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甲方應於交易次日透過資訊介接FTP工具提供交易日之代收交易款項明
契約書
支付業者 (以下簡稱甲方)為代收停車費,與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經營停車場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停車費代收服務
一、 甲方應透過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代收乙方停車費;乙方依與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須建置相關設備,並介接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支付甲方手續費。
二、 甲方提供之用戶付款服務,用戶透過甲方付款指令付款,甲方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並負責將所收受之款項結算存入/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三、 甲方應於交易次日透過資訊介接FTP工具提供交易日之代收交易款項明
細(含車號、電話號碼等)資料予乙方,並註明預計撥款日期。
四、 甲方應接受乙方之退款請求,將相關款項依用戶原支付方式,退回至其電子支付帳戶、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相關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如因甲方之過失未完成退款,匯款手續費則由甲方負擔)。交易款項將於同一月份交易帳款中扣除,不足扣除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將不足扣除金額立即返還予甲方。
五、 甲方發現該交易日代收交易帳款有帳面金額小於零(包含但不限於本條
第四項之情事)時,則甲方可將該交易日帳款併入次日帳務清單,自帳務清單帳面金額大於零之日起方開始計算撥款工作日。
六、 甲方代收之停車費每週二結算 1 次(結算週期為週一至週日),並應於結算日後 3 個工作天內以匯款方式繳入乙方帳戶。(匯費由匯款方甲方
自行吸收,惟前述金額小於匯費新台幣 30 元時,甲方得於次一週結算時併同支付予乙方)。
七、 甲方所代收停車費經乙方比對結果,發現有短少金額者,乙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經雙方約定方式確認後,甲方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補繳差額款項,甲方補差額款項經乙方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後應於次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繳入乙方帳戶,每逾 1 日者,得加計補差額款項金額 5%之滯納金。(惟前述短少金額小於匯費新台幣 30 元時,甲方得於次一週結算時併同支付予乙方)
八、 甲方所代收停車費經雙方比對結果,發現有溢收金額者,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經雙方約定方式確認後,雙方應於規定期限內為使用者辦理退費、取消交易等相關事宜。交易款項將於同一月份交易帳款中扣除,不足扣除者,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次日起 10 個工作天
內將不足扣除金額返還予甲方,每逾 1 日者,得加計補差額款項金額 5%之滯納金。
九、 甲方受理用戶繳納停車費後,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未即時將資料依照指定方式銷帳,或甲方提供代繳訊息錯誤,致用戶遭乙方告發後提出申請查證,經甲乙雙方查證屬實者,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包含但不限乙方已支付項目)。
十、 甲方為用戶完成繳納停車費後,須即時回覆用戶及依照指定方式銷帳,俾便乙方進行沖銷作業。因傳輸異常,甲方當日應將用戶繳納停車費資料重新傳送,如因網路斷線或電腦伺服器故障,相關資料最遲應於 48小時內完成傳送。
十一、 甲方應將用戶申請約定車籍資料代收服務之基本資料(含異動資料、車號及電話號碼等),依指定方式,以伺服器於每日將前日申請資料傳 送,供智慧支付平台登錄後再轉請甲方代收停車費。
十二、 乙方或甲方接獲用戶申訴停車費重複繳(扣)費或溢繳,經查證無誤後,甲方於乙方通知日起 7 個工作天內辦理退費至用戶原扣款帳戶或
帳單。由系統傳輸退費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日之次日起 5 個工作天內回傳扣款相關檔案,乙方不另核支手續費。
十三、 甲方應於所提供代收停車費服務之支付工具,納入「車輛申請無卡進出停車場及停車費繳納服務,是指您將一組車牌號碼同時間與一個支付業者代繳服務綁定,並登錄於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下稱智慧支付
平台),視為您授權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委託民間經營廠商依法令規
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您的個人資料(手機號碼及車號),並且同意將雲端發票存放於您於民間經營廠商的會員載具中。」個資同意條款予用戶勾選。
第二條 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依甲方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委託代收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臺北市政府各項費用契約書履約期間;及乙方與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委託停車場經營契約履約期間。
二、前項任一契約期間屆期者,本契約即屆期,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通知。
第三條 手續費
一、 乙方應依甲方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委託代收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臺北市政府各項費用契約書臺北市路外停車費手續費金額(目前為單筆新臺幣2元)支付甲方手續費,如前述契約書手續費調整則依調整金額支付。
