上市公 |
司将与本公司签署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基于该等协议本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开展相关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上市公司成为本公司所有生物科学和诊断产品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2)本公司授予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使用本公司所拥有的生物科学和诊断领域技术(包括NAT技术)的使用许可,(3)本公司独家向上市公司提供特定工程和其他必要服务,以及(4)本公司将协助改进上市公司产 品的质量和合规。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后,上海莱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基立福已出具相关承诺,继续保证交易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二、关于对《反馈意见》问题 4:“申请文件显示,1)交易方案对预案进行了重大调整,调整后现方案没有对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安排。2)业绩承诺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将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后累计计算 EBITDA 总额。3)业绩补偿以现金方式;根据补偿公式,将按照上海莱士对 GDS 的持股比例补偿承诺累积 EBITDA 的不足部分,且该补偿系上市公司唯一且仅有的救济。4)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业绩承诺期长于股份锁定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安排的目的,对方案实施重大调整的原因,现方案是否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回复:
(一)本次交易相关安排的目的
1.调整后现方案没有对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十、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对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有什么特殊要求?”的相关规定,“对于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
足。”
根据《估值报告》,本次交易的估值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法进行,属于市场法及其衍生方法。本次交易未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经本次重组交易双方协商,未在本次交易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间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的情形。
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次交易中,双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非法律强制或禁止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谈判后达成一致。由于本次交易中估值方法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需要“由上市公司享有标的资产过渡期收益,由交易对方补足亏损”的情形,因此双方经协商谈判后达成一致,不对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过渡期损益作出特别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估值报告》,本次交易的估值采用可比上市公司法进行,未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因此交易双方未在交易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间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的情形未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系由本次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2.业绩承诺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累计计算EBITDA总额并以现金作为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上海莱士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决议,基立福不属于上海莱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重组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的情形。
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情况说明,基于各方利益考虑并经各方自主协商后,确认了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业绩承诺方式及业绩补偿方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约定未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3.股份锁定期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及经双方自主协商,基立福认购的所有上海莱士新股(包括但不限于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本次交易所涉上海莱士新股首次发行之日起36个月,该股份锁定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由于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补偿,如本次交易触发业绩补偿义务,基立福将用现金进行补偿,基立福履行补偿义务的能力不受股份锁定期的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约定未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二)方案重大调整的目的
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情况说明,预案公告的重组方案存在较多未确定因素,预案复牌后,上海莱士股价出现较大幅度下跌,导致预案中GDS的收购方案难以继续推进。
根据上海莱士、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出具的说明,由于重组时间较紧,原标的公司天诚德国涉及股东众多,协调难度较大,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尽快完成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为仅收购GDS45%股权。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将继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未来择机将天诚德国整体或相关业务、资产注入上海莱士。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情况说明,预案公告的重组方案存在较多未确定因素,预案复牌后,上海莱士股价出现较大幅度下跌,导致预案中GDS的收购方案难以继续推进。根据上海莱士、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出具的说明,由于重组时间较紧,原标的公司天诚德国涉及股东众多,协调难度较大,为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尽快完成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为仅收购 GDS45%股权。科瑞天诚及莱士中国将继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未来择机将天诚德国整体或相关业务、资产注入上海莱士。
(三)现方案是否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
1、上海莱士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肯定性的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上市公司单独统计并披露了中小股东(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结果,平均98.90%以上的同意票数说明了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小股东的认可,符合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上海莱士出具的说明,上海莱士、基立福、科瑞天诚与科瑞金鼎已签署《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将在多个领域进行战略合作,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GDS及其大股东基立福的主营业务将在生产质量规范、知识产权、技术研发、管理经验、销售渠道、工程和协作服务等多个领域达成具有行业开创性和实践意义的合作方案,建立深入的独家合作关系,产生显著的协同效
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莱士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肯定性的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交易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莱士的说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GDS及其大股东基立福将产生协同效应。
