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 服務(參見第 1 及 3 條);
x協議的以下條款及條件由註冊地址為澳門友誼大馬路 555 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 18 樓的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銀行 )向註冊地址為 的 (客戶識別編號: )
(下稱 商戶 )提出;並於 年 月 日由商戶簽訂本商戶服務主協議 (下稱 x協議 )。
銀行從事一般銀行業務,並提供第 1.1.j.項所訂明的某些商業服務(下稱 服務 ),而商戶是從事商品銷售及/或服務。商戶希望在其銷售商品或服務時使用某些或全部服務,並在此與銀行同意根據下列條款及條件使用選定的服務(請在適當方格內加上 ✓ ):
□銀行卡承兌服務(參見第 1 及 2 條);
□POS 服務(參見第 1 及 3 條);
□銀行卡分期付款服務(參見第 1 及 4 條);
□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參見第 1 及 5 條)。
1.適用於所有服務的一般條款及條件
1.1 定義
在本協議中:
a. 銀行卡機構 是指中國銀聯( 銀聯 )及/或 JCB 國際有限公司( JCB )及/或萬事達國際
( MasterCard )及/或 Visa 國際( Visa )的可能情況。
b. 銀行卡 是指具有經銀行卡機構不時制定的標記及/或圖案的、由任何一家銀行卡機構之成員所發出的未逾期且有效的信用卡及/或借記卡(包括非接觸式智能卡)。
c. 持卡人 是指獲發卡發出的個人或被授權使用該卡的個人。
d. 貼現費 是指由銀行不時通知商戶按規定的方式及利率所計算得出的數額,銀行有權根據商戶提交的銷售單的金額扣除相關數額後,才將餘款付給商戶。
e. 設備 是指安裝在商戶營業場所的銷售點終端( POS )及其相關配件及軟件(其中應包括任何設備之更換、修改、改進及/或添加等)。
f. 發卡行 是指一家發行有效的銀行卡的銀行卡機構成員之一的金融機構。
g. 銷售單 及 退款單 是指銀行向商戶提供的單據,用於記錄銷售或退還貨款以收取或記入持卡人的賬戶。
h. 交易 是指持卡人與商戶之間 (包括:商品或服務的預備金扣除補償金的交易),源自紙張、銷售單或電子商務確認通知的行為。
i. 產品 是指商戶的產品;
j. 服務 是指以下銀行透過本協議提供的一項或多項服務:
(一)銀行卡服務,詳見本協議第 2 條;
(二)POS 服務,詳見本協議第 3 條;
(三)銀行卡分期付款服務,詳見本協議第 4 條;及/或
(四)電子商務交易服務,詳見本協議第 5 條
k. Visa 卡計劃 是指由 Visa 國際管理的金融服務方案。
l. MasterCard 計劃 是指由 MasterCard 國際管理的金融服務方案。
m. 銀聯國際卡計劃 是指由銀聯管理的金融服務方案。
n. 電子商務交易服務 是指商戶透過銀行所建立的 網上支付平台 及相關系統及功能,為收單商戶及持卡人之間在互聯網或其他網絡及渠道銷售及購買商品或服務(包括但是不限於在線訂
購、郵寄訂購或電話訂購的方式),並以銀行卡進行網上支付的銀行服務。郵寄訂購/電話訂購
( MO / TO )是指銀行提供給商戶的郵寄訂購/電話訂購的交易服務(包括經常性付款)。
o. PSP 指以第三方代理角色在銀行卡機構註冊之支付服務供應商,在由銀行介入及支援下通過支付網關的多個處理渠道進行銀行卡收單業務。
1.2 總則
1.2.1 本協議將規範所有由銀行提供予商戶的服務,並適用於涉及商戶的客戶透過銀行卡進行支付的所有交易。
1.2.2 本協議自上述所指之日起生效,並將持續有效,除非根據第 1.6 條所規定而終止。
1.2.3 如載於本協議第 1 條的一般條款及條件與載於本協議第 2 至 5 條的每一項服務的特別條件及條款之間存在差異,則以後者為準。
1.3 轉讓
商戶不得未經銀行事先之書面同意將本協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受益或服務作出轉讓。商戶在此同意及明示同意銀行有權隨時轉讓本協議或將銀行的任何權利及義務予任何銀行的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銀行的控股公司,並同意銀行分包予或委託任何代理人履行任何銀行的義務,但須按照本協議第
1.8 條的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商戶。
1.4 免責聲明與賠償
1.4.1 對商戶或任何商戶的客戶因與服務相關連的設備或任何銷售點授權(POS)與銀行聯絡出現不精準或無效,銀行概不負責,除非相關情況直接源於銀行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當,而商戶則應就此產生的索賠向銀行作出損害賠償。
1.4.2 除本協議中已訂明相反的規定外,本行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外圍設備( 系統 )均被排除適用於以任何明示、暗示、法定或其他方式作出的全部條款、條件、保證、承諾、利誘或xx之外。在不影響前句的一般原則下,無論直接或間接遭受或發生於相關設備及/或內置打印機,或因設備及/或內置打印機、程序、數據或系統故障或錯誤,銀行對商戶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包括間接損失或損害)除非相關損失源於銀行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當。
