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控制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公司、合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工程建设类、生产运营类、行政办公类等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公司有专项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公司、合资公司负责采购活动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等监督机构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采购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公司采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
2、审核职能范围内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3、组织采购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
4、指导、协调公司采购工作的咨询和管理工作;
5、检查公司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业务分管部门管理职责为:
1、制订业务分管范围内具体的采购实施规定或指引;
2、审核职能范围内二级公司、合资公司报送的相关资料;
3、办理、指导、检查职能范围内采购业务。
第八条 公司按项目组成临时评标小组负责该项目的评标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监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或相关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采购方式及应用 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
第十条 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政府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的,则执行调整后的规定。现行规定如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非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按公司具体的实施规定或指引选择邀请招标或询价或直接发包。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类、生产运营类、行政办公类等合格供应商名录(同一类型的合格供应商一般不少于三家)并定期评审。
第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须根据具体的实施规定或指引,在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择优选取。
第十四条 暂未有合格供应商名录的项目,公司可选择其他法人或组织为本项目候选供应商。但在发放邀请书或采购前,应严格审查候选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服务质量等内容,经审批后择优选取。
第十五条 在保证品质与降低采购成本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股东方与供应商签署的合作协议直接同选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而不需要另外进行邀请招标或询价。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应按公司授权管理经过相关审批。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他非公开招标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邀请招标应向三个或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 采购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办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邀请招标文件中应将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到评标现场xx、答辩的要求列入评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以下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抢险救灾项目;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中公司员工的行为,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若有违反公司制度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将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3、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5、不按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x制度未尽事宜,按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本制度另行制订工程建设类、生产运营类、行政办公类等采购的具体实施规定或指引。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公司、合资公司根据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另行制订相应的制度或细则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x制度由公司采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