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珠海华润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协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户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个人银行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第二条 甲方及其代理人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手机号码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须及时到乙方办理更改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存折、存单、借记卡遗失或被盗,甲方应及时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口头挂失或到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切勿泄漏,因泄漏密码造
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因存折、存单、借记卡保管不善,将存折、存单、借记卡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五条 甲方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六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存款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十条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甚至关停甲方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对于三年以上(含)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 0 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结算账户,视同甲方自愿销户。
第十二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人脸图像、指纹、交易信息等)。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和处理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 甲方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一 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乙方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甲方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乙方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四条 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乙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甲方转出笔数及转出单笔限额等。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具有明显过渡性质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可疑交易的账户,乙方有权向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乙方有权管控其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进行暂停非柜面业务,有权向甲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乙方恢复其账户。
第十七条 甲方预留在乙方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直至甲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为止。
第十八条 x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方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