三、关于对《反馈意见》问题 5:“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如下: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商务部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安全审查或外资审查;标的资产涉及的境外反垄断审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血液检测产品在大行业分类下属于医疗器械行业,是国家重点监管的行业之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如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2)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医疗器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3)除我会核准外,上述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最新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回复:
(一)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如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1.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莱士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
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不属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不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1)本次交易适用《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同时,根据商务部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报《变更申报表》。”
根据上海莱士的工商登记资料,上海莱士的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基立福为注册地在西班牙的外国投资者;同时,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上海莱士所处的血 液诊断行业及血液制品行业不属于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因此,本次交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向上海莱士所在地的商务主管 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基立福为注册地在西班牙的外国投资者,拟以认购上海莱士发行新股的方式取得上海莱士A股股份;因此,本次交易适用《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2)关于本次交易的战略投资相关要求
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与上述规定的对标情况如下:
①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上海莱士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GDS45%股权。本次交易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②本次交易外国投资者取得上海莱士的相关比例
根据上海莱士与基立福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基立福将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成为上海莱士的第二大股东,基立福持有上海莱士不低于10%的股份。本次交易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本次交易股份锁定的相关安排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本公司通过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股权资产交易所获得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新股,自上述新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本次交易涉及行业
上海莱士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血液制品属于生物制品行业的细分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血液诊断行业及血液制品行业的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未作出明确规定且不属于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领域。本次交易符合
《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
⑤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情况
根据基立福公告信息,基立福不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相关情况。本次交易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3)关于本次交易的外国投资者条件
根据《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根据UM律所尽职调查备忘录,基立福系依西班牙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众
上市公司。
根据基立福的《年度企业管治报告》( INFORME ANUAL DE GOBIERNO CORPORATIVO ) 并经检索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公示信息( Comisi ó 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查询网址:xxxx://xxxx.xx/,查询时间: 2019年7月10日),根据基立福2018年年报,其合并口径总资产为124.77亿欧元,基立福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1、本承诺人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2、本承诺人最近五年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等。”同时,根据UM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并经检索西班牙交易所网站
(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时间:2019年7月10日)、西班牙国家证券市场委员会(Comisió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查询网址:xxxx://xxxx.xx/,查询时间:2019年7月10日)、西班牙国家市场和竞争委员会网站公示信息(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查询日期:2019
年7月10日),基立福2016年至今无受到境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基立福符合《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外国投资者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医疗器械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查询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查询时间:2019年7月 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有行政许可21项目,其中涉及医疗器械行业的审批为“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及“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GDS少数股权,本次交易上海莱士不直接涉及新增进口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经营,不属于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的事项清单范围。
(三)除我会核准外,上述其他审批或备案程序的最新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
根据上海莱士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检索本所律师查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网址公示信息(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查询日期:2019年7月10日),2019年5月7日,上海莱士已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提交反垄断审查;2019年5月1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向上海莱士出具《提前终止批复》(Early Termination Granted),本次交易的HSR等待期已提前终止,因此本次交易已通过美国反垄断审查。
根据上海莱士提供的相关资料,2019年6月24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已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提交申请;2019年7月3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出具《确认函》(Acknowledgement Letter),确认如根据相关规定无进一步行动要求,该项审查将于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10月起实施的上市公司并联审批规定,本次重组尚需
履行的发改委对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备案程序并 非本次重组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前置程序,但为本次交易实施前应履行的程序。
根据上海莱士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回复之日,本次交易所需的美 国安全审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境外投资相关备案程序、发改委对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备案程序手续正在进行中,现在不存在可 能影响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的不确定性因素,且在办理完成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前,本次交易各方不实施本次重组。
四、关于对《反馈意见》问题7:“申请文件显示,1)GDS 与Bank of America,N.A.