二、 甲方將每月1日至月底之繳費件數結算後,應於次月10日前開立請領手續費統一發票或收據(內含營業稅5%),並隨同該月每次受理繳費之停車費統計表及匯款憑證正本向乙方請領手續費。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開立發票或收據等相關完整資料日起14個工作天內完成核算及匯款入戶程序。
(匯費由匯款方乙方自行吸收,惟手續費請領金額小於匯費新台幣30元
時,乙方得併於次月份手續費支付甲方)
三、 甲方請領手續費內容有疏誤時,乙方應於請款後5個工作天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期限內更正,乙方匯款入戶日亦隨同甲方更正手續所耗時日同步順延之。
第四條 轉委託第三方機構
一、 甲方若將本契約事項一部或全部複委託第三人(以支付業者為限代為處理(以下簡稱「轉委託」),甲方就轉委託業者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二、 甲方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將簽約當時已轉委託之業者名單發函知會乙方,嗣後如有新增、終止或異動甲方並應於轉委託業者對外提供代收、代撥款服務或終止、異動合作前一個月發函知會乙方。
三、 甲方應自行負擔轉委託相關費用,且若乙方因轉委託而產生額外測試費用,甲方亦應負擔之。
第五條 延遲履約及損害賠償
一、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收付金額錯誤者,甲方應於知悉後通知用戶補繳或退還超收之金額,若甲方未主動通知或退還,乙方得書面通知甲方限期改善,甲方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害(包含但不限於乙方已支付之費用)。如前述收付金額錯誤係因乙方錯誤造成,甲方因此所需額外支付之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包含但不限於甲方已支付之費用)。
二、 任一方若有延遲履約或其他違約事由,致他方受有損害,違約方應另分別賠償他方之損害。
三、 任一方履行本合約時,如因此致第三人向他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者,違約方應應賠償他方之損害。
第六條 發票開立、稅捐
一、 乙方應依營業稅法開立統一發票(電子發票),且主動對獎,並將中獎訊息以簡訊通知用戶,並協助用戶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
二、 用戶索取紙本發票證明聯正本,由乙方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予用戶,雙掛號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甲方提供收付服務如應納營業稅者,應自行負擔,其他稅捐或負擔,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保密義務及安全規定
一、 任一方承諾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他方營業秘密、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業務秘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使用。非經他方同意,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秘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秘密,或對外發表或
出版。
二、 任一方知悉或取得他方公務秘密或業務秘密等保密之文件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須且僅限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任一方同意本條所定公務秘密與業務秘密,應僅提供、告知有須要知悉該秘密之所屬人員,並應要求該等人員簽署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同意書。
三、 前項所稱保密之文件及資料,係指:
(一) 與本契約暨代收、代付服務不對外公開之一切文件及資料。 (二) 依法令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
(三) 其餘涉及資訊安全事項,悉依各方應適用之資訊安全相關法令辦理。
(四) 甲、乙方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一、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處理或書面協議補充之。
二、 本契約之履行或內容如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倘若雙方無法達成協商解決爭議而交付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
一、 權義讓渡之禁止
(一) 雙方不得將本合作契約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讓渡、設質予他人或為其他處分。
(二) 雙方應親自履行本契約之義務,非得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委託或以其他方式由第三人履行。
二、 如因乙方提供之停車場服務導致任何爭議、處分或訴訟,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如因此導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賠償甲方之一切損害。
三、 本契約取代簽約前雙方所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之記錄、協議或建議。四、 本契約書正本含附件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 表 人:地 址:
統一編號:連絡電話:
乙 方:
代 表 人:地 址:
統一編號: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