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組織章程大綱之整合版本
以下為意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之整合版本,其尚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英文版與中文譯本倘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為準。
* 僅供識別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之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條)
寶途集團國際有限公司
(現稱意馬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之
1. 本公司股東之責任以當時彼等各自所持股份而未繳付之股款金額(如有)為限。
2. 吾等(簽署人),即
名稱 | 地址 | 百慕達 公民 (是╱否) | 國藉 | 已認購股份數目 |
Xxxxxx X. X. Collis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Xxxxxxx X. Whaley | 同上 | 是 | 英國 | 1 |
Xxxx X. X. Collis | 同上 | 是 | 英國 | 1 |
謹此各自同意承購由本公司之臨時董事分別配發予吾等之該等本公司股份數目,惟不得超過吾等各自認購之股份數目,並繳付本公司之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可就分別配發予吾等之股份而作出之催繳股款。
3. 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之界定,本公司為獲豁免公司。
4. 本公司有權持有位於百慕達之土地,惟總體不得超越(包括下列之地塊)–不適用
5.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為100,000.00港元,分為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附註)。本公司之最低認購股本為100,000.00港元。
6. 本公司組成及註冊成立之宗旨為–
1) 作為行事並對其所有分公司履行控股公司之一切職能,以及協調任何一間或以上附屬公司(不論其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地點),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集團成員或由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集團公司之政策及行政;
2) 作為投資公司行事,並就此為目的按任何條款及以本公司或任何代名人之名義收購及持有由任何公司(不論其註冊成立或經營業務地點)或由任何政府、主權政體、統治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組織或機構(包括最高層級、直轄市級、地方級等)發行或擔保之股份、股票、債權證、債權股證、年金、票據、按揭、債券、債務及抵押、外匯、外幣存款及商品,其可透過初始認購、競投、購買、轉換、包銷、參與銀團或任何其他方式投資,亦不論是否繳足股款,並在要求繳付股款或預先繳付股款或其他情況下作出付款,以及認購上述各項(不論是有條件或不受限制),並持有作為投資(但有權變更任何投資),以及行使並強制執行上述各項之擁有權賦予或附帶之所有權利及權力,而本公司可按其不時釐定之方式投資及處理該等證券毋須即時使用之資金;
3) 誠如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內第(b)至(n)及(p)至(u)段(包括首尾兩段)所載。
附註:根據本公司股東於二零一零年四月十六日批准之決議案,本公司法定股本為
1,000,000,000.00港元,分為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
7. 本公司之權力
1) 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條,本公司應有權發行優先股並可按持有人之選擇而予以贖回;
2) 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A條,本公司應有權購買其股份;
3) 本公司應有權向本公司或於任何時間屬或曾為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之其他附屬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與本公司有聯繫之任何公司或該等公司任何業務前身之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前董事、前高級職員或前僱員授出或為其利益授出退休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身故津貼),及向有關人士之家屬、親屬或受其供養人士,及其服務直接或間接有利於本公司之其他人士或本公司認為其或其家屬、親屬或受其供養人士對本公司有任何道義申索之人士之利益授出,並設立及支援或協助設立及支援任何協會、機構、會所、學校、建築物以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及向保險或其他可能惠及任何該等人士或增進本公司及其股東利益之支付款項,以及就直接或間接促進本公司及其股東利益或就任何國家、慈善、行善、教育、宗教、社交、公共、一般或有用之目的而作出捐助、擔保或支付款項。
4) 本公司應無權行使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第8段所載之權力。由各認購人經最少一名見證人之見證下簽署–
(Xxxxxx X. X. Collis之簽署) | (見證人之簽署) | |
(Xxxxxxx X. Whaley之簽署) | (見證人之簽署) | |
(Xxxx X. X. Collis之簽署) | (見證人之簽署) | |
(認購人) | (見證人) |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認購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可於任何法例條文及其組織章程大綱規限下,行使所有或以下任何權力:
1. [已刪除]
2. 向任何經營本公司獲授權經營之業務之人士,收購或接管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債務;
3. 申請註冊、購買、租賃、收購、持有、使用、控制、分授、出售、轉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配方、牌照、發明、工序、特殊標記及類似權利;
4. 就利潤分佔、利益結盟、合作、聯營企業、互惠特許權或其他事項,與任何經營或從事或擬經營或從事本公司獲授權經營或從事之任何業務,或能夠惠及本公司之交易之人士訂立合作夥伴關係或任何其他安排;
