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成年人〈滿 20 歲〉:國民身分證。 B、 未成年人-含未滿 14 歲且已領取國民身分證者:1、國民身分證。2、法代雙方國民身分證。 C、 未成年人-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限三個月內期限〉。2、法代雙方國民身分證。
自然人適用
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 2014 年 01 月版
戶號: 本文件恕不接受傳真及感熱紙辦理申請,若有任何塗改,務必於塗改處加蓋受益人留存印鑑
《首次開戶之受益人,請依身分類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本國自然人
A、 成年人〈滿 20 歲〉:國民身分證。
B、 未成年人-含未滿 14 歲且已領取國民身分證者:1、國民身分證。2、法代雙方國民身分證。
C、 未成年人-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1、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限三個月內期限〉。2、法代雙方國民身分證。
D、 受輔助宣告之人,除提供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應提供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證明文件。
■ 外國自然人:護照或居留證;如係未成年者,同本國未成年自然人必須再提供雙方法代之身分證明文件。
◎ 持影本證明文件申辦開戶之受益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須併檢附【聲明書】及【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證件影本(以上三擇一】(受益人請使用 之表單,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請使用 之表單)。
附表三
附表一
《注意事項》
■ 若受益人曾經於華南永昌投信留存印鑑卡,在印鑑相同之下,受益人同意華南永昌投信以此份資料,更新其於華南永昌投信所留存之資 料。若印鑑不同,則請受益人另外填寫『受益人基本資料暨印鑑(掛失)異動申請書』,始可修改受益人於本公司之留存資料。
■ 本人同意華南永昌投信、其所屬集團及該集團成員公司或受上述機構委託辦理事務之第三人,得為華南永昌投信及所屬集團之營業及相 關行為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管理、客戶服務、行銷、洗錢防制等,或為以從外事其幣他交法付令申所購允價xxx事者項, ,蒐集、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 處理)利用、國際受傳益遞人本基人本之個資人料資料,或將之提供予上述機構、政府機構必、填華南受永益昌人投之xx所文屬公名會稱。華南永昌投信明確規定所有獲准 使用閣下個人資料的華南必集填團成員公司及職員,均須遵守華南永昌投信的保密責任。
◎ 開戶文件請您以「掛號」方式寄回:105 xxxxxxxxx 00 x 0 xx 0 華南永昌投信 客服中心 收
壹、受益人基本資料 | |||||||||||||
受益人名稱 ※英文名稱須與約定之銀行外幣帳戶開戶留存之英文名稱相同。 | (中文) xxx | 身分證字號 | A | 1 | 2 | 4 | 6 | 6 | 6 | 7 | 9 | 9 | |
(英文) XXXX XXXX XXX | |||||||||||||
出生年月日 公司設立登記日 | 58.01.01 | 國籍 (可複選) | ☑ 本國籍 □ 美國籍 □其他__ _ | 出 生 地
| 台北市 | ||||||||
自然人開戶:未滿 20 歲之受益人,須填寫右方雙方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姓名 (一) |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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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 |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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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105 xxxxxxxxxxxx 00 x 0 xx 0 | ||||||||||||
通訊地址 | □□□ ☑同戶籍地址 (同公司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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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多元化交易或以 e-mail 方式收取帳單者必填 Xxxxx000@xxxxx.xxx | |||||||||||||
聯絡電話 (請勿僅留存行動電話) | 住家 ( 00 ) 00000000 | 公司( ) | 傳真( 00 ) 00000000 | 行動 | |||||||||
帳單及相關訊息傳遞方法 | ☑e-mail 至電子信箱 □寄發至通訊地址 □自行查詢 (請擇一勾選,未選或多選者,華南永昌投信得依前述順序辦理,申請多元化交易者限以 e-mail | ||||||||||||
收取帳單 | ) | ||||||||||||
貳、交易方式 【以下交易方式未勾選者,僅適用傳真及正本交易】 |
