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hzx@neeq.com.cn)。拟当面咨询的,应当通过前述咨询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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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挂牌(含同时定向发行)相关事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申报与审核阶段相关事项,包括申报前准备、提交申请文件、预先披露申请文件、查收问询与问询回复、更新申请文件、咨询与沟通、中止与终止审核、重大事项报告等,适用本指南。
申请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的,申报、审核程序参照本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核,主办券商应当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进
行相关操作。
主办券商应当安排专人跟踪审核系统中在办项目,确保及时查收审核系统信息及函件、查看项目进度、提醒相关人员及时处理相关任务、遵守审核时限、提醒及时归档等,并协调申请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对申请人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问询等,出具审核报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依据审议事项范围,对申请文件和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等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就公开转让并挂牌事项按照《股票挂牌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需要回避的,申请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七条 提交申请文件前,对于重大疑难、重大无先例事项
等挂牌审核相关业务问题或事项,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 机 构 可 以 将 咨 询 问 题 清 单 发 送 至 咨 询 邮 箱
(xxxxxx@xxxx.xxx.xx)。拟当面咨询的,应当通过前述咨询邮箱进行预约,预约申请(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应当明确拟咨询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
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本指南等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附件 1)。主办券商应当按照申请人委托通过审核系统报送申请文件,并填报项目信息。
第九条 主办券商提交申请文件前,应当对申请文件和审核系统填报的信息进行核查,确保申请文件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规则及本指南《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以下简称《受理检查要点》,附件 2)的要求、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的有效期内、填报项目信息与申请文件相关内容一致,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存在从业受限情形。
第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按照《受理检查要
点》等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在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送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检查要点》要求或存在其他形式不齐备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一次性告知需补正事项。
主办券商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证券服务机构根据补正意见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补正后文件。补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交易日,多次补正的,补正时间累积计算。
申请人补正申请文件的,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的时间以补正文件最终提交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前,申请人可以在审核系统中撤回申请文件,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三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后,申请人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申请人股本演变情况说明等文件将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披露。
第三章 普通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审核机构依据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规则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无需发出审核问询的,审核机构召开会议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议。
审核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对相关申请人申请文件优先审核。
第十五条 收到审核问询后,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对审核问询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当面沟通等方式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咨询。确需当面沟通的,应当将预约申请及拟咨询问题清单(加盖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公章)发送至咨询邮箱
(xxxxxx@xxxx.xxx.xx)进行预约。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咨询沟通问题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就审核问询以外事项、项目审核程序与进度、审核机构内部会议讨论情况等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首轮审核问询后 20 个交易日内逐项回复审核问询事项,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
问询回复涉及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修改的,应当在问询回复中予以说明,并在相应申请文件中使用楷体加粗方式对修改内容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后,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问询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召开会议讨论申请人申请事项。
第十八条 审核机构认为存在《股票挂牌规则》规定的需继续问询情形的,应当继续发出审核问询。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第二轮及以上审核问询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交回复文件、更新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 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应当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交易日。
第二十条 审核机构根据审核需要,要求申请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当面问询的,相关人员应当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接受问询;要求调阅相关资料的,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随意修改或损毁。
第二十一条 审核问询结束后,申请人申请事项无需经挂牌委员会审议的,审核机构履行内部程序;申请人申请事项需经挂牌委员会审议的,审核机构应将申请文件、审核报告提交挂牌委员会审议,挂牌委员会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要求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审核机构结合审议意见履行内部程序。
申请人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或
终止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决定;申请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意见或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挂牌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需补充披露有关信息的,审核机构通知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予以落实。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落实后,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并更新相应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的审核意见后,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注册过程中,要求全国股转公司进一步问询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意见向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问题。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等应当对反馈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期限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
