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方應於與企業簽訂之方案買賣契約期程結束後30個日曆天內,依實際取得之點數換算金額(1點即新臺幣1元),至本計畫系統上傳開立予企業之全額電子發票證明、企 業使用紀錄(例如後台使用流量紀錄 system log)及其他績效相關資料(例如客戶成長率)等,並開立領據,向甲方請撥核銷點數;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甲方撥付乙方 款項且依所撥付年度開立同等金額之扣繳憑單予乙方,如因乙方逾期致甲方無法透過國庫出納支付者,甲方免除給付之義務。
經濟部工業局
雲市集工業館數位點數補助計畫專案契約書
契約編號: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因執行經濟部工業局「雲市集工業館數位點數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
畫」),由甲方根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雲市集工業館數位點數補助計畫申請須知」(以下簡稱「申請須知」)代經濟部工業局提供乙方本計畫補助,雙方同意遵照本契約之規定執行本計畫,並訂定本契約書共同遵守。
第一條:執行依據
一、 乙方執行本計畫之權利與義務悉依本契約之約定,本契約未規定者,依據 前述「申請須知」、「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與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惟若「申請須知」之規定與本契約條款牴觸者,仍以本契約條款為準。
二、 前項所列各項法規、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乙方不得主張依新規定辦理,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計畫內容
一、 本計畫將提供中小製造業申請補助及使用數位點數(以下簡稱「點數」)採購服務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小製造業者(以下簡稱「企業」)經資格驗證通過後,即可獲得政府補助點數最多20萬點,1點即新臺幣1元。企業可選購由乙方所提供之方案,依自籌(企業自付額)與補助(點數折抵)比例1比4原則完成購買。
二、本契約所補助之本計畫內容及乙方應給付之標的與工作事項除本契約規定外,詳如本契約附件,包含: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
法、申請須知、乙方經核可之方案內容。
三、 本個案計畫之內容詳見系統雲端解決方案內容、乙方與本計畫補助企業簽定之定型化契約及系統訂單頁(清冊附件),其內容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
四、前項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份,除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外,其餘附件內容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仍以本契約為準。
五、 乙方應對本計畫補助對象履行雙方所簽訂之方案買賣契約內容,並於履行完成後,向甲方交付本契約附件申請須知所定之標的以請撥核銷點數。
第三條:期間
一、 合約期間:自本計畫核定時起,至甲方認定乙方依本契約履行所有應盡義務時止。
二、 本個案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第四條:計畫經費與補助款
一、 本契約所稱之補助款指:本計畫補助企業購買由乙方所提供之方案時,使用於折抵方案費用之點數。
二、 乙方可向甲方請撥核銷之點數(1點即新臺幣1元)依乙方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取得且完成方案服務提供之企業訂單點數為準,甲方經審核乙方提交資料無誤,且甲方收到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補助款後,始代經濟部工業局撥給乙方補助款。
三、 乙方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方可向甲方請撥核銷點數:
(一) 乙方提供企業使用方案之服務期間已滿或超過3個月。
(二) 乙方可提出企業在方案服務期間各個月份的使用紀錄佐證。
四、 本計畫所需之經費若經立法院凍結者,預算凍結部分之工作項目若與本契約內容相關,甲方將暫停撥給乙方補助款。
五、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本契約補助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一) 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依通知改善者。
(二) 未履行契約約定事項,經通知限期履約仍延不履行者。
(三) 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限期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第五條:補助款之撥付
一、 乙方應提供專戶存儲管理,乙方專戶資料:
【撥款帳號: 銀行 (分)行;金融機構編號(銀行代碼含分行共7 碼): ;帳號: ;戶名: 】。
二、 乙方請領補助款說明:
(一) 乙方應於與企業簽訂之方案買賣契約期程結束後30個日曆天內,依實際取得之點數換算金額(1點即新臺幣1元),至本計畫系統上傳開立予企業之全額電子發票證明、企業使用紀錄(例如後台使用流量紀錄 system log)及其他績效相關資料(例如客戶成長率)等,並開立領據,向甲方請撥核銷點數;經甲方審核同意後,甲方撥付乙方款項且依所撥付年度開立同等金額之扣繳憑單予乙方,如因乙方逾期致甲方無法透過國庫出納支付者,甲方免除給付之義務。
(二) 注意事項:
1. 乙方應依企業採購之方案費用總額(含稅)開立全額電子發票予企業,且將電子發票上傳至本計畫系統留存紀錄,後續由乙方於與企業簽 訂之方案買賣契約期程結束後,向甲方請撥核銷企業用於折抵該方 案費用之點數,並開立與上述點數同等金額之扣繳憑單予企業。
2. 乙方於與企業簽訂之方案買賣契約期程結束後,由乙方檢具請款相關資料向甲方核銷點數。
3. 乙方於本計畫期間提供企業採購,依自籌比例折抵點數;惟如係屬既有客戶續購該方案者,不得以點數購買折抵該方案費用,如有此情形並完成核銷撥款者,甲方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第六條:資格管理規則
甲方將就乙方申請資格、乙方與企業簽訂之方案買賣契約執行情形進行不定期查核、績效追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惟乙方未能於限期內改善且屢勸不聽,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可將乙方自公告名單中移除資格或追