1.4.3 商戶在此承諾,免除銀行的所有債權及債務,並賠償銀行因涉及或執行本協議中的服務的任何義務而產生或遭受的索賠、開支、費用、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發卡行就任何交易及出於任何原因作出的回扣。相關賠償義務在任何服務或協議終結 24 個月後終止。
1.5 違反協議
在不影響銀行根據本協議第 1.6 條的規定終止本協議的情況下,倘若商戶違反本協議相關服務的任一條款,商戶同意賠償銀行所有因此而引致的索賠、法律及其他成本及費用支出,以及同意銀行有權從商戶的賬戶中,或從存放於銀行的銷售單中扣除相關的索賠費用。倘若商戶在銀行未有開設賬戶或賬戶中沒有足夠資金,或存放於銀行的銷售單不足以供銀行扣除相關的索賠數額時,商戶承諾立即由其本身或代表向銀行作出金額償還,以填補所顯現不足的資金或存款。
1.6 終止
1.6.1 在商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銀行有權終止本協議或本協議中的任何服務。
1.6.2 任何時候銀行有裁量權,按照本協議第 1.8 條的規定,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商戶終止本協議或本協議中的任何服務,但商戶須於至少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以終止本協議。但終止本協議不會免除或影響終止協議生效前商戶對所有交易之義務或保證,又或本協議中訂明於終止協議後維持的義務。
1.6.3 終止協議時,商戶應立即完好歸還予銀行所有由銀行提供的物品,如設備、內置打印機、銷售單及所有相關文件,一切費用由商戶自行承擔。
1.6.4 如商戶中止其業務運作或轉變其業務性質、管理層架構運作或商戶之擁有權有異於本協議簽訂時,又或當中存有欺詐行為或不誠實交易時,銀行無需給予商戶任何通知可立即終止本協議。
1.6.5 如商戶的賬戶連續三個月以上保持不動狀態,銀行無需事前通知但保留終止任何服務或本協議的權利。
1.6.6 不論任何原因終止本協議,商戶須歸還予銀行所有由本行提供的與本協議相關連的物品,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在終止後 30 天內向商戶發出的載有 PSP 的數字證書的智能卡。
1.6.7 由銀行或由商戶提出終止任何個別服務將不影響本協議規範其他服務的效力。
1.7 其他
1.7.1 商戶應當就任何商店或辦公室的遷移及停業生效期 30 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銀行。如本協議由一企業簽署,簽署人聲明以個人及自身責任簽署本協議,並須與商戶個別及共同承擔該連帶責任。簽署人只能在不再持有商戶的任何股份或不再擔任註冊經理的職位時,轉讓本協議的義務,但須預先經銀行同意。
1.7.2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忽略該部分,而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繼續有效及具執行效力。
1.7.3 銀行可對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不時進行修改,自商戶接獲通知起,相關修改應被視為有效並具約束力。
1.7.4 在本協議,凡指男性的詞語應包括女性和中性,單數的詞語應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1.7.5 本協議不應排除或限制任何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禁止排除或限制的責任。若本協議的中﹑英文版存有任何歧異﹐當以中文版為準。
1.7.6 本協議不構成商戶與銀行之間的代理、合夥或合資。商戶與銀行皆無權以任何方式約束對方。
1.7.7 本協議構成商戶對銀行就本協議訂定的條件及條款及題述的標的協議之全部接納,並取代商戶與銀行早前或同期與之相關的協議。
1.7.8 除非被補充協議明確修改之條款外,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將繼續保留一切效果及效力,就以支付網關服務進行的交易,如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與補充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之間存在衝突,則以補充協議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1.7.9 本協議中的所有標題僅供參考。如果上下文許可,單數詞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 人 包括法人;而 包括 一詞不帶有限制的含義。
1.7.10 在銀行根據本協議第 1.8 條作出預先書面通知的期間,商戶應接受 POS 的增值服務。
1.8 通知
1.8.1 商戶向銀行作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如親自遞送應送往適當的地址或在其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聯繫方式傳達給銀行,皆應視為妥善作出。
