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提示:
在您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应已清楚知悉并充分理解本合同以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您所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信贷服务。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务必审慎阅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便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提示、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黑加粗的形式提醒您注意。
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已知悉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署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为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您同意在贷款获得珠海华润银行批准之前签署本合同,贷款及担保最终结论以珠海华润银行审批为准。
您在我行业务平台注册的账号和密码是我行识别您的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您账号和密码的操作均视为您的操作行为,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账号及密码,防止账号及密码泄露,因账号及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当地珠海华润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或服务咨询电话( 0000-00000)咨询。
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
(润秒贷业务专用)
2023年12月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贷款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乙方(借款人):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具体借款信息以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合同、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贷款合同、电子借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之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的提交贷款申请、发起贷款提款等行为即视为乙方己阅读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一条 术语定义
1.1业务平台:指乙方向甲方提出贷款申请、查看贷款额度等操作的甲方或第三方合作机构的APP应用、微信公众号、H5链接、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软件服务端。
1.2授信额度有效期:指在授信额度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贷款的期限。
1.3可使用授信额度:当乙方授信额度被使用后,剩余可以使用的额度。可使用授信额度小于或等于乙方的授信额度。
1.4提款申请:乙方应向甲方发出提款的支付申请,逐笔向甲方申请提取贷款资金。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风险状况或经营情况调整乙方使用贷款的提款(支付)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当日可发放总规模限额、单笔限额、每日限额和每月限额)及提款笔数。
1.5还款账户:指乙方申请、使用本贷款服务,提供给甲方发放贷款和代扣还款的银行账户。
1.6代扣还款:指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目的,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根据乙方的借款还款信息从还款账户、乙方在珠海华润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和乙方在甲方绑定的他行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应还款项。
1.7 收款账户:指乙方在业务平台自行填写或选择的用于接收甲方所发放的借款的账户。
1.8 还款日:指甲方向乙方发放某笔贷款后乙方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日期。
1.9 受托支付: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10 自主支付: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乙方的账户,并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的交易对象的支付方式。
1.11 逾期:指乙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甲方足额偿还已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12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送达费用、公告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拍卖费用、差旅费用等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13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与命令、通知等。
1.14 本合同:包括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本《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附件(如有),亦包括后续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5 年、月、日:除非在本合同xxx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年”“月”“日”均指按照公历计算的自然年、自然月、自然日。
1.16 本合同中“贷款”、“借款”为同一含义。
第二条 乙方基本信息
为了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本合同在展示时,部分隐藏了乙方的身份信息和收款账户信息。乙方知晓且承诺本合同对乙方个人信息的部分隐藏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3.1乙方须亲自通过业务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同时务必通过绑定银行卡交易密码、手机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式校验乙方的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即视为乙方本人申请。
3.2乙方应妥善保管常用手机设备(含手机号码)、绑定的银行卡账号及交易密码、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乙方应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非因甲方原因出现的账号、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乙方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乙方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甲方暂停本服务。同时,乙方理解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甲方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乙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建立的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信用状况。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乙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贷款情况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4甲方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用户相关信息提供给无关的第三方。
3.5 乙方通过业务平台向甲方申请贷款,甲方有权自主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授信。乙方最终所获得的借款额度、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取决于甲方的审核结果。
3.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情况综合自主决定是否受理乙方的借款申请及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且在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根据掌握的乙方的信用情况变化或认定的风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调低、调高或者中止、终止)。
3.7甲方核定的乙方的信用额度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授信承诺,信用额度项下具体提款业务,乙方应逐笔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及可使用授信额度内向甲方申请提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当期信用及甲方当期可贷款资金规模自主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以及具体贷款金额。
3.8 本合同初始借款额度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借款额度期限届满,若本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可从到期之日自动续期一年,续期次数不超过4次。
3.9借款额度期限内,借款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借款额度内各笔贷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借款额度金额。借款额度期限届满后,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3.10 借款额度期限是指的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发生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借款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必须在借款额度期限内,单笔贷款的终止日期可以超出借款额度期限,单笔贷款的起始日期及终止日期以贷款发放后生成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3.11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甲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资料,遵守甲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额度的使用、提款
