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
(202101 版)
特别提示:《杭银理财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202101 版)》与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及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计划合同。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银理财”)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计划前认真阅读全套理财计划合同,投资者签署本协议书(含电子渠道签署)即视为已详细阅读理财计划合同并知悉相关风险,自愿投资购买理财计划、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计划实际收益。
理财计划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为发行理财计划的理财公司、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理财公司是理财计划的设计发行方与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两方共同承担理财计划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经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就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详见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释义”部分。
第二条 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一)投资者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计划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计划的
各种情形。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计划投资协议书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二)投资者保证自身完全了解理财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在慎重考虑后独立作出交易决定。
(三)投资者购买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私募理财计划后,可以享有 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提出解除相应理财计划合同文件申请,代理销售机构将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相关约定详见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四)投资者保证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五)投资者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不会违反任何法院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的判决或指令;不会违反对投资者或投资者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重大协议条款。投资者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其授权指定的账户中(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六)投资者在此确认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有效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强制措施等变更或异常情形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xx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有权机关要求代理销售机构配合对投资者理财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代理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代理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协议终止前,投资者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投资者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计划无法正常兑付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投资者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投资者应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通知代理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代理销售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投资者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代理销售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代理销售机构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
(十三)投资者个人信息授权
基于代理销售机构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等需要,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代理销售机构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投资者个人信息: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财产信息、账户信息、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其他与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条 代理销售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开展尽职调查,承担审批职责,并纳入本机构统一专门名单管理,不得仅以管理人相关产品资料或其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代理销售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二)代理销售机构非本计划的发行、管理机构,对本计划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计划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三)代理销售机构应定期对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计划的非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保证向投资者推介及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
(四)对于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计划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计划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计划的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五)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管理人授权或审核同意的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计划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不得发布理财计划宣传推介材料或办理理财计划销售业务。
(六)代理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上岗资格、持续培训、信息公示与查询核实等制度并有效执行。未经代理销售机构进行上岗资格认定并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人员不得从事理财计划销售业务活动。
(七)代理销售机构应对所有销售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计划前进行自我介绍并告知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身份和虚假宣传。
(八)代理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息保密义务,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代理销售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十)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属于理财计划投资者,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挪用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或将理财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自有资产。
(十一)代理销售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向购买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充分传递管理人披露的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十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伪冒网站、伪冒产品等监测,有效防范各类欺诈风险。
第四条 理财计划认(申)购、赎回及终止
(一)理财计划认/申购办理流程: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二)理财计划认/申购确认:管理人根据代理销售渠道提供的交易信息及资金划付对投资者相应认/申购进行确认。
(三)理财计划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计划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计划不成立,代理销售机构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投资者进行公告,并将及时解除对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资金的冻结。
(四)理财计划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五)理财计划赎回/终止兑付:在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将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如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管理人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计划无法按约定日清算时,或根据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约定管理人对理财计划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代理销售机构将于原约定清算日前通过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六)资金清算:理财计划终止或份额赎回时,管理人按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后,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划付投资者应得资金。如因投资者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对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交易失败可能带来的任何损失及预期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或向代理销售机构依法主张。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司法或行政等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其理财本金、收益进行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视投资者本人就全部理财本金进行了提前支取,本协议自动终止。因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协议因前述情况终止的,理财本金不计付支取日前的理财收益,也不计付存款利息。
(二)投资者违反本协议第二条内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代理销售机构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投资者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理财业务关系。因投资者违反双方约定给代理销售机构或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若由于代理销售机构过错导致理财计划资产发生损失,代理销售机构应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代理销售机构赔偿的款项计入理财计划的资产和收益。
(四)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突发重大卫生公共事件等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代理销售机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在条件允许时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且可能的措施阻止损失扩大。
(五)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颁布以及紧急措施的出台导致的风险及损失,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代理销售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第七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一)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认可本协议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等形式提交、订立或确认。
(二)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自投资者签字和代理销售机构签章之后立即生效。协议一式叁份,投资者、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投资者在代理销售机构的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销售渠道)点击
购买理财计划,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或其他安全措施完成的一切交易视为投资者本人所为,同时表示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且销售机构电子银行提示交易成功之时生效。交易成功仅指认/申购申请提交成功,认/申购是否成功以管理人另行提供的确认为准。
(四)投资者和代理销售机构双方在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项下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八条 附则
(一)如果投资者与代理销售机构之间存在多份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书,则每一协议书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文本单独构成一个理财计划合同,各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每一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合同。
(二)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三)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单方对理财计划合同销售文件进行修订。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