1.8.2 除非銀行設定了更久的生效日期,本協議提及的任何通知,若為親自交付,則以傳送日視為商戶收到通知日;若為郵寄,則於正常傳送期間後視為收到日;若為傳真或電子郵件,則以傳輸完成後視為收到日。
1.9 保密
1.9.1 商戶不可在未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下(除非在法律強制情況下)向銀行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來自持卡人的任何資料。
1.9.2 商戶不可在未取得銀行書面同意下(除非在法律強制情況下)向任何人披露來自銀行的任何資料。
1.9.3 銀行有權以任何信用卡產品或服務相關的任何原因或目的向任何代理人、外判商或由銀行指定、任用或指示的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有關商戶的信息。銀行在適用法律或法規, 現行合法或法律機 關要求的情况下,有權向內外核數師, 專業顧問或管轄法院披露有關商戶的任何資料。
1.9.4 就本協議生效期間獲得的相關資料,本 1.9 條之條款應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1.10 xx
商戶承認並同意,除本文明確訂明外,商戶並無憑藉任何銀行作出的或以銀行名義作出的xx或保證(不論是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訂立本協議,同時,本協議的簽署人須具有約束商戶必要的權力和能力。
1.11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協議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任何有關本協議的爭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2. 銀行卡承兌服務
2.1 承兌銀行卡
2.1.1 商戶須即時承兌由持卡人出示有效的銀行卡對商戶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的交易。
2.1.2 商戶承認及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嚴禁向持卡人提供兌現服務。
2.2 授權
2.2.1 商戶須就透過銀行提供的設備進行的所有交易取得授權。商戶須取得銀行授權中心的授權並在交易完成前把授權號碼紀錄在銷售單上。
2.2.2 商戶絕不可接受銀行卡或允許以下的銀行卡進行交易,當:
a. 商戶沒有取得銀行授權進行交易;或
b. 持卡人沒有出示其銀行卡;或
c. 銀行卡已過期,或已被註銷,或任何原因無效;或
d. 銀行卡並非有效地發出或曾被修改、損毀或污損;或
e. 銀行卡未載有對應的圖案(如適用)或其圖案已被篡改或損毀;或
f.銀行卡出現在銀行不時發出的警告、收回、停止或相類似的名單上;或
g. 商戶有理由相信為偽造、被盜或丟失的銀行卡;或
h. 銀行卡與持卡人簽名式樣不一致;或
i. 銀行卡的出示或進行潛在交易時有可疑情況;或
j. 交易為重覆支付或先前授權請求曾被發卡行拒絕;或
k. 印在卡面上的帳戶號碼頭四個數字與緊隨的四個數字相同(適用於 VISA 卡/ MasterCard 卡及/或具 VISA or MasterCard 功能的銀聯 卡);或
l. 銷售單沒有根據本協議第 2.3 條所述般完成。
2.2.3 商戶承認及同意銀行沒有義務支付商戶的任何交易,當 (一)沒有取得所需的授權號碼;或
(二)在銷售單上的授權號碼與銀行的相關授權記錄發出的不一致;或 (三) 商戶對強行被拒絕的交易入賬;或(四)上述任何情況出現時商戶依然選擇承兌銀行卡並完成交易。商戶須以每個由銀行發出的授權號碼以及授權金額紀錄為準。然而,授權規定純粹為保障銀行,不能因已獲銀行的授權構成銀行對該等交易有任何保證或聲明,或產生對銀行有任何變異、豁免或推翻。
2.3 銷售單
2.3.1 所有銷售單須以銀行認可的樣式發出,亦須包含商戶副本,銀行副本,以及持卡人副本。商戶應保留副本最少 24 個月,當銀行要求時向其展示;銀行副本須在簽賬交易日後三個工作天內連同完整的商戶存款單向銀行遞交;持卡人副本須發還給持卡人。
2.3.2 商戶須把持卡人卡上印有的資料、商戶名稱及編號清晰地打印在銷售單上。
2.3.3 商戶須讓持卡人在銷售單上簽署並仔細地與卡上的簽署作對比。
2.3.4 商戶須輸入商品或服務的適當描述、以澳門元出售之價格(除非銀行跟商戶另有書面協議除外)及交易日期。
2.3.5 如遇本協議中第 2.2.2 條所指的情況時,銷售單為無效。
2.4 爭議
2.4.1 如任何交易被銀行或發卡行合理確定或證實為欺詐交易時,商戶對銀行拒絕處理並退回相關無效的銷售單不得有任何異議。
2.4.2 如銀行發現商戶有違犯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銀行有權(在不損害其他權利下)要求商戶退還銀行在其發現該違約行為前付予商戶的交易款項。
2.4.3 如商戶就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的品質、狀況、特點或交付或任何與交易有關的表述與任何人士出現爭議,商戶同意向銀行作出賠償並免除其承擔任何因爭議產生的費用、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