(以下简称美国银行)签订《质押协议》、GDS 与 The 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以下简称欧洲银行)签订《担保及赔偿协议》《质押协议》,基立福将持有 GDS 的全部股份、GDS 将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向美国银行及欧洲银行进行了质押。 2)基立福承诺,在重组委审核前取得质押权人关于解除质押的书面承诺,并于 GDS 股份交割前三个工作日完成解质押。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贷款协议项下的余额情况。2)结合贷款协议、质押协议对 GDS 全部股权和资产的质押情况,补充披露 GDS 的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3)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是否有补充质押安排,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是,是否存在对 GDS 股权转让、控制权变更等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会否对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融资、获取商业机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贷款协议项下的余额情况。
根据基立福及xxx所提供的说明,GDS与美国银行签订的《质押协议》为基立福及其子公司与美国银行签订的《BOA授信协议》项下的担保协议,截至2019年3月31日,《BOA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余额为5,281,767,000欧元。
根据基立福及xxx所提供的说明,GDS与欧洲银行签订的《担保及赔偿协议》《质押协议》为基立福及其子公司与欧洲银行分别于2015年10月28日、2017年12月5日、2018年9月7日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的担保协议,截至2019年3
月31日,《融资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为233,750,000欧元。
(二)结合贷款协议、质押协议对 GDS 全部股权和资产的质押情况,补充披露 GDS 的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基立福出具的说明,GDS除为《BOA授信协议》《融资合同》提供资产、股权质押等担保外,不存在其他资产抵质押的情形。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基立福出具的《承诺函》,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上所设质押的解除将于标的资产交割前的三个工作日完成,并于本次重组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前取得所设质押之质权人就在标的资产交割时解除该等质押的书面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交割后,如GDS被要求履行其于标的资产交割前在基立福现有信贷安排项下所提供之担保以及资产质押,基立福应向GDS偿还其因此支付的所有款项。基立福承诺,标的资产交割后,GDS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新的担保或者资产质押。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说明,基立福合法地持有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基立福不存在代其他主体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标的资产的情形。基立福依法有权处置所持标的资产。除为担保Grifols集团融资而在标的资产上所设质押外,基立福依法所持标的资产不存在其它抵押、质押或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形。
2019年4月29日,美国银行与欧洲银行分别出具书面承诺,美国银行、欧洲银行同意本次交易并承诺将于标的资产交割前的三个工作日解除其于标的资产上所设质押权。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除上述GDS股份质押事项外,标的资产过户和转移不存在其他实质性法律障碍,交易对方已承诺于本次交易交割日前三个工作日解除标的股权的质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是否有补充质押安排,或其他增信措施;如是,是否存在对 GDS 股权转让、控制权变更等方面的限制性条款,会否对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融资、获取商业机会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交割后,如GDS被要求履行其于标的资产交割前在基立福现有信贷安排项下所提供之担保以及资产质押,基立福应向GDS偿还其因此支付的所有款项。基立福承诺,标的资产交割后,GDS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新的担保或者资产质押。若基立福违反相关承诺,亦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五、关于对《反馈意见》问题 8:“申请文件显示,1)2017 年 1 月 31 日, GDS 与 Hologic, Inc.(以下简称豪洛捷)签订《知识产权授权协议》,后者授权 GDS 使用其血筛检测领域、移植筛选领域、分子检测领域等知识产权。2)2014年 1 月 9 日,GDS 与诺华公司签订《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后者授权 GDS使用其 23 项专利。3)GDS 涉及 2 项未决诉讼,均为专利权纠纷。请你公司:1)
补充披露上述 2 项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期限、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评估授权使用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2)补充披露诺华公司与 GDS 签订《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及豪洛捷股东情况。3)补充披露 GDS 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专利的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GDS 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情形,如有,披露其解决情况。5)结合自有和授权专利在 GDS 主要产品的应用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回复:
(一)补充披露上述 2 项授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期限、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变更和终止条件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评估授权使用专利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根据GDS与豪洛捷签订的《知识产权授权协议》,豪洛捷授权GDS如下内容:
(1)在全球范围内向GDS独家、免许可费并永久许可使用部分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及相应改进,以制造和销售血筛(donor screen)领域的产品、流程或服务。
(2)在全球范围内向GDS唯一、免许可费并永久许可使用部分专利,以制造和销售移植(Licensed Transplantation)领域的产品、流程和服务。
如豪洛捷将授权给GDS的专利中的部分二类专利转让给第三方,豪洛捷将移除上述涉及转让二类专利的授权许可。同时,对所授权专利进行的改进的权属归属于改进作出方所有;豪洛捷必须尽商业上合理的最大努力对所授权专利进行维护,如豪洛捷无意愿继续维持其部分知识产权,GDS可要求豪洛捷将该部分知识产权转让给GDS;对于GDS对授权专利改进从而形成的知识产权与上述可从豪洛捷受让的知识产权,GDS许可豪洛捷在分子筛选(Molecular Detection)领域及移植领域(Transplantation)内在全球范围内非独家地并永久性地使用且免收许可费;同时,豪洛捷享有第一顺位、GDS享有第二顺位权利以执行所授权专利对抗第三方;知识产权授权协议有效期至所有授权知识产权(专利、专有技术及版权)到期之日止;如GDS明知并故意利用分子筛选(Molecular Detection)领域的专利许可,豪洛捷可提前一百二十日通知及补救期后终止协议。
根据GDS与诺华公司签订的《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诺华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授权GDS非专有、免许可费及可再授权的许可使用其部分专利在特定领域内制造、销售产品及流程;诺华公司保留对专利权的起诉、维护和执行的专有权利;协议有效期至所有授权专利权到期之日止;如GDS严重违反协议或对所授权专利存在质疑,诺华公司可提前九十日通知及补救期后终止协议。
根据GDS及xxx所出具的说明,GDS与豪洛捷及诺华公司签署的《知识产权授权协议》《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不存在未解决争议事项。因此,GDS能够继续按照《知识产权授权协议》《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相关约定使用豪洛捷及诺华公司授权的专利权。
(二)补充披露诺华公司与 GDS 签订《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及豪洛捷股东情况。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说明,2014年1月,基立福与GDS购买了诺华公司的部分资
产(Novartis Vaccines and Diagnostics的诊断业务),上述资产中包含继续开展业务所需的知识产权,其中部分知识产权通过共同持有完成转让、剩余知识产权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完成。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说明,豪洛捷系于美国纳斯xx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交易代码为HOLX,经本所律师检索美国纳斯xx交易所网站公示信息(查询网址: xxxxx://xxx.xxxxxx.xxx/,查询日期:2019年7月10月),豪洛捷的主要股东包括: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Capital World Investors、The Vanguard Group , BlackRock, Inc. 、 Wellington Management Group LLP 和 Capital Research Global Investors。
(三)补充披露 GDS 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专利的情况。
根据基立福及xxx所出具的说明,GDS向第三方授权使用专利的情况如下: 1.根据1989年8月17日,Chiron Corporation(系GDS曾用名称,以下简称
“Chiron”)与Ortho Diagnostic Systems Inc.(以下简称“Ortho”)签订的
《授权许可协议》(《Agreement》)约定,Xxxxxx在全球范围内授权Ortho独家许可使用其与肝炎和逆转录病毒抗原和抗体有关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以制造、销售用于检测人类肝炎病毒或逆转录病毒免疫分析的产品。同日,Xxxxx与Xxxxxx签订《授权许可及供应协议》(《License and Supply Agreement》),Xxxxx需要将销售Chiron授权许可知识产权制造的产品利润及自Abbott Laboratories
(以下简称“雅培”)支付金额的50%分享给Chiron,并且Ortho在全球范围内授权Chrion非独家、免许可费使用其部分专利及专有技术以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上述协议的有效期至2039年12月31日止。
2.根据1996年8月16日,Xxxxxx、Xxxxx及雅培签订的《HIV授权许可及选择协议》(《HIV License and Option Agreement》)约定,Chiron与Xxxxx在全球范围内授权雅培非独家许可使用专利号为5,156,949的美国专利及其衍生与在其他国家相应的知识产权以制造、销售用于HIV检测的免疫诊断产品;同时雅培需要按每类产品的净销售额支付4%-7%(具体取决于产品销售时间及销售量)的许可使用费。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之日止。
3.根据2001年9月7日,Chiron、Ortho及雅培签订的《雅培关于HCV核心抗原
分许可协议》(《Abbott HCV Core Antigen Sublicense Agreement》)约定, Chiron与Xxxxx在全球范围内授权雅培非独家的分许可使用部分第三方专利及专有技术以制造和销售用于检测部分HCV核心抗原的体外免疫检测产品,同时雅培需要支付总额为350万美元的初始付款及阶段性付款;并且约定,如协议各方于 1989年8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不再适用,雅培需要支付每销售净价(基于每年的销售量)0.26至0.65美元的许可使用费。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或 2016年3月1日中较后者之日止。
