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 款)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摩托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A 款)
C0001333231202203142940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其中: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要求驾驶人员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摩托车车型,被保险人在驾驶该摩托车时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应包括摩托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个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摩托车(见释义)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摩托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故意自伤或自杀;
(三)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
(九)猝死(见释义);
(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二)恐怖袭击;
(十三)被保险人非因驾驶摩托车或/和离开车辆时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摩托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摩托车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等高风险运动(见释义);
(七)被保险人从事客运商业经营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期间;
(八)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期间。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 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相关部门提供的意外事故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5%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
释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摩托车:指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 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正三轮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4)倒三轮摩托车: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的摩托车。
(5)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6)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5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 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车辆;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车辆。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
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
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责任 | 基准费率(‰) |
摩托车驾驶人员意外身故、伤残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