2.4.4 銀行隨時有權檢查商戶載有銀行卡交易紀錄的簿冊。商戶同意保留相關紀錄自銷售單及/或退款單發出日起計至少 24 個月。
2.5 支付
2.5.1 在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及條件情況下,銀行將在三個工作日內就每張填妥的銷售單,向商戶支付副本上的款項,並根據銀行不時制定的費率扣除貼現費和手續費。銀行對已付款予商戶之銷售單享有專有權,而商戶同意對已收款之銷售單不作任何爭議。
2.5.2 無論銀行是否已將商戶交來之銷售單向發卡行收取款項與否,如果銀行認定(一)商戶違反了任何保證、條款或條件;或(二)商戶向銀行作出或疑似作出了任何不實、虛假或不完整的xx;或(三)儘管按照有關信用卡計劃規定或其他條文,又或商戶已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取得授權號碼,持卡人或其發卡行拒絕承擔相關責任;或(iv)無論商戶是否涉嫌欺詐或參與不法行為,相關交易被懷疑為欺詐或其他非法行為;或(v)如本協議第 2.4 條所述,商戶和其他人之間就其商品或服務存有爭議,則銀行有權拒絕支付銀行認為受影響的簽賬賬戶,且銀行有絕對酌情權。銀行按照善意原則下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商戶應全額賠償銀行因商戶違反擔保、條款或條件、不實表述、欺詐、拒絕責任或爭議而可能產生或遭受的一切訴訟、損害、損失、責任、費用及開支。
2.5.3 銀行有權要求商戶返還任何已支付的款項,當 (一) 商戶違反本協議任何規定下作出;或
(二) 由無效或非法的交易產生;或 (三) 銀行沒有義務支付;或 (四) 持卡人否認責任或爭議;即使銀行在支付時已知悉任何分歧。
2.5.4 如銀行需要代商戶支付或退回任何款項,銀行可自行決定從商戶後續的賬單及/或付款中扣除。任何付款可按單支付。
2.5.5 如銀行有公正理由懷疑商戶違反本協議或對銀行或任何持卡人作出不誠實或欺詐行為,銀行有權把商戶要求之所有付款額凍結以待銀行查核。
2.6 產品退回和調整
2.6.1 就任何有關銀行卡的交易,如商戶接受商品退貨、終止或取消任何服務或允許任何價格調整,商戶不得直接向持卡人作任何現金退款,應即時遞交由銀行提供的退款單及用作退款或價格調整的銷售單,商戶應在退款單上簽署及註明日期並把副本發還予持卡人。
2.6.2 如果退款單金額超過銷售單的金額,商戶應把款項之差額連同銷售單交回銀行。
2.6.3 若發卡行要求就匯率的差額作出補償,商戶亦應承擔。
2.7 分割銷售、多銷售單和部分表述
2.7.1 商戶不得於單一交易使用兩張或以上的的簽賬收據以分拆購買款項,或填上不同日期以逃避本 協議第 2.2 條有關授權之規定,商戶應於同一銷售單中包含所有在同一次交易中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分期付款或第 2.7.2 條所述有關延遲交付的情況除外。
2.7.2 如銷售單中只包含一部份應付金額時,商戶不應進行相關交易,以下情況除外:
a. 當金額差價由持卡人以金錢或支票或同時透過兩者支付。
b. 當持卡人由於延遲交付的原因需要進行預付並於交付時結算餘額,商戶需要為兩次交易發出兩張不同的銷售單,並分別就兩次交易取得各自的授權號碼。商戶應在銷售單上以 訂金 和 餘額 等字眼作清晰記錄。
2.8 電子商務交易
2.8.1 簡單而言,電子商務交易(下稱 電貿交易 )是指當持卡人透過互聯網向商戶發出以銀行卡作交易訊息。如果商戶有意參與電貿交易,應根據本協議第 1.8 條提前 30 天向銀行作出書面通知。按照 Visa/MasterCard/銀聯有關電貿交易的規章,商戶不得接受該銀行卡購買或交易兒童色情物品、處方藥品及其他違反適用銷售法律管制的產品。
2.8.2 電貿交易服務的提供受本協議第 5 條規管。如商戶沒有在本協議執行時或其後選擇參與該服務,即使商戶透過銀行提供的設備中手動以「鍵入指令」的方式收到電貿交易的授權號,銀行亦不會承
擔支付的義務。
2.9 Visa Electron 及 MasterCard Electronic 交易
2.9.1 商戶必須展示 Visa Electron 或 MasterCard Electronic 的標誌 (下稱 標誌 )以表示接受此類銀行卡產品。
2.9.2 有展示 Visa Electron 或 MasterCard Electronic 標誌之商戶須接受所有適當出示及印有標誌的銀行卡作付款。
2.9.3 所有 Visa Electron 和 MasterCard Electronic 之交易必須經銀行提供之 POS 終端機獲取授權。
2.9.4 除了第 2.3.5 條規定的情況外,商戶須不遲於付款交易日的下一天內透過 POS 系統進行「結算」程序。
2.10 Visa payWave / MasterCard PayPass / 銀聯 QuickPass 交易
2.10.1 商戶必須展示 payWave / PayPass / QuickPass 的標誌以表示接受此類電子現金卡。
2.10.2 有展示 payWave / PayPass / QuickPass 的標誌之商戶須接受所有適當出示及印有標誌的銀行卡作付款以及接受所有於銀行 POS 印有“payWave / PayPass / QuickPass 標誌的非接觸式卡。
2.10.3 所有通過 payWave / PayPass / QuickPass 進行的交易必須通過 POS 電子授權。商戶知悉特定金額以下之交易不需要持卡人簽名,銀行將就相關金額不時作出通知。