4.根据2015年7月17日,GDS、Ortho及雅培签订的《供应协议》(《Supply Agreement》)约定,除本协议中约定的供应安排外,GDS与Xxxxx在全球范围内授权雅培非独家许可使用(1)用于制作和销售HCV抗原和免疫检测产品的相关专利;(2)用于制造和销售GDS和Ortho提供的关于诊断和血液筛查的抗原和免疫检测产品的专有技术及原材料。上述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5.根据1993年11月5日,Chiron、Ortho及Pasteur Sanofi Diagnostics(以下简称“PSD”)签订的《HCV授权许可协议》(《HCV License Agreement》)约定,Chiron与Ortho授权PSD在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为履行投标合同在其他地区非独家许可使用其用于制造和销售体外HCV免疫检测产品的专利,PSD需要按净销售额支付每件产品大约50%的许可使用费。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之日止。
6. 根据2001 年10 月10 日, Chiron 、Ortho 及Diasorin srl ( 以下简称 “Diasorin”)签署的《HDV授权许可协议》(《HDV License Agreement》)约定,Chiron在全球范围内授权Diasorin非独家使用其用于制造和销售体外人类 HDV诊断产品的相关专利,Diasorin在全球范围内授权Chiron与Ortho非独家许可使用其用于制造和销售疫苗和治疗产品的专利;同时,Chiron、Ortho及Diasorin均需要按各自获授权产品净销售额的2%支付相应许可使用费。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之日止。
7. 根据2004 年5 月26 日, Chiron 、Ortho 及Innogenetics NV ( 以下简称 “Innogenetics”)签订的《授权许可协议》(《License Agreement》)约定, Chiron与Xxxxx在全球范围内授权Innogenetics非独家许可使用其用于制造和销售相关体外人类HIV检测产品的专利,Innogenetics需要按净销售额支付12%的许
可使用费。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之日止。
8.根据2005年8月16日,Chiron、Ortho及OraSure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OraSure”)签订的《HCV抗体授权许可协议》(《HCV Antibody License Agreement》)约定,Chiron与Ortho在全球范围内授权OraSure非独家许可使用其用于制造和销售一次性体液HCV检测产品的相关专利;OraSure需要支付总额为 1,000万美元的初始付款及阶段性付款,以及每件产品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基于销售国家/地区,但当GDS向OraSure供应部分原材料时不适用许可使用费)。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之日止。
9.根据2011年1月1日,Novartis Vaccines and Diagnostics,Inc(GDS的曾用名称,以下简称“NVD”)、Ortho及Siemens Healthcare Diagnostics,Inc
(以下简称“西门子”)签订的《HCV授权许可协议》(《HCV License Agreement》)约定,NVD与Ortho授权西门子非独家使用其用于诊断测试和血液筛查的HCV免疫检测产品相关部分专利于美国境内制造并在美国境外销售;西门子需要支付总额为2,050万美元的初始付款及其他固定费用。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或2017年12月31日中较后者之日止。
10.根据2011年1月1日,NVD、Ortho及西门子签订的《HIV授权许可合同》(《HIV License Agreement》)约定,NVD与Ortho授权西门子非独家使用其用于诊断测试和血液筛查的HIV免疫检测产品相关部分专利于美国境内制造并在美国境外销售;西门子需要支付总额为850万美元的初始付款及其他固定费用。上述协议有效期至授权许可专利到期或2018年12月31日中较后者之日止。
(四)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GDS 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侵权或被侵权情形,如有,披露其解决情况。
根据基立福出具的说明,除目前涉及的2项诉讼外,自GDS签署《知识产权授权协议》与《非独家授权许可使用协议》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GDS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不存在侵权或被侵权的情形。
根据基立福及xxx所出具的说明,2019年4月16日,豪洛捷、基立福及GDS与Enzo Life Sciences, Inc.的专利权诉讼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豪洛捷向Xxxx Life Sciences, Inc.赔偿1,050万美元,基立福和GDS应向Xxxx Life
Sciences, Inc. 一次性支付三百五十万美元。2019 年4 月23 日, Enzo Life Sciences, Inc.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撤销上诉申请;2019年4月25日,法院同意了该撤诉申请,该诉讼事项结案。
根据基立福及xxx所出具的说明,截至2019年7月4日,豪洛捷、基立福及 GDS与bioMérieux, S.A.、bioMérieux, Inc.的专利权纠纷诉讼尚在审理中,地区法院已经就争议专利的范围作出解释,诉讼双方处于证据交换阶段,证据交换阶段预计至2019年9月13日结束。同时,该项诉讼费用由基立福及GDS与豪洛捷各承担50%,并且诉讼所涉及的专利不会对GDS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已就上述诉讼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约定对应违约责任,对于GDS业绩可能因此产生的影响,交易对方基立福将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补偿责任。
(五)结合自有和授权专利在 GDS 主要产品的应用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