☑多元化交易:含正本/網路/語音/傳真交易及其它由主管機關核可之新種交易 (本公司保有變更各交易功能之權限)
□限傳真及正本交易
一、買回及收益分配價金入款帳號 【「買回價金入款帳戶」必填者】,免 填SWIFT CODE
126009989134
XXXXTWTP
XX 分行
XX 銀行
V
V
□1 台幣 ☑2 綜合帳戶(台幣&外幣) □3 綜合外幣 □4 外幣帳戶(幣別 )
126000789123
XX 分行
XX 銀行
V
V
☑1 台幣 □2 綜合帳戶(台幣&外幣) □3 綜合外幣 □4 外幣帳戶(幣別 )
(2)
收益分配金入款帳戶
(僅限台、外幣各一個)
(1)
買回價金入款帳戶
(必填)
入款帳號
(郵局帳號填寫順序:局號+帳號)
(限為受益人本人名義所開立之銀行帳號)
SWIFT CODE
(帳戶種類為 1.台幣者,免填)
分行/支局
銀行/郵局
適用帳戶(請勾選“v”-可複選)
帳 戶 種 類
參、約定帳戶 【 以下各約定帳戶皆限『受益人本人名義』所開帳立戶之種銀類行勾帳選號,”約1 台定幣外幣外幣”帳戶者,請務必填寫”受益人英文名稱”】
※當基金進行收益分配款、清算款或其它非買回款之發放時,除有特別約定之客戶外,本公司將依照以下順位進行款項發放作業: (1)收益分配價金入款帳戶→ (2)買回價金入款帳戶→ (3)開立受益人本人之禁背支票。
目前電子(網路)交易可申請之扣款行僅限:台灣銀行(12) / 土地銀行(12 ) / 合作金庫(13) / 第一銀行(11) / 華南銀行(12) / 彰化銀行(14) / 上海銀行(14) / 台北富邦(12) /
國泰世華(12) / 高雄銀行(12) / 兆豐銀行(11) / 台灣企銀(11) / 渣打銀行(14) / 大台北銀行(13) / 華泰銀行(13) / 新光銀行(13) / 陽信銀行(12) / 板信商銀(14) / 聯邦銀行(12) / 遠
東銀行(14) / 元大銀行(13) / 玉山銀行(13) / 萬泰銀行(12) / 星展銀行(12) / 台新銀行(14) / 大眾銀行(12) / 日盛銀行(14) / 安泰銀行(14) 及其它已加入全國性繳費機制之金融機構 (限選一家)。欲申請者,請加填並以單xxx『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如附表二),該轉帳繳款申請書之申請須送交扣
留存於扣款銀行之印鑑
款銀行核印完成後始生效力。 申請多元化交易
方式者必填
SWIFT CODE
委扣帳號
(限受益人本人名義所開立之台幣帳號)
肆、華南永昌「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約定條款
126000789123
XX 分行
XX 銀行
扣款帳戶留存印鑑
分行
銀行
x xx x
x、申購價金委扣帳號 【限申請”多元化交易”者填寫,目前僅提供受益人本人名義之台幣帳號進行委扣作業】
一、 申請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之約定事項:
1. 申請人即受益人(以下簡稱甲方)已於填寫或簽署華南永昌投信「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以下簡稱開戶交易同意書)前,仔細閱讀並瞭解以下的說明及條款,任何資料之欠缺或同意書未連同所需文件一併交付,將導致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無法處理甲方之交易申請,需待各資料齊備後,交易始生效。
2. 甲乙雙方進行交易應以本開戶交易同意書之約定進行,有任何未盡之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乙方相關系列基金之最近的公開說明書、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受益憑證事務處理準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辦理,前述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開戶交易同意書仍屬有效,無須另行約定。本同意書任何條款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無效或無拘束力,將僅限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不受影響,之後履行本同意書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之條文視為不存在。本同意書簽定後,同意書及相關法令有修訂者,依修訂後之規定辦理,就修訂部份本同意書視為亦已修訂,仍屬有效不需重新簽署。且凡華南永昌投信開發且經相關法令核可之新種業務,由華南永昌投信認定適用本人交易行為時,本同意書之權利、義務之規定,仍屬有效不需重新簽訂。
3. 甲方瞭解並同意以開戶交易同意書上所勾選之交易方式辦理申購、買回、轉換乙方系列基金,並確實瞭解其所為之法律效力與現場或郵寄所為之法律效力相同。
4. 甲方同意於繳足全部申購價金之日起,即成為乙方系列基金之受益人。
5. 本開戶交易同意書所稱「營業日」依交易標的之信託契約定義,交易如遇非營業日,則遞延至最近營業日辦理。