2.10.4 根據本協議第 2.2 及 2.3 條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商戶必須接受非接觸式電子現金交易,包括脫機消費、聯機消費授權及聯機充值授權,並按照銀行及 payWave / PayPass / QuickPassPOS 操作指南 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商戶在此聲明已收到及理解其內容。
2.10.5 商戶必須在付款交易日之後的兩天內透過 POS 完成「結算」程序。否則,銀行有權不向商戶作出結算。
2.10.6 如任何於第 2.10.4 條所述之交易發生錯誤,銀行概不向商戶承擔任何支付。
2.10.7 商戶承諾,不會因支付方式不同或者向持卡人提供 payWave/PayPass/QuickPass 服務標準,而向使用 payWave/PayPass/QuickPass 的持卡人收取額外費用,亦不會因此而向持卡人提供低於採用現金支付水平的服務。
2.10.8 商戶承諾為 payWave/PayPass/ QuickPass 卡的資料保密。
2.11 銀行卡推廣
2.11.1 在售賣商品或服務時,商戶承諾不會優先接受銀行卡以外的付款方式,亦不會以更積極的方式要求或推動使用銀行卡以外的付款方式。
2.11.2 在使用銀行卡進行付款時,,商戶不得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而讓其有別於使用任何其他支付商品或服務的方式。(卡
2.11.3 除第 2.11.1 條的規定外,商戶應在當眼位置張貼由銀行提供就有關接受銀行卡付款的貼圖或其他宣傳材料。若使用由商戶自行製作或由商戶要求使用的接受銀行卡付款的宣傳材料時,須經銀行事先書面批准。
2.11.4 商戶須無條件地授權銀行收錄商戶之名稱於任何與使用銀行卡有關的名錄及推廣材料中。
3 銷售點終端 (POS)服務
3.1 安裝
3.1.1 銀行將把本協議附表 1 第 1 項所定義的設備 (複數時亦稱為 設備 ,其表述包括任何該設備之更換、改進及/或添加)、銷售點終端 機(POS) 及其相關配件[及軟件]運送及安裝於商戶的場所內。
3.1.2 在任何時候,設備為及仍將為銀行的財物。
3.2 租金及按金
商戶將向銀行支付本協議附表 1 第 2 項所規定的租金及按金,而該租金將每月以上期方式支付且在設備安裝於商戶場所日後下月的第一天到期。商戶應承擔設備所消耗電力的開支,以及連接設備的任何電話線及相關數據線的費用。
3.3 操作
商戶在此向銀行承諾:
a. 按照銀行適時提供的操作指示操作設備;
b. 不改變或損害設備的任何程式;
c. 及時向銀行報告於設備操作時的任何錯誤或懷疑錯誤;
d. 除得到銀行的同意外,不得容許對設備或其上的任何標誌作出任何移除、干擾或添加;
e. 將與銷售點終端 機(POS)系統有關的訊息作嚴格保密,並只向為着操作設備及使用其他 POS 系統目的而需取得訊息的人員作出透露。商戶應採取一切所需措施以確保其人員注意此保密性、各義務以及(尤其但不限於)應對能影響 POS 系統使用的編碼及終端機還原程序維持嚴格的安保措施;
f. 在商戶的成本下,對設備作出維護,以及確保設備在任何時候均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及條件;
g. 確保所有使用設備的人員均得到適當培訓;
h. 使用設備時,僅以為使用銀行卡而向銀行取得授權及準備由設備所製作的銷售單以供持卡人簽署為目的,並不能存有其他目的 (非一般電話之目的);
i. 在對抗任何商戶債權人的任何索償時保護設備;
j. 對銀行適時發出有關設備的任何更正或全新指示作出即時的執行;
k. 容許銀行進入商戶以檢查及維護設備,並應承擔為維護設備而經銀行合理評估的成本;及
l. 當被要求證明於 POS 所進行的交易時,向銀行提交紙卷/銷售單的商戶副本。
3.4 交易之處理
3.4.1 商戶須要求持卡人簽署紙卷/銷售單以紀錄相關銷售,並憑籍銀行卡核對持卡人的簽名。商戶須確保紙卷的所有副本均存在簽名,並確保在完成交易前凸印的銀行卡編號及所顯示的銀行卡編號不存在差異。
3.4.2 對於獲取資料的交易,銀行卡中心的副本應按終端機編號及交易順序來處理,並將其退回予銀行作紀錄;僅具授權的一項交易 (即致電銀行 (Call Bank) 之情況) 應按任何次序分開處理,並發送予銀行作輸入,商戶應將紙卷/銷售單的商戶副本以及其相關的文件留存不少於 24 個月時間。
3.5 賠償
商戶應賠償銀行及使銀行免遭因下列直接而生或與下列相關的一切司法措施、訴訟、成本、索賠、要求、責任、損失或開支:
a.可歸責於商戶、其人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不當使用方式而生的任何設備故障或錯誤;及
b. 可歸責於商戶、其人員、代理人或客戶的作為或不作為而(倘有)對設備造成或使設備引致的任何損害或人身傷害。
3.6 損失或損害
3.6.1 儘管設備為銀行的財產,商戶在此同意承擔設備的一切損失風險及結構總損害 (而不論該損害的原因),並承諾向銀行以結算損害的方式支付設備的剩餘價值,但屬任何可歸責於銀行、銀行人員或銀行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故意的作為或不作為者除外,而損害應以設備已安裝於商戶場所內每一整月 2%的直線折舊方式予以確定。為着本協議的目的,設備的結構總損害為設備遭損壞以致在作出復修的開支時,在不以超越其價值的開支下的情況不能被復修。
