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备-责任【2015】主 1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提供包括信息技术咨询、信息技术运维、设计开发、测试、数据处理、集成实施等信息技术服务或产品的法人机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中所指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内的信息技术服务或产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下列情形发生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并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书面索赔的,则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未达到法定或协议约定的功能标准;
(2)被保险人在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的疏忽、过失行为造成第三方损失;
(3)被保险人依据协议约定负责管理的数据或信息发生遗失或损坏;
(4)被保险人不慎泄露机密、侵犯隐私或电子数据。
导致第三方索赔的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应当首次发生在保险合同记载的追溯日之后(含追溯日),且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延长报告期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
投保人可选择以上一项或多项向保险人进行投保,保险人就每一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记载的对应金额为限。
第五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索赔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或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赔偿责任,但无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经保险人书面认可的赔偿约定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服务或产品;
(4)被保险人未取得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资质或许可;
(5)被保险人的雇员不具备从事其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执业或资质要求,或不符合
服务或产品接受方的要求;
(6)针对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职权提出的索赔;
(7)任何与被保险人延迟提供服务或递交产品有关的索赔;
(8)任何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有关的索赔;
(9)任何与人身伤害和/或有形财产损失相关的索赔或费用;
(10)司法或行政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过失、疏忽行为发生在保险合同生效或约定的追溯日之前的;
(2)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3)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怠于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本身为设计、升级、维护或改进其服务或产品发生费用;
(5)被保险人为解决其服务或产品中存在的任何缺陷或问题,或更新、恢复、替换、修正或改进其服务或产品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6)任何计算机系统至超出服务中断前水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7)被保险人的分包商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8)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9)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责任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就单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记载的单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人对所有保险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记载的累计
责任限额。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投保人逾期支付保费超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期限,保险人不承担逾期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所在行业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行业规范或惯例。制定并实施有效内部管理制度,服务/产品开发流程,采取必要合理的预防及风控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和/或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向
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修正,调整其内部流程或风控方面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
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与索赔相关的服务协议;
(三)被保险人与索赔人之间的沟通文件、邮件、传真等;
(四)索赔人的索赔请求及支持性文件;
(五)被保险人对索赔事件的说明、服务记录、内部调查及调查结论;
(六)被保险人自行委请律师的,提供律师的简历、收费标准及法律意见书;
(七)涉及诉讼的,提供法院司法文书及相关文件;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投保人重复保险且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如索赔人已经从其他保险下获得赔偿的,则对已或赔偿部分保险人不再按前述约定进行损失分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有权利但无责任采取所有合理步骤对任何索赔进行抗辩。
被保险人就任何该等索赔或其和解发生任何法律费用,或是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都需要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确认。保险人不对其未做出同意的任何法律费用、和解、责任 或义务负责。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有权对任何索赔提出和解建议,如被保险人拒绝同意和解,则保险人对该索赔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不会超过如上述对索赔的和解得以进行时需支付的和解金额,且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适用于该索赔的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不超过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 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