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
项目编号:前进经济联社交﹝2024﹞0002号
项目名称:前进莲溪综合楼(原旧学校)-莲联01、03、04单元出租
编制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莲溪联队
编制日期:2024年1月10日
交易服务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第一部分 竞投邀请函
各(潜在)竞投人: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受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莲溪联队的委托,定于 2024-06-04 10:00 对前进莲溪综合楼(原旧学校)-莲联01、03、04单元出租项目(项目编号:前进经济联社交﹝2024﹞0002号)进行网上竞投,公示期为 2024-05-22至2024-05-31 ,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人参与竞投。
一、项目内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期限 |
交易面积 |
交易底价 |
1 |
前进莲溪综合楼(原旧学校)-莲联01、03、04单元出租 |
10年 |
669.61平方米 |
42549元/月 |
竞投自然递增报价:500元/月
(二)每次最高加价金额:1000元/月
(三)交易方式:网上竞投
(四)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竞投人请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竞投】模块→选择意向项目报名→获取交易保证金账号,在报名结束前确保交易保证金一次性全额到达指定账户,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注:1、交易保证金仅限于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转账,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台转账等(拒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
2、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银行账号;
3、报名的最后一天,为确保交易系统能及时获取银行系统的到账信息,建议竞投意向人提前完成交易保证金转账及网上报名。
(五)详情请查阅交易文件“第二部分 项目内容”。
二、竞投人资质要求: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项目业主单位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无 。
三、报名、竞投网址及时间:
报名、竞投网址: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的【网上竞投】模块。
报名时间:2024-05-23至2024-05-31
网上竞投开始时间:2024-06-04 10:00
四、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法人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非法人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个体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无 。
五、交易文件质疑:
竞投人认为交易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竞投人逾期质疑,或以电话、传真、电邮等其他形式提交的质疑均属于无效质疑。
六、注意事项:
(一)本次交易公告等相关信息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上公布,并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二)本次交易不举行集中答疑会,如有关于交易流程的疑问请以书面、传真或电邮形式至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释疑。
(三)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勘察,项目标的以实物为准,本交易文件提供的关于项目的说明及资料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前须认真研究、实地查看,并向项目业主单位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独立做出竞投判断,一经报名,视为竞投人已完全了解本项目的全部内容,并认可项目标的的现状,同时愿承担参加竞投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责任,交易双方若产生任何纠纷及损失,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不对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次交易只负责决定受让人或合作伙伴,项目交付、产权和股权交割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不属本次交易内容,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方式:
(一)编制单位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莲溪联队
编制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00xxxxx0x
编制单位联系人:xxx
编制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
(二)交易服务机构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机构地址:xxxxxxxxx0x(xxxxxx00x)
交易服务机构联系部门:交易部
交易服务机构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资料提交地址:天河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606办公室
交易服务机构: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
第二部分 项目内容
一、项目业主情况
(一)单位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莲溪联队
(二)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00xxxxx0x
(三)法定代表人:xxx
(四)联系方式:32376332、32376907
二、资产情况
(一)基本情况
1.资产类型: 物业资产
2.坐落位置:xxxxxxxxxx0x(土名:旧学校)
3.资产面积:669.61平方米
4.资产用途: 商业
5.资产现状: 闲置
6.产权现状:无产权证
(二)权属情况
1.场地所有权人(或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2.场地所有权证号(或其他权属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3.场地使用权人: /
4.场地使用权证号(或其他权属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5.地号: /
6.房产所有权人: /
7.房产所有权证号(或其他权属有效证明材料编号): /
(三)抵押情况
1.抵押权人: /
2.他项权证号: /
3.抵押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四)消防情况: 无办理消防手续及相关证照
三、租赁/承包要求
(一)资产交付时间: 2024-07-01(以资产交付日期为准)
(二)租赁/承包期限为10年。即从 2024-07-01 至 2034-06-30 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三)免租期 无 。
(四)租金按 每月一次 收取。
1.租金总额由 物业租金 构成,按 42549元/月起(以成交价为准);
2.递增方式为:物业租金自第37个月起开始递增,每36个月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物业租金的15%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1、该租赁物业计租面积为669.61平方米(其中:单元01楼梯底仓库建筑面积6.33平方米由莲溪居委会使用,承租方不得占用,出租方亦不减免该面积租金)。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此面积为准。如租赁合同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合同租金,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合同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视作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出租方收取合同租金时开具发票给承租方(开具发票单位为广州市前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3、出租方提供水、电总表到现场(水电表户主为莲溪居委会,属于居民用水用电性质)。水电总费由莲溪居委会向供水、供电部门计价标准预缴。承租方应缴水电费为预缴总费减去莲溪居委会水电量(分表)后剩余全部金额,自行向莲溪居委会交纳。
如水电及消防设施需增容或新增的(包括雨污分流、排水排污排气、化粪池工程及维护保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4、租赁物业用作商业用途,按现状竞投、租赁和交付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用途和性质、不得乱搭建、私自兴建、扩建、加建建筑物等;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噪音污染、“散、乱、污”等项目;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的,引起的违法行为、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刑事、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造成出租方权益受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不予退还,并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包括已搭建、兴建、加建建筑物等),作承租方违约处理,并依法追讨因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5、如遇国家政策允许或许可调整物业使用性质的,承租方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兴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自愿承担由此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属合同出租方责任范围。改造后形成的建筑物,在合同租赁期满或因故终止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故意毁坏,否则评估计价赔偿给出租方。