3.6.2 商戶亦承諾向銀行支付一切因商戶、其代理、管理層或人員的疏忽或不當行為而導致的維修成本。
3.6.3 本條款的賠償因自損害造成日或維修日起的 30 (三十) 天內由商戶向銀行支付。
3.7 免責
3.7.1 對於任何由銀行發送的銷售點授權(POS)與其服務有關或設備適用的準確性或有效性,銀行對商戶或任何商戶客戶不作出任何xx。
3.7.2 對於設備的任何突發的故障、暫停、中斷或召回,銀行不對商戶負責 (不論是盈利損害或其他情況)。
3.7.3 商戶在此承諾向銀行賠償或免除銀行因涉及或執行與各服務有關的任一義務,包括但不限於,發卡行基於任何原因而對任何交易的退款,而引致或遭受的一切索賠、責任、損失、損害、成本及開支。
3.8 其他
3.8.1 銀行有權從任何由銀行向商戶支付而與銀行卡分期付款服務有關的款項中,扣除與銷售點終端 (POS)服務有關的任何應由商戶向銀行支付的款項。
3.8.2 對於經由一部銷售點終端 (POS)所處理的交易,本第 3 條的特別條款優先於本協議內與銀行卡分期付款服務 (第 4 條)相對應的條款。
4.銀行卡分期付款服務
4.1 服務範圍
4.1.1 商戶同意按照其保修條款及條件提供其產品予銀行的信用卡成功申請者,或在推廣期內具足夠信用額的持卡人。
4.1.2 商戶同意於獲銀行批准後 7 個工作日內交付其產品予銀行之信用卡持卡人
4.1.3 收到商戶的發票連同銀行之信用卡持有人妥善簽署的分期付款計劃申請表原件及交付紀錄原件後,銀行同意向商戶支付相等於獲審批的款項扣除本協議第 4.2 條所規定的服務費。
4.1.4 銀行同意按照本協議第 4.2 條的規定,向銀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在購買商戶的產品時提供免息分期付款計劃,其審批受限於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額度,上述 12 個月免息分期只適用於最終消費金額超過 2,000.00 澳門元的貨品。就是次推廣活動的申請審批,銀行有最終決定權。
4.2 費用
商戶同意接受由銀行按照附表 1 第 3 項提供的合約商戶貼現費。
4.3 產品責任
銀行不會就任何產品的質量、維修或更換問題承擔責任。
5 電子商務交易服務
5.1 服務適用範圍
5.1.1銀行為收單商戶提供的 電子商務交易服務 ,透過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PSP )所建立的 網上支付平台 及相關系統及功能,為收單商戶及持卡人之間在互聯網或其他網絡及渠道銷售及購買商品或服務(包括但是不限於在線訂購、郵寄訂購或電話訂購(MO/TO)方式),並以銀行卡進行網上支付的銀行服務。商戶及持卡人憑著符合安全標準的銀行卡(包括但不限於保密插口層、或VISA驗證( VbV )或MasterCard SecureCode或銀聯在綫支付等)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由持卡人發起、通過商戶向銀行發出 網上支付 的指令(下稱 支付指令 )。銀行將處理支付指令,並向商戶就交易狀態提供網上回應(下稱 服務 ) 。
5.1.2 銀行僅在網上回應商戶指明將會支付款項後方會將客戶核准之交易金額( 交易金額 )支付給商戶。銀行的紀錄為最終紀錄及對商戶具約束力,出現明顯錯誤的情況除外。
5.1.3對於透過Visa/MasterCard/銀聯進行的 線上交易MO/TO 類 經常性 交易及相關預授權交易,銀行及商戶同意如下:
a. 商戶必須獲得及保存其會員(持卡人)提交的書面授權,授權其定期從會員(持卡人)預先登記的信用卡扣繳特定的消費。在銀行或發卡銀行要求時,商戶必須提供上述書面授權。當接獲銀行通知,有關預授權已被撤銷,或有關VISA卡、MasterCard卡或銀聯卡之預授權不獲批准,商戶不得向其會員(持卡人)發送預授權所涉及的商品或提供有關服務。
b. 商戶必須保存其會員向商戶作出的書面授權,並於銀行要求時提供,以作預授權之用。當商戶接到通知,告知其預授權被撤銷或 Visa 卡、MasterCard 卡或銀聯卡的預授權不能承兌時,商戶不得向其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
5.2 費用、退款、爭議處理及結算
5.2.1 經銀行核准的交易金額將按照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計入商戶於銀行開設的賬戶中,但銀行可對該等電子商務交易劃定一個不相同的 商戶優惠收費 ( 費用 )。
5.2.2 商戶將按照與銀行協定的費率及支付方式為每一次交易支付費用。任何費率計算方式的修訂必需由雙方書面協訂。銀行有權從銀行須向商戶支付的交易金額中扣除商戶必須向銀行支付之一切費用及其他金額。
5.2.3 商戶須退還銀行沒有義務支付的任何款項,或客戶、發卡行或銀行就直接扣賬提出爭議的款項,或被 VISA、MasterCard、銀聯或發卡行扣回的款項。商戶須按銀行出示的單據全數退還銀行,以待
最終決定商戶有否取回款項之權利。銀行可以隨時中止支付所有可能需要被退還的款項。
5.2.4 商戶需通知銀行任何與持卡人之間發生之款項爭議,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商務交易金額的改動和支付。如未有通知銀行則改動無效,因爭議款項而產生的損失由商戶承担,銀行可預先通知商戶以行使裁量權訂定任何爭議的改動和支付。