6. 甲方聲明不將甲方之印鑑、交易密碼、存摺或受益憑證交由乙方員工保管或與乙方員工有任何金錢借貸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甲方願自行負責,概與乙方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7. 甲方同意乙方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乙方及集保結算所所取得執照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為乙方之利益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對甲方之個人資料為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8. 甲方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乙方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甲方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調查結果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甲方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時,為甲方辦理扣繳結算於甲方帳戶餘額或終止本契約)。
二、 填寫受益人(甲方)資料注意事項:
甲方應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辦理開戶,並提供詳細地址、電話、傳真號碼,信託基金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支票,均將以該登記之通訊地址投寄,甲方若為法人,則需填寫一位經授權指定之聯絡人及其基本資料,俾使乙方傳遞相關通知,乙方對聯絡人所為之通知,對甲方仍有拘束力。
三、 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交易須知:
1. 申購總價金(含手續費)應以甲方名義匯入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基金帳戶。
2. 甲方若欲採「申購價金委託轉帳代扣款」方式繳付申購款項,應先填具委託乙方交割之授權文件,待該授權文件經其指定銀行確認印鑑無誤後且寄達乙方,並經輸入系統,始能開始交易。
3. 甲方進行基金交易,但未依約定繳足申購款項及費用或繳回受益憑證者,乙方有權認定該筆交易不成立。
4. 本公司不歡迎短線交易,基金買回時若符合短線交易之認定時,將依個別基金之規定扣除買回費用,買回費用併入該基金資產。
四、 傳真交易及申購價金委託轉帳服務之約定事項:
1. 傳真交易之進行無須取得任何授權碼,惟於每次交易時,除傳真相關文件外,甲方同時必須主動以電話確認該交易,並經乙方確認原留印鑑無誤後,始予辦理。若因未確認導致交易漏失無法順利作業者,乙方得不予受理,無須對甲方因不實或不清之傳真指示所導致之損害負任何賠償責任,甲方並同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2. 若傳真之文件因電話線路、機械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導致文件內容或受益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時,甲方同意於另行傳真清楚且足以辨認其內容及印鑑之文件予乙方前,乙方得拒絕接受傳真交易之指示。
3. 當甲方以傳真方式申請買回乙方系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時,為確保買回價金匯入甲方本人帳戶,請乙方將買回價金匯入本開戶同意書約定帳戶之買回價金入款帳號之一,如非所指定帳戶(轉申購乙方系列基金不在此限),乙方得不接受該買回申請;非經加蓋原留印鑑之書面申請,不得變更約定帳戶之買回價金匯款帳號。
4. 甲方以傳真方式進行交易委託,於一週內未收到該委託回報或已執行之確認通知(亦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已收到確認通知(亦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內容,但非甲方所為指示或與彼此岐異時,或其他有關傳真交易委託所生之問
題,應立即主動聯繫乙方,以便採取即時之處理措施。。
甲方同意乙方所申請之委託/終止扣繳作業悉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稅)系統」之相關業務規定辦理,並於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各相關作業均為洽妥後始生效力。
5. 甲方同意由扣款行逕依乙方提供經由「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辦理轉帳扣款作業。倘有錯誤或對款項之計算暨退補費等發生疑義,甲方願自行向乙方洽詢辦理。
6. 甲方存款金額不足、帳戶遭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存款帳戶結清時,扣款行得不予扣款;倘「全國性繳費(稅)系統」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等因素致無法交易者,扣款行得順延至系統恢復正常,始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及責任,由甲方自行負擔。
7. 扣款行於同一日需自指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扣款作業而甲方存款不足時,甲方同意由扣款行自行選定扣款順序。
8. 甲方同意辦理乙方所申請之「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業務作業時,乙方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扣款行辦理。
五、 電子(網路)交易服務約定事項:
1. 電子交易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之「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及有關使用細節請參考乙方「華南永昌投信基金網」最新作業流程辦理。
