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发 2016 年第六、七、八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 2015 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5〕52 号)以及《2016 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x次增发的 2016 年第八期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
行量不超过 6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
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起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3 日,
上市日为 2016 年 5 月 9 日,兑付日为 2019 年 3 月 3 日,票面利
率为 2.72%。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7 年 3 月 3 日,以后每年 3 月 3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次增发的 2016 年第六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
行量不超过 7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
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起息日为 2016 年 2 月 18
日,上市日为 2016 年 5 月 9 日,兑付日为 2021 年 2 月 18 日,
票面利率为 2.96%。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7 年 2 月 18 日,以后每
年 2 月 18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次增发的 2016 年第七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
行量不超过 6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
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6 年 5 月 5 日,起息日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市日为 2016 年 5 月 9 日,兑付日为 2023 年 2 月 25 日,
票面利率为 3.24%。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7 年 2 月 25 日,以后每
年 2 月 25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发行人对以上各期债券均保留增发权利。
上述增发的债券上市后同对应的原债券合并交易。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可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以上各期债券发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以上各期增发的全部债券,债券固定面值,均采用单一价格
(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
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的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各品种标位区间设置由我行在发行前向市场公布。
(三)以上各期债券均不设立基本承销额。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利差)或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x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五、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情况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x次招标的 2016 年第六、八期债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 发标,9:30 至 10:30 进行投标;2016 年第七期债券于 2016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 发标,9:30 至 11:20 进行投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16 年 5 月 4 日我行发布发行情况公告, 2016 年 5 月 4 日
—2016 年 5 月 5 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16 年 5 月 5 日承销商将以上各期债券的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收款人帐号:110400373,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 201100000017。
2016 年 5 月 6 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以上各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16 年 5 月 6 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以上各期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按认购债券面值计算,
3 年期为 0.05%,5 年期和 7 年期为 0.10%;各品种均无兑付手续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