5.2.5 若支付單據與商戶發出的副本存在差異,銀行有責任儘快作出修正及調整。所有因超出銀行合理的能力控制範圍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任何損失,銀行概不負責,由銀行的嚴重過失或故意失當而造成的情況除外。因基於商戶的錯誤或欺騙性xx而引致本條款所指的調整,商戶應就此造成銀行的所有損害和損失負上責任。
5.2.6 所有由銀行從持卡人收取的一切付款將於兩個銀行工作日內記入商戶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內。
5.3 商戶之義務
5.3.1 商戶將保證其工序及慣常做法(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設備及網站軟件和與本服務的連結), 完全遵守銀行、VISA、MasterCard、銀聯及 PSP 不時通知及更新的規定、指引及要求,包括一體化規範及網
站介面要求。商戶將自行承擔安裝、運作及維持這些電腦設備、軟件及連結的費用。商戶將賠償銀行因商戶沒有遵守 VISA、MasterCard、銀聯及 PSP 的規定、指引及要求,所引起或導致 VISA, MasterCard, 銀聯或 PSP 提起索賠,除非是由於商戶無法控制的任何系统、軟件和程序的失靈所造成的。
5.3.2 商戶將獲得相關的安全證書包括一個伺服器憑證。商戶將在自己的伺服器安裝該伺服器憑證。銀行可以測試及確認該憑證的有效性。為了可以使用本服務的行政管理功能,商戶將同時獲得 VISA、MasterCard、銀聯及PSP的數碼憑證。商戶將遵守使用憑證的一切適用政策及條款。
5.3.3 商戶將在使用服務或服務的任何新或修訂的功能前進行且通過銀行為了確認商戶的系統及通信渠道可以正常聯繫到服務所指定的一切測試。
5.3.4 商戶將保持為連接本服務所使用的用戶名、密碼及其他方法之機密性。任何於網上通過商戶的密碼驗證輸入的數據,將被視為由商戶操作並對商戶具有效約束力。
5.3.5 商戶將保證其網站將顯示銀行不時要求的與伺服器憑證、VISA VbV、MasterCard 安全代碼、銀聯 安全代碼或銀行核准的其他安全標準有關的顯著提示。
5.3.6 商戶將不會允許任何其他商戶或人士在沒有獲得銀行的事先同意前使用本服務。商戶同意把任何相關商戶或人士的資料提供給銀行, 並立刻將這些資料的任何改變立刻通知銀行。
5.3.7 商戶發出的所有電子商務交易服務的支付指令及所有依據事實及記錄,均為真實、準確及正確。商戶按照正常價格對全部銷售商品及服務,並據實際交易發送或提供商品及服務給予持卡人。有關交易合法有效,並符合適用於收單商戶電子商務交易服務的銀行、VISA、MasterCard及銀聯有關規定、指引及要求。商戶將根據與持卡人所約定,在指定地點和時限提供商品及服務。商戶將盡力在七個工作天內解決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投訴。銀行不會對退回的交易金額收取任何費用。商戶將補償銀行因與商戶之商品或服務有關的任何投訴或索賠所產生的一切責任、損失和開支。
5.3.8 商戶將不會優先選用其他與本服務不同的付款方式,或向持卡人因使用本服務而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5.3.9 在善意原則及沒有侵犯商戶的知識產權下,銀行及 PSP 有權於任何與本服務平臺有關的廣告資料上合理使用商戶的名稱及地址。商戶在此明確允許銀行及 PSP 為之。
5.3.10 商戶同意賠償持卡人因商戶所發送的交易指令和相關信息存在任何安全隱患所引起或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持卡人向銀行提出的任何索償,並免除銀行的一切責任。商戶同意賠償在商戶與持卡人之間因商戶向持卡人發送或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務存在爭議而由持卡人向銀行提出的索償。商戶知悉任何與持卡人之間的條款、條件、保證或xx僅對商戶及持卡人適用。銀行、VISA、MasterCard及銀聯均無需就商戶與持卡人之間的任何交易賠償任何損失。商戶同意補償銀行因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所承擔的任何開支及費用(包括法律費用)。
5.3.11 商戶應遵守所有個人資料保護和私隱保障的法律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第8/2005號法律(下稱 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 )。商戶確認銀行及PSP可以為本服務及其營業操作使用商戶及其持卡人的信息,所有持卡人的資料必須保密,不得作為任何商業用途,除非持卡人明確表示同意,持卡人有權保留反對使用其個人資料的權利(服務平台及為營業操作目的使用除外)。商戶特此向銀行聲明:(一)商戶已經從所有持卡人中獲得同意由銀行使用其個人資料;
(二)已履行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義務;及(三)根據澳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下有權收集、處理和轉移持卡人的個人資料。
5.3.12商戶除了按照本協議訂立的目的使用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外,不會為任何其他理由使用本服務。
5.3.13 商戶將不會使用或允許其網站進行非法活動。