2. 乙方核對甲方簽署開戶交易同意書無誤且「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經銀行核印無誤後,核發開戶成功通知暨啟用密碼予甲方,甲方於使用乙方電子媒體服務系統所提供之電子交易前,應依啟用程式,完成線上註記變更密碼等相關手續,並經乙方驗證確認無誤,始可使用乙方電子媒體服務系統所提供之電子交易,且乙方有責任妥善保管及使用交易密碼。每次交易皆須鍵入密碼或認證資料並經確認無誤,乙方始予受理。
3. 甲方瞭解並同意其本人為密碼或認證資料之唯一授權使用者。對於經由乙方電子交易服務確認密碼或認證資料後所執行之一切交易及資料變更等行為,甲方負完全之責任;但乙方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甲方之密碼外洩為第三人所冒用者,不在此限。乙方依照甲方指示受託處理之任何交易,若甲方因而產生任何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4. 甲方使用乙方「電子交易服務」下單,於乙方營業日 24 小時內,未獲乙方確認交易完成或任何處置通知,或已收到確認通知(亦可經由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內容,但非甲方所為指示或與彼此岐異時,或得知乙方授權甲方使用之交易碼被他人盜用,或其他有關電子交易委託所生之問題,應立即主動聯繫乙方,以便採取即時之處理措施。
5. 甲方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個人密碼或認證資料,並對於所有使用個人密碼或認證資料,經由電子交易方式完成之委託,應負完全責任。乙方或其主管、職員及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甲方或第三人因委託所受之一切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6. 甲方同意開立多元化交易方式,啟用電子資訊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帳單) ,甲方當盡傳遞資訊之責,唯不論乙方執行與否,於送達當時生效;惟甲方如對送達之通知與其所為之指示欲作異動,應即通知乙方。
7. 甲方瞭解電子交易為一不穩定之交易方式,該不穩定性所產生委託及其他資訊傳輸延遲,導致委託執行遲延,其均非乙方所能控制;如有任何連線問題,甲方應嘗試以其他(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傳真)方式與乙方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如電子交易傳輸時,因通訊斷線、壅塞或發生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電子交易委託之時間遲延,或乙方因而無法接收或傳送時,乙方無須負任何責任。
8. 甲方若為已領取受益憑證之受益人,則無法透過乙方之電子交易服務申請買回。
9. 甲方任一營業日透過電子交易累計之申購、買回總金額各以新台幣伍百萬元或等值外幣為上限,若甲方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上述申購、買回金額各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上限。超過上限,乙方得不予執行或逕以上限金額受理;買回金額上限以輸入交易前二個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準。
10.基金交易經確認後,於交易期限內,甲方得依系統指示進行取消或修改經甲方輸入密碼或認證資料並確認後始予以執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交易之有效性。
11.電子交易經乙方人員將資料完成處理後,甲方可經由查詢交易進度之功能表,查詢交易處理狀況,但無法再做任何修改或取消。
12.甲方保證未經授權不得修改、意圖竄改或以任何方式變動乙方網站電子交易系統之任何部份,或意圖進入未經許可部份。若因上述行為導致乙方遭受損失,甲方須依相關法令負完全責任並同意乙方得終止其使用電子交易系統之權力。
13.乙方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提供市場資訊、分析報告及交易資訊,係以提供甲方服務為目的。甲方任何投資決策概由其自行決定,乙方資料僅供參考,甲方完全瞭解並同意不以乙方「多元化服務」所提供資訊請求任何賠償。乙方及其受僱人對於甲方之交易決定不負任何責任。
14.乙方得經甲方之同意停止其電子交易服務,並以書面或相關法令核可之通知方式送達乙方時,其網路(電子)交易服務約定條款效力終止。
15.甲乙雙方之責任與義務:
A、甲方同意於進行電子交易委託前,應先查閱華南永昌投信電子媒體服務系統之各項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並於交易執行完成後,應主動於華南永昌投信電子媒體服務系統查詢交易結果。
B、甲方同意使用華南永昌投信電子交易服務時,如發生任何問題,應與華南永昌投信聯繫並將所面臨之問題立即通知華南永昌投信,且同意先以其他可行方式進行交易或查詢。
C、甲方不得轉讓本同意書所定權利義務予任何第三人。
D、乙方將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執行所有與乙方系列基金有關之電子交易委託,惟乙方得依其絕對之裁量權於其認為必要時,拒絕執行該電子交易委託,且無說明原因之義務。
E、甲方瞭解並同意,為保障雙方權益,乙方得自動監測或紀錄甲方與乙方間所有電子交易聯繫之過程內容,並得記錄所有電子交易委託之內容。
六、 權利義務之轉讓:本開戶交易同意書屬甲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出讓或轉讓。