回已撥付乙方之補助款,惟乙方不得影響原已售出方案之客戶權益:一、 乙方拒絕或未能配合甲方之查核或績效追蹤工作。
二、 經查發現乙方申請文件內容不實。
三、 乙方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或申請須知之規定不符。
四、 乙方方案內容與審查內容不符,或涉及不實、抄襲、違法等
五、 乙方方案說明資訊有不實、不恰當、違法等,例如名稱、價格、規格、及其他相關說明之資訊,包括文字、圖片、影片等。
六、 乙方方案或訂單產生客訴、交易糾紛,經查證屬實。
七、 乙方或其方案提供之原廠歇業、停業、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再提供服務。
八、 乙方蓄意破壞或惡意干擾本計畫推動工作。九、 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第七條:執行概況與經費查核
一、 乙方須配合甲方相關成果展示宣傳活動、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
二、 乙方須配合甲方需求提供本計畫執行相關資料,除依本契約規定進行之相 關查證外,經濟部工業局及甲方並得不定期派員至乙方進行實地實物考察,以了解本計畫執行情況,必要時得請乙方報告本計畫執行情形或作成果發 表,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三、 乙方同意甲方委託第三方單位以實地訪查、線上查驗或其他方式查核乙方後台使用流量紀錄,以核實乙方所提供之補助款核銷資料的真實性與有效性,乙方不得以無能力或任何其他理由拒絕配合上述作業。
四、 本計畫補助款為查核範圍,甲方及經濟部工業局得隨時查訪乙方與本計畫相關內容、服務、活動、成果與經費請領概況,如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甲方不予撥付補助款。
五、 乙方應將本計畫經費請領相關佐證妥為保管,自決算審定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備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經濟部工業局派遣之會計稽核人員等得隨時查閱乙方本計畫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
冊,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藉故拖延或推辭。
第八條: 契約之變更
一、 乙方充分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係為執行本計畫,為達成本計畫之目的,甲方及經濟部工業局保留修改本契約之權利,乙方不得異議。除前述約定外,本契約條款及執行內容之增、刪或變更,須由甲、乙方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契約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原契約經協議更改部 份,不再適用。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甲方若因本計畫推動與執行需求,修訂申請須知,本契約附件之申請須知以甲方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第九條:契約終止
一、 本計畫執行期間,如因技術、市場、情事變遷、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而無法完成本計畫時,甲乙雙方皆得提出具體理由停辦或停止參與本計畫。若由乙方提出申請停止參與本計畫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經甲方同意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始生終止本契約之效力。其由甲方提出停辦本計畫者,免經乙方之同意,並自甲方所發通知函中指定之日起終止本契約。本計畫之目的已達成或無達成必要時,亦同。
二、 本計畫所需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遭凍結或經刪減而無法達成變更計畫之協議者;將取消本計畫,甲方得逕以書面終止契約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 乙方因本計畫之執行,與第三人間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四、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致本計畫無法執行結案,甲方得逕予刪減或撤銷補助款,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對甲方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甲方或經濟部工業局之補助預算全數被刪除時,亦同。
五、 本契約所稱之「不可抗力」情形係指任何因甲乙雙方不能控制之情形如戰爭、暴動、禁運、罷工、颱風、水災、火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甲方或乙方不能執行本計畫或履行本契約者。
六、 乙方變更聯絡方式(包含電子信箱、實際住居所或行業所)而未及時通知甲方,或乙方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甲方之通知或要求無法送達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第十條:契約解除
乙方執行本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並追回所有補助款:
一、 經甲方抽查或實地訪查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二、 乙方方案內容與已售出之方案服務提供有嚴重差異、瑕疵、或缺陷,經甲方查證不予結案者。
三、 乙方無正當理由停止服務已售出方案之客戶,經甲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四、 乙方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本計畫之執行者。
五、 乙方不得為任何行為致第三人或相關大眾誤認甲方或經濟部工業局保證執行成 果或所製造產品之品質、安全與功能。違反前揭之規定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所受之損害,且不因本契約之終止而失其效力。乙方並應要求其執行成 果受讓人或被授權人遵守本條規定。