中国证监会注册过程中,决定退回全国股转公司补充审核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要求补充审核的事项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的,重 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将
通过审核系统向申请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的审核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意公开转让及定向发行并挂牌、同意挂牌的审核决定(以下合 称同意的审核决定)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人完成项目 归档,并在财务报表有效期(含延长期限)内于全国股转系统网 站进行首次信息披露。
申请人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审核决定后,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公开转让并挂牌手续。申请人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
申请人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
申请人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
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审核系统披露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及时与全国股转公司签订挂牌协议,并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的审核决定后 12 个月内完成股票挂牌。
第四章 特殊事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股票挂牌前,发生《股票挂牌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的,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或披露文件、发布临时公告。申请人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在审核问询阶段的,审核机构可以视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问询;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在问询回复阶段的,申请人应当在问询回复文件中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充分说明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及其影响等。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查,并在回复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人申请事项需经挂牌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发生
在挂牌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至股票挂牌前,申请人应当向审核机构提交相关事项情况说明以及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经审核机构确认,重大事项对申请人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将提交挂牌委员会重新审议;申请人申请事项已提交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的审核决定或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至股票挂牌前,且相关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公开转让并挂牌相关要求的,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应当暂停办理股票挂牌手续,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发布临时公告,说明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通过审核系统暂停申请人股票挂牌手续。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核认为相关事项未导致申请人不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在申请人依规披露相关信息后,恢复其股票挂牌手续办理;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核认为相关事项导致申请人不符合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出具明确意见,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终止其股票挂牌手续办理。
第三十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股票挂牌前,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与申请人公开转让并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处理程序,可以要求申
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就涉及的事项进行解释说明、补充核查,并根据申请人所处审核阶段、相关事项的影响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审核决定或审核意见期间,出现《股票挂牌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的中止审核情形的,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股票挂牌规则》提交加盖公章的中止审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履行中止审核程序。
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经全国股转公司核实确认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中止审核情形的,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履行中止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止审核情形消除或在《股票挂牌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复核等相关事项后,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申请人或主办券商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恢复审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履行恢复审核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及其主办券商。
第三十三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审核决定或审核意见期间,出现《股票挂牌规则》《定向发行规则》等规
定的终止审核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履行终止审核程序。全国股转公司在作出终止审核决定后,通过审核系统向主办券商发送终止审核的决定书。
申请人撤回申请或主办券商撤销推荐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出现定向发行股票终止审核情形,不影响对其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事项的审核。
申请人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处理终止发行相关事宜,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结果办理挂牌手续。
第三十五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审核决定或审核意见期间,申请人更换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请人更换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更换后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推荐报告等文件,并对原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继续承担相应职责与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更换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应当在 1 个月内对原签字人员签署的文件进行
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职责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x指南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x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2.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附件 1
第一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2 申请人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1-3 申请人董事会有关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决
议
1-4 申请人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
决议
1-5 申请人监事会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章 主办券商相关文件
2-1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推荐报告
2-2 主办券商与申请人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2-3 尽职调查报告
2-4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
2-4-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
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
2-4-2 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2-4-3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2-5 内核意见
