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7、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 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而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告知本公司股東(「股東」),董事會已獲李德麟先生、大唐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Optimize Capital Investments...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內幕消息條文作出公佈
及
恢復買賣
x公佈乃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規則3.7、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而作出。
茲提述大唐投資國際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佈,內容有關本公司股份(「股份」)短暫停牌以待刊發關於本公司內幕消息之公佈。
* 僅供識別
涉及本公司股份之可能交易
x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告知本公司股東(「股東」),董事會已獲xxxxx、大唐金融集團有限公司及Optimize Capital Investments Limited(統稱「潛在賣方」)知會,一名獨立第三方(「潛在買方」)已就潛在買方可能收購潛在賣方持有之全部股份(「可能收購事項」)與彼等接洽,就此可能導致本公司之控制權變動。於本公佈日期,潛在賣方合計持有117,540,000股股份,相當於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68.0%。潛在賣方及潛在買方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訂立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載列由當中各方就可能收購事項訂定之諒解及若干初步條款。
潛在賣方可能轉讓股份
待訂立具法律約束力之協議(「正式協議」)後,倘若落實可能收購事項,潛在買方將向潛在賣方收購117,540,000股股份,繼而令潛在買方及其任何一致行動人士產生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須就全部股份( 潛在買方已擁有或同意將予收購者除外)提出強制性無條件全面要約之責任。於可能收購事項完成後,潛在賣方將不再為股東,而潛在買方將成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諒解備忘錄各方同意本著真誠按商業上合理之基準進行磋商,並訂立正式協議,當中條款及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潛在賣方就本公司作出承諾、聲明及保證,以及可能收購事項落實之先決條件。
誠意金及對本集團之盡職審查
潛在買方同意向潛在賣方支付誠意金(「誠意金」)。支付誠意金後,潛在買方獲專屬權利於諒解備忘錄日期後兩個月( 或諒解備忘錄各方可能書面協定之較長期間)內
(「規定期間」),就可能收購事項與潛在賣方進行磋商。於規定期間內,潛在買方及其顧問有權對本集團進行盡職審查。
倘若訂立正式協議並進展至完成,誠意金須用作為支付可能收購事項之部分購買價。
誠意金基本屬不可退回;惟倘若任何潛在賣方作出之獨家談判權承諾遭任何重大違反,或任何賣方在未有合理原因下拒絕或未有於規定期間內簽訂正式協議( 當中不含任何對賣方屬苛刻之條款或條件),買方將有權向賣方發出書面通知以終止諒解備忘錄,而誠意金須於有關終止日期起計三個香港銀行營業日內退回。
諒解備忘錄之法律效用
諒解備忘錄內有關( 其中包括)誠意金、盡職審查、獨家談判權、保密及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之條文具法律約束力。除該等條文以外,諒解備忘錄之其他條文並無法律約束力。
每月更新
潛在賣方知會董事會,討論仍在進行中,可能收購事項不一定可達致訂立正式協議。遵照收購守則規則3.7,在刊發公佈說明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5提出要約之確實意向或決定不進行要約之前,將會作出每月公佈以載列上述討論之進展。本公司將於必要時依照上市規則及收購守則( 如適用)作出進一步公佈。
股東及本公司潛在投資者應注意,尚未確定本公佈所述之討論將會進行,或其將會達致正式協議。概不保證本公佈所述之任何討論將會落實或最後達致完成,而有關討論亦不一定導致提出股份要約。因此,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及╱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遵照收購守則規則3.8,本公司於本公佈日期已發行之相關證券( 定義見收購守則)包括172,800,000股股份。
除上文披露者外,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並無其他類別的證券、衍生工具、認股權證或可轉換或可兌換為股份之其他證券。
交易披露
為符合收購守則,要約期於發出本公佈日期( 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開始。本公司謹此促請本公司之聯繫人( 其中包括持有某一類別本公司相關證券( 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5%或以上之人士)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2披露彼等於本公司任何相關證券( 定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4)中之交易。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8,下文轉載收購守則規則22註釋11全文:
「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責任
x客買賣有關證券的股票經紀、銀行及其他人,都負有一般責任在他們能力所及的範圍內,確保客戶知悉規則22下聯繫人及其他人應有的披露責任,及這些客戶願意履行這些責任。
直接與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自營買賣商及交易商應同樣地在適當情況下,促請投資者注意有關規則。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間內,代客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的總值
( 扣除印花稅和經紀佣金)少於100萬元,這規定將不適用。
這項豁免不會改變主事人、聯繫人及其他人士自發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責任,不論交易所涉及的總額為何。
對於執行人員就交易進行的查訊,中介人必須給予合作。因此,進行有關證券交易的人應該明白,股票經紀及其他中介人在與執行人員合作的過程中,將會向執行人員提供該等交易的有關資料,包括客戶的身分。」
為免生疑問,上文所述之「執行人員」指收購守則賦予該詞之涵義,即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屬下企業融資部之執行董事或獲該執行董事轉授職能之任何人士。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請審慎行事。
短暫停牌及恢復股份買賣
應本公司要求,股份已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正起短暫停牌,以待刊發本公佈。本公司已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申請,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上午九時正起恢復股份買賣。
承董事會命
大唐投資國際有限公司
主席
xxx
xx,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會由六名本公司董事組成:執行董事xxxxx、xxxxx及xxxxx;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xxxx及xxx先生。
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就本公佈所載資料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佈內發表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後始行作出,本公佈內並無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本公佈中任何xx有誤導成分。
本公佈載有遵照上市規則而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各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就本公佈承擔全部責任。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公佈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及完整,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本公佈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當中任何xx或本公佈有誤導成分。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最新公司公告」網頁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