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Z一般銀行條款
ANZ一般銀行條款
03. 2019
ANZ一般銀行條款
簡介
此等ANZ一般銀行條款列明銀行向其客戶提供一個或多個賬戶及服務時應遵守的條款,且必須與下列各項一併理解:
(a) 定義附表及任何適用的國家/地區附表,對手方附表及服務附表,各附表均為此等ANZ一般銀行條款之補充;及
(b) 適用的賬戶開立文件及費用附表。
除非此等ANZ一般銀行條款中加以界定,否則其中所用之簡寫術語具有定義附表中所賦予之涵義。
1. 客戶責任
1.1 客戶協議。客戶同意:
(a) 向銀行提供其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所有資訊及檔,包括任何地方或國外當局之法律或任何協定或安排中的要求。客戶承諾,提供給銀行的所有資訊須準確,完整,符合現況且不具誤導性;
(b) 迅速(或在其他情況下於30天內)通知銀行此前向其提供之資訊的任何更改。客戶同意銀行可依賴於此前向其提供的資訊,直至客戶已將有關更改通知銀行,且銀行已獲合理機會處理該通知;
(c) 遵守銀行可能不時就任何賬戶或任何服務之相關操作或使用而施行的所有指示及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身分確認、驗證程序或銀行可能用於確立指示真確性或在執行任何服務或部分服務之前可能使用的其他安全程序;
(d) 自行作出評估,以確認其在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服務方面是否須符合任何法定,監管或稅務責任或職責,且一直遵守該法定,監管或稅務責任或職責。客戶確認,銀行不會就任何賬戶或服務提供任何法律,稅務或會計建議,亦不會就任何賬戶或服務的任何相關交易之適當性或盈利能力提供任何建議;
(e) 將有關任何賬戶,服務或任何指示的任何錯誤,爭議或欺詐或不合法之懷疑盡快通知銀行;
(f) 採取所有合理的額外預防措施,以防止欺詐地或未經授權地取用賬戶或使用任何服務之行為;
(g) 在出現任何終止事件時盡快通知銀行;及
(h) 與賬戶相關的權益是客戶個人的權益,且即使本協議包含的其他任何條文,客戶對與該等權益相關的蓄意交易(包括轉讓、轉移、擔保、取消信託或其他方式)將不會賦予除了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任何不利於銀行的賬戶權益或利益。
(i) 客戶有責任維護其資料安全,以及確保其資料有足夠的備份。客戶同意若銀行不存在任何故意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欺詐,則無義務承擔其資料的任何損失;且
(j) 客戶不得:
(i) 從銀行或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任何電子銀行渠道中反向編譯、反向組譯、逆向工程、修改、增加、改編、翻譯、轉售、分發、授權、轉授權、分配或複製,或移除任何版權或專有權通知。
(ii) 進行任何擾亂、 改或不利地影響用於與任何電子銀行渠道相關的銀行及/或第三方知識產權的行為;及
(iii) 利用銀行或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電子銀行渠道的任何軟件,以開發其他軟件或電腦應用程式或工具。
(k) 如果在使用及操作服務時,客戶是以信託之受託人身份行事,即使該信託並無信託契據,客戶亦須通知銀行,其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的。如果客戶未有通知銀行其是以信託之受託人身份行事,銀行可視客戶為根據本協議代表自身行事,且客戶僅是為了自身利益而使用服務。
1.2 代理的角色、授權及xx
(a) 代理相關的xx。如客戶指定了一個代理,則客戶與代理各自向銀行聲明及保證並同意:
(i) 客戶已指定代理作為其代理(且代理同意其作為代理之指定)以代表客戶訂立本協議,並已授權該代理以客戶自身就本協議及本協議下的任何賬戶或服務而可能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來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相關事項:
(A) 接收或取用任何有關本協議,賬戶或服務的資訊;
(B) 對賬戶或服務的操作,包括就賬戶或服務向銀行發出任何指示;
(C) 同意對本協議條款的任何增補,修訂,重新呈述或更改,包括但不限於增添或刪除任何服務;
(D) 按要求執行任何文件及履行任何行為,以影響或實施任何上述事項,且無論代理須作為或致使作為或不作為或致使不作為,客戶將受到所有該等作為及不作為之約束
;
(ii) 銀行獲授權將客戶之代理視為代理處理,直至且除非銀行從客戶處收到書面通知,表明代理已不再被授權作為客戶之代理,且任何該等授權之終止不得影響代理此前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及
(iii) 客戶及代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並已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或步驟以確保上述預期安排之執行具有妥當授權,且符合適用合約或法律要求。
(b) 銀行僅與客戶交易。銀行無須處理任何代理事項,但可全權絕對酌情選擇如此行事,並受銀行可能不時施行的該等條款或限制之規限。除非銀行另行同意,否則如因本協議而引起或出現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因代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起之爭議),銀行僅與客戶交易。
1.3 獲授權人士。客戶確認並同意:
(a) 每位獲授權人士均獲客戶授權以作出指示,為客戶或代表客戶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行為或義務,以及在本協議下及本協議關於賬戶或任何服務所預期的任何交易下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b) 客戶就獲授權人士簽署,發起,發送或作出的所有指示及獲授權人士之所有行為(包括由於該等指示或行為而招致或即將招致或引起的費用,收費及債務)對銀行負責;
(c) 銀行可依賴任何由獲授權人士簽署,發起,發送或作出的指示或協議,或看來是或看似真實且已由看來應由其簽署,發起,發送或作出指示或協議之獲授權人士簽署,發起,發送或作出的指示或協議,即使客戶繼而指稱該指示或協議並未獲客戶授權;
