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竹縣 竹北市農會 信用部活期(活儲)存款綜合契約書
110 年 9 月版
凡立約人在 竹北市農會 x分部(以下簡稱「貴會」)開立存款或其他帳戶使用下列約定服務時,皆應依各業務適用範圍,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之申請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具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 身分證明文件及貴會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
第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 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 為能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 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或輔助人 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或輔助人 應同意遵守本約定書之規定 及因存戶所開設帳戶或使用服務嗣後因需要而衍生之相關約定事項,貴會無需另徵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或承認 ,並同意貴會為本章第十四條之資料使用。監護人或輔助人如有變更或異動,立約人同意應立即檢附證明文件通知貴會,並以書面到達貴會之營業日生效,如怠於通知致貴會受有損害,立約人願對貴會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x帳戶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 鑑,即視同立約人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會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款存摺、存單、留存印鑑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及其他脫離占有情事時,應即向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並確 認,在貴會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若遭他人冒領存款、冒用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對立約人仍生清償之效力,貴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六條 立約人存入票據xxx會收妥入帳後始可取用,並於收到日起息,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貴會得逕自本帳戶如數扣除。立約人提示交換之票據於交付貴會後或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 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會或付款行有權(但無義務)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第七條 立約人應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會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八條 立約人授權貴會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會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九條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之往來交易紀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會規定預收費用之服務項目時,貴會得酌收費用。貴會應將收費項目,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站公告後生效。各項手續費用,嗣後倘有需要,貴會得調整之(惟調整收費項目及手續費,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十條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會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一條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會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貴會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
第十三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第十四條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會依其章程所定業務、往來金融之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貴會並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貴會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他人查詢,或提供予受貴會委任代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之人。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十五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如經貴會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前述各項服務。
第十六條 貴會接獲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請貴會將立約人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時,貴會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此外,警示帳戶及其衍生管制帳戶匯入款項,貴會皆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十七條 貴會為控管風險、執行防制洗錢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立約人提供必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立約人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其他服務事項。立約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者,貴會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於貴會因遵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下稱「IGA」),或受臺灣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或其他權責主管機關要求,而須提供立約人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具控制權人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之資訊時,貴會有權提供此等資訊,無須再行徵得立約人之同意,倘有資訊不足時,立約人亦有義務依貴會之請求向貴會為提供。立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貴會有任何主張,立約人於此拋棄對 貴會主張之任何權利。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貴會要求提供其 CRS 及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會。嗣後立約人之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會。如立約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會得依 CRS、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辦理。立約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CRS 及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會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依據 CRS、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CRS、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九條 立約人於貴會辦理存、提款或貴會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予辦理更正。
第二十條 立約人寄存於貴會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貴會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廿一條 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會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會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第廿二條 一、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二、立約人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貴會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第廿三條 立約人開立之老農津貼專戶,專供老農津貼匯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
第廿四條 申訴專線如下:□電話:035513127-9#124 □傳真:035515097 □電子信箱(E-MAIL):
第廿五條 x約定書之準據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台灣新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
或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六條 x約定書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第廿七條 x約定書一式貳份,由貴會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二、全會通提(含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會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但委託貴會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繳納各項稅捐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會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貴會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三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摺提款密碼變更及停用等,除另有約定外,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擬變更及停用等,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五條 立約人在貴會各代理單位存入之交換票據若遭退票時,應於退票後憑存摺、印鑑回原開戶單位辦理領回退票。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停用存摺提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
□ 綜合存款戶約定書約定條款
立約人開立綜合存款帳戶時,適用下列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x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以下簡稱活存、活儲、定存、定儲及借款),立約人憑貴會發給之「綜合存款」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辦理存、取款及借款。
第二條 x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餘額超過 新臺幣 1 萬元,得請求轉存定存。
第三條 x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同意悉數設定質權予貴會,以擔保立約人在本存款項下之全部借款,貴會就該定存或定儲部份,不另開立存單,併同存摺交由立約人保管;立約人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嗣後貴會行使質權時,立約人亦表同意。
第四條 x存款項下之活存或活儲,其餘額如不足支付立約人取款金額或其他約定之代扣款項時,則由貴會自動就本存款之定存、定儲總額九成限度內質借,質借金額即為立約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前項借款之期間,不得超過借款當時本存款項下各筆定存或定儲之最後到期日。
第五條 前項借款之本息,由貴會就立約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存、活儲,或定存、定儲經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款項自動抵償,無須貴會另行通知。
第六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貴會牌告利率計息,採機動利率者,依照貴會牌告利率調整幅度隨時調整;借款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按定存或定儲之利率加 1%計息,如有多筆定存或定儲且利率不一時,則按各定存或定儲利率依序由低至高分別加計,並就各筆定存或定儲得質借限額分段計算借款利息。
第七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利息計算方法,除依照貴會之規定辦理外,其利息由貴會自動轉帳存入活存或活儲內。借款之利息比照貴會透支計息規定辦理,惟一律按每日最終餘額計算,每月定期結息一次,由貴會逕入活存或活儲帳之借方,如尚未動用之借款額度不足支付利息時,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日以現金存入。
第八條 貴會對立約人質借之金額如超過本約定事項第四條所載之最高限額時,如經貴會通知後 1 個月內,立約人仍未以現金清償超過之部分,貴會得將本存款項下之定存或定儲中途解約並抵償之。
第九條 x存款項除得依事先雙方之約定,由貴會自動轉存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外,應由立約人簽發取款憑條轉存定存,或以自動化設備轉帳或以其他方式存入。立約人並可與貴會約定到期是否續存,立約人之定存約定到期自動續存者,貴會將於到期時依立約人之約定自動辦理續存,惟本存款項下有質借尚未清償或立約人之存款遭法院扣押時,貴會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未約定自動續存或符合前述拒絕續存者,定存到期時,貴會將到期定存解約本息逕予轉入立約人之活存。
第十條 其他綜合存款相關規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
立契約書人 存款人 ( 簽章) : 統一編號 : | |||||
法定代理人1 : 統一編號 : 電話 : | 中 | 華 | 民 | 國 | 法定代理人2 : 統一編號: 電話: 年 月 日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公告事項
竹北市農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xx;000 xxx;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二) 040 行銷(包含共同行銷業務)(註)。
(三)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 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113 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
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方式(聯絡電話號碼及地址)、帳戶號碼與戶名 、帳戶餘額及原留印鑑,並以本會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 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 料為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農會 財務處理辦法等)/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 在地、本會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會(含受本會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通匯行、本會所參與之資訊共用中心、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 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 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會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會合作推廣之 單位、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同 意之對象、其他共同開辦跨會通提存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