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ATM、CDM、CRS、多媒体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和 POS 上当日累计连续 3 次输错交易密码,外币借记卡将被锁定;如果一天内连续三次出现卡片CVV 码校验错误,外币借记卡也将被锁定。锁定后,外币借记卡将不能在电子渠道和POS 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需持外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意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外币借记卡解锁。 (九)乙方持“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 Card)”、“运通 (American...
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领用合约
(2.0 版,2022 年)
特 别 提 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一、您已经阅读本合约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约中关于申领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二、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得到签署和履行本合约的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授权。
三、您已经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约。
五、在订立本合约过程中,除本合约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中信银行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您应在签署本合约前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约条款,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如您对本合约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中信银行一定积极解答。您有权选择本合约条款或选择其他合约,但在签署本合约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约全部条款。
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领用合约
(2.0 版,2022 年)
中信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外币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的前提下,就外币借记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办卡业务凭证或业务确认书上签名(包括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通过指定的渠道、方式,准确、完整、真实地提供个人客户相关信息,出示实名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理办理外币借记卡的,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出具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监护人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二)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银行账户。乙方知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非法持有他人银行账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申办银行账户,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申办银行账户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知悉,如乙方被有权机关认定存在上述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乙方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上述期限结束后,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乙方新开立账户业务的申请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审核措施,包括要求乙方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并对乙方的开户背景、目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意愿等进行核查。
(三)乙方在甲方最多可开立 4 张外币借记卡。
(四)对于代理开立的外币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对于乙方因病残、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办理启用业务的,甲方核实情况属实后可开设绿色通道。其中 16 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外币借记卡,可由监护人代办卡片启用手续,但监护人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文件。
(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除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保存的信息外(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反洗钱等规定),甲方不留存未成功开卡的乙方信息,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
(一)外币借记卡结算账户为美元账户,含美元活期钞户、美元活期汇户,不允许透支。
(二)甲方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甲方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外币借记卡账户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如有)。
(三)外币借记卡账户存款金额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具有转账、消费、存取现金等功能、服务。
(四)应付款项为乙方使用外币借记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境外汇款、境外取现手续费等。乙方授权甲方直接扣收外币借记卡账户或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任一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应付款项。
(一)外币借记卡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二)凡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ATM、CDM、CRS、多媒体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和 POS 上当日累计连续 3 次输错交易密码,外币借记卡将被锁定;如果一天内连续三次出现卡片CVV 码校验错误,外币借记卡也将被锁定。锁定后,外币借记卡将不能在电子渠道和POS 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需持外币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任意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外币借记卡解锁。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 同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 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 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各类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四)乙方领取外币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外币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乙方本人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
承担。
(五)乙方在进行查询、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等交易时,需遵守甲方、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交易地区监管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交易时,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办理超过甲方规定或甲乙双方约定交易限额的存现、取现或转账交易的,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使用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因委托代理而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乙方授权甲方在查实确认后自行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及相应利息。
(八)如果乙方对交易有疑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交易信息以甲方系统记录内容为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xxx在该笔交易发生日起 30 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笔交易。
(九)乙方持“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 Card)”、“运通 (American Express)”等不同卡组织品牌借记卡,可在境外具有相应卡组织品牌标识商户以当地货币购物消费,也可在具有相应卡组织品牌标识的 ATM 机提取当地货币,并以外币进行结算。乙方每日每卡在自助设备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自助设备的规定限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相关限额规定。
(十)乙方外币借记卡申领成功后,电话银行服务将于第二天生效。
(一)乙方遗忘或遗失外币借记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外币借记卡和申请外币借记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向甲方提出密码重置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密码。
(二)乙方遗失外币借记卡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口头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若仅办理了口头挂失,乙方应于规定时间内到甲方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乙方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补领新卡。外币借记卡挂失后,乙方可以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解除挂失。解除挂失业务的办理按照甲方规定执行。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承担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
1.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外币借记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xxx在外币借记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7.乙方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
外币借记卡卡片损坏,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换
卡时甲方收回旧卡。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外币借记卡,同时乙方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经缴纳的年费(如有)不予退还:
1.乙方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外币借记卡或账户;
2.乙方利用外币借记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
5.乙方违反本合约或《章程》其他条款。
(二)对于在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外币借记卡账户,甲方可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乙方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外币借记卡正常交易。
(三)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外币借记卡账户,甲方可向乙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甲方仍然认定可疑的或无法联系乙方的,甲方可以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
(四)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外币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甲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配合有权机关进行核查,协助认定并追究相关方责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乙方因不当使用外币借记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五)外币借记卡为双信息处理模式,授权金额与清算金额可能会存在差异。为保护乙方权益,当清算金额大于授权金额时,甲方将依据银行卡组织相关规则,按乙方诉求对差额部分发起争议与差错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接受争议与差错处理的最终结果。
(一)乙方如需停止使用外币借记卡的,应持卡片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向甲方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将收回卡片,但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和工本费(如有)。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应在乙方结清应付款项或解除冻结款项后方可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外币借记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主动发现客户被冒名申办外币借记卡,或者收到客户声明被冒名申办外币借记卡,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虚假开户的,可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乙方明确表示不领取或者超过 1 年未领取的外币借记卡,甲方有权进行销卡。
(五)乙方账户 1 年内未产生非息动账交易、余额低于 2 美元且无借贷关联、贷款还款、贵金属、保险、薪金煲、智慧投资账户、积存金等签
约,无未到期理财产品、未赎回基金产品的,甲方有权进行销卡,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并进行登记,乙方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领取。
(一)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外币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或提供的。
甲方在以上情形中进行信息披露前,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信息处理情况。
(二)甲方为保护乙方信息安全,发现外币借记卡信息疑似发生泄露的,甲方应联系乙方,提示立即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乙方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锁定乙方账户。
(三)乙方授权甲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乙方领用和使用外币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甲方卡片、账户的管理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甲方将按最小范围原则采集和处理乙方信息和资料。
x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外币借记卡开卡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就本合约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一)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本合约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乙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甲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本条款中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合约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乙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双方在本条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合约
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双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双方的送达。除本条第(二)款另有约定外,一方按照送达地址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对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
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约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约其他条款。不论本合约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如本条约定与本合约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一)《章程》、服务价目表、办卡业务凭证、业务确认书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约未尽事宜均依据甲方业务规定以及金融业惯例办理。
(二)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约的约定向乙方收取或调整外币借记卡相关服务费用。外币借记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内容以服务价目表的规定为准。上述内容如有变更,甲方将根据监管规定要求通过官方网站、手机银行登录页面、微信公众号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变更事宜。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甲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
(三)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和业务发展等需要修改本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服务价目表等,并将根据监
管规定要求提前在甲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合约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合约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五)本合约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1.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合约自乙方在甲方打印的办卡业务凭证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2.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乙方对业务确认书进行电子签名后,本合约即告生效,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文本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法律文件。
3.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终止。
(六)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甲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甲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甲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七)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对本合约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甲方投诉或咨询:拨打甲方服务电话 “95558”、登录甲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到甲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甲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乙方注意本合
约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以及乙方对甲方的授权等条款,并按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乙方已阅读本合约所有条款,对本合约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约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