(d) 每位獲授權人士將繼續獲授權,直至銀行收到客戶相反證明的書面通知,且除非收到該通知,否則銀行將有權依賴該獲授權人士此前向其提供的相關資訊,且其據此作出的行為亦受到完全保護;
(e) 銀行可按照任何法律或銀行合理指明的其他要求,要求對每位獲授權人士予以識別。直至銀行完成適用法律所要求的身分確認之驗證,銀行可酌情決定不處理任何指示或不按其行事;及
(f) 如銀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機密付款服務,則客戶有責任確保只有客戶選擇並授權的相關人士被指定為該機密付款服務的相關獲授權人士。
1.4 通訊渠道及指示
(a) 渠道及指示。客戶同意:
(i) 僅出於(A)取用賬戶或(B)使用服務或(C)作出指示之目的而使用渠道;
(ii) 在其(A)使用任何渠道,(B)透過任何渠道作出指示及(C)發起任何交易時,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iii) 確保任何指示均為正確,完整及已獲授權,且銀行有權假定如此;
(iv) 任何指示均為不可撤銷;
(v) 銀行可以(但並非必須)查詢或試圖驗證任何指示之真確性;
(vi) 銀行可按任何指示行事,即使該指示與銀行已收到的任何其他現有指示相抵觸或不一致;
(vii) 如客戶提出要求,銀行將盡合理努力取消其已按照收到的指示所執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付款),或如果尚未執行,則停止該交易的進一步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付款,視情形而定),但銀行對未能按此行事並不負責。客戶確認並同意在付款方面,若客戶要求銀行取消指示,銀行不會將款項歸還給客戶,直至其收到退款。
(viii) 如有下列情形,銀行可拒絕按任何指示行事:
(A) 指示未在相關截單時間之前收到;
(B) 指示不正確,不完整,不清楚或不一致,或不符合銀行指明或銀行同意的格式;
(C) 對銀行來說,指示看似未經授權,不真實或違反任何相關安全措施;
(D) (無論是否與未來的起息日指示或其他指示相關)指示中的任何取款額超逾相關賬 .在相應時間之結算資金,或超過銀行允許或客戶同意的最高限額;
(E) 指示不在銀行所設定之任何處理限額或客戶所設定之門檻或授權限額之內(如適用
,可按適用匯率轉換為相關貨幣);
(F) 接受任何指示或按其行事可能要求銀行在非營業日執行任何行為或提供資訊;
(G) 接受任何指示或按其行事可能導致違反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或任何適用法律,制裁,主管當局之要求或任何關於企業管治,風險管理或審計的內部政策;或
(H) 終止事件出現。
(b) 電子銀行渠道。就電子銀行渠道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
(i) 客戶須單獨負責識別和設立適當的使用者,確保僅該等使用者可取用電子銀行渠道,以及關於獲授權使用者,客戶還應當為其建立相關的權限;
(ii) 透過電子銀行渠道作出的指示均為合法,有效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並與書面簽署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有效性及執行力;
(iii) 銀行須向客戶提供安全裝置,以供客戶用於取用電子銀行渠道。該等安全裝置的所有業權及權利隸屬於銀行,且仍將為銀行財產。如使用者取用電子銀行渠道之權利被撤銷及/或銀行另有要求,客戶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銀行退還相關安全裝置;
(iv) 銀行不對任何安全裝置之滿意品質,適售性或特定用途作任何聲明或保證(無論明示或隱含
),且銀行無須對由於使用任何安全裝置而對客戶之電腦系統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任何性能損害或降低或其他後果負責;及
(v) 銀行透過電子銀行渠道提供的資訊僅在特定相隔期間更新,因此可能無法實時反映透過電子
銀行渠道所作出的指示或進行的交易。
(vi) 確保僅將認證提供給作為使用者的僱員,每個使用者須:
(A) 嚴格保密及保持他/她的認證的保密性;且
(B) 不使用任何書面形式記錄他/她的認證;
(vii) 若客戶確信或懷疑已發生以下情況時,須立即電話通知銀行(且必須在該等通話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銀行確認該等通知):
(A) 任何欺詐的或未經授權的取用,或使用任何證書或電子銀行渠道;或
(B) 任何違反銀行指定的任何安全程序的行為
;(統稱「安全警報」),並且除非以及直至客戶通知銀行以上所述情況,客戶將仍對銀行所接收的通訊(該等通訊伴隨或在輸入一個有效認證之後被發送)負責且受其約束,無論該等通訊事實上是否由客戶發送或授權發送。若調查之後銀行確認安全警報不真實,則客戶仍受以上通訊約束。
(viii) 在收到以上第1.4條(b)(vii)所提述之通知後,銀行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行動以設法緩解或補救相關安全警報,包括暫停客戶對電子銀行渠道的進一步使用,直至安全警報被解除之時;
(ix) 由於電子服務因各種原因易中斷、不可使用或違反安全,因此僅在「既有,可用」的基礎上提供任何電子銀行渠道的取用及使用。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有充足的應急計劃,以使客戶在電子銀行渠道的相關操作時中斷或非正常的推遲的情況下能透過其他方式交易。
(c) 非優先渠道。若指示透過非優先渠道提供,則客戶確認並同意:
(i) 客戶接受因透過非優先渠道(其承認該等渠道不是發送指示的安全方式,且客戶是為自身方便及其他效率利益而使用該非優先渠道)發起及發送指示而產生的任何風險,風險類型包括
:被提供的指示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未被銀行全部或部份接收,指示可能被錯誤地作出或更改,或指示(或聲稱為一指示的要求或指令)可能被欺詐地作出,被更改或並未獲得客戶授權,而銀行已根據該指示,要求或指令行事。
(ii) 銀行無須按任何該等指示行事或依賴於該等指示;但如銀行(酌情)選擇按該指示行事,其可能(但無須)執行驗證或其他所需的安全措施(無論交易性質或安排或涉及的金額如何)
;及
(iii) 如銀行選擇按該指示行事,則銀行有權(無論有否執行驗證或其他安全措施)將該指示視為已獲客戶完全授權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d) 通訊記錄。按照適用法律,任何一方可記錄雙方之間的任何通話,以用於品質控制,安全審計及法律和監管符合性之目的,並可製作該等通訊之記錄,以在就本協議提出的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e) 接收電子通訊通知時。客戶:
(i) 同意銀行發送的任何通知可能由以下方式提供
:
(A) 發送電子通訊至客戶指定的電子地址或手機號碼;或
(B) 透過向客戶發送電子通訊,以便在銀行網頁xxx.xxx.xxx檢索通知,前提是銀行;
(1) 及時發送電子通訊至客戶指定的電子地址或手機號碼,告知客戶可在銀行網頁xxx.xxx.xxx檢索資訊,以及告知該等資訊的性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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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予客戶透過電子通訊便利地檢索資訊的能力。
(ii) 可透過向銀行發送書面通知,以更改客戶指定的電子地址或終止用於接收電子通訊的協議。
(iii) 在收到發送至客戶指定的電子地址的告知客戶可檢索資訊的相關電子通訊後六個月內,客戶可要求銀行提供銀行網頁xxx.xxx.xxx上所載資訊的書面副本。
(iv) 同意銀行向一個聯名賬戶持有人、受託人、合作夥伴或任何包含一人以上的實體中的人士發送的電子通訊,應被視為被所有聯名賬戶持有人、受託人、合作夥伴及人士接收。
1.5 客戶的表述和保證
客戶向銀行表明並保證:
(a) 如客戶是一個公司,
(i) 客戶是按照其所在國家/地區的組建、成立,或組成法律(視情況而定)適時組建、成立以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ii) 客戶有權訂立及執行協議,並且已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以授及授權該等協議所預期的交易(包括與客戶相關的任何公司之間的任何借貸);
(iii) 訂立協議旨在其公司和商業效益,並且與其公司利益相符;且
(iv) 無論協議的簽署、訂立或執行,還是協議預期的指示或交易,現在和未來都不得觸犯、違反
,或導致超出:
(A) 任何適用於客戶或客戶的任何資產的法律
;
(B) 客戶的章程文件;或
(C) 約束客戶的任何協議;以及
(b) 如客戶是作為代表另一個人或實體的代理,客戶有充分的能力和權威訂立協議,並同意如同代表自己一樣受協議規定的同等義務約束。
(c) 如果客戶以受託人之身份行事:
(i) 其有全面的權力及權限操作賬戶或以客戶使用的方式使用服務;及
(ii) 在訂立協議及使用賬戶和服務時,客戶始終以符合信託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1.6 反洗黑錢
(a) 即使本協議中包含任何其他相反規定,但如果任何事項將構成(或銀行合理認為可能構成)對任何適用於銀行之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律法規的違反,則銀行無須作為或不作為該等事項。
(b) 客戶必須立即按銀行的合理要求,向銀行提供其擁有,保管或控制的所有資料及文件,以便銀行遵守任何適用於銀行之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的法律法規。
(c) 客戶同意銀行可按任何適用法律之要求,向任何執法實體,監管機構或法院披露任何有關客戶的資訊
。
(d) 客戶同意按照所有適用的反洗黑錢,反恐怖主義融資或經濟或貿易制裁法律法規,行使及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
(e) 除非向銀行另行披露,否則客戶聲明客戶代表其自身而非以受託人或代理身分行事。
1.7 知識產權
(a) 客戶確認並同意,任何構成賬戶或服務或渠道之部分或與其相關的文件,軟件,資料,物品或程序中的所有知識產權,均由銀行或其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擁有,而客戶對該等知識產權不具任何權利,業權
或利益,且客戶對賬戶或任何服務或渠道之操作或使用亦不為客戶提供任何權利,業權或利益。
(b) 客戶同意對任何構成或用於賬戶或服務或渠道之知識產權不作出任何干擾,擾亂或產生負面影響的行為。
2. 銀行責任
2.1 服務及服務附表。銀行須按照客戶不時與銀行的議定
,向客戶提供一項或多項服務。如本條款並未對某服務之提供作出規定,則相關服務附表將適用於該服務之提供。
2.2 獨立承辦商、代理及第三方系統
(a) 銀行可就任何服務使用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如銀行指定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系統,則除非與客戶另行議定,否則銀行將按照第2.4條僅對作為其代理之該等第三方負責,其他情形則不予負責。如由客戶指定或選擇代理或第三方系統,銀行將無須對客戶之任何損失負責。
(b) 按照第2.4條,客戶關於賬戶或服務的唯一追索權僅對銀行而言,而非對任何第三方。
2.3 銀行角色。銀行並非作為客戶就本協議或據此進行的任何交易之受信人或顧問。
2.4 銀行責任。銀行無須對客戶或任何代理因賬戶或任何服務而遭受或招致或直接或間接由其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但對於銀行(或其代理)之嚴重疏忽,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欺詐而導致的損失,銀行仍須對該客戶或
(如適用)該代理的直接損失負責。即使有以上規定
,銀行在任何情況下無需負責:
(a) 客戶或代理可能遭受的資料或業務損失;
(b) 業務的任何中斷;或
(c) 無法實現預期的儲蓄;且
銀行和客戶均不對對方的任何間接損失負責。
2.5 履行服務。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就服務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作出並否認所有保證、擔保、條件以及契諾,無論是明示的、法定的、默示的還是在履行過程、交易過程或行業慣例(或在任何管轄區的法律下的同等行為)中作出的保證、擔保、條件以及契諾
,包括:
(a) 對適銷性、特定目的或用途的適合性、所有權、非侵權、及時性或現行性的保證、擔保、條件以及契諾;或
(b) 對服務(或該服務任何部分的使用)不會中斷或出錯的保證、擔保、條件以及契諾,且客戶負責採取充分預防措施,防範業務運作因為服務缺失、中斷或故障而受到損害。