6、如遇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整改、处罚、停产、拆除违建等执法行为,由承租方引起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必须继续履行签订合同的一切条款;若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未能按时改正或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物业(包括已搭建、兴建、加建建筑物等),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不予退还,要求承租xxx所有欠费,若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政府行为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或其它原因不允许出租经营的,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租方应当在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期限前搬迁完毕,合同自行终止,双方损失自负,互不作赔偿和补偿,均不作违约处理。
7、合同租赁期满或因故终止时,承租方应在届满或终止之日,按物业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及地上原有或加建的全部建筑物等)无偿交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故意毁坏的,需按评估价赔偿给出租方;如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拆除增建建筑物交还的,产生的相关费用亦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
8、该租赁物业已被(意向)纳入城中村改造片区,如遇政府收储或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征用、提前收回物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及地上原有或加建的全部建筑物、果树、林木等)时,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手续,无偿交还租赁物业,双方损失自负,均不作违约,合同自然终止。合同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物业之日。有关补偿问题,由出租方与征地单位协商,如有补偿,经出租方主管部门按规定提留后,所得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地上原有或加建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对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人员遣散、加建建筑物、果树、林木等)的损失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如有复建面积补偿的,其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计利息退还提前收取但未使用的合同租金给承租方,不作出租方违约。
9、租赁物业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等证照,其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及未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已于报名竞投和租赁前对交易物业及其附属物的现状包括产权、证照手续、使用性质、意向改造等上述情况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现状参与竞投和承租,承租方不能以上述情况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异议或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业及其附属物使用必定符合承租方的经营所需。承租方自行办理本租赁物业的工商证照、消防备案等手续,如无法取得本租赁物业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解除合同或拖欠合同租金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0、如本合同因产权问题、使用性质或其它原因被认定无效的,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物业的占用费(占用费按本合同中有关合同租金的约定为计算标准);如有违约行为,双方愿意按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11、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提供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并盖章或签名的方式告知出租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关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信函、文件、司法文书等,出租方有权按照上述确认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快递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告知。如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邮件退回,则邮件退回之日则视为已送达承租方。
12、租赁期内,承租方为租赁物业消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如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消防、安全事故的,承租方需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承租方必须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消防设备,不得有封锁或堆放杂物等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租赁物业现有的消防设备能满足承租方使用需求或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承租方必须自行办理相关消防证照并承担因此产生一切费用。
13、竞投人成功竞得的,若未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或在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圆整)将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将作全额没收处理。
14、竞得人应于合同签订前将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圆整)及第一个月租金(以成交价为准)缴交至业主单位指定账户(详见合同指导文本),方能签订合同;如竞得人未能全额缴交上述费用的,则视为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自动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
15、交易保证金不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业主单位和竞得人成功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利息退回竞得人。
第三部分 竞投须知
一、竞投人参加网上竞投的基本要求
(一)法人单位: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注册账号;
(二)非法人企业: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注册账号;
(三)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负责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加网上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以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
二、报名方法
(一)竞投人可于报名时间内通过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的【网上竞投】模块进行用户登录,选择意向的项目进行报名,仔细阅读竞投公告并获取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账号。竞投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转账后,重新进入报名界面再完整填写报名信息,上传转账凭证及项目资质要求相符的完整资料,点击保存并提交报名,待审核通过,完成报名流程。
(二)如未在管理平台注册的竞投人,需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xxxx://xxxx.xxxxx.xxx.xx/或关注“天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微信公众号进行用户注册,首次注册的用户在完成网上注册资料填写,待审核通过后,可在【网上竞投】模块中选择意向项目进行报名。
三、交易保证金
(一)竞投人必须按照本《交易文件》的交易保证金金额要求及本项目报名界面中显示的银行账号,确保交易保证金在报名结束前一次性全额到达项目指定账户,交纳方式:银行转账(仅限于通过银行的渠道进行转账,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柜台转账等,拒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
(二)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参加一宗交易竞投。
(三)竞投人支付交易保证金的户名必须与报名名称及实际参加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否则银行系统无法匹配,银行系统匹配不一致导致保证金无法到达指定帐号的,均无法完成报名。
(四)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在指定日期前到账的,均视为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均无法完成报名。
(五)竞投人需在交易系统报名界面正确填写具体的转账信息并上传转账凭证。
四、竞投人资格审核
(一)项目业主单位无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竞投人需在报名界面中正确填写转账信息并上传转账凭证,完成报名流程。
(二)项目业主单位有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竞投人需在报名界面中正确填写转账信息,上传转账凭证及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应资料,等待审核,并在报名时间内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项目业主单位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料前往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审核通过,报名成功。(注:需提交的相关资料详见“第一部分 竞投邀请函”第四点)
五、竞得人交易确认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需在竞得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一次性全额不计息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竞得人凭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
(一)项目业主单位无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需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法人单位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非法人企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个体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须携带公章(仅用于现场盖章)