七、 本開戶交易同意書任何條文如經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無效或無拘束力,將僅限該條文為無效或無拘束力,其他條文之效力 不受影響,之後履行本開戶交易同意書時,該無效或無拘束力條文視為不存在。
八、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本同意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伍、基金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台端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一、基金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台端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二、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台端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三、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一)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二)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四、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五、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六、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台端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的個人資料時,將以 台端的權益為基礎,並以誠信原則妥善管理與運用。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告知如下事項:
一、 蒐集之目的:
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全權委託業務、期貨信託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業務。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銷及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出生年月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3、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為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三)對象: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2、本公司或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四、 當事人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一)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請求補充或
更正,惟依法 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五、 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此為必要勾選欄位
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
請。
x、個人資料使用聲明
x(受益)人之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等資料)於 貴公司與華南金融控股公司旗下之子公司因進行行銷業務而為建檔、揭露、轉介、交互運用時:
☑ 同意提供予 貴公司及下列公司(請勾選)進行行銷業務:
☑1.華南商業銀行(股) ☑2.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 ☑3.華南產物保險(股) □4.華南期貨(股) □5.華南金資產管理(股)
□6.華南金管理顧問(股)【僅供企業戶勾選】 □7.華南金創業投資(股)【僅供企業戶勾選】
□ 不同意提供作為行銷業務之共同使用。
嗣後受益人得隨時利用書面、電話通知或親自前往華南永昌投信之方式辦理前述資料之停止相互使用事宜。
捌、受益人原留印鑑【原留印鑑為交易檢核之依據,若有塗改,恕不受理;請重新填寫一份】
立同意書人留存右方簽章,代表確實填寫前開受益人基本資料、
交易方式、約定帳戶、『個人資料使用聲明』及『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
等文件內容,且已詳閱並清楚瞭解『基金風險預告書』及同意華南永昌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並同意簽署遵守華南永昌『基金開戶交易同意書』之約定條款各項事宜,對於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之正確真實性負完全法律責任。倘需辦理上述資料或簽章、授權人等,仍以書面加蓋原留簽章為之。
※ 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請加蓋雙方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若父母雙方同意由一方代表為留存印鑑,需填寫【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法人請蓋公司全銜印鑑及代表人印鑑。。