4.1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业务平台使用本信用额度,否则乙方须对非安全环境下本信用额度在互联网或其它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4.2乙方知悉甲方通过校验密码对使用本额度的交易进行身份验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交易均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乙方应确保妥善保管并不向任何人泄露密码,对于因密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电子确认的交易凭证以及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和信用额度提取、还款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3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金额、用途以贷款发放后生成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4.4本信用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需符合电子借据中明确的贷款用途,且不得用于以下行为,否则视同违约:
(3)不得以任何形式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4.5 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釆用自主支付的,甲方根据乙方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乙方的还款账户上,并由乙方通过取现、转账、支付等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贷款用途的交易对象。
釆用自主支付的,乙方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査验、 现场调査等方式核査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6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釆用受托支付的,甲方根据乙方发出或确认的交易的支付指令,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交易对象/收款人,收款人及账号信息以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4.7甲方有权限定本额度项下贷款的提款次数及单笔贷款的提款金额上限与下限。
4.8如发生由于甲方系统原因或放款通路问题导致甲方重复放款,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的还款账户、乙方在珠海华润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和乙方在甲方绑定的他行银行卡中对重复发放的多余款项进行划回扣收。
4.9乙方不得利用本信用额度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若乙方在使用本信用额度过程中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不经任何形式的事先通知或事先确认而随时中止或终止乙方对本信用额度的使用,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 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4.10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提款申请,乙方在提款时需符合下列提款条件:
(1)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已生效;
(2)乙方在提款时,持续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未出现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承诺与保证的情形;
(3)乙方提供了准确、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给甲方,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已销户、被冻结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
(4)按甲方要求,需要提交有关借款用途证明文件的;
(5)甲方认为乙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上述提款条件任意一项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但甲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4.11 甲方发放的贷款金额、期限以双方签认的单笔《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后生成的电子借据载明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为准。
利率
5.1本额度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将根据乙方申请贷款时,甲方的当期贷款利率政策进行确定,以单利计算年化执行利率,每笔贷款的具体年化执行利率以“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从甲方处转出)起计收利息至贷款清偿日止。对已发放贷款,乙方可在业务平台查阅该笔贷款的利率信息。
5.2贷款均采用固定年利率,支持随借随还,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年利率=日利率×360。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基于合同签署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加点形成。已发放的贷款执行既定利率不变,不受前述调整影响。
5.3乙方使用本额度项下贷款时,甲方将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
5.4单笔贷款期限自贷款成功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发放日期、到期日期、还款日以贷款发放后生成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由于每笔贷款的发放日期不同,借款期限并非一个整自然月。
5.5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为贷款原始利率,若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则根据优惠规则确定相应的折后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实际执行利率。若乙方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项(如有),甲方有权取消优惠,自逾期之日起以优惠前贷款利率计息。
5.6 乙方使用优惠前必须认可甲方在业务平台相关页面关于折扣优惠的所有页面文案及规则(以下简称“优惠规则”)。若乙方不予认可优惠规则的,甲方有权取消优惠,以优惠前贷款利率计息。
5.7 甲方拥有调整贷款利率之权利,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甲方微信公众号或APP通知方式等)通知乙方,自前述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新发放的贷款适用调整后的利率;但对于之前已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利率不受调整的影响。
5.8罚息利率
(1)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挪用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贷款利率按照4.7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5.9计息、结息和付息
(1)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后并生成相应电子借据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日计息。
(2)如乙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甲方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的(包括甲方宣布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即视为乙方逾期,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贷款发放
6.1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从甲方账户划出之日。
6.2贷款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甲方有权根据借款用途和支付的具体金额确定贷款的支付方式。
6.3采用受托支付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的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的交易对象。甲方完成上述受托支付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对乙方的贷款的发放。
6.4采用自主支付的,乙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自主支付的情形并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将根据乙方的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乙方的账户,由乙方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乙方的交易对象。甲方有权随时调整自主支付限额及条件。采用自主支付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乙方的贷款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
6.5 无论采用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方式,乙方应保证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给甲方,若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有误、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因乙方提供收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汇款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或者因人行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发放的贷款未能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贷款利息仍然按约定的贷款发放日起算。若因上述原因导致甲方放款失败的,乙方需重新申请放款。若因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错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6 贷款成功发放后,甲方可以通过业务平台或甲方合作机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甲方微信公众号或APP通知方式)等方式向乙方发出放款通知等文件或信息。以上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信息以电子借据载明为准。
6.7 若因各种原因导致甲方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大于电子借据载明的贷款金额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差额资金返还给甲方,甲方对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返还的该等差额资金不计利息,超过上述时限后乙方应就该等差额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向甲方计付利息,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本合同还款的约定发起代扣还款操作。
