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及中央心理辅助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由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及中央心理辅助服务为发展障碍人士提供心理支援服务,并就服务使用者之训练计划及治疗,向康复中心职员及发展障碍人士家属/照顾者提供咨询及示范。
目的及目标
在康复服务中,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及中央心理辅助服务的临床心理学家,会为康复中心职员就服务使用者的训练及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并会提供直接治疗服务及为康复中心职员就服务使用者的心理及智力机能评估提供咨询,以及协助订定治疗计划,以促进服务使用者在认知、情绪及行为方面的发展。
服务性质
机构为本临床心理学家及中央心理辅助服务是由临床心理学家透过定期到访康复中心提供。在到访期间,临床心理学家会参与各种形式的临床活动,例如行为管理课程、个别教育或训练课程、规划及评估、就行为管理为家长提供辅导及意见,以及课堂观察和跟进讨论。这项服务包括以下一系列的项目:
(a) 临床评估
(b) 临床咨询及治疗
(c) 就环境重整和训练计划提供服务咨询及意见
(d) 家长/照顾者教育
(e) 制订计划及课程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f) 训练及提升职员技能服务对象
在香港康复计划方案内列出的康复服务单位接受服务的发展障碍人士(包括有自闭症征状的人士)。这些单位包括:早期教育及训练中心、特殊幼儿中心、庇护工场、展能中心、中度智障人士宿舍、严重智障/肢体伤残人士宿舍、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及为智障/肢体伤残人士而设的辅助宿舍。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的临床心理学家只为其聘用机构辖下的中心服务,而所有没有机构为本临床心理服务的中心,包括兼收弱能儿童的幼儿中心,中央心理支援服务的临床心理学家会为其提供服务。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临床探访次数 | 228 x 机构为本临床心理学家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2. | 一年内的临床评估/咨询/治疗节数-(a) 成年人服务;(b)学前服务 | (a)570 x 机构为本临床心理学家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b)200 x 机构为本临床心理学家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3. | 一年内的服务咨询/职员训练节数 | 106 x 机构为本临床心理学家 编制人数(截至 2000 年 4 月 1 日) |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 服务量标准 3 仅适用于为学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临床心理学家。
基本统计数据
(a) 一年内每个月每名临床心理学家提供临床服务个案的平均数。
(b) 一年内每个季度每名临床心理学家成功完成服务计划的完结个案平均数。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
基本服务规定
(a) 服务的必要人员是合资格临床心理学家**
(b) 应向自闭症患者提供服务。
** 主要为学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机构可在社署批准下委派教育心理学家暂代。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单位必须按照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
备注及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