特別是,客戶確認並同意,如使用服務時需要進行任何檔案轉換,則進行該等檔案轉換時產生任何錯誤或缺漏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2.6 遵守驗證及安全程序。如銀行酌情決定就服務施行的任何合理的身份確認、驗證程序或其他安全程序尚未獲得滿意結果,則銀行在任何時候均無須執行該服務或該服務之任何部分。
2.7 不可抗力事件。儘管有前述規定,銀行和客戶均無須對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招致或令銀行或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若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銀行完全或部分無法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或提供或維持賬戶或服務,銀行將暫停相關賬戶或服務,直至相關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影響該賬戶或服務的可用性。
3. 賬戶及服務
3.1 賬戶開立。銀行須按照客戶不時與銀行的議定,為客戶開立及維持一個或多個賬戶。各賬戶之開立及操作須受本協議,任何適用法律,制裁及任何相關主管當局的規則之規限。
3.2 賬戶類型
(a) 銀行可酌情決定同意向客戶提供一個或多個往來賬戶或定期賬戶或定期存款賬戶。
(b) 客戶須就任何定期或定期存款賬戶於到期時之處理
,向銀行提供必要的指示。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銀行可(但無須)在其視為適當或適用法律准許時,將本金及該存款期內產生的利息作為一筆新存款處理,以對該定期或定期存款賬戶續期。利息須基於銀行確定的利率或銀行與客戶之間議定的利率進行支付。僅在獲得銀行事先同意且符合銀行可能不時施行之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在到期日之前作出任何取款。對於到期之前作出取款的任何定期或定期存款賬戶,銀行可扣留部分或全部須付利息,或可對其徵收相關費用。
3.3 賬戶貨幣
(a) 任何以相關賬戶以外的不同貨幣計值的借項及貸項須按照適用匯率轉換為相關貨幣。因該等轉換而招致的任何費用將由客戶承擔。銀行僅負責在賬戶開立及持有所在地向賬戶作出付款或轉賬或從中付款或轉賬。
(b) 就任何賬戶而言:
(i) 銀行對於因任何原因(例如匯率,稅項或折舊變動)或該等資金在到期時因轉換,申報,非自願轉移,延期償付,外匯管制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而不可用,從而導致任何賬戶中的任何資金減值之情形不承擔責任;
(ii) 如任何貨幣來源國限制該貨幣任何資金之可用性、信貸或轉移,則銀行無責任以該貨幣從任何賬戶支付該等資金。銀行可(但無責任),且客戶授權銀行在任何時間(無論是在到期之前或之後),按適用匯率以任何其他貨幣並按其酌情決定之任何合理方式,向客戶支付該等資金來解除其對該等資金之義務。客戶同意任何該等付款將充分、有效及全面地解除銀行就該等資金對客戶之義務;
(iii) 在不損害上述第3.3條(b)(i)和(ii)的原則下,客戶確認外幣賬戶中的所有存款受現行市場條件中的變動之規限,在到期時將導致收入及/或投資盈虧;及
(iv) 客戶確認開立任何外幣賬戶可能受銀行不時施行之條款及條件之規限。
3.4 利息。按照銀行向客戶的通知,各賬戶可能為有息賬戶或無息賬戶。利率由銀行與客戶議定,或如沒有該議定,則由銀行酌情合理決定並不時通知客戶。
3.5 存款及收據
a) 現金存款。就任何賬戶中的任何現金存款而言:
(i) 該存款將受銀行指明之限制的規限。如銀行酌情確定其無法信納任何現金之來源,銀行有權拒絕該等現金存款;
(ii) 如銀行同意以存款相關分行所在司法管轄區之貨幣(「分行貨幣」)以外的貨幣接受現金存款,則客戶同意,銀行可按適用匯率將其從客戶處收到的現金轉換為分行貨幣;及
(iii) 客戶確認並同意存款收據不是業權之有效收據或文件。如存款收據上標示的金額不同於銀行的現金點算結果,銀行的現金點算結果將為最終的並具決定性。
(b) 支票存款。就任何賬戶中作出的任何支票存款而言
:
(i) 如支票(無論由國內銀行或國外銀行開具)存至賬戶中記為貸項,銀行無須立即也可不將其記入賬戶中,直至及除非該收入被視為結算資金;
(ii) 如支票繼而因任何原因而未兌現或未獲支付,銀行將把貸記金額以及與之相關的所有適用收費,利息和佣金記入賬戶借項;
(iii) 銀行具有絕對酌情權以接受或拒絕存入任何支票或金融票據。銀行作為收款代理接收所有存入之支票。即使支票上xx的受益人姓名與客戶的賬戶所有人姓名不同銀行亦可酌情決定處理支票。未兌現的支票可按客戶最後的已知地址,透過投寄退還給客戶,風險及費用由客戶自行承擔;
(iv) 客戶可同意銀行或清算所變更與退票收款或其他任何項相關的程序和時間表。銀行無須對該等銀行(或其代理)或結算所採取的行為,或該等銀行或結算所擁有的任何該等項目之損失或損毀或其在運送過程中的損失或損毀負責。客戶同意盡合理努力,協助銀行尋找或替換銀行保管期間丟失的該等項目;
(v) 如客戶察覺任何支票(無論已填寫或為空白)被丟失或被竊,須立即通知銀行。除非銀行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客戶不得讓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賬戶簽發支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賬戶
。客戶不得簽發遠期支票,且銀行無須對提前付款或遠期支票之驗證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此外,客戶不得在任何支票上插入任何條件,限制或標誌,且銀行亦無須遵從該等插入項;
(vi) 客戶同意銀行無需對以客戶為締約,銀行為持有人的任何未兌現的可流轉票據作出退票及/或單據和拒付通知;
(vii) 從受票銀行或代理銀行退還的任何未獲付支票將與相應的退還備忘錄一起,由銀行退還給客戶。但是,如任何該等退還支票被竊、在運送中丟失或被受票銀行或代理銀行誤放,則銀行將沒有任何義務將該未付支票退還給客戶。在該等情形下,銀行對未付款及丟失退還支票所作出的聲明即為最終裁決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及
(viii) 客戶同意並確認,如受票銀行就銀行或其代理銀行可能已收到知會書的項目簽發變現證明書
,其中該知會書聲稱支票/匯票已予退還且未獲支付或仍未償付,客戶將有義務解決因此引起的任何差異。
(c) 直接借記服務。銀行提供電子收款服務以透過第三方系統從客戶的顧客賬戶取款,只要客戶的顧客獲授權進行該操作。客戶確認並同意銀行在任何時候無需驗證或檢查客戶在直接借記服務相關方面遵照其任何義務。