对账和还款
7.1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还款方式、贷款本金、还款日期、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为乙方计算乙方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乙方可在业务平台查询乙方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
7.2 乙方应主动査询信用额度的交易明细以确认交易内容。甲方所保存的本信用额度项下的交易记录,均为本额度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额度资金使用行为或交易款项。
7.3 还款方式为下述方式其中之一,单笔贷款还款方式以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釆用等额本息还款。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
釆用等额本金还款。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
釆用先息后本还款。每月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
7.4 乙方须至少在还款日前一天将足额款项存入还款账户供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自动扣收。即使还款日为非工作日,还款时间并不顺延,乙方应提前存入足额款项,每期还款日、首期还款日期以贷款发放后生成的电子借据所载信息为准。
7.5乙方的还款时间以甲方及/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从乙方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的还款金额为准。
7.6还款账户可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也可为乙方在甲方业务平台上绑定的其他银行的账户。为及时偿还贷款相关款项,乙方应在贷款期间始终维持还款账户状态正常并确保还款日时账户余额足以偿付当期应还款额。
7.7 正常还款
(1)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及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于还款日或该日后从乙方指定的且经甲方确认的还款账户中自行代扣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乙方的到期债务,如代扣后乙方有任何异议,由乙方和甲方共同核实并协商解决。如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由此产生的逾期后果和其他不利后果将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在乙方指定的且经甲方确认的还款账户因余额不足、账户状态异常等任何原因导致未能成功扣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和乙方在甲方处绑定的他行银行账户上扣划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用于清偿乙方的到期债务且无需提前通知乙方。涉及扣划其他币种的,汇率按扣划当天(如非工作日,则为前一个工作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其他有权部门公布的平均中间价执行。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要求乙方以除甲方自动扣收以外的其他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7.8 提前还款
(1)若甲方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的,乙方可自行在业务平台上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提前还款的操作。乙方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系统提示的最低还款额。
(2)xxx在申请贷款时选择“按期还款”的,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可以在贷款到期前随时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但在提前还款条件下乙方不再享受甲方提供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乙方在此知悉并同意,如乙方在提前还款前已获得甲方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的,全部借款会以优惠前的利息或利率计息,乙方在提前还款的同时应当向甲方返还折扣优惠对应的金额。
(3) xxx在申请贷款时选择“随借随还”的,甲方同意您在贷款到期前随时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且无需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4)除以上提前还款方式外,甲方不支持其他提前还款方式,乙方予以同意并知悉。
(5)乙方按照上述约定进行提前还款的,对于剩余借款的还款方式及计息方式不变,乙方仍需对剩余借款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6)若本贷款不支持提前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不支持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当期以外的其他期应还款项。乙方应当按照电子借据中载明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日进行还款操作。
(7)乙方有权申请提前结清,但在借款当日不能提前结清。当有多笔未结清贷款时,甲方有权限定乙方提前结清的借据顺序及金额下限,具体以受理乙方的提前还款申请后的终审结果为准。
7.9 逾期还款顺序
如贷款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且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逐期还款,具体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如有)、复利(如有)、罚息、欠息、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且乙方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乙方欠甲方的到期债务的,则贷款本息及费用的偿还顺序为逐期还款,具体为:本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如有)、复利(如有)、罚息、欠息。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政策单方面变更前述扣款顺序,而无需另行通知乙方。
7.10 逾期还款提醒及催收通知
乙方授权甲方,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合作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运营方、催收机构等)采用短信、电话、企业微信等方式,向乙方本人发送还款提醒或其他催收通知。乙方承诺其已取得紧急联系人的真实合法有效授权,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若给银行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自动还款(代扣还款):乙方需在约定的还款日前一天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甲方及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包括相关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等)根据乙方的借款还款信息进行代扣还款。乙方承诺前述交易委托指令视同乙方本人作出。
7.12在乙方未清偿所有贷款费用、本金及利息前,乙方不得变更、注销还款账户,特殊情况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经甲方审批后可变更还款账户。
7.13本合同具有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乙方的还款等相关责任均为独立责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条款不因乙方与交易对象/收款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纠纷而发生变更、中止、终止、无效。
合同变更、解除、权利义务的转让
(1)甲方有权根据外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化,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但相关修改不得加重乙方在贷款本金、利息、期限、还款及争议解决方式方面的责任。一旦合同条款变更,甲方将在业务平台进行公示,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内容一经公示,立即生效。若乙方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承诺与保证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之外,乙方在此还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与保证:
9.1 乙方保证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系乙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构成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甲方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乙方履约或对乙方执行。
9.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并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及乙方的资产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约定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9.3乙方具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用良好,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相关款项。
9.4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不存在涉及乙方的任何刑事/行政/民事诉讼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或其他争议。
9.5乙方已在申请文件中向甲方说明了乙方个人有关信息,并将不时按甲方的要求对乙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必要文件和资料。乙方保证在申请贷款及贷款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及文件、资料全部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欺诈或误导。
9.6贷款存续期间内,如乙方发生经济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失踪、死亡等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应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9.7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或将借款挪作他用。如违反签署承诺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通知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按贷款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复利;调整贷款五级分类;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9.8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贷款使用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商家出具的消费清单等)。