※ 本人已瞭解基金投資之風險並作適當之風險評估,基於個人財務規劃及理財目標,且投資金額之比重不致影響生活必需,仍依自己之判斷決定基金買賣投資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立同意書(受益)人原留印鑑
受益人本人
印鑑或簽名,須標
明”1 式憑 1 式”或”2 式
xxx
憑 1 式”有
效。
(本印鑑 2 式,憑 1 式有效)
明 xx 小
銷售/轉介人員姓名及 ID: 生效日:
主管(投信): 經辦(投信):
收件機構簽章:
◎受益人持正本證明文件申辦時,請收件機構於證 明文件影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持正本證明文件辦理開戶之受益人使用〈請收件機構務必確實核對受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於影本證明文件註記『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 ||
Ps、持影本證明文件辦理者,請使用 | 附表一 | 之表單。 |
受益人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正面) 受益人 身分證影本浮貼處(反面)
| ||
玖、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 客戶適性評估調查表 |
____________
字字字字號號號號或或或或統統統統
受益人名稱:________xxx______________必填,並身加分加分證蓋原留印鑑一編號:___ A124666799_____ 填寫日期:103 年 1 月 2 日
一、基本資料及財務狀況
自然人 | 性別 | □ 男 □ 女 | 婚姻狀況 | □已婚 □未婚 |
●教育程度 | □博士 □碩士 □大學 □專科 □高中(職) □其他 | |||
●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 | □ 是 □ 否 | |||
職業類別 | 服務業:□貿易買賣 □金融 □資訊 □醫藥 □傳播 □運輸 □餐飲 □其他服務業 製造業:□電子 □塑化 □機電 □營造 □其他製造業 其他行業:□農林漁牧礦 □軍警 □公教 □自由業 □學生 □家庭管理 □其他 | |||
年收入金額 | □50 萬以下 □50 萬~100 萬 □100 萬~300 萬 □300 萬~500 萬 □500 萬以上 | |||
可投資金額 | □10 萬以下 □10 萬~50 萬 □50 萬~100 萬 □100 萬~500 萬 □500 萬以上 | |||
理財目標 | □購屋 □退休 □子女教育 □節稅 □閒置資金運用 □追求長期穩定報酬 □其他 | |||
偏好之基金類型(可複選) | □國內股票 □國內xx □國內債券 □國內貨幣 □保本型 □海外股票 □海外xx □海外債券 □組合型 □其他 | |||
投資理財資訊來源(可複選) | □財經專業報紙 □綜合報紙 □雜誌 □網路 □廣播 □電視 □親友建議 □理財專員/金融機構 □其他 | |||
現有資產配置幣別(可複選) | □台幣 □美元 □歐元 □日幣 □其他 |
二、風險屬性評估問卷 《評估結果,本公司將以您所填寫之資料作為您投資之依據,日後若有資料異動請主動告知》
這份問卷旨在協助您瞭解自己對投資風險的承受度及屬性。以下問題是用來協助評估您本身投資屬性與「一般」風險承受度,問卷結果可能不能完全呈現投資人在面對投資風險的真正態度,但可提供您一些衡量自身風險屬性的指標。為保護您個人資料的隱私權,您在此份問卷上所填之個人資料,除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未經您的同意,華南永昌投信將不會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您的個人資料。各基金之風險等級可至華南永昌投信網站查詢。
※注意::以下第 1 題及第 8 題,請依您所屬之受益人類別填寫 風險屬性評估 | 分數 | |||
1、您屬於哪個年齡層? | □a. 75 歲以上/20 歲以下 〈1 分〉 □c. 56 至 65 歲 〈3 分〉 □e. 20 至 45 歲 〈5 分〉 □b. 66 至 75 歲 〈2 分〉 □d. 46 至 55 歲 〈4 分〉 |
| ||
2、投資資金來源? | □a. 融資 〈1 分〉 □c. 薪水/固定收入 〈3 分〉 □e. 閒置資金 〈5 分〉 □b. 退休金 〈2 分〉 □d. 投資收益 〈4 分〉 |
| ||
3、現有投資商品?(可複選) | □a. 現金、存款、定存單與保本型商品、類貨幣基金 〈1 分〉 □b. 債券 〈2 分〉 □c. 外幣、貨幣型基金、類貨幣型基金、結構型商品 〈3 分〉 □d. 股票、開放式基金〈不包括類貨幣型基金〉、貨幣型基金、結構型產品、投資型保單〈4 分〉 □e. 選擇權、期貨、認股權證 〈5 分〉 〈註:計分時僅計算分數最高之選項〉 |
| ||
4、您有多少年投資經驗在具價值波動性(如第 3 題的 d、e 選項)的產 品? | □a. 沒有經驗 〈1 分〉 □c. 三至六年 〈3 分〉 □e. 十年以上 〈5 分〉 □b. 三年以下 〈2 分〉 □d. 七至十年 〈4 分〉 |
| ||
5、投資於具價格波動性之產品時,您可接受之持有期間? | □a. 一年以下 〈1 分〉 □c. 介於二~三年〈含〉〈3 分〉 □e. 五年以上 〈5 分〉 □b. 介於一~二年〈含〉 〈2 分〉 □d. 介於三~五年〈含〉〈4 分〉 |
| ||
6、現有投資商品中(不包括自用房地產),約有多少比例是持有較低波動性的產品?(如:現金、存款、定存單與保本型商品、債券、類 貨幣基金) | □a. 超過 50% 〈1 分〉 □b. 介於 25%至 50%〈含〉 〈2 分〉 □c. 介於 10%至 25%〈含〉 〈3 分〉 □d. 介於 0%至 10%〈含〉 〈4 分〉 □e. 0% 〈5 分〉 |