项目业主单位有其他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需携带以下相应资料:
1、法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非法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负责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个体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注: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须携带公章(仅用于现场盖章)
(三)竞投人授权委托他人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受委托人须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1.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非法人企业的负责人(投资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负责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摁委托人手印)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摁委托人手印)及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应当注明签订纸质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及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确认书等具体委托事项,受委托人实施一切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及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六、网上交易规则
(一)竞投开始前,系统为每一个竞投人随机分配竞投号,竞投人以竞投号参与竞投,竞投人姓名等信息不对其他人员公开,直至竞投结束,竞投系统自动公开竞投人姓名等信息。
(二)本次交易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交,报名成功的竞投人,按照本项目交易规则进行报价,第一位竞投人点击出价并确认,系统则默认为交易底价,从第二位竞投人开始点击出价并确认,系统则按自然递增价出价,竞投人也可报出高于自然递增价的整数出价,每次加价金额不得高于 1000元/月 。请竞投人在出价前认真核对出价金额,一旦出价,不予撤销。
(三)本项目没有优先承租权。
(四)本项目竞投初始出价时长为60分钟,60分钟内竞投人可自由出价,竞价结束前3分钟内无人出价的,网上交易平台显示的最高出价为当前最高出价;如有竞投人在竞投结束时间前3分钟内出价,系统自动将出价时长顺延3分钟,等待下一次出价,以此类推,直至无人出价,以最后出价作为当前最高出价。
(五)竞投人未成功竞得的,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按原账号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不计利息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六)竞投结束后,交易结果将在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天河区信息网等信息平台进行公示,项目业主单位还应当在其信息公开栏(“三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交易程序或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质疑。
(七)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项目业主单位和竞得人达成一致意见,可由项目业主单位向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合同延期签订申请,经所属经济联社、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延期签订合同。
(八)竞投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因竞得人原因,未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竞得资格,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服务机构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全额转交给项目业主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予以没收处理。
(九)在全区范围内,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黑名单:
1.一年内累计5次不进场交易的;
2.一年内累计5次进场交易但不报价的;
3.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4.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5.在竞得成功后,2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
6.在竞得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推翻成交价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7.履约过程中,未经农村集体同意,累计3次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承包金)的;
8.合同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还标的物的;
9.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被列入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黑名单的竞投人或承租(承包)人,管理平台交易系统3年内(含3年)禁止参与竞投。
(十)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网上交易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派出监督小组登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http://szjy.thnet.gov.cn/的【网上竞投】模块内每个项目的展示窗见证监督。监督小组人数在4名以上,成员由村领导班子成员或经济社理事会、监事会及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廉情监察站成员组成。
(十一)交易关系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局、街道办事处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十二)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依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制定,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部分 合同要求
一、合同要点
(一)竞得人应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方签订合同;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圆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物业的使用权。如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应双倍退还保证金。
(三)项目业主单位基于自身经营情况,可能会安排一家或多家下属公司(例如物业公司)与竞得人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合同总价与竞得价格一致,竞得人应无条件接受。
(四)在填写合同条款中,如没有内容填写,请注明“无”,并保持主体框架内容不变。如有需要,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列内容。
二、合同指导文本
合同编号:
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物业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莲溪联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位于 前进莲溪综合楼(原旧学校)-莲联01、03、04单元 出租给乙方,出租总面积 669.61 平方米(详见附图),乙方对甲方出租的物业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保证租赁期内仅用于 商业 用途,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联社村规民约,依法依规经营。
承租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租赁年限为 10年 ,从 起至 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免租期限: 无 。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圆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抵作租金。合同期届满,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自行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无偿收回乙方租赁上述物业及场地的使用权,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如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退还保证金。
(二)合同租金及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1、合同租金由物业租金构成,按42549元/月(以成交价为准)标准收取;
2、递增方式:合同租金自第37个月起开始递增,每36个月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期缴纳合同租金的15%;
3、物业服务费:无。
4、合同租金收取方式:每月收取一次,于每月1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当月合同租金及服务费,先交后用,如此类推。
收 款 人:广州市前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天河支行
账 号:3195 0800 1000 0079 86
具体租金额如下表: (单位:元)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每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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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合同租金及服务费。凡拖欠合同租金及服务费的,需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照所欠合同租金及服务费总金额 2 ‰计算。如乙方拖欠甲方合同租金及服务费总金额达到 30天,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四条 物业及场地交付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起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等明细附件说明,将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满交还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时的验收依据。