(d) 收款。就銀行為客戶賬戶收到的任何資金而言:
(i) 除非銀行另行通知客戶,否則任何該等資金須由客戶按照銀行接收資金的慣常政策及慣例使用;
(ii) 除非客戶另行指示,否則銀行可將該等資金存入客戶的任何賬戶。如任何資金的貨幣不是客戶所擁有的賬戶之貨幣類型,銀行可酌情合理決定將收到的金額以適用匯率轉換為客戶擁有賬戶的貨幣類型;
(iii) 如客戶指示銀行將資金存入特定賬戶,但銀行收到的資金之貨幣與該賬戶的貨幣類型不同,則銀行須將收到的金額按適用匯率轉換為該賬戶的貨幣類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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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如
(A) 記入任何預期將收到資金的賬戶之資金實際並未被銀行收到,或已經錯誤貸記或因欺詐而貸記,或
(B) 如銀行(I)必須退還記入任何賬項之資金或 (II)未在客戶或代表客戶提出的日期就客戶的貸記收到資金,或
(C) 如銀行有合理理由如此行事,則銀行有權將此前記為貸項(如適用,可按適用匯率轉換)的金額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收費,利息和佣金記為任何賬戶之借項。
3.6 取款與付款
a) 取款與付款。就客戶作出的任何賬戶取款或付款指示而言:
(i) 在不抵觸銀行議定或施加的任何限制的規定下
,銀行將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從該等賬戶取款:
(A) 如果客戶在該賬戶中存有金額至少等同於取款資金的結算資金;
(B) 如果取款(包括任何指示)根據本協議規定完成;及
(C) 不論向銀行提呈的票據是否按現金,持票人或按簽署者或任何獲授權人士指示付款的方式提取,背書或予以支付;
(ii) 銀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允許非結算資金的取款款項。如果該等資金之後被撤銷或拒付,銀行可向客戶行使追索權,且客戶將對該等賬戶的相關借項值負責;
(iii) 如果承兌客戶要求的取款方式對銀行而言並不切實可行,則銀行可透過提供實現相關付款的銀行支票而承兌任何取款要求;
(iv) 銀行將於客戶指明的付款日處理任何指示,但前提是
(A) 銀行在相關截單時間之前收到該指示,
(B) 而付款在銀行制定的任何處理限制範圍內或在客戶制定的界限或授權限制範圍內(在適用情況下可按照適用匯率兌換成相關貨幣);及
(C) 且該等賬戶中有充足結算資金或適當信貸安排以支付指示中指明的款項;
(v) 如果指示於非營業日收取或指明的支付日期為非營業日,則,除非銀行與客戶另行議定,付款將於下一個營業日予以處理;
(vi) 銀行在收到指示後獲授權將付款金額記入有關賬戶之借項並扣除任何適用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
(vii) 除非客戶在任何指示中指明,銀行可決定任何指示中任何付款的優先順序;
(viii) 即使客戶作出任何相反指示,銀行保留使用任何第三方系統及第三方及任何代理執行任何資金轉移指示的權利,亦可在其他情況下使用銀行在當時視為合理的任何方法執行資金轉移指示;
(ix) 就任何國際付款而言:
(A) 客戶確認並同意代理銀行可就在收款人賬戶作出國際支付時收取佣金,費用或收費
。銀行無權控制該等佣金,費用或收費。該等費用可能:(I)由收款人各自支付或由代理銀行從向收款人賬戶中支付的金額中扣除。如果由代理銀行做出該等扣除,則收款人將收取少於指示中指明金額值的款額;或(II)由客戶根據費用附表向銀行支付
;
(B) 代理銀行可在完成付款之前隨時將付款兌換成其想要的貨幣;及
(C) 銀行可向其代理銀行收取佣金或與其代理銀行簽訂佣金/收入分攤協定,該等佣金金額將根據多種因素(包括銀行與該等代理銀行之間的業務量)決定;
(x) 就任何資金轉移指示而言,客戶確認並同意:
(A) 銀行可根據(I)受益人識別號,(II)受益人銀行或(III)資金轉移指示中包含的任何第三方
。此外,客戶確認(即使該等識別號指明的人士不同於獲指名的受益人)作出付款
,並相應地同意客戶須對因該名字與該等資金轉移指示中任何方的識別號之間任何不一致而產生的後果負責。
(B) 銀行發送指示的能力受以下約束:(I)特殊貨幣的可用性;(II)銀行處理該特殊貨幣的能力;及(III)任何與該特殊貨幣相關的當局、通訊員、接收,清算或結賬銀行的適用法律、規章、政策要求及限制。
(C) 某些外幣可能受貨幣匯率變動的約束,不一定能自由轉換,並且可能受適用於該貨幣的有關規章及其他政策要求及限制的約束。客戶進一步確認貨幣匯率變動可能會對賬戶賺取的利息總額(若有)產生負面影響。
(xi) 客戶向銀行聲明並承諾,由銀行根據任何指示處理的任何付款將不會違反任何法律,制裁或具管轄權的主管當局的規定或本協議任何條款
,且客戶將不會作出或允許作出以任何非法或欺詐為目的的任何付款.
(xii) 如銀行同意接收日期優先的付款指示,客戶確認並同意,在客戶提交的日期優先的付款提示下處理的付款將按照銀行收到指示當天的價值處理或,若指示在適用的截單時間後被接收,則按照下一個營業日的價值處理。付款不會按照付款指示中指定的已過去的日期當天的價值處理。
(xiii) 涉及另一個金融機構持有的賬戶的任何服務將受該金融機構的限制,在要求的時間內向銀行發送所要求的資訊或從銀行執行轉移指示。
(b) 支票服務。如銀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有關賬戶的支票服務或根據客戶要求簽發票據:
(i) 客戶須
(A) 在該等賬戶終止後銷毀或向銀行歸還任何不用的支票或相關材料;及
(B) 盡快通知銀行任何支票的丟失或失竊情況;
(ii) 客戶確認如果任何第三方成為支票的持有者,則該等第三方有權要求銀行強制執行付款;
(iii) 如果客戶要求銀行停止或取消任何票據:
(A) 銀行可
(1) 全權酌情合理決定是否停止或取消該等票據,
(2) 如果銀行能確定該等票據的付款及處理尚未完成,銀行須盡其最大努力停止或取消(如適用)該等票據並將因此招致的任何適用費用記入客戶賬戶之借項,及如果該等銀行票據為銀行支票且銀行停止或取消了該等銀行支票,則銀行將把該等銀行支票的金額值記入客戶的提名賬戶之貸項;及
(B) 如果銀行已履行或選擇履行任何票據上的付款,即使客戶要求停止或取消該等票據
(無論因丟失,失竊或任何其他原因),客戶須對之前記入客戶提名賬戶之貸項的款額負責並授權銀行將該等款額記入客戶的提名賬戶之借項。
(C) 如果且當該等要求的理由不再存在時,客戶須立即通知銀行取消任何該等要求;