5.3.14 電子商務合作(電子商務平台適用)
(a) 電子商務平台是指平台商戶向其拓展之二級商戶提供的包含商品信息展示、管理、購買、支付等服務的綜合電子服務平台。
(b) 本條款5.3.14適用於上述所指的平台商戶及其二級商戶並受相關條款所約束。
(c) 商戶承諾入駐其平台之二級商戶需獨立提交申請成為銀行網上收單商戶,並通過銀行預先內部審核,且商戶及其二級商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i. 按澳門政府規定需要申領牌照的,必需一併提供;
ii. 在銀行開立清算賬戶,並開通企業網銀;
iii. 銷售特殊商品的,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資質管理要求,並取得相應的銷售資格;
iv. 不得從事法律禁售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所售的商品或服務符合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
(d) 商戶需向銀行繳納 幣 萬元作為保證金,商戶授權銀行對該部分資金予以凍結/提取一定金額,以與商戶每日銷售量的資金流相符。商戶有義務維持銀行賬戶裏有充足的保證金
抵押予銀行。當商戶違反澳門法律、法規、政策及銀行以下的規定時,銀行有權根據規定扣減電子商務平台的商戶保證金作爲賠償:
i. 商戶及其二級商戶於平台上出售假冒、盜版商品的行為;
ii. 商戶及其二級商戶於平台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資料;
iii. 商戶及其二級商戶侵害他人財產和私隱資料;
iv. 商戶及其二級商戶因假卡導致的交易損失;
v. 商戶及其二級商戶涉嫌利用平台實施欺詐或其它違法行為;
vi. 其他違反本協議的規定及銀行認定的違規情況。
(e) 本協議期限屆滿後,若雙方繼續合作,保證金餘額計入續簽的新協議中,商戶須補足新協議中保證金。雙方協定終止需要退還保證金的,商戶須提交保證金退款申請,銀行應自審核同意之日起一個月後將保證金餘額退還商戶。在相關責任及損失金額不明確之前,銀行有權繼續凍結該保證
金,直至損失金額明確及已與商戶完成結算。
(f) 商戶及其二級商戶於平台上進行任何商品信息展示、管理、購買、支付等行為,如因此產生任何爭議或糾紛,均由商戶及其二級商戶負責及承擔責任,除非為銀行因嚴重疏忽或故意之不當行爲
所導致者外。此外,若因前述處理不當而造成銀行之損失,商戶及其二級商戶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5.4 行政管理功能
5.4.1 銀行將不時通知商戶並向商戶提供本服務的某些網上行政管理功能。
5.4.2 商戶通過使用安全憑證而啟動的一切行為將對商戶具有約束力,經由第三者以不合法手段作出之行為或因系統、軟件或程式發生故障不屬於商戶所能控制之範圍除外。
5.4.3 銀行可以通過在服務的行政管理網頁上向商戶發佈通知或通過將電子郵件將通知發送到銀行最後從商戶取得之電子郵件地址。商戶將被視為在通知發佈日或發送日收到通知。
5.5 責任限度
5.5.1 商戶將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的風險。銀行及 PSP 均不對本服務的品質、服務之連續性、連通性、可銷性、為任何用途的合適性、非違法性或其他性質作出任何明確、暗示或任何類型之xx及擔保。
5.5.2 除非涉及故意之不當行為或疏忽情況外,銀行及 PSP 不會對本服務的無法使用或無法連接,或任何服務故障、錯誤、延誤或中斷,或任何資訊的未許可攔截或資料破壞,或任何對本服務或其系統的未許可使用,或任何電腦病毒或類似問題,或任何銀行或 PSP 不可控制的事件,或任何第三方軟件,設備或科技導致的後果負責。
5.5.3 除非涉及故意之不當行為或疏忽的情況外,銀行及 PSP 不會為本服務提供的任何資料之不準確性、不完整性或不及時性負責。
5.5.4 無論任何情況,銀行及 PSP 的責任不會超過銀行及 PSP 在責任形成之前的 12 個月所收取的費 用。相關金額單純是損害的估算,也是商戶對任何損害的唯一追究方式,並明示排除任何其他方式,即使實際損害為更大亦然。
5.5.5 銀行或 PSP 不會為任何間接、附帶、特別或從屬性的損失負責,包括損失的利潤或儲蓄,損失的資料或信譽或使用代替服務的成本(即使銀行或 PSP 意識到該損失的可能性亦然)。
5.5.6 本協議第 5.6 條的責任限度適用於銀行本身以及 PSP,並無論相關的索賠來源是否合同,民事侵權(包括疏忽的情況)或任何其他理由。
5.6 免責聲明
信用卡業務中的電子商務的預授權交易具有特高回扣的風險,銀行亦無法預先具體評估回扣在每種情況下的風險程度。商戶在此聲明已充分了解與電子商務交易相關的風險,並明確表示承担相關風險責任。
附表 1
第一項設備資料 (第3.1條)
設備編號 | |
設備型號 | |
設備流水號 | |
設備配件 |
第二項 按金及費用詳情 (第 3.2條)
設備按金 (每件) | |
租金 (每月每件) |
第三項 分期付款計劃資料 (第 4.2條)
分期付款計劃 | 貼現費 |
具權限的商戶代表於本日簽署本協議。商戶在此聲明,就本協議及其附件的全部內容已於簽署本協議前獲適當解釋並得到銀行就協議條款的全部澄清,在此同意接受本協議相關條款約束。
代表商戶作出同意及簽署
_ _ _ _ _ _ _ _ _ _ _見證人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