(二)合同届满,乙方于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将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无偿交付给甲方,逾期按当期双倍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三)合同期间,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将该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的增设建(构)筑物及报装的各类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甲方,逾期按当期双倍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四)合同届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乙方在期满或终止日前自行清理租赁物业及场地内属于乙方的设备、物品,逾期七天未清理的,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承担有关清理费用并按当期双倍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拥有所有权。对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乙方对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所收取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
2.合同期满,乙方在租赁物业及场地内加建或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报装的电梯、消防设备、水电设施等设备、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3.如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交给乙方使用,每迟延一天,应按收取合同租金总额的 2 ‰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合同租金金额。
5.履行国家、省、市关于物业及场地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租赁、物业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6.合同期满,对乙方装修、加建或增加设施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享受权利:
(1)依附于承租物业及场地的加建或增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装修及固定式、嵌入式设备设施等无偿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租赁备案手续。
2.在接收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前,保证详细知悉和了解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现状,如发现有问题的,必须立即与甲方沟通协调。
3.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享有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享有该物业及场地共有通道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4.妥善使用和维护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及时消除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负责更换和维修损坏设施,并承担维修费用。
5.不得改变租赁物业结构或增设构筑物,如确需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或增加设施,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且不得对物业结构构成影响,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6.遵守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关于消防管理和物业租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社村规民约。不得在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用电,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物业内存放两瓶以上的石油气(天然气),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租赁、物业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时期查处整治工作。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违反相关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途,如确需改变,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9.自行负责并按时缴交水电、服务、税务、卫生等规费。
10.不得利用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容留违法犯罪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居住。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1.自觉搞好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进出通道卫生,在规定堆放处放置垃圾,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物品、器材,不得堵塞下水道,如因乙方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转租
(一)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如确需转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签订转租补充合同,否则,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如乙方经甲方同意进行转租的,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转租而改变。
2.负责转租期间的管理工作(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
3.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
4.转租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5.转租合同应列明“乙方与甲方的租赁合同终止,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同时终止”。
6.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终止本合同时,转租合同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业及场地。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原件,在转租合同签订后的1日内交甲方存档。
7.负责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8.负责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
第七条 合同期满前第十三个月,甲乙双方应对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无偿归甲方所有的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增设建(构)筑物及报装的各类附属设施)(如有)进行确认;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对所有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现状进行再次确认,甲方无偿收回所有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如意向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1年内向甲方提交意向续租申请书;重新参与竞投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经济社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除外。
(三)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作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增设建(构)筑物及报装的各类附属设施),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责任及追究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或分租所承租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承租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承租物业或其附属设施的;
4.破坏承租物业、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承租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上增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增加固定式设施的;
6.利用承租物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拖欠合同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数)。
(四)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征用该物业及场地的,征地补偿款、建筑物、场地及设施补偿费属甲方所有,其他补偿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缴合同租金及服务费计付至实际交还该物业及场地之日。
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甲方指定时限搬迁。乙方逾期搬迁的,物业及场地内属于乙方的设施、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相关清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当期双倍合同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
