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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公司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好地保障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国家、广东省国资委有关企业年金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企业,下属企业年金纳入公司统一管理,符合实施年金条件的单位,经相关程序审核,报公司审批后,可以依照本方案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企业年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企业年金是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同意后实施。
二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年金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的同时,也因员工对企业贡献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是坚持规范管理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四是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第四条 企业年金工作按公司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各自负责,市场化管理运营,公司统一监管”。
第五条 企业年金计划委托给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金融机构管理。根据政策规定和公司企业年金整体实施方案的要求,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年金事务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委托人(企业和员工个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选择具备法人受托资格的机构管理公司企业年金。公司设立年金管理办公室,做好公司企业年金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及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时,应在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下,根据政策规定和公司企业年金整体实施方案的要求,拟订公司的年金方案。
第二章 实施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为: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具备持续的收入来源和年金支付能力,且工资总额控制达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二)具备相应的基础管理和民主制度。企业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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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参加企业年金的人员范围:
(一)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岗工作的员工。
(二)新入职员工在公司试用期已满,经考评合格的。
(三)实行企业年金以后进入公司的员工,试用期满经考评定岗定级后缴纳企业年金,以试用期满确定的工作岗位收入或本人公积金缴费基数作为企业年金缴费标准。
(四)实行企业年金以后离开(含调出、辞职、辞退)公司的员工,从停发工资之月起停止缴费。
第三章 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条 企业年金的账户结构由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保留账户和退休账户构成。
(一)公共账户用于记录企业缴费未分配到个人账户的金额及收益,员工离职时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重新分配后未归属给员工而划回的金额,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的信息。
(二)个人账户包括企业子账户和个人子账户,实行全额累积。企业子账户用于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账户余额等信息的管理。个人子账户用于员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账户余额等信息的管理。
(三)员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职可申请建立企业年金保留账户,保留该员工的企业年金资金及个人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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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加企业年金后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员工建立企业年金退休账户,用于记录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未领取部分的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定期向员工公布账户信息,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员工有权了解本人账户资金运营情况,可以随时查询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本息归员工个人所有(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四条涉及情况除外),员工退休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支取。
(二)员工在退休前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办理个人账户中止,并申请转为保留账户。
(三)公司企业年金制度与劳动用工制度相结合。因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情形的原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继续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规定全部划回企业账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收益可以转移至新单位。若新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再予转移。
(四)员工调动工作时,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从原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金融机构转入新单位企业年金经办金融机构;因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和员工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就业用人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暂由原经办金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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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员工退休前死亡或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以前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 缴费及分配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缴费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企业缴费年度总额按照广东省国资委相关政策和公司经营效益情况,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5%以内缴费,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员工个人年缴费为企业缴费的 20%,由单位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员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于每年 7 月 1 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保持一个缴费年度不变。缴费年度和保险、公积金缴费年度一致。
第十四条 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一)企业年金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缴费 部分为员工分配的资金可因岗位职责不同、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最高分配额不得超过公司全体员工平均数的 5 倍。
(二)企业缴费部分的年金分配,可按员工职务、职称等系列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参照员工现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分配企业年金的缴费基数,按 5%以内的比例缴费及分配。
(三)员工个人出资部分的缴费基数与单位缴费基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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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的比例缴费,由单位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委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时,必须在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资格的专业机构中选择,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十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
第十九条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构成公司的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统一选择企业年金基金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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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并建立书面合同关系。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
导、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实施年金方案的所属单位代表及员工代表组成。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年金工作。
(二)选择合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三)对申请实施企业年金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依据各单位当年经济效益,审定年度企业年金缴费总额。
(五)审议企业年金年度预算与决算。
(六)制定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运营策略,评估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审议企业年金投资年度报告。
(七)负责监督年金方案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八)处理员工关于企业年金方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 待遇支付条件
(一)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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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定居人员、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国家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内企业年金资金余额。
(二)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公司不再从企业账户划入个人账户任何缴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年金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xx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办理个人账户中止,并申请转为保留账户。个人缴费及其收益全额归属员工,未归属员工的企业缴费及其收益部分划回企业的公共账户。根据员工在公司劳动合同期内的服务年限,可获得服务期限内企业缴费及其收益的一定比例企业年金额,具体如下: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 1 年未满 3 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比例为 2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 3 年未满 5 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比例为 4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 5 年未满 7 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比例为 6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 7 年未满 9 年的,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比例为 80%;
服务期限从企业实施年金之月起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企业缴费及其收益比例为 100%。
第二十五条 待遇支付方式
(一)企业年金领取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领取、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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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一次性领取部分按月发放。
(二)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则以相对应周岁生日为企业年金领取日。
第八章 方案的调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单位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亏损,或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第二十八条 调整本方案的程序
(一)公司企业年金经办部门提出企业年金方案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讨论通过;
(三)报送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通知方案参加员工及受托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公司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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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第三十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
(二)经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报送广东省国资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五)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员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
(六)通知本方案参加员工及受托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方案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调解企业和员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在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或运作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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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的管理机构与公司发生争议,以国家有关法律和程序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并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企业年金政策规定,公司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企业年金。
201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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