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户账户开户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与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合法使用账户,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4.甲方承诺并保证在签署本协议、账户使用与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因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6.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7.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甲方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8.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9.(本条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乙方可基于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及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之必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下述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甲方个人信息:
(1)身份信息:包括甲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民族、职业、资产状况、甲方在我司的客户号等;
(2)账户信息:包括甲方名下证券账户信息、资金账户信息、签约银行账户信息等;
(3)联络信息:包括甲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
(4)交易信息: 包括证券交易信息、银证转账信息等。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等金融服务。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提供相关账户相关服务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
务。
6.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甲方个人信息,对甲方相关信息承担保
密责任。除下述情形外,乙方不得将甲方上述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1)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3)乙方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资产证券化等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
上述情形下的提供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甲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甲方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甲方的行为。
第二章 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由于密码失密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证件地址、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有效期限、实际控制人、代理人、实际受益人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行业类别、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 】方式办理,如此处无约定,则默认以现场销户方式为准。
1.网上销户方式;
2.现场销户方式。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约定的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具体利率以乙方公告公示为准。乙方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相关收取标准,但乙方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关程序,告知甲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约定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以双方签署的佣金约定单为准。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变更佣金收取标准。变更佣金标准,须重新约定。重新约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佣金约定单等方式。双方在重新约定过程中,未涉及的交易品种或委托方式,仍按原标准执行。交易所新增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在客户提出重新约定之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乙方公布的相关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
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
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若甲方账户中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账户资产超过其实际应得资产时,甲方应及时返还其不当得利,乙方有权按甲方账户实际发生额对相关资产予以扣划调整。
如因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与乙方的约定,导致甲方对乙方发生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内扣划相应股份和资金。
第五章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第二十四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应急)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按乙方业务规定办理;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或从乙方指定站点(www.cctgsc.com.cn)下载。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且不限于以下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特有风险:
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由于互联网存在被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发出委托或委托失败;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委托系统可能不兼容,导致无法发出委托或委托失败;甲方如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由于网络故障,可能会出现甲方网络终端设备显示其委托已成功,而乙方服务器实际未收到其委托指令,导致甲方未能买入和卖出,或者甲方网络终端设备未显示成功,甲方于是重复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实际已收到其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导致甲方重复买入和卖出。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
对于本协议签订之后出现的新的证券交易委托方式和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乙方可视情况为甲方适时提供网上开通或预约服务。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开通新的委托方式或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输入资金账户号(或证券账户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乙方验证其输入无误的,即视为甲方自行操作办理,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为甲方自行签署,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及非开市时间申报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三十四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三十五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 股转 A 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
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三十九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六章 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一条 对于甲方买卖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品种,乙方按照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规则完成与甲方的证券清算与交收。
第四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甲方和乙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用于回购的质押券。甲方和乙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第四十四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四十五条 对于甲方买卖乙方代销的金融产品,乙方按产品管理人的相关公告进行交收,对于买入产品的交易,乙方在产品管理人确认时扣收甲方资金;对于卖出产品的交易,乙方在收到产品管理人的实际资金后给付甲方资金。由于产品管理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交收的,乙方不承担交收责任,甲方可向产品管理人或其托管人提出交收要求。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四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五十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 6 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 90 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
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
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三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第四十七、四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
大。
第八章 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
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若甲方不做选择,即默认选择【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十一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六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六十二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十四条 甲方账户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乙方分支机构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发生撤销、搬迁、停业、清算、关闭、合并等情况无法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行业惯例。
第六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未另有协议约定,参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账户注销等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第七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