2-5-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
2-5-2 内核会议记录
2-5-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
2-5-4 内核机构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
2-6 主办券商关于本次申报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
第三章 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文件
3-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2 申请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如有)
3-3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3-4 申请人设立时和报告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第四章 其他相关文件
4-1 申请人设立文件
4-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1-2 公司章程(草案)
4-1-3 申请人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意见
4-1-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有)
4-2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4-3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
4-4 定向发行说明书(如适用)
4-5 承诺事项
4-5-1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5-2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5-3 申请人、主办券商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声明,以及律师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4-6 公开转让并挂牌诚信档案查询名单
4-7 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如有)
4-8 前次申报有关情况及重大差异的说明(如有)
4-9 其他文件
附件 2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检查要点
一、申报项目重要事项检查 | ||
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主办券商检查结果 | |
申请人是否涉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定位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申请人是否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限制从事相关业务、证券市场禁入,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 的情形 | □是□否□不适用 | |
二、申请文件完备性检查 | ||
文件形式要求 | 1、申请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文件目录相符; 2、文档名称与文件内容相符; 3、申请文件不存在无法打开或读取的情形,Word 版本文件可编辑; 4、文档字体排版等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 5、检查要点要求提交的文件如 | □是□否□不适用 |
使用黑白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已由律师鉴证或加盖公司公章。由律师鉴证的,已加盖鉴证律师所在律所公章;如鉴证律师与申报律师不一致,需同时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资质文件; 6、检查要点要求签字处,均应为本人亲笔签字。如由其他人代签,已同时提交授权书;法人授权书已加盖法人公章。 | ||
申请材料目录 | 检查要点 | 主办券商检查结果 |
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 1、材料正文后声明部分签字盖章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机构的,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签 字,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如有)分别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2、如资产评估机构不出具相关声明或公司设立时、最近两年及一期未进行资产评估,由申 请人及主办券商出具说明材 | □是□否□不适用 |
料,说明资产评估机构不出具相关声明的具体原因,保证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及主办券商公章。 | ||
1-2 申请人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 (及定向发行)的申请报告 | 1、标题应当注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如有)申请”字样; 2、申请抬头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如使用简称,应当确保准确; 3、文件有申请人发文文号; 4、申请人是否在申请落款处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1-3 申请人董事会有关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决议 | 1、标题应当注明“董事会决议”字样; 2、决议正文后,是否由参会董事签字,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董事会专用章; 3、如果申请人在创立大会上对 “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 (如有)”的事项作过审议,可 不提供董事会决议,只提交该股东大会决议即可。 | □是□否□不适用 |
1-4 申请人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决议 | 1、标题应当注明“股东大会决议”字样; 2、决议正文后,是否由参与表决的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应加盖公章); 3、申请人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1-5 申请人监事会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书面审核意见 | 1、标题应当注明“监事会决议”或“专项意见”等字样; 2、决议正文后,是否由参与表决的监事签字,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监事会专用章。 | □是□否□不适用 |
2-1 主办券商关 于申请人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推荐 报告 | 1、标题注明为“推荐报告”字样; 2、主办券商是否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2-2 主办券商与 申请人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 导协议 | 1、主办券商和申请人作为合同双方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是否签字,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2-3 尽职调查报 告 | 1、首页法律事项调查人员、财务会计事项调查人员、项目小组负责人等出具声明的签字部分,每个身份的人员应当只有 1 人签字; 2、尾页落款处项目小组成员应 当签字,主办券商加盖公章,并注明报告日期。 | □是□否□不适用 |
2-4 尽职调查工 作文件 | ||
2-4-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 调查工作表 | 1、工作底稿目录应当与相关工作记录内容匹配; 2、是否包含工作记录和尽职调查工作表相关内容; 3、主办券商是否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2-4-2 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 1、从公司设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公司的,从有限公司设立起算)起产生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验资报告及出资证明;没有验资报告的,应当提供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复印件); 2、验资报告应由 2 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由所在会计师事 务所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3、如申请人提供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是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
2-4-3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 | 1、如所上传的合同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 致。 | □是□否□不适用 |
2-5 内核意见 | ||
2-5-1 内核机构成 员审核工作底稿 | 1、内核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底 稿上签字。 | □是□否□不适用 |
2-5-2 内核会议记 录 | 1、应由参会人员签字。 | □是□否□不适用 |
2-5-3 对内核会议 反馈意见的回复 | 1、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 是否签字。 | □是□否□不适用 |
2-5-4 内核机构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 见 | 1、主办券商设内核机构的,内核机构负责人是否签字;未设内核机构的,内核负责人是否签 字。 | □是□否□不适用 |