| ||
7、倘若投資報酬率為-25%,您採取措施? | □a. 賣出全部 〈1 分〉 □c. 只賣掉不到一半 〈3 分〉 □e. 加碼投資 〈5 分〉 □b. 賣掉一半以上 〈2 分〉 □d. 繼續持有 〈4 分〉 |
| ||
8、 您的備用金相當於您幾個月的家庭開銷? | □a. 無備用金儲蓄 〈1 分〉 □c. 介於三~六個月 〈3 分〉 □e. 一年以上 〈5 分〉 □b. 三個月以下 〈2 分〉 □d. x於六~十二個月 〈4 分〉 |
| ||
根據您對上述問題回答的總分,參照以下定義,藉此評估您依自身投資個性在面對風險時所持有的「一般」承受度。 | 總分: | |||
分數 | 風險屬性類型 | 定義 | 適合投資風險收益等級 | |
14 分或以下 15 分~27 分 28 分~40 分 | □ 保守型 □ 穩健型 □ 積極型 | 代表您對於風險承受度極低,期望避免投資資本之損失。 代表您願意承受少量之風險,以追求合理之投資報酬。 代表您願意承受相當程度之風險,以追求較高的投資報酬。 | 適合 RR1、RR2 適合 RR1、RR2、RR3 適合 RR1、RR2、RR3、RR4、RR5 |
問卷免責聲明:以上資料由本人詳實填寫並確認無誤,本人已清楚經此評估後之風險屬性類型,並瞭解風險屬性類型評估結果係以本人所填寫的個人資料推論得知,且其結果只會在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密責任的情況下,作為其分析投資人風險屬性所用。本問卷內容及結果不可視為對任何投資產品及服務或購買邀請,亦不可作為投資意見予以考慮。
原留印鑑
客戶簽章: xxx (請加蓋 )
附表一
受益人適用
※受益人持影本證明文件辦理開戶者,須併同檢附此聲明書(註 1)及附經公證人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印鑑證明正本或第二證件影本(註 2)
(以上三擇一),始得辦理開戶】
聲明書(註 1)
本人(立聲明書人) 聲明於立書日確實申辦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系列基金開戶事宜,且所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與該〈等〉證明文件之正本完成相符,本人願就所提供資料之正確真實性負完成法律責任,特立此書,以茲證明。
此致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x xx 小
原留印鑑
立聲明書人簽x: xxx
聲明書人身分證字號:A123456799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
日
- -
受益人身分證正、反面
及第二證件影本黏貼處
受益人
受益人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正面)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反面)
受益人
第二證件影本黏貼處(註 2)
申請多元化交易需填寫
附表二( 請單xxx使用 )
全國性繳費(稅)業務授權轉帳繳款申請書(扣款行留存)
申請人茲向 貴行申請☑委託 □終止 以申請人下列約定之扣款帳戶逕行轉帳扣繳下表申請人或第三人,應支付予委託單位之款項,並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同意本件委託/終止扣繳作業悉依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性繳費(稅)系統」之相關業務規定辦理,並於本系統各相關作業均為洽妥後始生效力。
二、申請人同意由 貴行逕依委託單位提供經由「全國性繳費(稅)系統」傳送之資料(含扣款日期、金額、、、等),辦理轉帳扣款作業。倘有錯誤或對款項之計算暨退補費等發生疑義,申請人願自行向委託單位洽詢辦理。
三、申請人存款金額不足、帳戶遭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扣押或存款帳戶結清時,貴行得不予扣款;倘「全國性繳費(稅)系統」發生故障或電信中斷等因素致無法交易者,貴行得順延至系統恢復正常,始予扣款;其因上開事由所致之損失及責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貴行於同一日需自指定扣款帳戶執行多筆轉帳扣款作業而申請人存款不足時,申請人同意由 貴行自行選定扣款順序。 五、申請人同意辦理本件「全國性繳費(稅)系統」業務之作業時,委託單位得將本件資料交付予帳務代理銀行轉交貴行辦理。
用 戶*(受益人) | 費 用 類 別 | 委 託 單 位 | |||
戶 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名 稱 | 代 碼 | 名 稱 | 代 碼 |
xxx | A124666799 | 基金費 | 00001 |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566 |
*
用戶欄之戶名請填載原繳費(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如投信基金之基金買受人、信用卡之持卡人。如申請人係委託/終止扣
繳本人費(稅),該(用戶)欄(含戶名及身分證號碼),請劃斜線刪除。
留存於扣款銀行之印鑑
x xx 小
此致 XX 銀行
申請人(扣款人): xxx (請簽蓋扣款帳戶留存印鑑)
身 分 證 字 號: A124666799
申請多元化交易者,扣款
帳號僅限受益人本人名義之帳號
扣款帳戶帳號: 126000789123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 日
以下由扣款銀行填載
核印: 銀行 分行 經辦 主管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