(D) 除非客戶透過提前書面通知銀行取消該等要求,任何該等要求在下列任一情況發生時將期滿失效或不再生效:(I)該等票據的付款或取消(II)開具票據的賬戶被關閉(III)開具票據的賬戶被轉移至銀行的另一分行後的六十日及(IV)該等要求作出之日後的六個月;
(iv) 如果銀行同意代表客戶簽發一份即期匯票且該等即期匯票的貨幣不同於相關賬戶的貨幣,則須透過按照適用匯率將該等即期匯票的款額兌換成相關賬戶的貨幣來釐定記入相關賬戶之借項的資金款額。因簽發該等即期匯票或該等兌換招致的任何收費將由客戶負責;及
(v) 客戶確認任何支票服務須受客戶制定的任何規定或授權限制的規限(如適用,可按照適用匯率兌換成相關貨幣)。
(c) 直接借記指示。如銀行已同意執行直接借記指示:
(i) 客戶確認並同意:
(A) 銀行獲授權根據直接借記指示把款項記入相關賬戶之借項並處理付款,前提是該等賬戶中有可用的結算資金;
(B) 客戶須獨自負責任何直接借記指示中由客戶提供的資訊,且銀行有權依賴該等資訊
,並無需作出任何核實;及
(d) 受益人顧問服務。如銀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受益人顧問服務:
(i) 銀行將(A)作為客戶的代理發送客戶的付款指示中提供的資訊及(B)盡其合理努力根據指示完成該等匯款通知的傳送(包括透過諸如電子郵件的電子傳送或以印刷通知形式的傳送);及
(ii) 如果銀行遵守上述第(i)(B)條規定,銀行將不會對任何無法向收款人傳送匯款通知的情況或客戶指示銀行列入匯款通知的任何事宜的內容或準確性負責。
3.7 透支
(a) 除非銀行已書面同意提供透支服務,客戶須保持所有賬戶中有存款。
(b) 如果有關賬戶的指示或交易可能令賬戶透支或超過議定的透支限制,則銀行無義務(但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執行該等指示或交易。
(c) 客戶須立即向適用賬戶支付充足資金以彌補超過收支xx或(如適用)銀行與客戶議定的任何透支限制的任何透支金額。
(d) 客戶確認銀行須就該等任何借項金額按照銀行向客戶告知的利率收取利息(按日生息),包括任何透支金額或透支款項。
(e) 即使上文已有所規定,銀行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並根據銀行與客戶可能議定的該等條款及條件延展特定透支服務。
4. 賬單、確認通知及報告服務
4.1 賬單及通知。賬單或確認通知(無論以紙質形式或透過任何其他渠道)可每月或按照銀行與客戶議定的其他時間定期(經客戶同意後)向客戶提供或供客戶取閱。
4.2 差異。客戶須核實來自銀行的每份賬單或確認通知的正確性,除非客戶在各份賬單或確認通知之日後的30日內書面通知銀行其中條目的任何錯誤、不當之處、遺漏、偏差或差異,否則該等條目須被視為正確且具決定性,除非銀行存在明顯錯誤或任何故意不當行為
、嚴重疏忽或欺詐。
4.3 錯誤或遺漏的更正。儘管有上述第4.2條之規定,銀行可隨時更正任何賬單或確認通知中的錯誤或遺漏,且一旦更正即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除非銀行存在明顯錯誤或任何故意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欺詐。
4.4 報告服務。如銀行已同意向客戶提供報告服務:
(a) 客戶授權銀行向獲提名第三方銀行發送及披露,及
(透過SWIFT訊息)接收來自獲提名第三方銀行有關賬戶或客戶於該等第三方銀行中一個或多個賬戶中的結餘及交易資訊;
(b) 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與賬戶有關的結餘及交易資訊被發送至第三方銀行:
(i) 該等資訊僅在被傳送至第三方銀行時符合現況
;及
(ii) 銀行執行報告服務:
(A) 本質上不會建立銀行和第三方銀行之間的關係;
(B) 銀行無權控制該等資訊的進一步分發,且銀行拒絕對第三方銀行就該等資訊採取的行動負責,除非銀行存在任何故意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欺詐;
(c) 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第三方銀行將有關客戶於第三方銀行中一個或多個賬戶的結餘及交易資訊發送至銀行,則:
(i) 銀行將向客戶報告「已接收」該等資訊,且銀行不會核實該等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銀行拒絕對該等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負責;及
(ii) 銀行不會對第三方銀行的行為負責且銀行不會對第三方銀行因任何原因未向銀行發送該等資訊負責;及
(d) 客戶確認並同意該等結餘及交易資訊可透過電子傳輸發送至第三方銀行或向第三方銀行收取,且由於電子服務可能因各種原因導致延遲,中斷或故障,因此報告服務僅可按「現有及可用」原則予以提供。
4.5 電腦生成的報告。銀行作出的任何由電腦生成的報告無需簽名且須與相關賬單一併查閱。
5. 佣金、費用、收費、開支及稅收
5.1 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客戶須按照銀行告知客戶的時間及匯率支付(不可抵銷,扣減或反申索)有關各相關賬戶及相關服務的所有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如適用)任何費用附表中所載開支。
5.2 無發票。除非與銀行另行議定,銀行不會就任何佣金
,費用,收費及開支開具發票且客戶拖欠的任何該等款項可被記入賬戶之借項,即使該等借項可能導致或增加該等賬戶中的借方差額。
5.3 賬單從賬戶中扣除的任何該等佣金,費用,收費或開支將反映在相關賬單中。
5.4 稅收。客戶將就任何相關賬戶或相關服務支付適用於客戶且應繳付的所有稅項,且(如適用)銀行可在佣金,費用,收費及開支根據第5.2條被記入借項時將任何該等稅項記入賬戶之借項。
5.5 預扣稅款。地方或國外當局之法律或協定,協定可要求銀行向客戶扣減或預扣與賬戶有關的款項。當銀行扣減或預扣款項時,客戶承諾並同意相關款項透過扣減或預扣進行縮減。
ANZ一般銀行條款
5.6 全額支付。如果客戶需要依法作出扣減或預扣稅款,則客戶應付予銀行的款額(就需要作出該等扣款的款額而言)須在必要時予以增加,以確保銀行收到作出任何扣款或預扣後的凈額等同於未作出或無需作出該等扣款時銀行將收取的金額。客戶須在允許的時間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最低應付金額作出扣款並支付與該等扣款有關的任何所需款額。
6. 終止及暫停
6.1 藉發送通知終止。根據第6.2及第6.3條,客戶或銀行均可透過事先向另一方提供不少於三十(30)個曆日的書面通知終止相關賬戶或相關服務.