5. 承接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或持有與本公司之宗旨整體或部分類似或經營任何能夠惠及本公司業務之任何法人團體之證券;
6. 就第96條所規限下,向任何僱員或與本公司進行交易或擬與本公司進行交易之任何人士或本公司持有其股份之任何法人團體提供貸款;
7. 透過授權、訂立法規、轉讓、轉移、購買或以其他方式申請、獲得或取得並行使、履行及享有任何政府或機關或法人團體或其他獲賦予權力之公共機構授出之任何租賃、牌照、權力、授權、專營權、特許、權利或特權,並支付、協助及促使其生效,及承擔任何附帶之負債或責任;
8. [已刪除]
9. 就收購或接管本公司任何之財產及負債或可惠及本公司之任何其他目的而創立任何公司;
10. 購買、租賃、換取、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公司認為對其業務屬必要或適宜之任何可動產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11. 興建、維修、改建、翻新及拆卸對其宗旨而言屬必要或適宜之任何建築物或工程;
12. 透過租賃或租用協議於百慕達取得租期不超過二十一年,並對本公司業務而言屬「真實」所須之土地﹔並於取得財政部長酌情授出同意下,以相同租期之租賃或租用協議於百慕達取得土地,為其高級職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康樂設施。並於不再需要就任何上述之目的使用時,終止或轉讓租賃或租用協議﹔
13. 除其(如有)註冊成立之公司法或組織章程大綱另有明確規定外,及於公司法條文之規限下,各公司均有權透過於百慕達或其他地方之各類不動或可動產之按揭,投資公司資金,並以本公司不時釐定之方式出售、交換、變更或處置該等按揭;
14. 興建、改良、維修、施工、管理、敷設或控制任何公路、道路、軌道、支路或旁軌、橋樑、水庫、水道、碼頭、工廠、倉庫、電力工程、商舖、貯存所及可增進本公司利益之其他工程及便利設施,並出資、資助或以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其興建、改良、維修、施工、管理、敷設或控制;
15. 籌措及協助籌措資金及透過紅利、貸款、承兌、背書、擔保或其他方式協助任何人士,以及就任何人士履行或執行任何合約或職責,尤其是就任何該等人士支付因債務而承擔之本金及利息而作出擔保;
16. 以本公司認為適當之方式借入或籌措或抵押支付款項;
17. 開出、訂立、承兌、背書、貼現、簽立及發出匯票、承兌票據、提單、認股權證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之文書;
18. 於獲適當授權下,可按本公司認為適當之代價出售、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公司之事務或其任何整體或基本上為整體之部份事務;
19. 於日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改良、管理、開發、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財產;
20. 採取可能被視為合宜方式宣傳公司產品,尤其透過廣告、購買及展覽藝術或趣味作品、刊發書藉及期刊,以及頒發獎項與獎勵以及作出捐獻等;
21. 促使本公司於任何海外司法權區註冊及獲認可,以及根據該海外司法權區法例於當地指派人士或代表本公司,及就任何程序或訴訟案件代表本公司接收傳票;
22. 配發及發行本公司之繳足股份,作為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所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之任何財產,或過往向本公司提供之任何服務;
23. 透過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認為合宜之方式,以現金、實物、貨幣或其他經議決之方式向本公司股東分派本公司之任何財產,惟不得削減本公司之股本,除非有關分派就促成本公司解散而作出或有關分派(除本段所述者外)乃屬合法﹔
24. 成立代理處及分公司;
25. 取得或持有按揭、抵押權、留置權及押記,以確保支付本公司所出售之本公司任何種類財產之任何部分之購買價或購買價之未付結餘,或買方及其他人士結欠本公司任何款項,並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處置任何該等按揭、抵押權、留置權或押記;
26. 支付本公司註冊成立及組織所產生或附帶之所有成本及開支;
27. 以可能釐定之方式,按本公司之宗旨而毋須即時動用之資金用以投資及買賣;
28. 以委託人、代理、承包商、受託人或其他身份,單獨或與其他人士合作進行根據本分段授權之任何事項及其組織章程大綱授權進行之所有事項;
29. 進行附帶於或有助於達致本公司之宗旨及行使其權力之所有其他事項。
於行使權力所依據之有效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各公司均可於百慕達境外行使其權力。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
公司可以提述方式於其組織章程大綱內加入以下任何宗旨,即以下各項業務:
(a) [已刪除]
(b) 各類貨物之包裝;
(c) 各類貨物之購買、出售及買賣;
(d) 各類貨物之設計及製造;
(e) 各類金屬、礦物、化石燃料及寶石之採擴、開採及勘探,並對其加工以供銷售或使用;
(f) 勘探、鑽探、移動、運輸及提煉石油及碳氫化合物產品(包括油及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改善、發現、開發程序、發明、專利及設計,以及興建、維持及營運實驗室及研究中心;
(h) 陸地、航海及航空事務,包括陸運、船運及空運乘客、郵件及各類貨品;
(i) 船舶及航機擁有人、管理人、營運商、代理、建造商及維修商;
(j) 收購、擁有、出售、租賃、維修及買賣船舶及航機;
(k) 旅遊代理、貨運承包商及運輸代理;
(l) 船塢擁有人、碼頭管理人、倉庫管理人;
(m) 船舶雜貨經銷商及買賣船纜、帆布油及各類船隻使用之物料;
(n) 各類型之工程;
(o) [已刪除]
(p) 農夫、家畜飼養及管理人、牧場主、肉商、制革匠以及各類鮮活或已屠宰之家畜、羊毛、皮革、油脂、穀物、蔬菜及其他產品之加工商及經銷商;
(q) 透過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發明、專利、商標、商號、商業秘密、設計或類似之事項,並持有作投資;
(r) 購買、出售、租用、出租及買賣任何種類之運輸工具;及
(s) 聘用、提供、出租藝術家、演員、各類表演者、作家、作曲家、製作人、工程師及專家或各類專才及擔任其代理。
(t) 透過購買以獲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出售、處置及買賣位於百慕達境外之不動產及任何地區之各類可動產。
(u) 訂立任何擔保、彌償合約或保證,以及就任何一個或以上人士履行任何責任作出保証、支持或擔保(不論是否獲得代價或利益),並就擔任或擬擔任信託或保密職位之人士之誠信作出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