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跨境电商出口政治风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
(一)业务真实、合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个人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个人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610”代码报关出口;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710”代码报关出口;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达成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810”代码报关出口;
或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政治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进口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货物进口;
2.撤销已颁发给购买者或海外仓运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二)进口国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货物无法进口或配送至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
(三)导致货物无法进口或配送至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条 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9610”或“9710”代码报关出口,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出口报关,终止于货物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9810”代码报关出口,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出口报关,终止于货物完成进口清关。
(三)对于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向该进口国或地区报关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交易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
第六条 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五章 申 报
第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 方式,以保险人约定的格式申报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报关金额。
第八条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报关金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申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
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应为保险费计算基数乘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费率。保险费计算基数为申报的出口报关金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的申报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索 赔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风险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货物又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或完成进口清关的,应在货物送达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或进口清关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一百二十日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
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一百二十
日内核实损失,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单另有约定 除外。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之内,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之积确定赔付金额。其中,核定损失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申报及实际的出口报关金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已收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支付、抵销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从其他保险获得的赔偿或其他方代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应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的费用;
(四)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五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追 偿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八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将赔偿所涉及交易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追偿。相关款项追回后,保险人按照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分配追回款。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
款要求后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三)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九章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交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进口国或地区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
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出口报关相关信息
并授权保险人核查被保险人真实出口和履行申报义务情况,提供跨境电商平台协议及其平台账户信息(包括全部相关交易内容明细)供保险人核查,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其他账册、交易记录、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约定履行其义务。本
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
为均视为已取得投保人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有权解除本保单,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保单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九条 名词解释
(一)本保单:本《跨境电商出口政治风险保险单》(编号:见
《保险单明细表》编号),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
单》、《条款》、《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索赔单证明细表》、
《委托代理协议》及其它相关单证。
(二)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三)跨境电商平台:指为被保险人与境外购买者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指经营跨境电商平台的企业。
(五)海外仓:指建立在境外的仓储设施,国内企业将货物通过国际运输方式批量运往境外并储存在该仓储设施中,再根据当地销售订单,实现境外发货境外配送。
(六)直接损失:在本条款适保范围内,被保险人以“9810”代 码报关的货物出口,为因条款第三条列明的风险导致的货物价值损失;被保险人以“9610”、“9710”代码报关的货物出口,为因条款第三条 列明的风险导致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 人的货款损失。无论何种情况,损失金额不超过该货物申报及实际的 出口报关金额。
(七)追偿费用: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