根据本次重组法律意见书,xx律所出具的尽职调查备忘录,以及 GDS 提供的资料,GDS 目前在全球已获授权或注册并在有效期的发明专利共计 109 项,被诺华集团授权许可专利使用 23 项,被 Hologic 授权许可使用专利 108 项。其中,
1、GDS 持有专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同时进行血型测定、血清交叉检查和抗体检测的装置和方法(Device and method for simultaneous carrying out blood group determination, serum cross-check and antibody detection test)
( 2 ) 同时鉴定血型抗原的装置和方法( Device and method for simultaneously identifying blood group antigens)
(3)横向流动试验装置(Device for lateral flow tests)
(4)通过可视化和分离凝集物来检测分析物的装置和方法(Device and method for detecting analytes by visualization and separation of agglutination)
(5)异质细胞中微量细胞群的测定方法和装置(Method and device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minor cell populations in heterogeneous cell populations)
(6)利用不完全抗体检测血型抗原的装置和方法(Device and method for detecting blood group antigens by means of an incomplete antibody)
2、被诺华集团授权许可专利使用主要包括:
( 1 ) 诺瓦克病毒衍生的免疫原性组合物和方法( Norovirus Derived Immunogenic Compositions and Menthods)
(2)丙型肝炎病毒(HCV)非结构核多聚蛋白在酵母中的表达(Expression of HCV Non-Structural-Core Polyprotein in Yeast for Use as as Immunogen)
(3)截断丙型肝炎病毒 NS5 的结构域和融合蛋白(Truncated Hepatitis C Virus NS5 Domain and Fusion Proteins Comprising Same)
(4)表达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的疫苗制备(Expressing Hepatitis B Virus Surface Antigen foe Vaccine Preparation)
(5)一种微小病毒 B19 VLP 的基因化方法(Method for Genetating a Parvovirus B19 VLP)
(6)西尼罗病毒重组蛋白核苷酸片段的克隆及异种表达用于疫苗和诊断试验(Cloning of West Nile Virus Nucleotide Fragments and Heterologous Expressiong of West Nile Virus Recombinant Proteins for Vaccineand Diagnostic Assay)
3、被 Hologic 授权许可使用主要在血筛领域,包括 DTS(DTS work station)、分子自动化(molecular automation)、过滤器卡扣(filter snapper)、信号传输元件(signal transmission element)等范围的授权。
序号 | 业务 | 技术名称 | 技术介绍 |
1 | 核酸检测 | Transcription-Mediated Amplification(TMA) technology | 被用于 Procleix 分析产品,用来简化 NAT 检测,使得产品能对单管样品同时检测多种病毒,能用较少步骤和更短时间得到更多检测结果。基立福在此方面的技术体现于: (1)端点 TMA(End Point TMA)与实时 TMA (Real Time TMA):血筛中利用靶捕获探针进行 DNA/RNA 定性等温扩增的方法 (2)TMA 分析中的校准器和控制器 |
根据基立福提供的 GDS 产品核心技术介绍,GDS 的主要产品及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
2 | 血型检测 | DG Gel | 血型检测中使用的柱凝集技术( Column agglutination technology, CAT),适用于血库常规进行的广泛检测,如抗体筛查、抗 原分型和交叉配型 |
3 | 血型检测 | Red Blood Cell | 用特定血型抗原鉴定红细胞,用于凝胶试验。广泛的投资组合包括用于正向和反向血液分 组以及筛查和识别意外抗体的试剂。 |
4 | 免疫检测 | 专有酵母、大肠杆菌、哺乳动物细胞表达平台重组 蛋白 | 新颖蛋白质设计使用不同的支架(Fc,多模式版本)用于多个诊断产品系列。包括止血、免 疫血液学和传染病。 |
5 | 核酸检测 | New Middleware for Donor Screening | 新软件开发来实现实验室自动化解决方案, 简化客户实验室的工作流程 |
6 | 凝血检测 | Instrumentation and software for Hemostasis Q analyzers | 全自动随机执行 hemostasis 测试: (1)对常规和特殊测试的随机检测 (2)通过凝血、显色和染色、比浊等方法检测 hemostasis 参数。 (3)连接多个 Q 分析仪,通过一个工作站管 理所有结果。 |
7 | 血型检测 | 血型检测手动、半自动、 全自动设备 | 用于搭配 DG Ge 使用的血型检测仪器,分为 手动、半自动、全自动三种类型。 |
根据以上专利技术以及GDS核心技术信息,GDS在全球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一 方面来源于其技术的成熟度,核酸检测、免疫检测以及血型检测领域的专利和技 术使得其生产的设备、试剂能做到更高效、更便捷、更自动化;此外,由于设备 较高的自动化与可拓展性,使得其能够更好的适应客户要求,形成定制化方案,部分产品序列还设有不同级别自动化的产品选择,可以满足不同性质的客户要求。再者,基立福通过并购诺华公司、豪洛捷血液检测业务,将自身血液检测业务全 部整合进入GDS体内,使得其快速占领了全球大部分的血液检测市场,在市场份 额占有率上形成了市场竞争壁垒。综合以上三点,GDS在全球血液检测市场中都 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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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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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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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