2-6 主办券商关 于本次申报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符合执业条件要求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 1、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是否包括: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网页截图)、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通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由主办券商盖章或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律师应当提供律师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说明用途; 3、会计师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且说明用途; 4、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明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或网页截图),并加盖 | □是□否□不适用 |
公章且说明用途; 5、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证明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或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且说明用途。 | ||
2-7 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 | 1、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应当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2、申请文件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应当由主办券商内核(机构)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申报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并由主办券商一并提交。 | □是□否□不适用 |
3-1 财务报表及 审计报告 |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总所出具。报告正文结尾是否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盖章应当是标准私章; 2、财务报表应当有公司公章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并盖章; 3、申请人持续经营时间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提交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 人持续经营时间两个会计年度 | □是□否□不适用 |
以上的,提交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 ||
3-2 申请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 具的意见(如有) | 1、申请人出具的差异比较表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由两名经办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 计师xx应当是标准私章。 | □是□否□不适用 |
3-3 申请人律师 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及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总所或分所出具的均可; 2、法律意见书正文结尾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律师签名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 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3-4 申请人设立 时和报告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 申报文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按以下要求检查: 1、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报告正文结尾应当由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人、两名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并加盖资产评 估事务所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4-1 申请人设立 文件 | ||
4-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是否加盖公章或律师鉴证,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 致。 | □是□否□不适用 |
4-1-2 公 司 章 程 (草案) | 1、申请人挂牌后拟使用的公司章程; 2、申请人是否在章程标题处或 落款处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4-1-3 申请人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意见 |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文件末尾发表对本文件内容的明确确认意见,并亲笔签名,申请人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4-1-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如 有) | 1、相关文件复印件上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由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是□否□不适用 |
4-2 证券简称及 证券代码申请书 | 1、明确证券简称申请诉求; 2、经办人签字,申请人是否加盖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4-3 特定行业(或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 有) | 1、相关文件复印件上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由律师鉴证,确保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 □是□否□不适用 |
4-4 定向发行说 明书(如适用) | 1、材料正文后声明部分签字盖章要求如下: (1)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机构的,应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主办券商加盖公章;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分别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4-5 承诺事项 | ||
4-5-1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 声明及未履行承 | 1、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应当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关于承诺事项管理的相关要求; 2、由各承诺主体各自签名(自 | □是□否□不适用 |
诺的约束措施 | 然人主体)或加盖各自公章(机构主体);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应分类签名后加盖申请人公章。 | |
4-5-2 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 1、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应当由相关主体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2、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书,应当加盖各自公章; 3、申请人、主办券商等出具的承诺书,如果有抬头,应当至少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全国股转 公司”。 | □是□否□不适用 |
4-5-3 申请人、主办券商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以及律师关于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 1、申请人、主办券商分别出具一致性的承诺,且加盖公章,如果有抬头,应当至少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全国股转公司”;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总所或分所出具的均可,应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 务所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4-6 公开转让并 挂牌诚信档案查询名单 | 1、控股股东(自然人主体)、实际控制人(自然人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任职情况、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身份证号码信息五项内容; 2、申请人、控股股东(机构主体)、实际控制人(机构主体)、控股子公司应至少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内容; 3、需要上传 PDF 版本及可编辑 的 Word 版本。 | □是□否□不适用 |
4-7 信息披露豁 免申请及中介机 构核查意见(如 | 1、豁免申请是否加盖申请人公章,核查意见是否分别加盖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公章; | □是□否□不适用 |
有) | 2、豁免申请、中介机构核查意 见应当合并在一个文件里上传。 | |
1、应明确申请人为终止挂牌后 再次申报挂牌; | ||
2、如前次申报未取得同意挂牌 (及定向发行)函的,应明确: | ||
(1)前次申报被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的,应当说明导致不 | ||
予受理的事项是否消除,并将 | ||
《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 | ||
4-8 前次申报有 关情况及重大差异的说明(如有) | 附件合并在本文件上传; (2)前次申报被出具《终止审查通知书》的,是否载明“不符 合挂牌条件”、“六个月内不得重 | □是□否□不适用 |
新提交挂牌申请材料”;载明前 | ||
述情形的,本次申报应自《终止 | ||
审查通知书》出具日起超过六个 | ||
月,其他情况无时间间隔要求, | ||
并将《终止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 ||
作为附件合并在本文件上传; | ||
(3)申请人和主办券商是否在 落款处加盖各自公章。 | ||
4-9 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