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城医药”)近日与荷兰 Giskit Pharma B.V.(以下简称“Giskit”)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框架协议”)。双方就 Giskit 拥有的用于经超声造影评价女性不孕患者子宫输卵管通畅性的药物 ExEm® Foam(以下也称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的商业化权益进行谈判。
证券代码:300233 证券简称:金城医药 公告编号:2024-065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后续合作与项目推进等具体事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2、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3、本框架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后续将视具体合作业务的开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署情况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城医药”)近日与荷兰 Giskit Pharma B.V.(以下简称“Giskit”)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框架协议”)。双方就 Giskit 拥有的用于经超声造影评价女性不孕患者子宫输卵管通畅性的药物 ExEm® Foam(以下也称为 “产品”)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的商业化权益进行谈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对手方介绍
交易对手方:Giskit Pharma B.V.
注册地址:Xxxxxxxx 0X, 0000 XX Xxxxxxxxx, Xxx Xxxxxxxxxxx类似交易情况:无
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Giskit Pharma B.V.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履约能力分析:Giskit Pharma B.V.是荷兰创新型制药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就 ExEm® Foam 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的商业化权益达成初步意见。双方同意,Xxxxxx 将作为中国的上市许可持有人,金城医药作为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人。该产品将以“进口药品”在中国完成注册。
2、交易:双方协商采用里程碑加年度供应量模式。Giskit 将以 EXW(贸易术语,即工厂交货)方式向金城医药供货。
3、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止开展排他性谈判。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Em® Foam 是一种水溶性无胚胎毒性成像剂,国内目前尚未有与该产品同类的经超声造影评价女性不孕患者子宫输卵管通畅性的影像学药物,相比于传统的子宫输卵管通畅性评价方法,该产品具有无辐射暴露,低刺激性,高敏感度,高特异性,高准确度,高依从性以及短妊娠等待期的特点。
本次合作是公司围绕“女性健康科技”发展战略,拟通过商业合作及授权许可的形式加强与国际优秀制药企业的合作,推进海外创新药品在中国境内的商业化,为国内患者提供更多的治疗选择,以满足国内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
双方就框架协议的核心条款达成了一致意向,明确了双方就该产品的基础合作模式,为最终协议的签署建立了良好的基础,有利于促进双方在女性辅助生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丰富公司产品组合,有益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业务合作的框架性、意向性协议,合作的具体内容尚需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后签署具体协议,双方能否就具体业务达成最终合作协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由于产品进口注册周期较长,具体合作协议签署后,产品在国内实施进口注册的具体进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披露日期 | 公告名称 | 主要内容 | 截至目前 执行情况 |
2023 年 4 月 14 日 |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 金城生物与百开盛拟进一步加强合成生物学领域的技术合作,特别是合成生物学在食品领域、生物医药以及医药中间体合成方面的研发和应 用 | 正常推进 |
2、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除公司实际控制人xxxx,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未发生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 058)。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特此公告。
山东金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