6.2 即時生效的終止。銀行可終止賬戶或服務,即時生效且無需通知:
(a) 一旦發生與客戶相關的終止事件,
(b) 如果銀行認為根據客戶的指示行事或向客戶提供任何賬戶或服務可能導致銀行違反任何具管轄權的主管當局的任何適用法律,制裁或規定或
(c) 如果任何具管轄權的主管當局的任何法律,制裁或規定或銀行的內部政策要求銀行終止相關賬戶或相關服務,則銀行可以書面方式終止相關賬戶或相關服務,且即時生效;以及
(d) 在第三方停止提供部分服務的事件中,一旦終止,客戶拖欠銀行的任何債務須立即到期並應予以繳付
。
6.3 暫停。(在不損害第6.2條規定銀行的權利的原則下)銀行可因任何原因暫停相關賬戶或相關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a) 相關賬戶或任何相關服務的提供成為任何爭議或第三方申索的標的;
(b) 銀行認為相關賬戶中餘額不足;
(c) 銀行認為有必要保護與相關賬戶或提供任何相關服務有關的任何方的權益;
(d) 銀行認為有必要查清獲授權人士或代理(如有)的權限;
(e) 銀行認為相關賬戶或相關服務未以令人滿意的方式進行操作;或
(f) 第三方停止提供部分服務;或
(g) 已發生或懷疑已發生終止事件。
(h) 已發生或懷疑已發生潛在終止事件。
6.4 尚未履行的指示。賬戶或服務的任何終止或暫停須在不損害任何未履行的指示或不損害在該等終止之前已產生或本協議條款指明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存在的銀行與客戶之間任何權利或義務的原則下進行。
6.5 終止的後果。一旦賬戶終止:
(a) 銀行可將與該等終止有關的任何及全部收費及開支及客戶於本協議下拖欠銀行的任何款額記入借項;及
(b) 如果將款額記入借項後仍然存有貸項餘額,客戶授權銀行酌情合理決定透過銀行認為合適的匯款方式
,將該等貸項餘額轉移至銀行認為合適的賬戶(包括於銀行另一分行的賬戶),或向客戶發送待付匯票(將匯票郵寄至客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由客戶承擔其風險)。
6.6 條款的續存。第1.4(c)(非首選渠道),第1.6條(反洗黑錢),第1.7條(知識產權),第2.4條(銀行責任),第5條(佣金,費用,收費,開支及稅項),第6.4條
(尚未履行的指示),第6.5條(終止的後果),第7條(彌償),第8條(抵銷),第9條(資訊的披露)
,第14條(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區)以及其他任何由於其性質被協議各方認為將在協議結束後續存的條文
,在任何賬戶或服務或本協議結束後仍將繼續存在。
7. 彌償
7.1 彌償貨幣。客戶在本協議下到期應付予銀行的每筆款項將以議定的貨幣支付。如果銀行收取的該等款額(在適用情況下按照適用匯率兌換)因任何原因少於應以議定的貨幣付予銀行的款額,則客戶將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立即以議定的貨幣支付該等額外金額(必要時),以補償不足之數。
7.2 彌償損失。客戶同意就因以下各項導致銀行及其董事
、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表遭受、招致或蒙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任何法律費用),對銀行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表作出全面彌償和補償(由銀行的故意不當行為、疏忽或欺詐而導致的該等損失除外):
(a) 客戶或其代表就賬戶或服務作出或被認為作出的xx、保證或聲明,在作出或被認為作出之時屬不正確或具誤導性(包括疏漏導致);
(b) 客戶使用賬戶或服務;
(c) 客戶(或其代理)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
(d) 在銀行允許非結算資金取款後,客戶未能於三個營業日(或與客戶另行約定的時限)內在賬戶中提供結算資金;
(e) 銀行由於法院命令或其他類似義務(不論後來是否解除)就賬戶或服務作出或拒絕作出行動的任何判斷或決定;
(f) 銀行按照或拒絕按照客戶的指示或銀行合理認為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作出的任何指示或要求(無論使用何種渠道)行事;
(g) 就主管當局涉及客戶、其業務或資產、賬戶或服務產品或與此有關的任何事宜的傳票、通知、命令或查詢採取任何行動;
(h) 行使、強制執行或維護與本協議或賬戶或服務有關的權利、權力或補救;
(i) 第三方就任何賬戶或服務針對銀行提出的任何申索
;
(j)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銀行履行其義務或強制執行其權利是違法的;
(k) 違反任何打擊洗錢、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或經濟或貿易制裁的法律(銀行違反時除外);
(l) 客戶違反法律或任何主管當局的要求;或
(m) 在任何方面與賬戶或服務有關的任何交易存在欺詐或指稱欺詐(銀行的欺詐除外)。
為免存疑,上述彌償須包含但不限於對稅項及任何賬戶中的任何赤字差額的任何責任。
銀行將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須根據此第7.2條支付給銀行的款項。客戶必須以銀行在通知中合理規定的方式按時付款。
本協議中的任何彌償或類似義務:(1)為持續義務,即使期間有任何介入付款、結算或其他情況;(2)獨立於客戶的其他義務;(3)在任何賬戶或服務終止或解除後仍然存在;及(4)附加於銀行在本協議下所享或法律獨立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
根據本協議強制執行彌償權利前,銀行無需招致開支或作出付款。
7.3 代理彌償。在不損害第7.2條(彌償損失)的情況下,客戶將代表其各代理同意始終就因銀行接收該等代理的指示而導致銀行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表可能遭受、招致或蒙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任何訴訟費),對銀行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及代表做出全面彌償和補償,由銀行的任何故意不當行為、嚴重疏忽或欺詐而導致的任何直接損失除外。
8. 抵銷
8.1 銀行可隨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及在未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用銀行拖欠客戶的任何債務抵銷客戶拖欠銀行的任何債務。
8.2 不論該等債務以何種貨幣計值且無論銀行或客戶的債務是否為現行或未來、到期或未到期、實際或或有債務且無論該等債務是否為各別債務或與另一方的共同債務或作為主事人或擔保人承擔,上述第8.1條所列權利均適用。如行使抵銷權利涉及貨幣兌換,則客戶授權銀行採用適用匯率作為匯率。
9. 訊息的披露
9.1 授權披露。客戶同意並確認,銀行獲授權向任何或所有以下人士披露有關客戶的任何訊息(包括但不限於與任何其交易,其財務狀況,其賬戶及服務有關的資訊):
(a) 客戶的任何關聯公司;
(b) 銀行的任何實際或擬定承讓人或對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參與者或次參與者或其與客戶有關的權利之承讓人;
(c) 銀行的任何辦事處,分行,關聯公司,附屬公司,僱員或代理;
(d) 對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任何審員或專業顧問;
(e) 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的任何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供應商;
(f) 您可能透過銀行請求的由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
(g) 任何相關當局;
(h) 根據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內發佈的傳票或其他法庭程序文件規定須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
(i) 根據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定須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