六、 乙方違反本契約或本計畫任何條款之情事,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於通知書所定之期限內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七、 乙方履約有偽造、變造、隱匿等不實行為者。
第十一條: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
x契約之解除或終止,不影響甲方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第十二條:第三人權利維護及智慧財產權擔保
一、 乙方保證上架本計畫平台之方案內容並無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他人主張侵權時,乙方應自負其責,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此受有損害 者,乙方並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二、 本契約執行中乙方應善盡實施環境衛生及安全之責並避免損害第三人之權利,倘乙方人員因執行本契約致生命、健康、財產或其他權利受損害時,
乙方應負最終且完全之法律上責任,若甲方因而受第三人之請求或涉訟
(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則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負擔甲方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應負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計畫結束後義務與績效考核
一、 甲方於本計畫執行中或結案後,進行績效評估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以增進本計畫對產業升級及經濟發展之效益。
二、 乙方有義務於本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配合甲方之要求提供本計畫內容及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及配合甲方辦理推廣本計畫執行成果之展覽及宣導活動,且不得據以要求增加給付。
三、 乙方績效評估之記錄,列入乙方未來申請其他計畫評選之參考。
四、 甲方得於契約執行中或結束後 1 年內對乙方執行契約績效進行評鑑,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十四條:揭露及保證
一、 乙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內之財務狀況、公司營運狀況有影響本計畫執行之虞時,乙方負有向甲方揭露資訊之義務;甲方並得逕向乙方查詢,乙方不得有虛偽、隱匿、遲延或推托之情事。
二、 乙方保證:符合申請須知之申請資格。
第十五條:連帶保證
乙方之代表人應就本契約有關乙方之義務及責任,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六條:名義使用限制及經濟部工業局之權利
除本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外,乙方執行本計畫不得對外使用經濟部工業局名義為法律行為或其他行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雙方了解並同意本計畫執行成果所生之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經濟部工業局無涉。乙方並同意就本契約中有關甲方所得行使之
權利,除甲方得以自己名義逕向乙方請求履行外,經濟部工業局亦享有對乙方直接請求履行之權利。
第十七條:保密條款
乙方及其參與本計畫人員,均應嚴守契約內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不得有侵害甲方權利之行為,乙方應與其聘用執行人員訂定保密契約,並訂明本計畫執行成果之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所有。乙方之聘用執行人員違反保密約定或營業秘密法及其相關規定時,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應由乙方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通知送達
就本契約一切事項所為之通知或要求,以郵局掛號書面送達下列對方聯絡處所即視 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並且不因實際住居所或營業地有所變更而受影響,如有拒收、遷址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送達時,視為於郵寄時已送達。倘乙方地址變更時,應 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
甲方通訊地址: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雲市集工業館數位點數補助計畫
000 xxxxxxxxxxx00-0x0x
xxxx:(00) 0000-0000 分機283、232;傳真號碼:(00) 0000-0000
乙方通訊地址: 電話:
第十九條:條文名稱
x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或限制各該條文旨意。
第二十條:一部無效之效力
如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
第二十一條:合意管轄法院
一、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應依照前述作業要點、申請須知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由甲方決定依仲裁或訴訟方式處理。甲方如選定仲裁,以臺北地區為仲裁地點,甲方如選定訴訟,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正本1式2份,副本2份,甲方執正本1份、副本2份,乙方執正本1份,以為憑證。
二、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另以書面作成補充約定且經雙方同意並作成書面後生效,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代表人:xxx 統一編號:04208592 地址:xxxxxxxxxx0x00x0x | xx: xxx(xxxxx):xxxx: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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