(五)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但必须按照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并公示后才能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依法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翻译费、调查费,评估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不意味放弃该权利。甲方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盖章的书面文件明确表示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该租赁物业计租面积为669.61平方米(其中:单元01楼梯底仓库建筑面积6.33平方米由莲溪居委会使用,承租方不得占用,出租方亦不减免该面积租金)。任何与面积相关的费用计算均应以此面积为准。如租赁合同约定之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存在误差的,则出租方不予退还合同租金,承租方也不用多缴误差之合同租金数额。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否则视作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2、出租方收取合同租金时开具发票给承租方。
3、出租方提供水、电总表到现场(水电表户主为莲溪居委会,属于居民用水用电性质)。水电总费由莲溪居委会按供水、供电部门计价预缴。承租方应缴水电费为预缴总费减去莲溪居委会水电量(分表)后剩余全部金额,自行向莲溪居委会交纳。
如水电及消防设施需增容或新增的(包括雨污分流、排水排污排气、化粪池工程及维护保养等),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4、租赁物业用作商业用途,按现状竞投、租赁和交付使用。不得改变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用途和性质、不得乱搭建、私自兴建、扩建、加建建筑物等;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噪音污染、“散、乱、污”等项目;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的,引起的违法行为、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等刑事、行政处罚和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造成出租方权益受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不予退还,并无偿收回租赁物业(包括已搭建、兴建、加建建筑物等),作承租方违约处理,并依法追讨因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
5、如遇国家政策允许或许可调整物业使用性质的,承租方应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兴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改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所需的政府文件、手续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自愿承担由此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属合同出租方责任范围。改造后形成的建筑物,在合同租赁期满或因故终止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故意毁坏,否则评估计价赔偿给出租方。
6、如遇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整改、处罚、停产、拆除违建等执法行为,由承租方引起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租方必须继续履行签订合同的一切条款;若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未能按时改正或其行为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的,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物业(包括已搭建、兴建、加建建筑物等),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合同租金不予退还,要求承租方付清所有欠费,若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遇政府行为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或其它原因不允许出租经营的,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承租方应当在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期限前搬迁完毕,合同自行终止,双方损失自负,互不作赔偿和补偿,均不作违约处理。
7、合同租赁期满或因故终止时,承租方应在届满或终止之日,按物业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及地上原有或加建的全部建筑物等)无偿交还给出租方;如承租方故意毁坏的,需按评估价赔偿给出租方;如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拆除增建建筑物交还的,产生的相关费用亦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无条件履行。
8、该租赁物业已被(意向)纳入城中村改造片区,如遇政府收储或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征用、提前收回物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及地上原有或加建的全部建筑物、果树、林木等)时,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一切征收、征用手续,无偿交还租赁物业,双方损失自负,均不作违约,合同自然终止。合同租金计付至实际交还物业之日。有关补偿问题,由出租方与征地单位协商,如有补偿,经出租方主管部门按规定提留后,所得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地上原有或加建建筑物及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对承租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人员遣散、加建建筑物、果树、林木等)的损失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如有复建面积补偿的,其补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计利息退还提前收取但未使用的合同租金给承租方,不作出租方违约。
9、租赁物业未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消防备案等证照,其用途也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及未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已于报名竞投和租赁前对交易物业及其附属物的现状包括产权、证照手续、使用性质、意向改造等上述情况作充分了解,并同意按现状参与竞投和承租,承租方不能以上述情况为理由向出租方主张异议或单方解除合同。出租方不保证租赁物业及其附属物使用必定符合承租方的经营所需。承租方自行办理本租赁物业的工商证照、消防备案等手续,如无法取得本租赁物业之用途的相关营业证照、办理相关营业手续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签合同、解除合同或拖欠合同租金等,否则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0、如本合同因产权问题、使用性质或其它原因被认定无效的,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物业的占用费(占用费按本合同中有关合同租金的约定为计算标准);如有违约行为,双方愿意按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11、承租方的通信地址以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提供的地址为确认的、可寄达地址。如承租方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须及时以书面并盖章或签名的方式告知出租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关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信函、文件、司法文书等,出租方有权按照上述确认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快递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告知。如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邮件退回,则邮件退回之日则视为已送达承租方。
12、租赁期内,承租方为租赁物业消防、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如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消防、安全事故的,承租方需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承租方必须做好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并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消防设备,不得有封锁或堆放杂物等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租赁物业现有的消防设备能满足承租方使用需求或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承租方必须自行办理相关消防证照并承担因此产生一切费用。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交易服务机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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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
乙方 |
单位名称(盖章):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前进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莲溪联队 |
单位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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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前进街莲溪村东边街26号莲溪大楼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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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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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32376332、32376907 |
联系电话: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合同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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