9.9如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乙方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并毫不迟延地通知甲方。
9.10乙方确认,无论是乙方本人或是以乙方名义使用乙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代表乙方本人的意思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9.11乙方承诺将妥善保管本人的账号、密码、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办理及使用借款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信息。乙方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有关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对于因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泄露所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本人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或任何其他未经乙方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要求其暂停相关服务。同时,乙方理解甲方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甲方对乙方相应的请求采取行动之前,针对向该账户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9.12乙方承诺配合甲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和乙方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为甲方的前述监督和检查提供工作方便。
9.13乙方承认与甲方间借款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于乙方与交易对象之间的买卖或服务等基础合同关系。该基础合同关系的无效、被撤销、解除或变更等并不影响乙方与甲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乙方与交易对象之间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
9.14乙方确认知晓并同意,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贷款出现逾期,甲方有权将乙方的逾期信息向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或其他合法有权机构)报告,由此导致乙方个人征信受到影响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当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以免影响征信纪录。
9.15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在乙方的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乙方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违约条款
10.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乙方未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将资金用于禁止领域;
(3) 乙方在履行与珠海华润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4)乙方的配偶与珠海华润银行及分支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
(5)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信息,或者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或乙方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8)乙方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9)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乙方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其他经甲方合理判断对甲方债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行为。
10.2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釆取下列措施:
(4)在受托支付至交易对象的情况下强制要求乙方向交易对象退货,退款用于归还贷款;
(5)根据贷款风险状况调整、取消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额度金额、贷款金额,或调整贷款期限与利率;
(6)宣布本合同项下乙方未偿还的贷款提前到期,从乙方的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以收回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贷款本息,或以合法手段追偿应付款项;
(7)从乙方在珠海华润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9)采取公告催收、委托代理机构催收、诉讼催收等方式进行清收;
10.3乙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金额按本合同项下电子借据中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逾期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乙方未按各具体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按日在约定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10.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乙方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及乙方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催收机构);且甲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不得用作委托催收和追索债务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10.5甲方因向乙方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均由乙方承担。
10.6甲方软(硬)件系统出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乙方提供服务并造成乙方损失的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因以下情形造成乙方无法还本付息的,甲方不追究乙方逾期的责任,并将在情形解除后积极为乙方提供服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服务网站维护期间。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还款账户开户行和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乙方操作不当或通过非甲方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业务平台服务的。
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故障。
生效条款
本贷款合同由乙方以数据电文方式在甲方业务平台申请及确认签署。乙方在甲方业务平台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方式为符合双方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 乙方使用其身份认证信息登入业务平台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乙方通过勾选确认本合同,即意味着乙方同意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受之约束,且本合同项下乙方单方授权的相关条款内容立即生效。但乙方理解并同意,仅乙方确认本合同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本合同仅在经过甲方审批通过后生效,相关审批结果可在甲方业务平台查询获取。
乙方理解并认可,如本合同已根据上述约定生效,乙方同意不以未收到包含电子签名(章)的合同、业务平台未及时更新相关状态等为由否认本合同的效力。
通知与送达条款
12.1 乙方确认送达人(包括甲方、债权受让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采取如下任一方式送达本合同涉及和有关的各类通知以及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当面送达;
(2)电话或短信送达;
(3)电子邮箱送达;
(4)邮寄送达;
(5)业务平台送达(包括但不限于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
(6)法律允许的其他送达方式。
12.2 乙方确认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手机号码、常住地址及电子邮箱为送达地址。乙方应确保电子邮箱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已能够正常使用。因邮箱未能正常使用导致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2.3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址、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甲方业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逾期变更或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变更通知而引起的责任、产生的损失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发放新的贷款。
12.4乙方清楚并同意本合同条款中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送达的地址,包括调解程序,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含再审审查)、执行等程序和特别程序的送达。
12.5 送达如采用亲自或委托递交的方式,则以乙方或乙方收件代理人签收之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快递或挂号信进行邮递的方式,则以邮件寄出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如采用短信、电子邮箱、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送达的,则送达人系统记录的发出信息的时间即为送达时间。送达人可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以其中较快到达的为准。同时乙方授权及同意甲方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公司、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信息发送凭证。
