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21年 月 日 在 签署。
甲方(转让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负责人:
乙方(受让方):
负责人:
鉴于:
1、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裁定受理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重整,并指定渤钢系企业清算组担任本次重整管理人。
2、2019年1月3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批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渤钢系企业重整程序。
3、2021年5月21日,甲方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签署了的《天津渤钢【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称“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甲方以对钢铁资产控股平台的债权作价出资,每3.11元债权作价1元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设立合伙企业。甲方认缴及实缴出资额为2,465,862.62元(对应债转股部分债权金额为7,668,832.75元),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比例为0.0948%。
为明确甲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转让对价
1.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天津渤钢【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0.0948%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为2,465,862.62元)作价【】元转让给乙方。
1.2 乙方同意以【】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合伙企业0.0948%合伙份额(对应认缴及实缴出资额为2,465,862.62元)。
1.3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标的份额的交割日为转让方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对价之日。自交割日(含该日)起,标的合伙份额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均归受让方所有,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人权利,履行合伙人义务。
1.5本协议所涉转让为一次性洁净转让,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回购合伙份额或承担其他责任,转让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就该部分债权向原渤钢系企业或钢铁及非钢资产平台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第二条 工商登记
自交割日(含该日)起,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向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管理人提交办理合伙份额转让登记的材料。
第三条 费用负担
3.1双方各自负担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3.2双方各自承担起根据本协议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的费用)。
第四条 双方的xx和保证
4.1授权:双方有权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
4.2与现行法律或合同的冲突:双方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双方各自的公司章程或其它的公司组织性文件,以及其他以前签订的任何协议或文件。双方不存在正在进行且会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的情形。
4.3 受让方承诺及保证:受让方知悉并同意合伙协议的全部内容;受让方对受让合伙份额情况,已全部、充分的了解,已就受让权益进行过尽职调查,知晓受让合伙份额系金融不良资产,知晓并认可受让合伙份额存在的所有瑕疵(如有),充分预见到了受让合伙份额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风险,自愿承担受让该资产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受让方自愿承担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合伙份额后,受让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向转让方进行追索;受让方同时承诺,其从转让方受让合伙份额后将该等份额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需在与第三方签署的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第三方再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权利而发生纠纷的,不得向转让方追偿,如转让方因此遭受权利主张的,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违约或出现其他可能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6.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迟延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保密条款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对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签署主体)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监管机关或转让方上级单位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其他第三方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壹份用于办理合伙份额转让登记手续,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之双方盖章页)
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