(j) 與銀行或任何銀行集團成員達成協議或要求客戶或賬戶資訊必須披露的協定的任何地方或國外當局,不論披露是由銀行直接進行還是透過其他銀行集團成員進行。客戶亦同意並認,任何銀行集團成員可將任何上述資訊轉交至上文提述的獲授權披露該等資訊的任何方,即使該等方的主要業務地點位於客戶成立/組建公司的國家以外的區域或該等資訊(全部或部分)在被披露後將被該等方在客戶成立/組建公司的國家以外的區域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
10. 修訂及放棄權利
10.1 修訂。銀行在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透過電子通訊(包括任何電子銀行管道)、媒體通告、銀行網站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通知的情況下,可隨時修訂、更改或補充本協議條文,或更改或變更任何賬戶或服務。
儘管有前述規定,銀行將不會提前通知客戶:
(a) 不在銀行控制範圍內的變更,法律要求通知的除外
;
(b) 法律要求立即執行的變更(此等情況下,變更將即時生效);
(c) 匯率的變更或易受市場波動或外部參照物影響的其他變更。
10.2 即使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如果法律、任何主管當局要求、內部政策有更改或為保護客戶利益或銀行利益而採取合理行動時,銀行可隨時修改、增補或刪除任何服務或渠道或其中一部分,而無需事先通知。
10.3 銀行對其任何權利或權力及同意之放棄僅在經銀行代表書面簽署後方可生效。銀行擁有對放棄權利及同意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11. 轉移
11.1 客戶作出的轉移。在未獲得銀行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客戶不可以轉讓、擔保或信託等方式處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
11.2 銀行作出的轉移。客戶同意銀行可以轉讓、擔保或信託等方式處理其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而無需客戶
(或任何其他人士)同意。客戶同意滿足銀行為實施該等轉讓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包括執行或履行銀行就此事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或措施。
12. 一般條文
12.1 私下知悉協議。除非本協議另行明確指明,並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無權利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為免存疑,對本協議的修訂無需得到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同意。
12.2 事先書面協議。本協議將取代此前銀行與客戶就銀行可能提供予客戶的賬戶或服務達成的任何書面協議。
12.3 無效、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本協議某項條文的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影響或損害本協議剩餘條文的持續有效性。客戶同意銀行可使用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條文取代任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以盡最大可能實現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條文的經濟,法律及商業目的。
12.4 權利的執行及補救方法。非法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
。本協議某項條文的無效性,非法性或不可強制執行性不會影響或損害本協議剩餘條文的持續有效性。客戶同意銀行可使用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條文取代任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文,以盡最大可能實現該等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條文的經濟,法律及商業目的。
12.5 審慎要求披露。客戶確認,如銀行是ANZ的支行,則是ANZ的獨立實體,並且該銀行在任何協議下的義務不構成ANZ的存款或其他責任,ANZ不需要履行該銀行的義務。
12.6 共同的及各自的責任。如客戶包含不止一個人或客戶與另一個人共同持有一個賬戶或被提供共同的服務,則每個人將共同及各自承擔該協議規定的客戶義務,以及協議中對客戶的提述指每個人。
12.7 文本。本協議可由若干文本組成,每份文本由本協議一方或多方簽署。該等具簽署文本構成一份文件。
12.8 有抵觸之處。如果:
(a) 本協議英文版本與任何譯本之間有任何抵觸,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b) 本協議的以下文件之間有任何抵觸,除非在其他相關文件中表明,文件則按照以下優先順序理解:
(i) 賬戶開立文件及費用附表;
(ii) 相關國家/地區附表;
(iii) 對手方附表及服務附表;
(iv) ANZ一般銀行條款。
13. 通知
13.1 有關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可透過下文所列方式提供致賬戶開立文件中所指明的地址,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且該等通知或通訊:
(a) 如果以書面形式並由本人親自或信使交付,將被視為於交付之日生效;
(b) 如果透過傳真發送,將被視為於該等傳真以可清楚易讀的形式收取之日生效;
(c) 如果透過平郵發送(非核證或掛號信),將被視為交付之後第5個營業日(依據信件寄送的地址)生效;
(d) 如果透過核證或掛號信(如果在海外可用航空郵件)或同等方式發送(要求退回收據),將被視為於該等郵件交付或嘗試交付之日生效;或
(e) 如果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將被視為於郵件發送之日生效,除非發送者收到電子郵件未被發送的自動訊息。
13.2 向銀行發送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僅在明確標記接收郵件的部門或職員(銀行可不時告知客戶)之時生效。
14.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區
14.1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區。除非有其他明確規定,本協議將由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管轄並與其保持一致。協議各方服從該司法管轄區法庭及可審理該等法庭上訴的法庭之管轄。即使有以上規定,銀行仍可在客戶持有資產或客戶從事交易活動之國家/地區提起訴訟。
14.2 放棄豁免權。客戶不可撤銷地放棄客戶可能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內享有的免於受法律程序管轄,在判決前後免於被扣押或免於執行判決的任何主權及其它豁免權
。
14.3 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如銀行要求,客戶將不可撤銷地委任一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作為客戶的代理接收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訴訟中的任何文件並告知銀行該代理的名字及地址。如果客戶未能在該要求作出後 7 個曆日內委任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並通知銀行相關委任情況,則銀行有權在客戶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採取以下行動:
(a) 為及代表客戶委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且銀行可(但無義務)通知客戶該獲委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名字及地址;或
(b) 使用客戶向銀行提供的客戶最新聯絡詳情,透過面交、郵寄、傳真或電郵予以送達。
ANZ50219.GBC.HK.CH.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