12.6乙方清楚并同意,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甲方或法院(仲裁机构)、乙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发送成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2.7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人有权优先选择或直接选择电子送达(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和短信等方式)。
12.8 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乙方直接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12.9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12.10 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征信管理
13.1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方确认知悉并理解本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甲方查询、使用、采集、提供和报送乙方的相关信息,甲方有权进行如下具体操作:
(1)为及时了解乙方的信用状况,排除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确保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建立的信息数据库的资信资料查询查询并使用乙方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为“乙方信息”)。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乙方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项下有关信息,以及甲方通过签订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获得的与乙方有关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为“甲方采集的征信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3)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关于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内部存档之目的保存“乙方信息”和“甲方采集的征信信息”,保存时间不受限于本授权条款第7款之规定。
(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乙方信息”和“甲方采集的征信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司法、行政管理部门。
(5)出于提供金融服务的目的,在甲方内部共享“乙方信息”和“甲方采集的征信信息”,包括在分支机构之间共享。
(6)根据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合作、外包等需要,将“乙方信息”和“甲方采集的征信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第三方机构。
(7)本授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所有业务结束之日止。
(8)由于甲方超出本条约定的授权范围查询、使用及提供“乙方信息”和“甲方采集的征信信息”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此确认并声明,甲方已经依法向乙方提示并解释了本授权条款,甲方已经乙方要求就本授权条款作出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已经充分知悉和理解本授权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本授权条款的法律后果。
13.2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甲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13.3 信息保护
甲方将尽合理努力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乙方的个人信息,以防止丢失、被误用、受到未授权访问或泄漏、被篡改或毁坏。
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业务平台公开与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相关的政策及规则并适时更新、修订。相关规则构成对本合同项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义务的补充。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3.4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指引、通知(包括口头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导致甲方不能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5乙方保证,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在注册时向甲方提交的电子邮箱、用户名、密码及安全问题答案等信息,上述信息是乙方在甲方处的唯一身份识别信息。乙方知晓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及与账户有关的一切信息。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账户密码或相关信息泄露的,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需由乙方自行承担。
13.6乙方理解本合同所涉服务有赖于业务平台系统的准确运行及操作。若出现业务平台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乙方或甲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机构采取更正差错、扣划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
13.7 除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外,若乙方对甲方还负有其他到期贷款的,甲方有权划收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贷款。乙方同意并不提出任何异议。
13.8 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只需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4.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时,其它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仍为有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对借贷双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每笔借款均具有约束力。
14.2在甲方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前,乙方出现逾期等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在任何时间所给予的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应享的一切权利,亦不能解释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更不能视为甲方放弃现在或将来对上述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4.3无论乙方的贷款是否被批准或贷款期限是否已终止,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乙方的个人相关资料,甲方可不予退还,同时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14.4乙方同意甲方对与乙方沟通的电话、语音、文字、图像、视频等进行记录,并且乙方同意将该等文字、语音文件、图像、视频文件等用于甲方认为合适且必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针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的争议解决(如诉讼、仲裁等)中用作证据。
14.5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业务平台及/或甲方系统生成的电子记账凭证、流水记录等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及款项偿还情况的有效证据。
14.6乙方同意并明确知晓如因乙方逾期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法向乙方催收。
第十五条 附则
15.1珠海华润银行业务平台所公布的单笔电子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户籍所在地、常住地址、工作单位、住宅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邮箱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等身份信息或其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甲方业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逾期变更或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变更通知而引起的责任、产生的损失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发放新的贷款。
15.3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笔电子借据已经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15.4管辖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
(2)若甲乙双方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调解;各方当事人可向依法设立的金融调解机构提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同意:基于调解需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调解机构根据甲方所提供乙方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联系其本人时,可委托但不限于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协助查找其新的联系方式,以便通知乙方参与调解。
(4)本合同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5.5签章说明
本合同中甲方签署用章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贷合同专用章(电子)”,合同项下所有业务开展及诉讼、执行程序等事宜均由以合同签约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具体执行。乙方对上述事宜已知晓及同意,并承诺在诉讼、执行程序中不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的主张提出异议。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合同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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